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夫妻财产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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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配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财产分配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财产分配的国际比较与借鉴在进行财产分配的国际比较与借鉴时,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政策、文化差异等因素。

本文将从不同国家的财产分配制度、继承法、婚姻法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为我国财产分配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财产分配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1. 美国财产分配制度美国采用按劳分配原则,强调个人努力与贡献的价值。

在离婚后的财产分配中,通常会将婚姻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进行公平分割,并考虑到双方的经济地位、财产来源和财产增值等因素。

2. 欧洲国家财产分配制度欧洲国家普遍采用离婚时的平等分割原则,即将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平均分割。

此外,一些欧洲国家还设立了特殊的财产共同所有制制度,婚姻期间的财产均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3. 亚洲国家财产分配制度亚洲国家在财产分配制度上存在较大的差异。

例如,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多采用男性继承制度,即财产主要由男性子孙继承。

而中国的财产分配制度则比较注重保护妇女和弱势群体的权益,采用了平等分割原则。

二、继承法的国际比较与借鉴1. 美国继承法美国的继承法主要以遗嘱为依据,遗嘱是确定财产继承人和财产分配比例的重要文件。

美国注重个人意愿的自由选择,允许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制定遗嘱,自由安排财产的继承。

2. 法国继承法法国的继承法较为复杂,采用了“法定继承制”和“强制继承制”的结合方式。

根据法国的继承法规定,财产的继承权会优先归属于直系亲属,如子女、父母等。

此外,法国的继承法还规定了一定比例的财产必须分配给子女,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3. 北欧国家继承法北欧国家通常采用无差别继承制度,即财产平均分配给所有继承人。

尽管如此,北欧国家的继承税较高,以防止财富在代际之间的不平等积累。

三、婚姻法的国际比较与借鉴1. 同性婚姻法在同性婚姻合法化方面,美国是较早实施的国家之一。

美国的同性婚姻法保障了同性伴侣在财产分配、继承权利等方面享有与异性伴侣相同的权益。

2. 德国婚姻法德国的婚姻法较为注重财产的独立性,通常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根据婚姻关系的维持时间和各自经济状况进行公平分割。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婚姻成立的标志是结婚,而结婚是男女双方缔结夫妻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的合法有效成立,要求当事人必须符合一定的结婚条件。

另外,有关离婚、子女抚养、夫妻之间的扶养等法律关系也应有其相应的成立要件。

在各国对上述内容的有关具体规定中,由于各国的立法对有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就必然会引起法律冲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因涉外结婚、离婚、扶养、赡养等引起的纠纷逐年增多,这就给我们的审判带来一个新的课题,即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工作。

笔者从我国的审判实践做以浅述,仅供参考。

一、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1983年8月17日民政部、外交部和公安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11月28日外交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结婚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9日《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以下称《批复》)和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中,现将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一)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

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同外国人结婚,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规定,不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中国法律,这些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3年《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以及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2、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结婚。

目前我国立法还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实践中依据1988年民政部《批复》的规定,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1)相同国籍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根据上述《批复》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条约规定或者互惠原则办理领事婚姻,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之探讨

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之探讨

2009年第2期(总第71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2 2009(Sum No .71)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之探讨刘春霞,白 云(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 摘要: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历来为各国所重视,对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主要有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属人法、最密切联系原则等。

我国立法对涉外夫妻财产关系适用的法律未作规定,不能适应涉外婚姻的现实需要,应该依据我国国情,参照国外的先进做法,完善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立法。

关键词:夫妻财产关系;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共同属人法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中图分类号:DF5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9)02-0092-03 收稿日期3 作者简介刘春霞(5),女,山东莱州人,讲师;白云(),女,黑龙江五常人,助教。

爱情和婚姻是没有国界的,自古以来不同国家的人民之间就有通婚和联姻现象。

随着全球化浪潮的推进和国际交往的频繁,涉外婚姻的数量呈逐渐上升的趋势。

合法婚姻成立后,随之便建立了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它明确了婚姻当事人各方对婚姻和家庭的法律责任。

综观各国婚姻家庭法,夫妻财产制的分歧仍然很大,夫妻财产制直接关系交易安全,与社会经济有密切联系,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受到各国和地区婚姻家庭法的普遍重视。

一、涉外夫妻财产制的准据法确定原则夫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1]。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运转的物质保证,它保障幼、老、病残者的生活,促进家庭生活的稳定。

各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各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各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如何处理和管理财产的一套规则和制度。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夫妻财产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涉及到财产归属、财产继承、财产分割等方面的规定。

夫妻财产制度的核心是在婚姻关系中建立起财产共同体或个人财产制度。

财产共同体制度是指夫妻共同拥有婚姻关系中所产生的财产,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

而个人财产制度则是夫妻各自拥有自己名下的财产,婚姻关系中只有婚后所产生的财产才可能成为共同财产。

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财产归属的规则不同。

有的国家主张财产共同归属,即婚姻关系中所产生的财产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有的国家则主张个人财产归属,即夫妻各自拥有各自名下的财产。

第二,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不同。

在离婚或死亡等情况下,各国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不一,有的采用平等分割原则,有的则采用按劳分配原则。

第三,财产继承的规定不同。

在某些国家,婚后所产生的财产将全部或部分继承给配偶,而在另一些国家,夫妻的财产继承与婚姻关系无关。

夫妻财产制度的差异反映了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

不同的制度会对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产生不同的影响。

因此,了解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差异,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管理和维护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对于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也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思路。

在接下来的正文部分,将进一步探讨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差异,并总结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特点,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和思考。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内容如下: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围绕各国夫妻财产制度展开,通过对其概述和各国制度差异的探讨,旨在总结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特点,并进行思考和提出建议。

引言部分将概述本文所涉及的内容,包括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和背景,各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差异的原因等。

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研究从立法理念视角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完善

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研究从立法理念视角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完善

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研究从立法理念视角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完善一、概述夫妻财产制,作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经济权益,更体现了婚姻家庭的伦理价值和社会公平正义。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多元化,夫妻财产关系日趋复杂,传统的夫妻财产制已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从立法理念的角度出发,深入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立法理念是指导立法活动的核心思想和基本原则,它决定了立法的方向、内容和形式。

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中,立法理念的选择和确立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通过对夫妻财产制立法理念的深入研究,分析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夫妻财产制立法完善建议。

具体而言,本文将首先梳理夫妻财产制的发展历程和立法背景,阐述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基本理念,如平等原则、公正原则、自由原则等。

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在立法理念上的缺失和偏差,如重传统轻现代、重形式轻实质等问题。

接着,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国外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先进理念和成功实践,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完善提供借鉴。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夫妻财产制立法完善的具体建议,如明确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地位、完善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加强夫妻财产制的司法保障等。

1. 夫妻财产制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夫妻财产制是实现婚姻平等的法律基石。

它通过界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时的财产权利与义务,确保了男女双方在经济上的独立与平等,为构建基于尊重和平等的现代家庭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夫妻财产制度的设计直接影响家庭经济功能的发挥。

合理的财产制度能够激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家庭财富的创造与管理,促进家庭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积累,从而增强家庭的经济安全感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再者,夫妻财产制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

它关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公平性,能够有效减少因财产争议引发的家庭矛盾和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一.夫妻财产制规定1.European Union的规定在《廉政公署职员的工作文件- 影响评估- 随附文件委员会致欧洲议会,理事会,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和地区委员会的通讯- 把法律上明确产权国际夫妇- 一个建议COM (2011理事会条例对管辖权,适用法律的承认和在婚姻财产制度问题决定的执行和管辖权,适用法律上的理事会条例提案的承认和执行有关财产登记的伙伴关系{后果的决定)125最终}{COM(2011)126最终} {COM(2011)127最终} {SEC(2011)328最终}》中规定如下:财产问题的国家的法律不同成员国之间不同- 有些是对配偶的资产独立的财产(如奥地利)的原则为基础的,而其他社区的原则基础上物业(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

然而,甚至与社会财产制度包括物业有显着性差异。

此外,有几个国家(如国际夫妇获得在另一个会员国的财产),一些法院可能有管辖权,这可能导致冲突的法律和司法决定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呈现在一个国家中,例如,位于属性决定执行有困难。

所有这些差异很难让欧盟公民到处置他们的财产,并可以使事情变得更加复杂,比预期的额外费用,延长诉讼。

婚姻财产制度的概念是用来在所有会员国,与普通法国家的例外。

大多数欧洲大陆的司法管辖区使用这一概念,并区分婚姻财产法律制度(在选择配偶缺乏的情况下适用的规则设置)和前或后婚前协议(“婚姻合同”的可选制度,在其中的配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选择规则将适用于他们的婚姻)。

据婚姻财产的法律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资产将被视为共同的或个别的财产。

事实上,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是“社会财产”(配偶一方持有或收购的动产和不动产的全部或部分被转化成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原则基础上,有一些差异国家(的全部财产,夫妻双方共同举办的,或只收购后结婚的配偶...)。

另一方面,独立的财产制度的存在,历来在普通法国家的婚姻的基础。

罗马法的婚姻解除制度对现代婚姻法的启示与借鉴

罗马法的婚姻解除制度对现代婚姻法的启示与借鉴

HEBEINONGJI摘 要:古罗马社会的文化昌盛、经济繁荣,为法治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基础,制定了奴隶制社会最完备、最发达的法律制度,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古罗马法关于婚姻家庭制度的规定既先进,又全面,对今天我国婚姻法的制定有启示和借鉴作用。

本文主要以古罗马婚姻解除制度的形式、内容为基准,通过对比明确我国民法典婚姻编中离婚制度的优劣,以及罗马法婚姻制度对我国婚姻制度的借鉴。

关键词:古罗马法;婚姻制度;婚姻解除罗马法的婚姻解除制度对现代婚姻法的启示与借鉴空军工程大学军政基础系郑东瑞1罗马法的婚姻除制度简介在罗马社会,统治阶级是奴隶主阶级,制定的法律必然要维 护奴隶主的利益。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组成家庭,离不开婚姻家庭制度。

罗马社会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有哪些?如何体现奴 隶主阶级的意志?本文从罗马法的离婚形式、内容来说明罗马法关于婚姻家庭制度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制定的启示。

罗马社会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度,该制度的制定是为了维 护罗马社会中贵族的高贵血统。

从该制度的制定可以看出一夫一妻制本质上维护的还是奴隶主阶级的利益,从法律角度把人分为三六九等,高贵血统的人必须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允许多妻多妾制度的存在以免破坏贵族高贵的血统。

与结婚对应的就是离婚,罗马法制度中规定的婚姻解除方式主要有四种:配偶死 亡、婚姻能力的丧失、婚后发生法定婚姻障碍和离婚。

配偶死亡,婚姻自然被解除,这是自然原因,是人意愿引起的婚姻解除。

婚 姻能力的丧失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为丧失婚姻权如人格权发生变化,在罗马社会中,人格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

如果丧失家族权,自然丧失婚姻权,婚姻自然会被解除。

婚姻发生障碍,障碍主要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有违伦理道德的事件,比如原来是夫妻关系的,在被收养后成了兄妹关系,女婿与岳母结婚、儿媳与公公结婚,因而造成了婚姻的障碍, 依照罗马法律必须解除婚姻关系。

优士丁尼时,这种收养形式被 法律废除。

婚前财产公证的国际比较与借鉴经验

婚前财产公证的国际比较与借鉴经验

婚前财产公证的国际比较与借鉴经验一、引言:在当今社会,婚姻关系的稳定与持久备受关注。

而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保障婚姻双方财产权益的手段,在国际范围内也逐渐受到重视。

本文将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在国际上的运作方式进行比较,探讨其借鉴经验。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定义与目的: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双方在结婚前通过公证机关证明自身的财产状况,确保婚后财产分配公平合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其目的在于明确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归属,规避财产纠纷,维护夫妻双方的利益。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国际比较:1.美国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在美国,各州的婚姻法律存在差异。

例如,加利福尼亚州采用的是夫妻财产共同制,即婚后财产归属共同财产。

而在其他一些州,如得克萨斯州,采用的是婚前财产分割制度,即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婚前财产公证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明确双方的财产权益归属。

2.德国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德国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体现了法律的严谨与保障。

在德国,夫妻可以在婚前协议中确定财产分配方案,并通过公证机关进行证明。

这种制度既保护了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也为解决潜在的财产纠纷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3.日本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在日本,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日本的公证机关在双方提出财产公证申请后,会对双方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公证。

这有效地防止了婚后财产纠纷的发生,提高了夫妻双方财产权益的保护程度。

四、对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借鉴经验:1.立法规范:根据国际比较,我国在立法上可以加强对婚前财产公证的规范。

例如,设立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定婚前财产公证的程序、受理机关和效力等。

这将为婚前财产公证提供更加稳定和明确的法律基础。

2.公证机关的建设与培训:我国可以借鉴德国、日本等国的经验,在加强公证机关的建设和培训方面下功夫。

提高公证机关的专业水平,确保婚前财产公证工作的高效进行。

3.宣传与意识普及: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还需要更好地向公众宣传,提高人们对婚前财产公证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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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夫妻财产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借鉴
关于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借鉴
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未就其财产关系进行特别约定,则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可分为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其中,共同财产又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的财产,以及各自财产之孳息与收入所产生的其他节余。

夫妻的任何财产,如不能依据法律规定证明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未约定其财产关系,则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

德国法以夫妻剩余财产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

夫妻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夫妻各方在婚后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于婚后独立管理各自的财产。

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借鉴
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往往是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财产制中。

法律预先规定典型的契约内容,当事人只能就种类性的契约选择一种,不放任当事人自由约定。

这样,既可以便利缺乏法律知识的婚姻当事人订立契约,又可促进维护婚姻秩序和财产流转秩序。

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自由订立财产契约,约定期间所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所约定的财产制,于夫妻结婚之日起生效。

夫妻财产制之约定应于婚前以书面形式表达。

夫妻财产契约的订立,须有夫妻双方或其委托代理人、公证人共同见证,并由公证人向婚姻当事人出具财产约定公证证书。

若夫妻结婚的证书上表明该夫妻双方未订立有关财产的契约,则对第三人而言,该夫妻将被视为依法定财产制而缔结婚姻关系,除非其在同第三人缔结的契约中已申明该夫妻财产契约的存在。

根据《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在婚姻登记之前,夫妻双方可订立财产契约以约定夫妻财产制。

若夫妻间的财产契约与法定财产制规定的夫妻财产关系不相同,须于婚姻登记前进行登记,否则该种财产契约不得对抗第三人。

夫妻双方在
婚姻登记后不得变更其财产关系。

如果管理另一方财产的夫妻一方因管理失当而危及该项财产安全,则该夫妻另一方可诉求家庭法院判决收回管理权,或者分割夫妻共有财产(若该夫妻之间存在共有财产)。

但若变更夫妻财产管理人或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则须进行登记,否则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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