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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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范文大全文秘知识规章制度〔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关于惩处打击报复的条款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保护举报人和证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和作证更好地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开展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工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法违纪线索和作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有利于举报人依法举报和证人依法作证严格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守秘密维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或者作证。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依法作证行为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纪律保护。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压制、阻碍、刁难或者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和证人。
第二章举报作证要求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如实举报或者作证。
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撰写人: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举报的权利,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第四条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反映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由部稽查办公室归口管理,有关司予以配合。
第五条举报受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具体位置、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等。
鼓励实名举报,以便核查有关情况。
第七条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或检举下一级主管部门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二)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机构可进行督办。
(三)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暂存待查。
如举报人继续提供有效线索的,区分情形处理。
(四)举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转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受理机构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一)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二)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三)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但未提供新的违法违规事实的;(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五)已信访终结的。
《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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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举报职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工作。
第四条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人民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举报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一)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
专用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
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三)举报材料应当存放于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五)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六)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除因侦查工作需要并经检察长批准外,严禁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七)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实名举报制度

***支行实名举报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总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规经营,规范我支行的业务经营行为,杜绝各类违反从业道德及损害客户利益行为,维护支行行业形象,促进支行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受理举报的工作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举报人要如实地反映被举报人在涉及我支行业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支行要及时、深入的调查,掌握详实确凿的各种材料,保证客观公正的调查问题。
(二)依法依规,落实政策的原则。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行规、各类规章制度为准绳,公平、公正、准确、及时地处罚有关责任人,并根据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行政处理。
(三)分级负责,归口处置的原则。
根据问题性质由相关岗位人员按照举报内容和对象的不同,分级负责调查,及时处置。
(四)依靠社会,方便客户的原则。
设立举报信箱及举报电话,创造方便客户举报的条件,充分发挥社会在举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五)保密守信。
对提供重要线索、主要证据的举报人,举报物件坚决给于保密,涉及泄密或其他不利举报人行为的我支行将给于重处,保障举报人的正当权利。
二、受理举报的工作程序(一)受理举报的主体和形式,内勤主任为我支行举报的受理主体。
举报人可向内勤主任举报。
社会公众及单位均可对涉及本行员工违反金融规章制度或违法行为及工作纪律道德等方面的行为,均可以电话、信函、来访及委托他人转达等形式进行举报。
举报人要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规事实的重要证据和主要线索,并承担法律责任,对诬告者要予以追究,严肃处理。
我支行对各种形式的举报、上级交办、相关部门转办、外埠协查件,要认真做好记录。
并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属地管理为主”原则处置。
(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工作由我支行受理主体负责。
(三)调查,经初步核查,举报问题属实,涉及我支行工作人员的,按管理权限逐级分项处理,不能处理的向上级部门汇报,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四)结果反馈,对举报的问题,做出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由受理主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听取其意见。
实名举报规章制度范本

实名举报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实名举报,是指公司员工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公司的违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违法行为等进行举报的行为。
第三条实名举报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得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公司正常经营。
第四条公司对实名举报人予以保护,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举报渠道和方式第五条实名举报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一)向公司监察部门举报;(二)向公司上级主管部门举报;(三)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举报。
第六条举报人应当提供以下信息:(一)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信息;(二)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所在部门等信息;(三)举报的具体事实、证据及相关线索。
三、举报处理第七条公司监察部门收到实名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八条公司监察部门在调查过程中,有权查阅与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公司监察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的隐私,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对于实名举报属实的,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举报奖励第十一条对于实名举报属实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应当在举报属实并处理完毕后及时发放。
五、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及公司员工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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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惩处打击报复的条款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保护举报人和证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和作证,更好地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以下简称“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工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法违纪线索和作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举报人依法举报和证人依法作证;(二)严格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守秘密;(三)维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或者作证。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依法作证行为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纪律保护。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压制、阻碍、刁难或者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和证人。
第二章举报作证要求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如实举报或者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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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惩处打击报复的条款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保护举报人和证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和作证,更好地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以下简称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工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法违纪线索和作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举报人依法举报和证人依法作证;二严格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守秘密;三维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或者作证。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依法作证行为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纪律保护。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压制、阻碍、刁难或者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和证人。
第二章举报作证要求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如实举报或者作证。
《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_公文写作范文_

《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近日,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举报职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工作。
第四条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人民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举报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一)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
专用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
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三)举报材料应当存放于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五)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六)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除因侦查工作需要并经检察长批准外,严禁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七)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八)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其性质、程度和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拟定风险等级,并根据确定的风险等级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
在办案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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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惩处打击报复的条款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保护举报人和证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和作证,更好地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以下简称“纪检监察机关” )开展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工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法违纪线索和作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举报人依法举报和证人依法作证;(二)严格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守秘密;(三)维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或者作证。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依法作证行为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纪律保护。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压制、阻碍、刁难或者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和证人。
第二章举报作证要求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如实举报或者作证。
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违法违纪线索,提倡实名举报。
举报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提供视听资料等方式,应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以及违法违纪事实。
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和地址,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查证。
第八条举报人可以直接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举报中心)举报。
可以提前预约提供举报信息的时间和地点,也可以通过网络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举报人可以设置举报密码与纪检监察机关取得联系。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证,应当以书面形式,尽可能提供书证、物证原件或复印件,也可以作口供笔录经证人签字确认。
作证单位(人)应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和地址,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确认。
第十条在办案过程中,有关人员(含涉案人员)主动向调查(办案)组举报或者作证,纪检监察机关应予鼓励和保护。
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提请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举报人或者证人身份暴露。
第三章保护工作要求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各业务部门收到举报信件材料,一律送交本机关信访部门(举报中心)由专人负责收拆处理。
经办人员应及时做好举报信件材料的签收、登记、拟办、呈批、转办等工作。
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拆阅举报信件。
任何人不得扣押或毁灭举报信件。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直接收到和在工作巡视、干部考察及拟任公示等发现、收到的举报线索材料,也应按规定及时转到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举报中心)由专人处理。
有关领导或者经办人员应对举报内容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举报中心)接受当面举报,应当做好接待场所的安全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接谈。
举报人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当面举报的,有关领导应当通知信访部门(举报中心)派员参与接谈。
参与接谈人员要认真做好接谈记录,并按领导要求及时处理有关事项。
接谈笔录需经举报人确认。
无关人员不得在接谈现场旁听或询问。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接受网络举报,应使用专门计算机。
由专人收集举报线索后及时转入涉密计算机数据库中妥善保存,实行加密管理、动态更换密码,并定期做好数据备份。
第十五条对实名举报线索,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举报中心)应在接到举报后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受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举报线索,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或另向有关单位投诉。
也可经举报人同意,转交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在受理举报后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对实名举报的问题在查结后15 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采取当面或电话、信函及其它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门处理信访举报材料的场所,配置符合保密、安全要求的门禁系统、监控设备和文件柜,实时记录出入场所的人员和时间。
经办人员离开该场所时,应将举报材料锁放在密码柜中。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举报材料处理场所。
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举报事项和查处违纪线索、违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一)应将所有举报材料列为秘密文件管理。
在接收、登记、呈批、移送、转办、交办、保管举报材料过程中由专人经办,严防涉密、丢失。
(二)举报材料流转时必须用机要袋密封,由专人负责传递和登记。
开封者必须在材料所附阅签表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从首次阅知时起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三)严格控制知悉举报信息范围。
不准擅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对匿名举报材料,不得追查举报人身份,不得进行笔迹鉴定。
(四)严禁涉露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单位和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情况。
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情况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以及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五)调查核实举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
需要以书面形式答复举报人的,邮寄时应寄挂号信,不得使用带有纪检监察机关字样的信封,寄信地址不得标注纪检监察机关名称。
(六)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把举报材料作为违法违纪案件的证据使用,不得在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公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七)加强对举报人和证人的回访,及时了解掌握其是否遭受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的情况。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向证人调查取证,应当两人以上参加,在有利于保密、安全、便利作证的情况下进行。
证人作证完毕后,应当为证人安全返回住所或其他地点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证人不愿公开自己身份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相关材料或相关场合中严加保密,防止涉露。
纪检监察机关向举报人反馈举报线索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时,不得将证人证言等情况涉露给被举报人。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取证。
不得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的方式或其他非法方式手段向证人收集证据,不得以任何形式羁押或变相羁押证人。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证人因举报或作证遭受打击报复、诬告陷害,导致其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或重大侵害、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举报人、证人因举报或作证导致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遭受严重歧视、刁难、压制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查证并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条举报人、证人因举报或者作证受到错误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职权范围内依法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纠正。
第二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中共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粤纪发〔1995〕19 号)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章纪律责任第二十五条纪检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举报人或证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隐瞒真相、出具伪证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或作证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纪检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举报人、证人违法行使权利义务,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国(境)外公民、同胞或侨胞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法违纪线索或者作证,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开展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 日后施行。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工作,维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对党员干部监督的有效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
实名举报应提供准确的通讯联系方式,联名举报的应署明主要联系人。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及时反馈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并对实名举报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办法按照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粤纪发〔XX〕12号)执行。
第四条处理实名举报,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在收到群众署名举报材料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登记、处理,并核实是否署真实姓名举报。
对应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实名信访举报,信访举报部门应在决定受理后15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告知书》,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告知主要联系人)。
对应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实名信访举报,由信访举报部门转送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应当自收到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举报事项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告知书》,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告知主要联系人)。
对应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处理的信访举报,以及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业务范围的信访举报,信访举报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建议举报人向有关机关反映,并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将举报材料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告知后仍然重复信访的,不再告知。
《受理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信访举报部门存查,一份随信访举报材料转交承办部门,一份给举报人。
第六条办结时限对实名举报事项,自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60 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 日。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应向举报人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