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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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8.11
•【字号】昌州政办发〔2016〕44号
•【施行日期】2016.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治州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
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6〕4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各有关部门:
《自治州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1日
自治州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自治区关于加快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15〕12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自治州推广运用PPP模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义
PPP模式是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

PPP模式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有利于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发挥财税在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稳步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分清政府、企业的举债偿债责任,切实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财政金融风险;有利于打破行业准入限制,激发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二、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基本原则
依法合规。

建立健全制度体系,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确保项目规范实施。

重诺履约。

坚持平等协商、互利互惠、诚实守信、严格履约。

公开透明。

实行阳光化运作,依法充分披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重要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对参与各方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

积极稳妥。

坚持必要、合理、可持续的财政投入原则,有序推进项目实施,控
制项目的政府支付责任,防止政府支付责任过重加剧
三、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工作内容
(一)项目识别。

1.社会资本的定义。

本实施意见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以及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原有政府债务已纳入预算管理,今后不再承担政府举债的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

2.项目适用范围。

全州范围内交通运输、市政、环境保护、水利、保障性安居工程、文化、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

采取授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优先选择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推行运用PPP模式。

已建成和在建项目也要积极引入PPP模式,对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或合作运营,盘活存量资产,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3.项目发起。

项目发起可以由政府发起,也可以由社会资本发起,政府发起由行业主管部门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出认为可以采用PPP模式的潜在项目,以“初步实施方案”的方式向财政部门申报,社会发起的PPP项目由社会资本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推荐潜在项目。

4.项目筛选。

由发改部门牵头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确定备选项目,根据筛选结果制定本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三年或五年规划)。

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项目发起方应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5.项目评估。

项目发起方提交项目相关资料后,财政部门会同发改、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定性、定量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简称VFM)评估,
必要时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招标确定专业机构进行物有所值评估。

对政府付费或提供财政补贴等支持的项目,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必要时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招标确定专业中介机构协助。

论证结论分为“通过论证”、“未通过论证”。

所有PPP项目支出责任加总后不能超过当年公共预算支出10%。

财政支出责任包括股权投资、项目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

“通过论证”项目,财政部门应当在编制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时,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二)项目准备。

1.项目实施机构。

通过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可进行项目准备。

项目实施机构必须是政府本身或者指定的职能部门,以及它授权的行政管辖权的事业单位,项目实施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实施方案编制、组织采购、合同签订、组织实施等工作。

2.实施方案编制。

项目实施机构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必要时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招标确定专业机构参与编制。

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等内容。

实施方案风险分配基本原则为,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政府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除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偿债责任。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交易结构主要包括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

项目投融资结构主要说明项目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来源、性质和用途,项目资产的形成和转移等。

回报机制主要说明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
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

相关配套安排主要说明由项目以外相关机构提供的土地、水、电、气、道路等配套设施和项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务。

合同体系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

3.实施方案审核。

财政部门会同发改、法制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核。

审核时,财政部门重点对实施方案的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进行验证,法制部门重点就实施方案中涉及行政机关的项目合同、股东合同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发改、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就实施方案的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未通过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评审。

4.实施方案审批。

实施方案评审通过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各级政府,经各级政府审议通过后由项目实施机构组织实施。

项目立项须由国家、区级相关部门审批的,按规定的程序由项目实施机构组织上报审批,发改、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服务。

(三)项目采购。

1.采购方式。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等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其中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还应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规定执行。

2.信息发布。

项目采购应通过区级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项目信息、项目采购信息、项目需求信息、项目采购结果信息、项目合同文本等应公开内容,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推介测试。

要采取多种手段,向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广泛推介PPP项目。

4.合同签署。

项目采购完成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报各级政府核准同意项目合同后再由法定的实施机构或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代表政府与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署项目合同。

合同要严格执行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

财政部门要将项目合同中的支付义务、财政补贴等支出分类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5.采购监管。

财政部门要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会同项目实施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等规定执行。

(四)项目执行。

1.设立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

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各方签署的项目合同、股东合同应报财政、法制部门备案。

项目公司成立后,法定的实施机构或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应与项目公司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继承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PPP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由发改部门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推进。

项目采购时,项目实施机构已完成立项、初步设计审查等程序的,可在项目公司成立后履行必要程序,将项目的立项以及各种审批资料变更或移交至项目公司。

2.项目合同执行。

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要严格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建设和运营。

项目实施机构要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有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通知财政部门按合同约定和绩效指标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费用,并执行约定的奖励条款或惩处措施。

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足额向政府支付超额收益。

财政部门及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各自的PPP项目政府支付台账。

协议签订后内容发生实质性调整或变更的,凡涉及政府出资或补贴、收费标准等内容的,须经项目实施机构提出,由同级财政确认,报经同级政府批准。

3.项目临时接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威胁到公共产品和服务,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指定合格机构临时接管,由临时接管机构接管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

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按项目合同约定执行。

(五)项目移交。

项目经营期满或发生合同提前终止情况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部门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妥善做好项目移交。

财政部门应组织进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参与,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

四、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配套政策
(一)财政政策。

出台自治州PPP以奖代补奖励办法。

大力统筹各类资金,优先支持PPP项目。

(二)金融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PPP 项目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等方面提供融资服务。

鼓励专业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PPP 项目提供担保服务。

(三)用地政策。

基础设施(不含综合开发方式项目)和市政公用项目原则上以划拨方式供地,按净地提交。

土地使用权期限与特许经营权期限一致,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合同
约定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无偿移交给政府。

涉及一体化建设的项目,分情况采取协议出让、租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地。

(四)价格政策。

特许经营者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项目的,应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除此之外,放开其它项目限制,由经营者根据市场自行定价。

(五)简化审批。

进一步减少PPP项目审批环节,建立项目实施方案联评联审机制,对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再作实质性审查。

五、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对PPP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指导,建立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认真履行职责。

各部门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要做好PPP项目的发起、筛选、论证、方案制定及项目政府采购工作,在每个工作环节,要杜绝相互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现象。

(三)加强监督管理。

每年将确定拟实施 PPP 模式的项目开展情况纳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年度效能绩效考评体系。

各项目实施机构要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

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四)深化舆论宣传。

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自治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PPP 合作模式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努力营造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州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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