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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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借款人(全称):

贷款人(全称):和县农村信用联社城东信用社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现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对支付方式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借款人的借款资金通过(自主/委托)方式进行支付。

二、当借款人选择自主支付方式时,应符合下列的条件,且借款人要定期报告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当借款人选择委托支付时,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时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收款人户名、账号、金额和汇款用途。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四、本补充协议一式二份,借贷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借款人签字(盖章):贷款人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和县农村信用联社城东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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