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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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的操作,确保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根据《律师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结合本所有关规章和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实践,制定本操作规范。

本所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的,必须按照本操作规范执行。

第二条本操作规范所称国有企业改制,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的,以公司制改建为主要形式,通过资产出售、产权转让、资产重组、依法破产等方法,对国有企业进行的旨在实现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的一系列改革行为。

本操作规范所称专项法律业务,特指本所律师围绕国有企业改制,向参与改制的各方当事人提供的各项专业法律服务业务;主要包括进行与国有企业改制有关的法律事实调查、提供债权债务的法律定性分析以及处置方案、出具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拟定资产处置重组方案、指导改制操作程序、出具改制方案法律意见书、规范和调整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企业公司制改建等业务。

第三条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应当围绕改制方案可行、操作程序合法、改制成本合理、职工安置得当等四个关键问题,坚持依法维护国企改制参与主体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确保国有资产保殖增殖的原则,坚持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认真作好每项服务业务。

第四条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尽职尽责,确保改制成果依法受到保护。

第五条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应当坚持保密原则,对国有企业改制业务中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第二章业务受理

第六条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实行统一收案制度,严格按照本所收案制度执行,本所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或变相私自收案。

第七条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实行集体受理制度,一般的单项的业务采取主协办律师形式,多项的复杂的业务采取律师团形式;本所律师不得个人独自承办此类业务。

第八条主协办律师以及律师团成员的确定,坚持尊重委托人意愿的原则,委托人有指定的,根据该指定确定;委托人没有指定的,由主办律师或律师团首席律师从本所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律师名单中选择确定。

第九条受理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应与聘请纺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一般操作规范

第一节接受委托,尽职调查

第十条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签订后,主办律师应当首先主持对与业务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主要包括:

(一)拟改制企业基本状况调查

包括企业成立时间、变更登记情况、子公司情况、注册资金情况、经营范围情况、职工结构情况等与改制业务相关的各项基本情况;

(二)拟改制企业资产产权状况法律调查

包括企业(含子公司)资产状况、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结构情况、企业主辅分离情况、产权界定和归属情况、产权争议情况、企业对外投资情况等等与产权转让和资产重组有关的各项法律事实情况;

(三)拟改制企业债权债务情况法律调查

包括企业合同管理情况、债权保全情况、债务处理情况、未决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等等;

(四)拟参与企业改制各方主体资格情况法律调查

(五)其他与承办业务有关的法律事实调查

第二节拟定改制方案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地方有关改制政策并结合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政府和主管部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广大职工的利益,合理地运用法律、财务等处理方法,拟定兼顾各方利益、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改制方案。

第十二条拟定改制方案过程中,应注意妥善处理改制方案中所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在改制方案的确定上,对方案涉及内容的可行性、合法性进行深入论证,选择确定一个符合法律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的最佳方案。

第十三条企业改制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及投资各方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改制的必要性和总体思路;

(三)企业改制的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具体措施;

(四)资产评估、债权保全和债务的处置、资产处置方式;

(五)新公司股权结构设置、股金筹集方式、出资情况;

(六)员工身份置换及补偿金或安置费用的支付;

(七)改制的重点、难点及其法律风险分析和提示;

(八)需要政府帮助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九)其它需要报告或申请的内容。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主业、辅业的规定,协助作好主、辅业的界定以及主辅分离,制定主辅分离方案,优化资产结构。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协助改制企业作好分离学校、医院、幼儿园、食堂、车队等企业办社会职能。

第十六条对资产拟采取的增量吸补、净资产分割、零资产或负资产出售、撤资租赁、债权转股权等资产重组方式进行法律分析和风险预测,拟定资产重组方案。

第十七条拟定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处置方案。

第十八条做好从净资产中扣除和核销有关费用的统计安排工作,就扣除和核销费用问题出具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对于银行债务、一般债务、担保等有关债务的处置,作好与债权人的谈判,就债务的重组与处置出具法律方案。

第二十条对于评估机构无法确定的坏帐损失、债权投资损失、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损失出具法律意见书,做好资产损失的申报与核销工作,出具清结方案。

第二十一条对不能作为资产损失的债权,帮助改制企业作好债权的保全与追索,出具保全方案。

第二十二条根据改制企业的资产规模、人员数量、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公司制改制的组织形式,设计符合改制企业自身需要的股权设置方案。根据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股份发行、股权置换、增资扩股、整合重组做好相应的法律准备。

第二十三条股权设置方案包括如下内容:

(一)就改制后新公司的股权结构和现资方式进行法律分析,确定最佳方案;(二)就各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筹划和安排,确定持股比例方案;

(三)就股权交易形式及优惠提供法律分析方案;

(四)管理层股权配置方案以及经理层融资收购的选择与确定;

(五)设计职工持股方案,就资金来源、授予对象、授予条件、分配比例、载体选择、股权管理、交易方式、职工参与机制等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出具法律方案;

(六)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创业贡献奖励折股、管理贡献奖励折股、科技贡献奖励折股等折股方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人员安置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改制企业与现有职工劳动关系的解除和变更,针对职工身份置换设计方案;

(二)就职工经济补偿的内容、补偿标准、资金来源、支付方式等设计实施方案;

(三)就在职人员的重组以及分流、离退休人员的安排,设计企业人员安置重组方案;

(四)依据劳动、保险等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规定,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办理提供法律依据,就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接续与变更出具法律咨询意见;

(五)对劳模、中高级职称职工、孕产女职工、伤残职工、职工遗属、精神病患者等特殊群体的补偿与安置出具法律方案。

第三节为改制企业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提供法律意见第二十五条律师根据对改制企业资产的调查情况,对企业资产进行法律上的分析,以确定企业资产的存续状态。调查事项主要包括:

1、固定资产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资产来源是否合法,实物与价值是否相符,设备、交通、办公等资产有无证明文件,房屋等建筑有无产权证,有无违法违章建筑,有无权属争议,有无抵押、有无被有关部门查封或采取保全措施,有无非经营性资产,企业中非经营性资产的数量、种类,是否要剥离等;

2、流动资产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资产的真实性,货款回收有无法律障碍,存货的变现能力以及有无质量瑕疵;

3、长期投资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资产投向是否合法,投资的方式是否合法,是否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是否属国家审批项目,投资是否能够获得收益和回收;

4、无形资产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无形资产名称、种类、数量和存在方式,无形资产产权归属,是否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是否进行过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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