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新完整版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及其完善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立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本文就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作了理论上的探讨,分析了婚姻法立法的成功与不足,提出了完善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以为我国在民法法典化过程中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夫妻财产关系制度化、系统化、完备化提供参考。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婚姻关系存续中有关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包括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的财产分割等内容。
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在私有财产中,夫妻财产占的比例不断提高,且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夫妻财产从构成到数量以及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也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实践中,夫妻财产关系的恰当处理和分配,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中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中存在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合伙经济、个人参股的合资经济等,夫妻财产关系连接着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因此,无论从公民个人,婚姻家庭利益出发还是从夫妻以外其它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国家利益考虑,都应重视夫妻财产制的研究。
相对于此,新婚姻法较原来的规定有了很大的改善,所涉及的夫妻财产制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仍显得较为粗疏,还有不少基本内容有待充实。
我国《民法典》即将制定,对作为《民法典》的“婚姻家庭法”研究还需继续,为此,笔者就夫妻财产制问题进行了研究,进而提出健全和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几点拙见。
一、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所体现的价值取向进人21世纪,我国社会生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市场经济取代了计划经济;家庭经济不仅在数量、种类上日益增多,而且范围已突破了传统的有形财产的界限;人们的权利意识、自主意识日益提高;投资理财的观念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我国夫妻的财产制度

我国夫妻的财产制度夫妻关系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人际关系之一,财产问题一直是夫妻关系中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
为了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夫妻的财产制度,即我国夫妻的财产制度是什么?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我国夫妻的财产制度采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所得、共同劳动所得以及夫妻共同享有的财产组成。
夫妻共同财产表明了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财产权益。
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夫妻依然保有各自的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包括了婚前个人所得以及经婚前财产或婚后个人所得所购买的财产。
个人财产是夫妻双方各自的独立财产,不受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限制。
财产分割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的财产分割原则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占有份额按照彼此共同贡献的程度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的具体实施是:在离婚或者死亡等情况下,根据夫妻双方的共同贡献情况进行财产的分割。
这种财产分割原则保障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婚前财产保护在夫妻总共财产制度下,对于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有一定的保护机制。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婚前协议的方式来明确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保护婚前财产的独立性。
这种婚前财产保护措施旨在保护夫妻各自的独立财产权益。
财产公证的重要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进行财产公证对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保护非常重要。
夫妻可以通过财产公证来明确双方的财产情况,确保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明晰界定,避免财产争议。
继承权的保障夫妻关系中,当一方离世时,另一方享有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属于遗产,另一半归属于继承人(即夫妻的子女、父母等)。
这种继承权的保障确保了夫妻双方间和家庭成员间的财产权益。
结语我国夫妻的财产制度是夫妻关系中重要的法律规定,它旨在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以及财产分割原则等内容。
同时,婚前财产保护、财产公证和继承权的保障也是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浅谈夫妻财产制在婚姻法中的制度完善

( 一) 夫妻财产 制的 完善具 有一 定 的立 法意 义 夫 妻财产 制作为婚 姻法 中的重 要组成 部分 , 其 完善有着 一定
的立 法意义 。一方面 夫 妻财 产制 为婚姻 家庭 的正常运 行提 供一
( 三) 家庭 费用 的 负担 问题 不 明确
家庭 生活需 要一定 的物质保 障 , 但 是针 对一个 家庭 的家庭支
重影 响夫 妻之 间的 关系 。 三、 夫 妻财 产 制在婚 姻法 中的 完善措 施
夫妻 财产制 作为婚 姻法 的重要组 成部 分 , 对 于规 范夫妻 双方
出我 国社会 生产 力的进 步 。 随着 社会 的进 步 , 我 国 的夫妻 财产制 的责任 和 义务有着 十分 重要 的作用 , 可 以有 效地 促进 家庭 的和睦
关键 词 夫妻 财产 制 婚 姻 法 完善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4 - 1 0 6 - 0 2
作者简介: 王频, 新海禽发食品有限公 司。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3 . 9
如 果有 遗 嘱 的按照遗 嘱 规定 , 如 果遗 嘱 中 夫妻财 产制是 关于夫 妻婚前 财产和 婚后所得 财产 的归属 , 管 法定 的夫 妻共 同财产 , 理, 使用 , 收益, 处分 以及债 务清 偿 , 婚姻 解 除时财产 清算 的依据 没有 特 别说 明 归哪一 方所 有 即为夫 妻 的共 同财产 。但 是这 一规 等 方面 的法 律制度 。夫妻 财产 制 的是婚姻 立法 中极 为 重要 的法 定与我 国的 《 继 承法》 相 矛盾 , 继承法 中规定 法定 继承下 的财产 只
不断 完善 , 逐 渐与 当前 社会经 济 的发展 相适 应 , 这对 于促 进社会 以及社 会 的和谐 。但 是 随着社 会 的发 展 以及家 庭 问题 的逐 渐增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
1950年《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 活时所得财产偿还;缺乏资力的原配偶,有分得财产的权利。1980年《婚姻法》 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 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总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夫妻双方的 财产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我国夫妻约定 财产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完善相关的法 律法规,并引入专业的婚姻财产规划师和律师,我们能够更好地为夫妻双方的 财产权益提供保障。
4、离婚财产分割不公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管理状况千差万别,有时会出现一方拥有 巨额存款、房产、车辆等贵重物品而另一方却一无所有。现行法律规定离婚时 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往往存在分割不公的情况。这使得一些人在离婚后无 法得到应有的财产权益保障。
三、完善措施
1、更新立法理念
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夫妻财产制立法应该从维护夫权、父权和男权 的价值取向转变为维护夫妻双方平等、公正的价值取向。在制定法律时应该注 重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尊重双方的意愿和选择,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 定。
9、对知识产权收益的认定标准缺乏法律依据。《婚姻法》仅对已经实现的科 技成果收益予以调整而对尚未实现的科技成果收益则未予调整缺乏可操作性。
10、对分居期间各自收入的处理缺乏具体规定。《婚姻法》对分居期间各自的 收入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参考内容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夫 妻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的制度。这种约定可以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也可 以是对个人财产的管理。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 于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 当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浅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其完善

浅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其完善婚姻是家庭的基本单位,夫妻共同财产的获取、管理和分割是婚姻关系中的重要问题。
我国自1950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后继法律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分割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对我国婚姻法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其完善进行浅论。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一)夫妻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车辆等动产和不动产;(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的合伙企业、经济联营企业、合作社等企业所产生的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共同管理,平等分配;若由一方独自管理、支配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共同管理、支配。
在婚姻关系终止前,夫妻可以协商一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分割。
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人民法院会按照财产所在地的法律,参考夫妻双方分配意愿、分配比例(无分配意愿时按照1:1分配),以及财产来源等因素作出裁定或判决。
尽管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分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规定不够明确我国婚姻法虽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比较详细,但一些细节方面仍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债务、度过亏损时出现的问题、财产分割时的评估等问题,并不能得到明确的规定。
(二)法律缺乏强制力除了少数情况下,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往往能够自主协商,但有时也会出现一方不愿意配合或者故意拖延时间,这时若没有法律的强制力,夫妻分割财产的事情很难解决。
(三)分配比例不够科学婚姻法规定在无分配意愿时按照1:1分配,而在实际操作中,除了财产来源等基本情况以外,夫妻结婚时财产的数量、各自的收入、家务分工等因素对财产分割的影响不能被忽视。
如果对这些因素未能做出科学的处理,可能会导致部分人存在权益受损的情况。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中国论文摘要:中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过几次的修改与补充,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婚姻法》依旧存在规定过于抽象的问题,同时由于现实生活中新情况的不断出现,使得夫妻财产制的完善理论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重视。
一、中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中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足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较大的修改,它的进步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用。
巾困1980年《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厢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
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相符合的,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夫妻财产日益增多,原有的“重共同轻个人”的财产制已不适应社会的实际情况,此新《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闹予以适当的缩小和限定。
2.增加了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中国自1950年《婿姻法》以来,从未有过等门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新《婚姻法》首创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填补了中同《婚娴法》的空白。
3.健全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
2001年《婚娴法》涉及到约定财产制内容的共有两条规定,一条是第19条,另一条是《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一)中同法定财产制的不足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于宽泛。
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劳动所得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还包括夫妻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和冈赠与所得的财产,而这就会存实践中造成够示不公平的情况。
2.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
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缺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无形财产的保护,离婚时将会损害到火_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3.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不明确。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中国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益的规定和管理制度。
由于中国的婚姻家庭观念一直以来都是以男性为主导,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在历史上长期以来都是以男性对财产权的掌握为主,而女性一直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制度逐渐受到了质疑和批评。
本文将从现状和完善两方面来分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
首先,现状方面,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目前,中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的财产归属原则是原财原则,即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完全独立,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财产。
这种制度使得婚姻关系成为一种经济关系,夫妻之间经济利益的博弈成为婚姻关系中重要的问题。
另外,中国的财产制度没有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导致夫妻财产的界定存在困难。
一些不良现象,如婚姻中的经济不公平、夫妻间的财产纠纷等都充分说明了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问题。
其次,中国夫妻财产制度需要进行完善。
首先,应该建立健全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婚姻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这种制度能够确保夫妻在经济上的平等,同时也能够避免夫妻之间因经济利益而导致的矛盾和冲突。
其次,应该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
财产登记制度可以帮助夫妻准确确定财产的归属,避免产生纠纷。
另外,应该加强对夫妻财产的保护。
夫妻财产制度应该保护婚姻中较弱势的一方的利益,防止夫妻之间出现不公平情况。
最后,要完善中国夫妻财产制度,需要从法律、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入手。
法律方面,应该制定合适的法律和相关政策,保护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权益,建立健全的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并规定相关的财产分割原则。
经济方面,应加强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鼓励夫妻共同参与经济活动,提高夫妻间的经济独立性和平等性。
文化方面,应加强对婚姻家庭的观念教育,强调夫妻之间的平等性,促进婚姻关系的发展和稳定。
综上所述,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
只有建立起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加强对夫妻财产的保护,才能够建立公正、平等、和谐的婚姻关系。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涉及到家庭财产的分配与管理,其核心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本文将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法律规定以及最新的发展趋势。
1. 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以及个人财产转化而来的共同财产。
其基本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 等额共同财产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应当根据双方直接的或间接的财产贡献来确定,不因为贡献的方式不同而有所差别。
1.2 平等权利原则:夫妻双方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管理财产并享有相应的财产收益。
1.3 宽严相济原则:夫妻财产分配要兼顾公平和实际情况,遵循公正原则的同时也能照顾到家庭稳定和个人权益。
2. 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并在离婚、分割财产等情况下进行具体分配。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于2021年1月1日实施,取消了婚姻法关于共同债务和遗产继承方面的规定,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归属做出详细规定。
3. 最新的发展趋势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也在不断演变和发展。
3.1 多种财产形式的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除了传统的房产、车辆等有形财产外,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股权投资等也逐渐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3.2 配偶权益保护的加强:鼓励婚前财产登记,设立特别基金,明确配偶的权益保护措施。
3.3 夫妻债务公示制度的建立:强化夫妻共同债务的约束力,避免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产生大额债务。
3.4 涉外婚姻财产制度的创新:为涉外夫妻在财产分割和继承方面提供更明确的规定,便于跨国婚姻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法律规定和发展趋势方面都表现出不断完善和创新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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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新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内容摘要] 夫妻财产关系作为社会微观的最基层的财产关系,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容忽视。
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满足个人特殊经济需要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就一些争议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所体现出来的不足进行探讨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
[关键词] 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立法完善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承担着物质生产、生活消费、人口生产、养老育幼等多种社会职能。
夫妻财产关系又成为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
它涉及到男女结婚后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等问题。
因此,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要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理念去把握夫妻财产关系,并将它正确运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当中。
中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夫妻财产制度。
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排斥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在法律上规定了单一的夫妻财产制,即规定夫妻双方所有财产不分婚前、婚后一律属夫妻共同所有。
1980年的《婚姻法》可以说是一部承前启后《婚姻法》,表现在仍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为主,但改一般共同共有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开始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做出约定,夫妻关系的双方对于财产的权属有了选择的自由。
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两制并存的夫妻财产制格局,适应了现代婚姻立法潮流,提升了夫妻财产制的地位,同时对夫妻个人财产制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夫妻法定财产制,我国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
它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财产制度。
对此,我们要着重把握两点:(一)这里的财产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其中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时间,也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但恋爱或订婚期间,则不包括在内。
(二)所谓“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
如果婚前已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如继承已开始),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如婚后遗产才分割),该财产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一般从两方面考虑:一是从主体考虑;二是从财产范围考虑。
从主体方面看,只能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
从财产的范围看,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与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反映了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有利于实现男女平等原则,也符合我国国情。
它保障婚姻家庭共同生活,尤其注重保障经济能力较弱的女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实现夫妻家庭地位的事实上平等,体现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反映了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并注重对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的保护的立法宗旨。
夫妻约定财产制,亦称为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所得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
根据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包含婚前约定和婚后约定两种情况。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有两方面的内容:(1)对内效力即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拘束力。
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是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是行使财产处分权的一种表现,因此婚姻法明文规定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果夫妻双方依法达成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而是要认真遵守,如约履行。
一旦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的,就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
(2)对外效力即约定财产制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新《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特别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由此可见新《婚姻法》为了维护诚实信用的交易法则,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以防止有些夫妻借财产约定逃避债务而作出此项规定。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呈现出了新特点,它适应了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尊重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适应现阶段社会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实际情况,保护和促进个体与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满足了家庭成员对财产独立的支配权,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范围和权利义务夫妻个人财产制,又称夫妻特有财产制。
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持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对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范围,新《婚姻法》第18条有明确规定:(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从而我们可以看出新《婚姻法》主要是从公民的独立行使权利,从人道主义、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和正确解决纠纷等角度出发来构建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
夫妻对特有财产的权利义务。
既然夫妻个人财产是夫妻婚后依法或依约定保留的个人所有财产,那么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效力等同于婚前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需征得对方同意;同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及其特有财产所生债务等,均应由其特有财产负担清偿责任。
可见夫妻对特有财产的权利义务体现了现代社会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力度,更加使财产个性化,强调财产所有者个人对财产独立的支配权。
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其立法意旨就在于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并满足夫妻在婚姻生活中的个人特殊经济需要。
四、我国应结合现实需要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立法完善新《婚姻法》虽然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明确的修改和完善,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家庭财产关系,家庭中个人的经济状况,比较开放的现代生活方式注重个人权利的价值观念,仍然与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冲突。
为此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完善:1、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中的立法完善(1)关于知识产权利益归属的问题。
知识产权有双重属性,即包括财产权,也含有人身权。
其中人身权只能由作者、发明创造者享有,但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具有可转让和继承的性质,而且知识产权创造的时间与知识产权转化为收益的时间往往有一段时间差。
《婚姻法》确定的婚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要求取得知识产权的时间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指取得知识产权收益的时间在婚姻存续期间,语焉不详。
我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创造的知识产权,无论其转化为收益的时间是不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不影响其收益的性质,因为知识产权创造完成之日,其财产价值就已形成,创造过程中配偶的劳动也因在婚姻期间而凝结在内。
至于婚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未转化为收益的,对方取得的只是分割期待权,并非是财产现实权罢了。
对此,应分情况具体规定:婚前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取得的利益归一方所有;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或离婚后取得的利益应归双方共同所有。
双方离婚后,一方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期待权变为既得利益时,另一方有权要求与利益获得者一方分割所得;或离婚时,先对未实现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将评估的“价值”作为共同财产部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少分或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这样,就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更好的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2)关于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归属的问题。
我国新《婚姻法》规定:“除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规定并不彻底,因为以个人名义继承的财产,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如果按遗嘱继承,继承人是被明确指定了的,其法律地位有明显的特定性。
从而,这一规定是可以适用的,并将其作为个人财产分割。
但若是按照法定继承,这一规定就不适用了,因为尽管被继承人未指定继承人,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及继承的份额本身就是对被继承人意愿的推定,对法定继承人未作遗嘱表明被继承人意愿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而新《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变相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使配偶也成为法定继承人,显然违背了被继承人的意志。
如果出现了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那么要按婚姻法处理使虐待人也成为事实上的共同继承人,从而使婚姻法与继承法产生冲突,也会助长某些婚姻当事人利用配偶身份图谋对方财产的非法行为。
对此问题学术界最为普遍的观点是采用“夫妻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7]我也赞同这一观点,因为这样可以使我们很清楚理解,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继承、受赠与的财产及个人财产的孳息等非劳动所得获得的财产自然就成为夫妻个人所有了,当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这样使公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使之有利于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调动夫妻各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与我国的民事立法相一致。
(3)关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能否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 条的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我们可以推出1993年的司法解释已被否定。
但是就该问题仍然有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就夫妻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而言,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共同管理,共同修缮,共同投入了新财产,从而使该项财产增值的,夫妻另一方有权主张对该项财产增值的部分享有权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