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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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取向及立法完善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取向及立法完善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取向及立法完善作者:周军来源:《中国校外教育·高教(下旬)》2012年第05期新中国成立后,关于夫妻财产制度历经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和几次的修改与补充,已经较为完善,在财产制度的利益取向上发生了根本的改变。

由家庭利益为本位转为以个人利益和社会兼顾为本位得到不断完善。

但夫妻财产在分居、离婚时,在债务承担、继承或赠与、知识产权收益的分配及约定财产制的设立及效力等方面尚不尽完善,还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价值取向立法完善根据最高法院曾做的相关统计,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诉案,90%的案件为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的30%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新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夫妻财产制度在逐步趋于完善。

但是,法的制定与实践相比,总显得滞后。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经济生活在形式和内容上不断创新,使夫妻财产的内涵逐渐变得复杂,外延不断扩大。

本文结合《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对社会生活中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取向,立法现状,以我国民商法基本理论为基础进行研究分析。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及历史沿革夫妻财产制又称为婚姻财产制。

从广义上说,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狭义上说,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形式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等。

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在婚前、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可分为分别财产制度和夫妻共有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确定使用的财产制度。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这一法定财产制是典型的一般共同财产制,没有关于约定财产制的条文规定。

1980年对《婚姻法》做较大的修改,仍然维持共同财产制的原则,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法条内容有了进步。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完善探究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完善探究
有它 自己的规则 , 这一点在我国 目前的婚姻法 中没
有体现 。
有效。对同一法条、 同一问题 , 学术界和实务界在
收稿 日 :06 9 9 期 20 - 0 0
作者简介: 孔国荣(96 )男 。 临川 人 , 16一 , 江西 法学 副教授 。 主要 从事 民
商法教学与科研
维普资讯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 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 理解上 出现了严重的分歧 , 而立法对此没有作 出进 步 明确的界定 , 长期下去 , 在实践操作中势必将 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归属、 管理 、 使用、 收益、 处分及债务清偿、 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 带来很大的麻烦。 事项 , 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在我 12 约定内容的不明确 ” .
种封闭式立法模式 , 认为其已明确地提出三种夫妻
财产制度 即一般共同制、 分别财产制、 限定共 同制 供婚姻当事人选择约定。 【 当事人只能选择其 中 ”2 的一种 , 夫妻财产约定才有效 , 夫妻财产约定若 以 法律明文允许以外 的夫妻财产制为对象 , 财产约定
无效 , 当事人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而法律实务界普通认为 , 前 的夫妻财产约定 目 制立法仍然是一种开放式立法模式 , 婚姻当事人仍
家具等大件用品 , 女方工资用 于购买 “ 民法学界不少学者认为新婚姻法第 十九条第 于购置家 电、 所有权仍 为共 同共有 , 这 款对夫妻财产约定 内容 的立法 陈述 是选择 了一 粮油副食等生活消耗物 ,
种约定即为各 自 工资使用的约定 。 I3 缺乏约定财产协议的变更和撤消程序 .
第 4期
孔国荣 :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完善探究
2 我 国夫妻约定 财产制 的立法 完善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及其完善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立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本文就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作了理论上的探讨,分析了婚姻法立法的成功与不足,提出了完善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以为我国在民法法典化过程中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夫妻财产关系制度化、系统化、完备化提供参考。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婚姻关系存续中有关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包括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的财产分割等内容。

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在私有财产中,夫妻财产占的比例不断提高,且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夫妻财产从构成到数量以及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也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实践中,夫妻财产关系的恰当处理和分配,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中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中存在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合伙经济、个人参股的合资经济等,夫妻财产关系连接着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因此,无论从公民个人,婚姻家庭利益出发还是从夫妻以外其它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国家利益考虑,都应重视夫妻财产制的研究。

相对于此,新婚姻法较原来的规定有了很大的改善,所涉及的夫妻财产制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仍显得较为粗疏,还有不少基本内容有待充实。

我国《民法典》即将制定,对作为《民法典》的“婚姻家庭法”研究还需继续,为此,笔者就夫妻财产制问题进行了研究,进而提出健全和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几点拙见。

一、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所体现的价值取向进人21世纪,我国社会生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市场经济取代了计划经济;家庭经济不仅在数量、种类上日益增多,而且范围已突破了传统的有形财产的界限;人们的权利意识、自主意识日益提高;投资理财的观念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几点思考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几点思考

有人 的权利 ; 承包经营 中未到期的收
益权等。由于这些都是未来的权利 ,
具 有风 险 性 , 实现 的可 能性 有 大 小之
家庭关系的需要。 同时也应清醒地 但
看 到 , 着夫 妻 财 产关 系 方 面发 生 新 随 的变 化 ,一 些具体 规 定 需要 修 改 ; 现
分, 因而在对夫妻财产期待权 的确认 及分割上都不能一概而论 , 应确立一
财产应 明确 划分为个人特有 :. 1 婚前
个 人 所 有 的财 产 及 取得 的 财 产 权 利
产 关 系 , 定 财产 制 尤 其能 体 现 出 它 约
的独特作 用。但现行 《 婚姻法 》 对约 定财产制的规定却极为简单、概括 ,
反而容易让人钻空子 , 规避法律。现 实中 , 有这 样的事例 : 就 当应 以夫妻 共同财产清偿债务时 , 一方借 口按约 定该债务应由另一方清偿 , 以此对抗 第三人。完善这一制度 , 应从以下几
意 志 。其 二 , 原规 定 与有 关 民 事法 律
二、 适当考虑夫妻财产期待权及
有形 财 产 的无 形转 化 问题
我 国现 行 < 姻法 》 “ 婚 对 财产” 概念的理解仍然偏于狭隘 : 注重实物
形 式 存 在 的有体 财产 , 对权 利 形 式 存 在 的无体 财 产 注 意不 足 ; 重 既得 的 注
与( 继承法 》 的精神相悖 。同时 , 继
承权的取得、 放弃 、 诉讼请 求均基于
夫 妻 一 方 。 如 将 该 财 产 权 利 认 定 为
出来的未到履行期的债权 , 如未届清 偿期 的利息 、 租金 的请求权 ; 未到履 行期债权 的担保债权 : 正在 审批 中的 权利 ,如报请 审批 中的土地使 用权 、 商标权 、 专利权 ; 时效 尚未届满的 占

论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完善

论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完善

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与制度化 、 系统化的 目标还相
去甚远 , 而如果 一项 制度 自身漏 洞百出 , 完成 所负载 的保 障 要 公平与正义的 目标 是不可能的。因此 , 在今 后《 民法典 ・ 姻家 婚 庭编》 的制定过程 中 , 应加强法定财产制部分的立法 。一是拿出
专门一章设立通则性规 定 , 对夫妻财产 关系的共通性 问题作出
外, 其他不明财产或有争议 的财产~律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而言 ,工资 、 “ 奖金” 宜作扩张解释 , 议改为“ 建 工资 、 奖 金等 工资性收入” “ ;生产 、 经营 的收益 ”宜作缩小范 围的解释 , ,
原则性规定 , 括夫妻财产关 系的类型 、 包 确立 、 变更 、 内外效力
3 完善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 内容 、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有存在
感情不合而分居的事实 , 则分居期 间例外 。” 我国 目前把“ 因感
我国《 姻法》 婚 有关夫妻财产权利 的内容规定过 于简略 , 且
《 婚姻法》 虽列举了夫妻共 同所有 的财产类型 , 由于过于 但 概括 , 造成 了理解与适 用的混乱 , 仍 因此在《 民法典 ・ 婚姻家 庭 编》 的制定中 , 还应从以下方面明晰法定夫妻共 同财产 的范围 。

样化 的趋 势 ,使婚姻 当事 人在处理 各方财产时 有更大 的灵活
性, 应从我 国实际 出发 , 吸收国外相关制度的精华 内容 , 从以下 几个方面对现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进行 完善 。
等, 形成“ 总—分” 的格局 。二是调整法定财产制的立法体系 , 使 分散于现 《 婚姻 法》 家庭关 系” “ 一章和“ 离婚” 一章中 的有 关夫 妻财产关系的内容 , 统一在夫妻 关系部 分的夫妻财产制中 。三

完善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几点建议

完善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几点建议

完善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几点建议引言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关系。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与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建议。

1. 强化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目前,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保护尚不够完善。

为了更好地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建议:•制定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定义,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性质。

•加强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力度,确保夫妻共同财产不受第三方侵犯。

•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登记制度,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的统一登记机构,提高登记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2. 完善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机制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以及婚后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财产。

为了更好地保护夫妻个人财产的权益,建议:•明确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和性质,避免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淆。

•加强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力度,确保夫妻个人财产不受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

•完善夫妻个人财产的登记制度,建立夫妻个人财产的统一登记机构,提高登记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3. 引入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婚前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前双方已经拥有的财产。

为了更好地保护婚前财产的权益,建议引入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和性质,避免婚后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权益的重要证据。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减少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纠纷,提高离婚程序的效率。

4. 完善夫妻财产分割的程序和标准夫妻财产分割是指夫妻离婚后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过程。

为了更好地保障离婚双方的权益,建议完善夫妻财产分割的程序和标准:•制定明确的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程序,明确分割的权责和程序。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夫妻财产分割的标准,确保分割的公平合理。

•加强夫妻财产分割的执行力度,确保分割的有效实施。

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研究从立法理念视角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完善

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研究从立法理念视角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完善

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研究从立法理念视角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完善一、概述夫妻财产制,作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经济权益,更体现了婚姻家庭的伦理价值和社会公平正义。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多元化,夫妻财产关系日趋复杂,传统的夫妻财产制已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从立法理念的角度出发,深入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立法理念是指导立法活动的核心思想和基本原则,它决定了立法的方向、内容和形式。

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中,立法理念的选择和确立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通过对夫妻财产制立法理念的深入研究,分析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夫妻财产制立法完善建议。

具体而言,本文将首先梳理夫妻财产制的发展历程和立法背景,阐述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基本理念,如平等原则、公正原则、自由原则等。

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在立法理念上的缺失和偏差,如重传统轻现代、重形式轻实质等问题。

接着,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国外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先进理念和成功实践,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完善提供借鉴。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夫妻财产制立法完善的具体建议,如明确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地位、完善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加强夫妻财产制的司法保障等。

1. 夫妻财产制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夫妻财产制是实现婚姻平等的法律基石。

它通过界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时的财产权利与义务,确保了男女双方在经济上的独立与平等,为构建基于尊重和平等的现代家庭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夫妻财产制度的设计直接影响家庭经济功能的发挥。

合理的财产制度能够激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家庭财富的创造与管理,促进家庭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积累,从而增强家庭的经济安全感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再者,夫妻财产制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

它关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公平性,能够有效减少因财产争议引发的家庭矛盾和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摘要】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涉及财产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本文从介绍夫妻财产制度的背景和重要性入手,探讨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夫妻财产共同财产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界定以及夫妻财产共同债务处理等内容。

夫妻财产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重要,需要不断完善与发展。

深入了解和遵守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法规,可以有效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发展。

在未来,应进一步健全夫妻财产制度,提高其适用性和保护力度,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和个人需求。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共同债务、法律体系、完善、发展方向1. 引言1.1 介绍夫妻财产制度的背景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于财产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和约束关系。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起源于传统家庭观念和法律制度,经历了不断的修订和完善,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系。

在古代中国,夫妻财产制度主要体现了男权思想,妇女在经济权益方面地位较低。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法律的发展,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逐渐趋向平等和公平,强调夫妻双方在财产权益上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保障。

夫妻财产制度的确立是保障家庭稳定和妇女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也是家庭财产管理和继承传统的法律依据。

通过对夫妻财产制度的深入了解,可以更好地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的发展。

1.2 探讨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性夫妻财产制度作为我国家庭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夫妻关系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夫妻财产制度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在婚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往往与感情关系密切相关。

如果夫妻在财产分配上存在争议或不公平情况,很可能会引发矛盾,甚至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甚至离婚。

建立健全的夫妻财产制度,可以帮助夫妻双方在财产分配上明确权利义务,减少因财产问题引发的纠纷,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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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内容摘要] 夫妻财产关系作为社会微观的最基层的财产关系,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容忽视。

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满足个人特殊经济需要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就一些争议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所体现出来的不足进行探讨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

[关键词] 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立法完善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承担着物质生产、生活消费、人口生产、养老育幼等多种社会职能。

夫妻财产关系又成为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

它涉及到男女结婚后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等问题。

因此,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要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理念去把握夫妻财产关系,并将它正确运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当中。

中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夫妻财产制度。

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排斥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在法律上规定了单一的夫妻财产制,即规定夫妻双方所有财产不分婚前、婚后一律属夫妻共同所有。

1980年的《婚姻法》可以说是一部承前启后《婚姻法》,表现在仍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为主,但改一般共同共有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开始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做出约定,夫妻关系的双方对于财产的权属有了选择的自由。

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两制并存的夫妻财产制格局,适应了现代婚姻立法潮流,提升了夫妻财产制的地位,同时对夫妻个人财产制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认定、适用范围夫妻法定财产制,我国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

它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财产制度。

对此,我们要着重把握两点:(一)这里的财产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其中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时间,也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但恋爱或订婚期间,则不包括在内。

(二)所谓“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

如果婚前已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如继承已开始),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如婚后遗产才分割),该财产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一般从两方面考虑:一是从主体考虑;二是从财产范围考虑。

从主体方面看,只能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

从财产的范围看,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与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反映了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有利于实现男女平等原则,也符合我国国情。

它保障婚姻家庭共同生活,尤其注重保障经济能力较弱的女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实现夫妻家庭地位的事实上平等,体现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反映了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并注重对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的保护的立法宗旨。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范围和效力的认定夫妻约定财产制,亦称为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所得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

根据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包含婚前约定和婚后约定两种情况。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有两方面的内容:(1)对内效力即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拘束力。

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是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是行使财产处分权的一种表现,因此婚姻法明文规定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果夫妻双方依法达成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而是要认真遵守,如约履行。

一旦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的,就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

(2)对外效力即约定财产制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新《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特别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由此可见新《婚姻法》为了维护诚实信用的交易法则,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以防止有些夫妻借财产约定逃避债务而作出此项规定。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呈现出了新特点,它适应了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尊重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适应现阶段社会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实际情况,保护和促进个体与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满足了家庭成员对财产独立的支配权,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范围和权利义务夫妻个人财产制,又称夫妻特有财产制。

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持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对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范围,新《婚姻法》第18条有明确规定:(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从而我们可以看出新《婚姻法》主要是从公民的独立行使权利,从人道主义、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和正确解决纠纷等角度出发来构建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

夫妻对特有财产的权利义务。

既然夫妻个人财产是夫妻婚后依法或依约定保留的个人所有财产,那么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效力等同于婚前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需征得对方同意;同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及其特有财产所生债务等,均应由其特有财产负担清偿责任。

可见夫妻对特有财产的权利义务体现了现代社会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力度,更加使财产个性化,强调财产所有者个人对财产独立的支配权。

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其立法意旨就在于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并满足夫妻在婚姻生活中的个人特殊经济需要。

四、我国应结合现实需要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立法完善新《婚姻法》虽然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明确的修改和完善,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家庭财产关系,家庭中个人的经济状况,比较开放的现代生活方式注重个人权利的价值观念,仍然与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冲突。

为此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完善:1、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中的立法完善(1)关于知识产权利益归属的问题。

知识产权有双重属性,即包括财产权,也含有人身权。

其中人身权只能由作者、发明创造者享有,但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具有可转让和继承的性质,而且知识产权创造的时间与知识产权转化为收益的时间往往有一段时间差。

《婚姻法》确定的婚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要求取得知识产权的时间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指取得知识产权收益的时间在婚姻存续期间,语焉不详。

我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创造的知识产权,无论其转化为收益的时间是不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不影响其收益的性质,因为知识产权创造完成之日,其财产价值就已形成,创造过程中配偶的劳动也因在婚姻期间而凝结在内。

至于婚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未转化为收益的,对方取得的只是分割期待权,并非是财产现实权罢了。

对此,应分情况具体规定:婚前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取得的利益归一方所有;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或离婚后取得的利益应归双方共同所有。

双方离婚后,一方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期待权变为既得利益时,另一方有权要求与利益获得者一方分割所得;或离婚时,先对未实现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将评估的“价值”作为共同财产部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少分或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这样,就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更好的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2)关于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归属的问题。

我国新《婚姻法》规定:“除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规定并不彻底,因为以个人名义继承的财产,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如果按遗嘱继承,继承人是被明确指定了的,其法律地位有明显的特定性。

从而,这一规定是可以适用的,并将其作为个人财产分割。

但若是按照法定继承,这一规定就不适用了,因为尽管被继承人未指定继承人,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及继承的份额本身就是对被继承人意愿的推定,对法定继承人未作遗嘱表明被继承人意愿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而新《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变相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使配偶也成为法定继承人,显然违背了被继承人的意志。

如果出现了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那么要按婚姻法处理使虐待人也成为事实上的共同继承人,从而使婚姻法与继承法产生冲突,也会助长某些婚姻当事人利用配偶身份图谋对方财产的非法行为。

对此问题学术界最为普遍的观点是采用“夫妻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7]我也赞同这一观点,因为这样可以使我们很清楚理解,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继承、受赠与的财产及个人财产的孳息等非劳动所得获得的财产自然就成为夫妻个人所有了,当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这样使公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使之有利于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调动夫妻各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与我国的民事立法相一致。

(3)关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能否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 条的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我们可以推出1993年的司法解释已被否定。

但是就该问题仍然有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就夫妻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而言,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共同管理,共同修缮,共同投入了新财产,从而使该项财产增值的,夫妻另一方有权主张对该项财产增值的部分享有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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