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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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讨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分析讨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分析讨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家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家庭成员的权益保护。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加速,夫妻财产制度亟待完善。

本文将从财产权利平等、婚前财产保护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三个方面分析和讨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首先,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需要追求财产权利的平等。

在现行的婚姻法中,我国是实行默认共同财产制度的国家,即夫妻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然而,随着女性地位的提升和就业机会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女性在婚姻中作出了巨大的经济贡献,但却未能在财产分配中得到应有的权益。

因此,应该改变现状,实行夫妻财产的公平划分,确保双方在婚姻中取得的经济收益得到公正公平的分配。

其次,婚前财产保护是夫妻财产制度完善的重要方面。

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婚前财产应该由个人独立享有,避免因婚姻产生的财产纠纷对婚姻关系的破坏。

因此,应该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保护婚前财产的独立所有权,明确其归属,避免因婚姻关系的变动而给双方带来经济纠纷。

为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对夫妻财产制度的了解和认识。

其次,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婚姻财产制度与现代社会的需求相适应。

再次,加强司法实践,维护夫妻的合法权益,保障财产划分的公正公平。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制度的不足之处。

综上所述,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是一个涉及众多利益关系的复杂过程。

在制度的中,应该坚持平等与保护的原则,依法合理划分夫妻财产,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夫妻关系的稳定和谐。

同时,需要政府、法律界、社会组织等多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推动夫妻财产制度的不断完善。

我国夫妻财产制现状及完善建议-婚姻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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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制现状及完善建议-婚姻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婚姻法夫妻财产论文热门推荐10篇之第四篇:我国夫妻财产制现状及完善建议摘要:夫妻财产制在婚姻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维持婚姻家庭生活的幸福和睦,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为了适应社会的变革,各国的夫妻财产制处于不断完善的状态之中,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也不例外。

但目前,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仍然不够全面,基于此,文章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现状进行分析,针对现行夫妻财产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婚姻财产制立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完善建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的私人财产也不断增加,关于夫妻财产方面的问题日益复杂,现行的相关法律很难满足和完全适用于解决越来越复杂的夫妻财产问题。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及特征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的权利,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关系解除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分割问题构成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1夫妻财产具备以下特征:1. 夫妻财产制的主体是具体的特定的,只能是夫妻双方当事人,这也就意味着夫或者妻任何一方没有资格单独占有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方面,男女之间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双方成为夫妻财产制主体的关键。

2. 夫妻财产的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

男女双方之间存在婚姻这一人身关系是产生财产归属问题的前提。

如果没有这个前提就无所谓财产关系的问题。

同时,夫妻财产还具有可变性,其可变性体现在它会随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消灭。

(二)夫妻财产制的种类以夫妻财产制的产生作为标准,可将其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1. 法定财产制是当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没有订立夫妻财产协议或者所订立的协议无效时,依据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形式。

谈中国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谈中国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谈中国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夫妻关系中,既有人身关系,又有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制的形成发展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变化相一致的。

在古代,不论中西方,由于男性在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男女结婚后合为一体,妻的人格为夫所吸收,在夫妻人身关系上形成男尊女卑的夫妻一体主义。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个人主义的发达,妇女普遍的参与社会活动及女权运动的开展,夫妻人身关系渐趋平等,出现夫妻别体主义,在财产关系上,女性也逐步取得了相应的平等的所有权,出现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特别财产制等多种形式。

进入二十世纪末,夫妻人身关系的变化使得夫妻财产制也相应的改变。

本文试在立足世界夫妻财产制度下对中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及原因作一此探讨。

1.历史上夫妻人身财产关系的发展变化婚姻家庭法就其历史沿革而言,大致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即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近代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和当代的婚姻家庭法。

(一)、在西方社会夫妻人身关系对财产制的影响西方中古时期在这一时期世界各国在夫妻关系上采用的是夫妻一体主义,即男女结婚后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

在古罗马中晚期,随着经济的发展,旧的家长制家庭关系的瓦解,子女从事独立经济生活的日益广泛,出现“夫妻别体主义”萌芽,在财产关系上,夫妻财产原则上彼此分开,妻子的财产不问婚前婚后所得,一律属于自己所有。

后来演变为统一财产制。

这种“无夫权婚姻”在这一时期达到了比较进步和文明的程度。

2.、中国夫妻人身关系对夫妻财产制的影响1.在1840年以前的奴隶、封建社会时期在中国古代,夫妻关系是以儒家的“夫为妻纲”的原则为基础,唐律集历代封建法典之大成,在此之后的宋元明清的法律在内容及原则上基本因袭唐律。

2.半封建半殖民社会时期(1840年……1949年)中国进入半殖民半封建社会后,随着西方列强的侵略和西方文化思想的传入,以及小农经济的瓦解,在国内民主革命运动的冲击下,广大妇女参与社会生产活动中,中国妇女的家庭地位开始逐步上升。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1. 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夫妻财产问题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关注的社会问题。

传统的夫妻财产制度已经逐渐失去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能力,因此寻求一种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2. 传统夫妻财产制度的问题传统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以男性天生优越的观念为基础,将夫妻财产划分为所得财产和共同财产两种形式。

所得财产孤立地处理了个人的贡献,而共同财产则忽视了妇女在家庭中的角色,导致其在离婚、遗产分配等方面处于劣势地位。

此外,传统夫妻财产制度也无法适应现代社会中家庭财产的多样性,不同大小、结构、性质的家庭无法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3. 夫妻财产制度改革的进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观念的转变,我国政府开始重视夫妻财产制度的改革。

自1980年代起,我国政府已相继颁布《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等法律,逐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

其中,在2021年7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夫妻财产制度得到了全面的更新和完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全面淘汰“所得财产”概念新的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所有,不分个人所有和共同所有。

这一规定实现了夫妻财产的共同所有,并保证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

3.2 更加完善的离婚财产分配方式新的民法典规定,夫妻间的财产应当在离婚时协商处理,属于个人财产的应当由个人所有,属于共同财产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分配。

如果无法协商,根据具体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处理。

这个规定有效保证了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的公正和平等的权益。

3.3 商品房归属的明确规定新的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住房属于共同财产。

这个规定解决了夫妻在离婚时商品房归属问题,也体现了共同财产的概念。

4. 夫妻财产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虽然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已经得到不断的完善,但是从实践中逐渐显现出新问题和新挑战,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完善:4.1 财产过户问题现实生活中,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都有可能将财产进行过户,这可能导致部分财产的归属问题争议。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
1950年《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 活时所得财产偿还;缺乏资力的原配偶,有分得财产的权利。1980年《婚姻法》 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 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总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夫妻双方的 财产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我国夫妻约定 财产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完善相关的法 律法规,并引入专业的婚姻财产规划师和律师,我们能够更好地为夫妻双方的 财产权益提供保障。
4、离婚财产分割不公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管理状况千差万别,有时会出现一方拥有 巨额存款、房产、车辆等贵重物品而另一方却一无所有。现行法律规定离婚时 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往往存在分割不公的情况。这使得一些人在离婚后无 法得到应有的财产权益保障。
三、完善措施
1、更新立法理念
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夫妻财产制立法应该从维护夫权、父权和男权 的价值取向转变为维护夫妻双方平等、公正的价值取向。在制定法律时应该注 重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尊重双方的意愿和选择,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 定。
9、对知识产权收益的认定标准缺乏法律依据。《婚姻法》仅对已经实现的科 技成果收益予以调整而对尚未实现的科技成果收益则未予调整缺乏可操作性。
10、对分居期间各自收入的处理缺乏具体规定。《婚姻法》对分居期间各自的 收入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参考内容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夫 妻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的制度。这种约定可以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也可 以是对个人财产的管理。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 于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 当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现状与完善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现状与完善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现状与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现状与完善摘要:西方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已成为一种比拟成熟的法律制度,但是我国立法上对夫妻财产制的内容规定上一直不够完备。

本文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外国先进立法,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

首先,从结构上增设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其次,对法定财产制的完善、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的立法完善;最后对法定夫妻财产的范围限定。

关键词:婚姻;财产;立法;完善一、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17、18、19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婚姻财产制度主要包括自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以及2001年修正案规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新?婚姻法?第17条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该条确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以及以此收入所购置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及另有约定的以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夫妻个别特有财产制新?婚姻法?第18条第一次明确增设特有财产制,该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契约的方式,约定某一项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这是根据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可以推导出来的精神。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的规定和安排。

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之一,是为了规范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而建立和完善的一种制度安排。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经历了长期的演变和完善,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无论是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共同经营的财产,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所得,包括工资、津贴、奖金、生产、经营所得、财产性损益、继承和赠与取得的财产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我国现行婚姻法确定的基本财产制度,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家庭观念,强调了夫妻双方平等共同取得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体现了夫妻双方平等合作、共同负责的原则。

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夫妻个人财产保护的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了夫妻双方的个人所有权和自主权。

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激励夫妻双方积极参与社会生产和经营活动,保护个人财产安全和权益,推动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协议财产制度协议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通过协议或约定,规定各自的财产归属和利益分配。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依据自愿原则,通过书面协议或约定,规定婚姻中的财产归属和利益分配,对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进行约定或规定。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体现了平等、自愿、公正和合法的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个人意愿。

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求,保护个人财产安全和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也提醒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该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共同维护和营造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环境。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中国论文摘要:中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过几次的修改与补充,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婚姻法》依旧存在规定过于抽象的问题,同时由于现实生活中新情况的不断出现,使得夫妻财产制的完善理论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重视。

一、中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中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足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较大的修改,它的进步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用。

巾困1980年《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厢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

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相符合的,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夫妻财产日益增多,原有的“重共同轻个人”的财产制已不适应社会的实际情况,此新《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闹予以适当的缩小和限定。

2.增加了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中国自1950年《婿姻法》以来,从未有过等门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新《婚姻法》首创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填补了中同《婚娴法》的空白。

3.健全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

2001年《婚娴法》涉及到约定财产制内容的共有两条规定,一条是第19条,另一条是《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一)中同法定财产制的不足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于宽泛。

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劳动所得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还包括夫妻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和冈赠与所得的财产,而这就会存实践中造成够示不公平的情况。

2.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

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缺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无形财产的保护,离婚时将会损害到火_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3.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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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摘要:中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过几次的修改与补充,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婚姻法》依旧存在规定过于抽象的问题,同时由于现实生活中新情况的不断出现,使得夫妻财产制的完善理论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重视。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中国
一、中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
中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足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20XX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较大的修改,它的进步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用。

巾困1980年《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厢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

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相符合的,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夫妻财产日益增多,原有的“重共同轻个人”的财产制已不适应社会的实际情况,此新《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闹予以适当的缩小和限定。

2.增加了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中国自1950年《婿姻法》以来,从未有过等门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新《婚姻法》首创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填补了中同《婚娴法》的空白。

3.健全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

20XX年《婚娴法》涉及到约定财产制内容的共有两条规定,一条是第19条,另一条是《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
(一)中同法定财产制的不足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于宽泛。

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劳动所得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还包括夫妻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和冈赠与所得的财产,而这就会存实践中造成够示不公平的情况。

2.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

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缺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无形财产的保护,离婚时将会损害到火_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3.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不明确。

中国法律无夫妻分居制度,但根据中同《婚姻法》第l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割财产的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来看,从夫妻关系成立到夫妻关系消亡期间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然足不恰当的。

4.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不应以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为判断标准。

婚姻法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司法解释中叉将知识产权的收益进一步明确为婚娴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5.特有财产制中存在不足。

首先,实践中“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难以认定,新《婚姻法》中有关“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财产的规定值得讨论,比如妻子使用的首饰、服装等,显然是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但是该项财产如果使用夫妻共同财产高额购置,此时仍一概认定为个人财产显然有失公平。

其次,不允许将婚前个人财产的孳息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
1.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仍然存在疏漏。

新《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期问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约定,而对于夫妻财产的管理、适用、收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及债务清偿责任等可否进行约定未予规定,存在立法疏漏。

另外,还有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债务清偿责任规定不够全面。

2.约定财产制的类型单一。

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该法条并没有穷尽现实中会出现的所有的约定的类型,但是法律又并没有规定如果当事人的约定超了这些类型就是无效的。

3.夫妻财产约定缺乏协议变更程序。

由于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意思一致达成的结果,是其意思自治的反映,那么,当事人当然有权利对夫妻财产协议进行变更.然而新婚姻法对此却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
4.夫妻财产制的约定程序不健全。

新《婚娴法》在夫妻约定财产方面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必要程序,实践也引发了不少问题,中国观行夫妻财产制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但是缺乏公示方式进行登记公正,使得现实中仍然存在夫妻利用约定财产制回避法律,逃避债务的可能。

(三)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缺失
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制均足住夫妻关系处丁通常状态下适用的财产制度。

这种基于夫妻关系正常状态下的单一的制度设计,忽视了婚关系中如夫凄分居、家庭暴力、一方婚外与他人同居等各种非常状态情况发生时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问题。

(四)强制共同财产制的缺失
强制共同制是法律专门规定,将某些特殊的婚姻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制度日本民法规定,夫妻问归属不明的财产,推选为共有。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

中国新《婚姻法》对于夫妻间归属不明的财产,没有作出规定,容易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
三、中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一)对法定财产制的完菁
1.限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同应作必要的限制,建议应该将现行的婚后所得共同制改为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包括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或其他合法收入,还包括夫妻共同投资而由一方单独拥有的无法分割的财富,即一方潜在的将来可能获得的财产权利。

2.夫妻共同财产应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在无形财产应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上,婚娴法除规定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外,对无形财产中的其他权利未作明确规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对于夫妻一方取得的文凭、执照、资格等所产生的利益,包括预期利益,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同。

3.对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应做明确规定。

根据分居期间所得财产的特殊性,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应把夫凄分居期间的财产认定为个人所有,属于个人财产。

这不仅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更有利于实践中此类纠纷的解决。

4.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应兼顾到夫妻双方的利益。

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益的归属,应以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为判断标准,而应该以其中是否有配偶
另一方的贡献为依据,以有利于公平保护大妻双万的利益。

5.对“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范围应作具体的规定。

现实生活中“生活用品”的范围很大,现行婚姻家庭法对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特有的生活用品到底包括哪些应予以明确。

对于结婚期问专属于一方的活用品的购置,应对其价值作出一定的限制,并对这一用品是婚前所有还是婚后用共同财产购置的加以严格的区分。

6.具有严格个人性质的财产应作为个人财产。

对一些具有严格个人性质的财产的属,无论足经济性补偿还是其他形式的财产,除价值特别贵重外,原则上都应当归个人所有。

7.应允许婚前个人财产的肇息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共同财产。

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投入一定财产和劳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与原财产的所有人分享新财产中的合理利益。

(二)对约定走妻财产制的完善
1.完善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首先,应针对夫妻约定财产内容规定存在的疏漏,增补规定:夫妻可以对夫妻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及债务清偿责任等进行约定。

其次,可以对第19条第3款作如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是一方为了共同生活而负的债务,则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最后,关于约定不明或未加约定的财产应推定为共同共有。

2.增加财产协议变更程序。

夫妻双方要求进行变更财产协议时,必须按法定的程序进行。

夫妻财产约定应允许当事人经过商一致予以变更或撤销,变更、撤销夫妻财产约定的,同样要符合财产约定的法定条件。

在程序上,变更或撤销应与原约定保持一致。

3.不限定约定财产制的类型。

根据民法契约自由理论,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原则下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所以,我们应该不设置夫妻财产制的类型,由当事人自行创造,在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情形下,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自由,这样法律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现实生活。

4.完善夫妻约定财的必要程序。

中应该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

火妻财产约定须经申报登记程序确认才具有对外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对外效力。

(三)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
建议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在以后完善中应规定采用非常夫妻财产制,从法、德、瑞士等同有关非常夫妻财产制适用情形的法律规定米看,主要有列举和例示
两种立法模式。

尽管列举的方式可以使法律的适朋具体而明确,却难免挂一漏万,因此,笔者认为中国在规定非常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形时,宜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的立法模式。

(四)强制共同财产制的立法构想
建议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在以后完善中应规定:夫妻问归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

由于强制共同制是对分别财产制的例外和补充,因而只有在夫妻适用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强制共同制才具有实际意义。

所以,强制共同制下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罔也应以列举的方式
加以规范,而不宜简单地采用概括性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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