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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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29号(节选机械工业部分)55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标准已经成为产业竞争的重要手段,在高新技术领域已形成了“技术专利化一专利标准化一标准垄断化”趋势,谁掌握了标准的制定权,谁就获得了技术优先权,也就掌握了市场的主导权。

加强自主创新,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

在以知识经济和信息网络发展为主题的今天,技术标准已成为一个企业,乃至国家科技发展的重要支撑和牵引要素,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直接体现,标志着企业科技能力的强弱,基础研究能力优劣,以及科研成果的市场转化能力高低。

企业应建立“人才、专利、技术标准”三大科技发展战略,把技术标准的发展作为企业科技发展的核心内容。

(5)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及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多年以来,以英、法、德为主的西欧国家和美国,一直将很多精力和时间放在国际和区域标准化活动上,企图长期控制国际标准化的技术大为由,不断对我国产品设置技术贸易壁垒。

因此,我国结合当今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势,确定了我国的标准化战略重点。

我国标准化战略重点放在公众十分关注的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领域、核心技术领域及其他社会热点问题上。

作为标准使用、创新、技术的主体,我国鼓励企业各级参与到标准化的工作中来,特别是中大型企业,制修订一批不但在国内,且在国际上都具有影响力的标准,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承担国家、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以便在行业中具有技术话语权。

企业在进行标准战略时,应考虑积极参与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际标准化的工作中来,除本企业技术交流、学习的平台外,还应尽可能参与各级单位举办的标准化活动,来不断提高企业标准化质量,占领技术先机,在提高企业知名度,品牌效应和市场竞争力的同时,减低技术贸易壁垒的风险。

(转自《中国标准化》)56。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8年第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8年第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8年第2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06.13•【文号】工信部信管函〔2018〕191号•【施行日期】2018.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8年第2号)工信部信管函〔2018〕191号为推进电信服务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18年第一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电信服务基本情况(一)服务能力稳步提升。

截至一季度末,全国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6.6亿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14.7亿户。

“宽带中国”战略稳步推进,宽带提速效果日益显著。

固定宽带用户达到3.61亿户,其中50Mbps及以上用户占比达75.2%,100Mbps及以上用户占比达45.2%。

光纤宽带加快普及,光纤接入(FTTH/O)用户总数达到3.08亿户,占固定宽带用户总数的85.3%。

移动宽带用户近12亿户,占比达81.5%,其中4G用户保持稳定增长,总数达到10.6亿户。

(二)网络运行安全畅通。

一季度,全国电信网和互联网运行平稳,通信服务质量整体稳定,电话接通率、互联网可接入率等符合《电信服务规范》指标要求。

通信行业圆满完成春节、“两会”通信保障任务,及时妥善应对江苏、重庆、湖南、安徽、浙江等地地震和气象类突发事件,共投入应急通信保障人员20.4万人次、抢修车辆4.2万台次、油机4.7万台次,快速抢修恢复受损通信设施,累计恢复基站2.1万站次、光缆3390公里,保障抗灾救灾指挥及党政军等重要部门通信畅通,迅速恢复灾区的通信服务,有力保障了公众通信网络整体平稳运行。

(三)推动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

工业互联网建设稳步推进。

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设立工业互联网专项工作组,统筹推进工业互联网相关工作。

部省沟通协作进一步加强,吉林、河北、广东、安徽、福建、天津等地发布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深入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为推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引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本)》和《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本)》予以公告。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2号)、《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13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本)2.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5月7日附件1:------------------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本)一、总则(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引导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健康发展,防止环境污染,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中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是指对废旧轮胎进行加工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

其中包括旧轮胎翻新,废轮胎生产再生橡胶、橡胶粉、热裂解。

(三)旧轮胎翻新是节约资源、实现轮胎减量化的首选方法;废轮胎资源化利用的主要方式为生产再生橡胶、橡胶粉及热裂解。

鼓励将再生橡胶、橡胶粉作为部分或全部原材料进行制品生产。

(四)鼓励轮胎生产企业开展废旧轮胎综合利用。

(五)本规范条件中的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已建成从事废旧轮胎加工利用业务的企业。

(六)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二、项目选址与企业布局(一)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其施工建设应满足规范化设计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和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区域,以及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不得新建、改扩建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2号》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2号》解读

功率设备行为的,可向无线电管理机构举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遇有国家重大任务或进行无线电管制时,微 功率设备的使用应遵守国家重大任务期间发布的无线 电管理规定,或服从有关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 制指令。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曰起实施。

本公告实施前已获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微功率设备,在型 号核准证有效期内可标注型号核准代码。

此前发布的 微功率设备有关文件,凡与本公告不符的,按照本公 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3录和技术要求(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9年第52号》解读为促进各类无线电业务和应用健康发展,进一步 规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下简称微功率 设备)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近日,工业和信 息化部发布了 2019年第52号公告,有关政策解读 如下:问:什么是微功率设济,它的应用fl什么特点?答:根据国际电信联盟(ITU )相关决议和建议 书,微功率设备具有发射功率小、传输距离短、设备 数量多等特点,一般是指提供单向或双向通信,巨对 其他无线电设备仅具有较低干扰可能性的无线电发射 设备。

多数情况下微功率设备与相关频段内的无线电 业务能够共用频率,并遵循不对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 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保护要求的使用 原则。

问:我W微功率设缶管理的历史怙况?答: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对微功率设备 实施系统管理。

1998年,信息产业部发布了《微功 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信部(1998 ) 178号),并随文印发了 12类微功率设备及 其技术要求,明确了微功率设备的范畴。

2005年,信息产业部修订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 技术要求》(信部无〔2005 ) 423号),修订发布了 通用微功率设备、通用无线遥控设备等14类微功率设备及其技术要求,规定微功率设备无需办理频率使用许可和台站执照,但应当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4年12月2日公布的《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1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OO九年三月一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有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受其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等单位(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或者检验、检测等方式。

实施监督检查时,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权向被许可人询问有关情况,要求被许可人提供相关材料,进入被许可人的机房等场所调查情况,被许可人应当予以配合。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进行检查时,应当记录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执法检查记录。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向被许可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公告 Announcement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8号(节选机械工业部分)42JB/T 14108—2020包装用Delta 并联型机器人通用技术条件2021-07-0143JB/T 14109—2020包装用关节型搬运机器人通用技术条件2021-07-0144JB/T 14110—2020包装用机器人与视觉系统TCP 通信接口协议2021-07-0145JB/T 14111—2020电力场站巡检机器人通用技术条件2021-07-0146JB/T 14112—2020顶升式仓储运载机器人2021-07-0147JB/T 6174—2020仪器仪表印制电路板组装件老化工艺规范JB/T6174—19922021-07-0148JB/T6175—2020电子元器件引线成型工艺规范JB/T6175—19922021-07-0149JB/T 7489—2020仪器仪表印制电路板组装件修焊工艺规范JB/T 7489—19942021-07-0150JB/T 14046—2020移动式水切割机2021-07-0151JB/T 13998—2020复印品耐久性要求及测试方法2021-07-0152JB/T 14014—2020汽车外覆盖件翻边整形模技术条件2021-07-0153JB/T 14015—2020汽车外覆盖件拉延模技术条件2021-07-0154JB/T 14016—2020汽车外覆盖件修边冲孔模技术条件2021-07-0155JB/T 14113—2020冲模汽车覆盖件冲模涂色标识指南2021-07-0156JB/T 14038—2020移动梯架式工作平台设计、安装和使用规程2021-07-0157JB/T 14039—2020称量式水添加系统2021-07-0158JB/T 14040—2020流量计量式间歇水添加系统2021-07-0159JB/T 14041—2020流量计量式糖蜜添加系统2021-07-0160JB/T 14042—2020饲料环模制粒机2021-07-0161JB/T 14043—2020饲料机械粉料高方筛2021-07-0162JB/T 14044—2020饲料机械永磁滚筒式磁选机2021-07-01(全文完)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 署第44号令)、的要求,《机械工业标准化与 质量》编辑部已对2020年申领记者证人员的资 格进行严格审核, 现将已领取记者证人员名单公示如下,公示期3月1日一3月10日。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本)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本)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pdf.pdf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本).pdf.pdf附件1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为加强光伏行业管理,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控制总量、鼓励创新、支持应用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生产布局与项目设立(一)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光伏制造项目。

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拆除关闭,或严格控制规模、逐步迁出。

(三)引导光伏企业减少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

新建和改扩建多晶硅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二、工艺技术(一)光伏制造企业应采用工艺先进、安全可靠、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好、生产成本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并实现高品质产品的批量化生产。

(二)光伏制造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太阳能光伏产品独立生产、供应和售后服务能力;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鼓励企业取得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申报符合规范名单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上一年实际产能的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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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Announcement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15号(节选机械工业部分)268JB/T13827—2020机械主轴可靠性试验规范2021-01-01269JB/T13828—2020机械主轴精度保持性试验规范2021-01-01270JB/T13829—2020机械主轴性能试验规范2021-01-01271JB/T10801.4—2020电主轴第4部分:磨削用电主轴技术条件2021-01-01272JB/T10801.5—2020电主轴第5部分:钻削用电主轴技术条件2021-01-01273JB/T10801.6—2020电主轴第6部分:雕铳用电主轴技术条件2021-01-01274JB/T13830.1—2020滚动直线导轨副钳制器第1部分:术语和符号2021-01-01275JB/T13830.2—2020滚动直线导轨副钳制器第2部分:安装连接尺寸2021-01-01276JB/T13830.3—2020滚动直线导轨副钳制器第3部分:验收技术条件2021-01-01277JB/T13831.1—2020滚动直线导轨副阻尼器第1部分:术语和符号2021-01-01278JB/T13831.2—2020滚动直线导轨副阻尼器第2部分:安装连接尺寸2021-01-01279JB/T13831.3—2020滚动直线导轨副阻尼器第3部分:验收技术条件2021-01-01280JB/T3848—2020闭式多工位压力机精度JB/T3848—19992021-01-01281JB/T6103.3—2020型材卷弯机第3部分:精度2021-01-01282JB/T9956.1—2020鳄鱼式剪断机第1部分:技术条件2021-01-01283JB/T13893—2020半闭式快速压力机技术条件2021-01-01284JB/T13894—2020半闭式快速压力机精度2021-01-01285JB/T13897.1—2020超高压充液成形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2021-01-01286JB/T13897.2—2020超高压充液成形设备第2部分:超高压源2021-01-01287JB/T13897.3—2020超高压充液成形设备第3部分:模具及模架联接要求2021-01-01288JB/T13898.1—2020多向模锻液压机第1部分:型式与基本参数2021-01-01 289JB/T13898.2—2020多向模锻液压机第2部分:技术条件2021-01-01 290JB/T13898.3—2020多向模锻液压机第3部分:精度2021-01-01 291JB/T13899—2020罐车用卷板机2021-01-01 292JB/T13900—2020机械式粉末成型压力机技术条件2021-01-01 293JB/T13902—2020机械压力机用离合器可靠性评定方法2021-01-01 294JB/T13903—2020机械压力机用气动回转接头2021-01-01 295JB/T13905—2020切管机用管材切断刀片2021-01-01 296JB/T13907—2020数控矫圆机2021-01-01 297JB/T13910.1—2020堆垛机第1部分:型式与基本参数2021-01-01 298JB/T13910.2—2020堆垛机第2部分:技术条件2021-01-01 299JB/T13910.3—2020堆垛机第3部分:精度2021-01-01 300JB/T13911.1—2020卡压式管件弯头成型机第1部分:型式与基本参数2021-01-01机械工业标准化与质量hchc--C却Cea3 51Announcement 公告I 301JB/T 13911.2—2020卡压式管件弯头成型机 第2部分:技术条件2021-01-01302JB/T 13911.3—2020卡压式管件弯头成型机 第3部分:精度2021-01-01303JB/T 13912—2020开卷线用在线针孔检测装置2021-01-01304JB/T 13811—2020电动缸2021-01-01305JB/T 13812—2020加工中心性能试验方法2021-01-01306JB/T 13822—2020链式刀库性能试验规范2021-01-01307JB/T 9893—2020滚珠丝杠副 滚珠螺母 安装连接尺寸JB/T 9893—19992021-01-01308JB/T 13832—2020六轴联动数控砂带磨削机床精度检验2021-01-01309JB/T 13833—2020砂带磨削机床型式与参数2021-01-01310JB/T 13948—2020液压升降坝2021-01-01311JB/T 13949—2020常压轻烃燃气系统供油装置2021-01-01312JB/T 13950—2020常压液态轻烃气化装置2021-01-01313JB/T 13747—2020砂型铸造生产过程安全操作规范2021-01-01314JB/T 13790—2020土方机械液压油缸再制造技术规范2021-01-01315JB/T 13791—2020土方机械 液压元件再制造 通用技术规范2021-01-01316JB/T 13788—2020土方机械液压泵再制造 技术规范2021-01-01317JB/T 13789—2020土方机械 液压马达再制造 技术规范2021-01-01318JB/T 13792—2020土方机械再制造零部件表面修复技术规范2021-01-01319JB/T 13871—2020冲天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2021-01-01机械工业标准化与质量膝699厭换 0-0000(上接第50页)刀具角度选择的具体应用效果才会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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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第2号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进一步推动光伏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持续加强行业管理,提高行业发展水平,我部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进行了修订,形成《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

现予以公告。

附件: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1月15日附件: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为加强光伏行业管理,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控制总量、鼓励创新、支持应用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生产布局与项目设立(一)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光伏制造项目。

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严格控制规模,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应采取措施,逐步迁出。

(三)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引导光伏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

新建和改扩建多晶硅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二、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一)光伏制造企业应采用工艺先进、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好、生产成本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二)光伏制造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太阳能光伏产品独立生产、供应和售后服务能力;具有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报符合规范名单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上一年实际产能的50%。

(三)光伏制造企业按产品类型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1.多晶硅项目每期规模不低于3000吨/年;2.硅锭年产能不低于1000吨;3.硅棒年产能不低于1000吨;4.硅片年产能不低于5000万片;5.晶硅电池年产能不低于200MWp;6.晶硅电池组件年产能不低于200MWp;7.薄膜电池组件年产能不低于50MWp;8.逆变器年产能不低于 200MWp(微型逆变器不低于10MWp)。

(四)现有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1.多晶硅满足《太阳能级多晶硅》(GB/T25074)1级品的要求。

2.多晶硅片(含准单晶硅片)少子寿命大于2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10和16PPMA;单晶硅片少子寿命大于10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1和16PPMA。

3.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最低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8%和19.5%。

4.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最低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6%和16.8%。

5.硅基、铜铟镓硒(CIGS)、碲化镉(CdTe)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最低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8%、13%、12%、10%。

6.含变压器型的光伏逆变器中国加权效率不得低于96%,不含变压器型的光伏逆变器中国加权效率不得低于98%(单相二级拓扑结构的光伏逆变器相关指标分别不低于94.5%和96.8%),微型逆变器相关指标分别不低于94.3%和95.5%。

(五)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1.多晶硅满足《硅多晶》(GB/T12963)2级品以上要求。

2.多晶硅片(含准单晶硅片)少子寿命大于2.5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8和6PPMA;单晶硅片少子寿命大于11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1和16PPMA。

3.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最低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9%和21%。

4.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最低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7%和17.8%。

5.硅基、CIGS、CdTe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最低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2%、14%、14%、12%。

(六)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衰减率首年分别不高于2.5%和3%,后续每年不高于0.7%,25年内不高于20%;薄膜电池组件衰减率首年不高于5%,后续每年不高于0.4%,25年内不高于15%。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一)光伏制造企业和项目用地应符合国家已出台的土地使用标准,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二)光伏制造项目电耗应满足以下要求:1.现有多晶硅项目还原电耗小于60千瓦时/千克,综合电耗小于100千瓦时/千克;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还原电耗小于50千瓦时/千克,综合电耗小于80千瓦时/千克。

2.现有硅锭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8.5千瓦时/千克,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小于7千瓦时/千克;如采用多晶铸锭炉生产准单晶或高效多晶产品,项目平均综合电耗的增加幅度不得超过0.5千瓦时/千克。

3.现有硅棒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45千瓦时/千克,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小于40千瓦时/千克。

4.现有多晶硅片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45万千瓦时/百万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小于40万千瓦时/百万片;现有单晶硅片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40万千瓦时/百万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小于35万千瓦时/百万片。

5.电池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9万千瓦时/MWp。

6.晶硅电池组件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6万千瓦时/MWp;薄膜电池组件项目平均电耗小于50万千瓦时/MWp。

(三)光伏制造项目生产水耗应满足以下要求:1.多晶硅项目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95%;2.硅片项目水耗低于1400吨/百万片;3.电池项目水耗低于1500吨/MWp。

(四)其他生产单耗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四、环境保护(一)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形象评价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并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在规定时限内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放污染物,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二)废气、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工业固体废物应依法分类贮存、转移、处置或综合利用,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59)相关要求,SiCl4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有资质单位进行妥善利用或处置。

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污染物产生应符合《光伏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I级基准值要求,现有项目应满足II级基准值要求。

(三)鼓励企业通过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64温室气体核证、PAS2050/ISO/TS14067碳足迹认证。

鼓励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废弃光伏产品回收与利用处理网络体系。

(四)光伏制造企业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五、质量管理(一)光伏制造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

电池及电池组件生产企业应配备AAA级太阳模拟器、高低温环境试验箱等关键检测设备,鼓励企业建设具备CNAS认可资质的实验室。

(二)光伏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通过国家批准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

(三)企业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组件使用寿命不低于25年,质保期不少于10年,逆变器质保期不少于5年。

(四)企业应建立相应的产品可追溯制度。

六、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一)光伏制造项目应当严格落实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求。

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以上。

(三)企业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预防以及防治管理措施。

(四)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七、监督与管理(一)申报本规范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当满足本规范条件要求。

(二)现有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未满足规范条件要求的,根据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兼并重组、技术改造等方式,尽快达到本规范条件的要求。

(三)对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的投资、土地供应、环评、节能评估、质量监督、安全监管、职业病防治、信贷授信、应用扶持等管理应依据本规范条件。

(四)光伏制造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对照规范条件编制相关申报材料,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光伏制造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行业协会、检测机构对企业进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协会、检测机构从市场上对已公告企业产品等进行抽查,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五)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将撤销其公告资格:1.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4.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5.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提前告知相关企业,听取相关企业陈述和申辩。

(六)有关行业协会、检测机构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规范条件的实施和跟踪监督工作,组织企业加强协调和自律管理。

八、附则(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光伏制造企业,本规范条件所指的光伏制造行业主要为光伏用多晶硅、硅棒、硅锭、硅片、电池、电池组件、逆变器等制造行业。

(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2015年3月25日公布的《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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