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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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务起征点_附件

个体工商户税务起征点_附件
1997年12月23日
东地税二〔1997〕38号
30
关于印发《如东县邮寄纳税申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8年4月2日
东地税征〔1998〕4号
31
关于调整凌河撤乡建镇后几个地方税种征收范围及适用税率通知
1998年4月23日
东地税一〔1998〕3号
32
关于印发《如东县出租私房或场地使用权税收征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1年4月3日
东地税一〔2001〕2号
60
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4月27日
东地税二〔2001〕14号
61
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20
关于进一步明确几个地方税种纳税地点的通知
1996年8月20日
东地税一〔1996〕6号
21
关于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恢复征收资源税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4月3日
东地税一〔1997〕1号
22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
1997年5月8日
东地税二〔1997〕22号
23
关于明确税县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关于对饮食业厨师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2000年6月22日
东地税二〔2000〕21号
53
关于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2000年6月22日
东地税二〔2000〕22号
54
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6月27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特别是按规定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市(州)局、县(市、区)局机关要做到全员学习。

要充分认识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工作,是地税机关依法行政的内在必然要求,是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具体体现。

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为《办法》的贯彻落实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部门配合,狠抓落实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遵循“忠实遵照《办法》原则,完全依照《办法》规则,严格按照《办法》程序”的精神,起草部门、审查部门、办公室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领导干部要严格把关,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备查等工作,切实把《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督促检查,开展调研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办法》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近期检查的重点是:起草部门是否按照规定提交审查材料;法规部门是否按规定启动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规范性文件提交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的是否有会议记录等等。

要认真开展调研工作,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四、关于异议处理问题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原则上由法制部门归口对外收发件,制定机关的起草部门书面答复,经法制部门审查后回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投资收益是否计入收入的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一条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时,涉及的投资收益按以下口径执行:(一)投资收益应计入企业总收入;(二)企业从已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鼓励类企业取得的符合《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可计入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其它的投资收益不得计入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

二、关于外币资产、负债的汇兑损失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已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的相关部分外,应准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执行问题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下发前税务机关已经办理的技术转让事项可不再作调整。

四、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企业征收方式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其实行核定征收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此前年度发生的尚在法定弥补亏损期内的亏损;此前实行查账征收期间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用以后再次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年度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弥补期限应自发生亏损年度的次年起连续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调整的政策辅导

【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调整的政策辅导

【关键字】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调整的政策辅导1、请问销货方的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那么就可以免征增值税,那么购货方是不是就不能抵扣进项税了?答:销货方如果不达起征点,税务机关是不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就不存在购货方抵扣税款的问题。

2、请问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针对对象?答:此次调整的增值税起征点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

3、此次调整的范围是针对核定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吗?答:此次调整的增值税起征点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

4、请问调整起增点为20000元,是否意味着我月营业额低于20000元,就不用上税了吗,假如月营业额为30000元,是扣除20000元以后上10000元的税吗?答: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按照起征点政策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的就不用上税了,假如月销售额为30000元,是就30000元全额上税,征收率3%,而不是扣除20000元。

5、我是个体工商户,如果连续三个月的销售额超过起征点20000元,主管局是否会对我实行定额征收?如果我偶尔一个月达到起征点,当月是否需要补税?答: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申报纳税。

连续3个月达到起征点,税务机关应当重新核定定额,恢复征税。

”6、个体工商户到哪里申报纳税?答:(1)固定业户(按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

未持有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最新规定

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最新规定

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最新规定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改革已经成为国内税收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

其中,个人增值税的起征点也常受到关注。

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是指个人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从实际生产销售额中扣除的适用于纳税人的税收起征点。

根据最新规定,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将对广大纳税人产生重要影响。

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化的需要。

过去,个人增值税起征点较低,适用范围有限,不利于推动个体经济的发展。

因此,税收部门不断调整起征点,以提高人们的生产积极性。

最新规定下,个人增值税起征点上调至一定程度,将使更多的个体经济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

根据最新规定,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最低数额为每年5万元。

即个体经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超过5万元的部分才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一调整将使更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能够享受到起征点的优惠政策,减轻纳税负担,激发个人创业热情。

此外,对于一些初创企业或低收入个体经济,如符合条件,可以适用更高的起征点,以进一步减少税负。

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不仅对纳税人有利,也对国家财政有一定影响。

增加个人增值税起征点,将减少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的税收压力,鼓励他们更积极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增加就业机会,推动经济发展。

此外,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还有助于降低税务部门的管理成本,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最新规定不仅仅是一个税收政策,更是对个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

调高个人增值税起征点,为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解决了一部分税收负担,有益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此外,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还将增加纳税人的获得感,有利于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然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也需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税收部门需要加强对纳税人的教育和引导,确保纳税人了解起征点调整后的税收政策。

其次,需要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确保个人增值税的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税,防止违法行为。

最后,要加强政府监管,确保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不被滥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1995﹞119号【发文日期】1995-10-26【实施时间】1995-10-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收入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我省对从事房产开发转让的纳税人,实行“先预缴,后清算”的征管办法。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

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立项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应按“房地产成本核算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者核算对象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开发合同或房地产开发立项批准文件。

(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于每次签订转让或预售房地产合同后的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申报交纳土地增值税,并同时提供房地产转让预售合同及有关资料。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而难以每次申报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可以定期(旬、月、季)申报。

(三)预缴税款的计算。

计算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是对进行小区开发建设,先转让了房地产项目后又搞一些小区配套设施的,纳税人应按转让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和按配套设施预计成本的该项目所应分摊的扣除项目金额之和作为该转让项目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款;二是预售房地产的,以交易双方签订预售合同中确定的转让收入为计税收入,按房地产开发预算成本先核一个扣除项目金额,计算预计的应纳税额,以预计的应纳税除以转让收入求出一个比例,作为预征率,以此计算预收房款时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14〕2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对四川省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适用《通知》中规定的汇总纳税办法的固定业户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支机构当月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总机构按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全省所属分支机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及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按《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出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汇总应纳增值税额。

其计算方式为:(一)总机构:每月计算出汇总应纳增值税额后,向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缴纳总机构当月应纳税额。

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月销项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月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总机构当月应纳税额=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2%+(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98%)×(当月总机构实现的销售额/当月总、分支机构全部销售收入)×100%(二)分支机构:每月按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扣除当月总机构缴纳应纳增值税额后,按各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额比例进行分配并由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

分支机构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98%)×(当月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额/当月总、分支机构全部销售额)×100%三、总分支机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领购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等税收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其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川价发[2009]127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川价发[2009]127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2009年7月28日川价发〔2009〕127号)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各市、州物价局,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物价局:根据对去年下发的全省涉税鉴证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8〕80号)文件试行一年的情况,各方面均没有较大的反映和意见。

现将涉税鉴证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批复如下:一、涉税鉴证收费属税务代理收费范畴,管理按照川价费〔2003〕222号文件执行。

二、涉税鉴证收费项目和标准: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序号年经营收入收费标准1.150万元以下2500元1.251万-100万元5000元1.3101万-500万元10000元1.4501万-1000万元20000元1.51001万-5000万元30000元1.65001万元以上0.6‰2.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业务鉴证》序号年经营收入收费标准1.1500万元以下10000元1.2501万-5000万元20000元135001万-1亿元30000元1.41亿元以上0.5‰3.《企业财产损失的鉴证》序号损失额收费标准1.150万元以下5000元1.251万-100万元10000元13101万-500万元20000元1.4501万以上0.4%4.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序号帐面亏损额收费标准1.150万元以下2500元1.251万-100万元5000元1.3101万-500万元10000元1.4501万以上0.2%5、《出口退税申报鉴证》参照表一。

6、下列十一项扩展鉴证业务执行“协议定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鉴证》《技术开发费扣除鉴证》《固定设备投资抵免鉴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建帐企业)、亏损弥补、财产损失鉴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率与销售收入毛利率的差异调整鉴证》《减免税申请鉴证》《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鉴证》《本年度申请企业所得部退库2万元(含2万元)以上鉴证》《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数额较大,要求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收入自当期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鉴证》《企业注销、停业税款清算鉴证》《其他可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三、鉴于本文收费项目属于中介服务涉企收费,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故此批复自2009年7月15日起仍以试行方式执行二年,在试行期间各方面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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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起征点
【颁布单位】四川省税务局
【文 号】川税明电﹝1993﹞56号
【发文日期】1993-12-31
【实施时间】1993-12-3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我省增值税的征点规定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9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4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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