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名词解释
刑法学名词解释

1.狭义的刑法:指规定犯罪的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
2.广义的刑法:指包括刑法律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文件中的刑法规范。
3.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刑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的根本性准则。
4.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6.罪刑相适应原则: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7.刑法的任务:通过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
8.刑法的效力范围:指称刑法的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9.犯罪:指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0.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11.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2.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的侵害的社会关系。
13.一般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4.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15.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特定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中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6.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17.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8.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9.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及目的等因素。
20.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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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词解释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2、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指有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学理解释:指有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伦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
包括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务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使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5、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名词解释、简答、案例分析答案

一、名词解释1、刑法:刑法一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在我国,狭义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2、犯罪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里状态。
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3、犯罪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4、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5、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在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活动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进入实行阶段的状态。
6、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7、累犯: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8、一般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9、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0、绑架罪: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11、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12、贪污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刑法名词解释

1、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2、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4、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5、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6、明确性:明确性“表示这样一种基本要求: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适用的对象。
7、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的说明。
8、立法解释:是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9、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10、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1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的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狭义的刑法:是指刑法典。
12、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性质与效力的刑法,刑法典便是普通刑法。
13、特别刑法:是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犯罪)的刑法。
14、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15、扩大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16、缩小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17、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务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刑法名词解释

刑法名词解释1、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3、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
5、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6、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8、失火罪是指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9、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0、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12、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
1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1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5、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罪是只限于在陆路的公路交通领域内构成犯罪的规定。
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汇编

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司法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3.立法解释: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4.论理解释: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5.反对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6.体系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7.比较解释:指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8.扩大解释: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通常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9.文理解释: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10.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第二章1.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2.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 法律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5. 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6.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第三章1.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问其国籍,都有进行规制以维护本国秩序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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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词解释大全刑法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惩治犯罪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刑法名词解释如下:1. 刑法:刑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用于规定和惩处犯罪行为的一门法律学科。
2. 罪行: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称为罪行,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形式。
3. 罪犯:犯罪行为的主体称为罪犯,是指犯罪的个人或组织。
4. 犯罪: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5. 刑罚:国家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对罪犯作出的惩罚措施。
6. 死刑:最高刑罚,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实施终身有期徒刑。
7. 无期徒刑:对罪行严重,不宜释放的罪犯实施的徒刑,未规定刑期。
8. 有期徒刑:对罪行较轻的罪犯实施的徒刑,规定了刑期。
9. 缓刑:对判决的刑期中,可以暂缓执行或者减轻刑罚,并将罪犯对社会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的刑罚。
10. 拘役:对一些轻微犯罪,刑期较短的罪犯实施的徒刑。
11. 管制:对一些轻微犯罪,刑期不超过一年的罪犯实施的刑罚。
12. 罚金:对财产犯罪的罪犯依法征收的刑罚,支付一定金额的钱款。
13. 刑法适用原则:刑法规定的罪行和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明文不罚、法有明文不释、不能罚刑两重等。
14. 立功: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主动揭发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向警方提供重大犯罪线索,可以减轻刑罚或免于刑罚。
15. 自首: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配合警方进行调查,可以减轻刑罚。
16. 主观方面:指犯罪行为的作案动机、意图和罪犯的精神状态等个人主观因素。
17. 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的环境、方式、对象等与罪犯个人无关的客观事实。
18. 平等原则:在刑法适用中,人人平等,不分种族、性别、年龄、财产状况、社会地位等。
19. 民事赔偿:对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和非经济损失,由罪犯负责赔偿。
20. 辩护权: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提供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刑法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解释。
刑法名词解释
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3.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4.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的含义的阐明5.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6.司法解释:是指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7.学理解释: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管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8.文理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9.理论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10.罪刑法定原则: 是指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1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12.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13.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14.属人原则(自卫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15.普遍原则(世界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概念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哈市外,都适用本国刑法16.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17.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18.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19.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旧法处理20.从旧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21.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在受刑罚处罚的行为22.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23.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24.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25.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26.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及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27.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28.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29.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对社会有害的行为30.作为: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31.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为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而未作的情况32.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33.犯罪主体: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34.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35.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责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36.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37.单位犯罪: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38.社会的行为39.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40.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态度41.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须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论部分,部分名词解释1.刑法:a) 广义: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b) 狭义: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刑法体系: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刑法的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4.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5.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8.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9.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1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12.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典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综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15.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一、刑法的解释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3.有权解释:有权进行法律解释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条文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
或作补充规定的问题或对于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阐释。
4.立法解释: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5.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8.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对刑法所作的解释。
9.当然解释:在法律条文当然的范围之内进行解释。
10.扩张解释: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11.限制解释: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2.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13.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4.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库刑事责任,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5.定罪一律平等:任何人犯罪无论其身份,地位等如何,一律平等对待,使用相同的定罪标准。
16.量刑一律平等:犯相同的罪且有相同犯罪情节的,应做到同罪同罚。
17.行刑一律平等:在执行刑法时,对于所有的受刑人平等对待,犯罪行相同,主观恶性相同的,刑罚处遇也应相同,不能考虑权势地位,富裕程度使一部分人搞特殊,对另一部分人则加以歧视。
1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就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法,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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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名词解释第一章1、刑法学:研究刑法和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
2、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不仅包括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条款。
3、刑法体系: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组成。
4、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三种情况:(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
(2)由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3)刑法在施行中如发生歧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5、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
又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6、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7、刑法的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刑法的解释,从效力分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解释方法上分类: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其中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8、司法解释:指由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9、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10、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11、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12、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第二章1、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定罪判刑必须以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对于现行法律没有明文加以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也即所谓“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所固有的、贯穿于刑法经始终、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全过程的全面性、根本性的准则。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行刑上一律平等5、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法体系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第三章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2、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3、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4、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6、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7、刑法的时间效力: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8、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9、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0、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1、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要按照旧法处理。
12、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新法处理。
第四章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犯罪的构成要件:指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
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4、刑事责任:行为人对违反刑法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的标准。
第五章1、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的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现了一切犯罪之共性。
3、犯罪的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4、犯罪的直接客体: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亦即中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5、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6、复杂客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7、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具体人。
8、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9、危害行为: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
10、作为: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11、不作为: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且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12、广义的危害结果: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13、狭义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14、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原因与结果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
在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论看来,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现象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
这种现象与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就是因果关系。
15、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16、犯罪的一般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在的犯罪主体。
17、特殊主体:除具备一般主体条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
18、刑事责任年龄: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19、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0、完全刑事责任能和:凡的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22、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务的情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23、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
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聋哑人;盲人;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2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25、罪过: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包括认识方面和意志方面两类因素。
27、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28、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9、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0、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1、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2、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3、意外事件: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34、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5、犯罪动机;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起因。
只有直接故意犯罪中才存在犯罪的目的和动机,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则没有。
36、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37、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第六章1、犯罪既遂: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2、结果犯:指行为人不仅要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还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
3、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4、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5、举动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施行为既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6、结果加重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它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7、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示能着手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
8、犯罪未遂: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状态。
9、实行终了未遂:指犯罪分子已经将实现犯罪意图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