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编委会议事规则(2019年修订版)
行政办公会议事规则简版修正

行政办公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意义行政办公会议是机关、单位进行决策、协调和沟通的重要形式,为了规范行政办公会议的组织、程序和议事规则,提高会议效率和决策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行政办公会议的组织、程序和议事规则。
第二章组织和召开第三条主持人行政办公会议由主持人主持,主持人由行政办公会议的召集人或召集机关指定。
第四条会议召集行政办公会议通常由召集人按照事先确定的时间、地点通知与会人员。
通知应明确会议目的、议题和要求与会人员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会议材料行政办公会议的召集人应及时提供与会人员所需的会议材料。
会议材料应包括会议议程、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第六条会议记录行政办公会议的记录由专人负责,记录应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内容,包括讨论和决策的主要内容、意见分歧,以及与会人员的发言等。
第三章议事规则第七条安排议程行政办公会议的议程由召集人或主持人安排,在确定议程时应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并根据会议的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第八条讲话顺序行政办公会议按照事先确定的讲话顺序进行,每位与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发表讲话,不得长时间占用会议时间,并应控制发言时长。
第九条辩论与表决对于有争议或需要决策的议题,行政办公会议应充分进行辩论,并按照程序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以多数通过或按照法定比例通过为准。
第十条决策和执行行政办公会议的决策应当尊重少数人的意见,保证合理决策并确保决策得到有效执行。
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并形成明确的会议记录。
第四章会议纪律第十一条准时参会与会人员应准时参加行政办公会议,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准时参会,应提前请假或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遵守议事规则与会人员应遵守行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不得干扰会议的正常进行,不得擅自离席或私自发表与会议无关的言论。
第十三条尊重他人发言权与会人员应尊重他人的发言权,不得打断他人发言,应听取他人意见并进行适当回应。
第十四条保持会议秩序与会人员应保持会议秩序,不得大声喧哗、嘈杂交谈,不得进行无关议题的讨论,不得使用方式或其他电子设备,以免影响会议的进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年修正)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4•【字号】•【施行日期】2019.04.24•【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 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07年5月30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等四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章议案的提出第四章议案的审议第五章发言第六章表决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圳市(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并接受其监督。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定、决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严格遵守、执行。
编委会 工作机制

编委会工作机制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编委会是学术期刊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对投稿的论文进行审核和筛选,保证学术期刊的质量和水平。
编委会的工作机制是保证学术期刊顺利运行和发展的关键。
一、编委会的组建与职责编委会由主编邀请经验丰富且在相关领域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组成。
他们需要对学术领域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能够准确评价投稿文章的学术质量及价值,确保学术期刊的学术水平和声誉。
编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审稿:对投稿的论文进行审核和评估,包括查重、评审稿件、提出修改意见等工作,确保稿件的学术可信度和质量。
2. 拟稿:编写特邀稿件或者编委会自主拟写的专题文章,扩充期刊的学术内容和深度。
3. 宣传:推广学术期刊,扩大期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优质稿件投稿。
4. 参会:参加学术会议和研讨会,代表学术期刊与其他学者交流和合作,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
5. 贡献:为学术期刊提供专业建议和指导,为期刊的发展壮大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编委会的工作机制1. 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编委会会议,讨论和确认有关学术期刊运营、发展和编辑工作的重要事项,制定和完善学术期刊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2. 分工合作:根据各自的专业领域和研究方向,分工合作,共同推动学术期刊的发展和提升。
3. 稿件评审:根据稿件的学术领域和难度,分配给不同的编委进行审稿,确保稿件的质量和准确性。
5. 审稿规范:制定严格的审稿标准和规范,保证稿件的客观公正性和学术准确度,避免主观因素导致的不公正和错误。
6. 专家库管理: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定期更新和扩充专家学者的信息和联系方式,确保获取最新最全的学术资源和信息。
7. 信息交流:定期组织编委会成员进行学术交流和研讨,促进学术合作和沟通,提高学术期刊的学术水平和影响力。
为提升编委会的工作效能,需要做到以下几方面:1. 配备专业人员:为编委会配置一支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管理团队,负责协调组织编委会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会议管理规定 -2019年12月修订版

页次1/61、目的为规范公司会议管理工作,缩短会议时间,开展有效沟通,提高会议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公司各部门。
2、适用人员范围维尚三厂在职所有员工。
3、职责会议按类别、内容不同由相关部门组织,会议管理归口人力资源中心,负责指导和统筹协调公司各类会议工作,制定和修订会议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4、会议原则4.1 高效原则。
会议召开应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主题鲜明,准备充分,严禁召开没有明确目的、缺乏实际内容的研讨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
4.2 精简原则。
大力精简会议,尽量缩短会期和控制会议规模,减少与会人员;尽量控制大型会议召开,能合并召开的会议统筹合并召开;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对能会下协调解决或用其他方式解决问题的尽量不开会议。
4.3 节约原则。
会议要厉行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
4.4 保密原则。
与会人员应对会议的各自的表决意见及有关保密内容必须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的不问,不该看的的不看,并严格遵守执行会议的各项决定。
5、会议类别5.1 一级会议。
5.1.1 一级会议是对公司发展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的研究与决策。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分解落实公司年度计划、讨论确定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和投融资计划;对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决策,特别就安全生产、市场开拓和资金管理等问题进行工作部署,明确生产、市场、财务等关键环节的指导意见;讨论公司重要人事任免、机构设置以及制度审议等。
5.1.2 一级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5.1.3 召开一级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并主持,公司董事会成员、副总经理、总监等高管成员参加,参加会议的人员应积极发言、明确表态。
5.1.4 一级会议由公司总经办通知、记录和整理纪要。
页次2/65.2. 中层干部会议。
5.2.1中层干部会议是公司围绕战略发展、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等工作而适时召开的会议。
会议传达、落实公司管理理念、思想、重大决策、决定;通报公司生产经营、市场、财务管理和发展情况,总结工作情况,统一思想、明确责任;激发中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凝聚力、战斗力和工作效率。
编委会章程

编委会章程一、引言编委会是一个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机构,旨在为某个组织或团体的刊物、出版物或其他形式的文献提供指导和监督。
编委会章程是规范编委会工作的一份文件,它为编委会成员提供了明确的任务、职责和权力,并确保编委会的运作有效、公正和透明。
本章程旨在阐明编委会的组成、职责、权力和运作方式,以确保编委会能够高效地履行其职能,促进所负责刊物或出版物的质量和影响力。
二、编委会组成编委会由一组有资质和专业知识的人士组成,他们代表了相关领域的权威和专业性。
编委会成员的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1.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背景和知识;2.在相关领域具有良好的声誉和影响力;3.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4.具备较强的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
编委会成员的人数应根据刊物或出版物的需求而定,但通常不少于五人。
编委会成员的任期应设定为一定的时间,以便定期进行人员更新和补充。
三、编委会职责编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为所负责的刊物或出版物提供专业指导和监督。
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审查和选择投稿的文章或稿件,确保其质量和学术价值;2.提供针对投稿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作者改进文章或稿件;3.审核已接受的文章或稿件,确保其符合刊物或出版物的要求和标准;4.参与编辑和校对工作,确保刊物或出版物的准确性和流畅性;5.提供学术咨询和支持,回答读者的专业问题;6.参与编委会会议和讨论,就刊物或出版物的发展方向和策略提出建议。
编委会应积极履行职责,确保所负责刊物或出版物的质量和影响力。
四、编委会权力为了保证编委会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其应享有一定的权力。
编委会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1.选择和解聘编委会成员;2.决定刊物或出版物的发展方向和策略;3.对不符合刊物或出版物要求和标准的文章或稿件进行退稿或修改要求;4.调整刊物或出版物的版面设计和排版规范;5.对刊物或出版物的编辑和校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6.确定刊物或出版物的定价和发行方式。
编委会应依法行使其权力,并确保决策的公正、透明和合理性。
编委会章程

编委会章程
【实用版】
目录
一、编委会章程的概述
二、编委会章程的目的和意义
三、编委会章程的具体内容
四、编委会章程的实施和执行
五、编委会章程的修订和完善
正文
一、编委会章程的概述
编委会章程是编委会组织和管理工作的基础性规定,是全体编委会成员遵循的行为准则。
编委会章程的制定旨在明确编委会的职责、任务、组织架构以及工作程序,保证编委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二、编委会章程的目的和意义
编委会章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编委会的工作,提高编委会的组织效率,保证编委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编委会章程的意义在于,它是编委会组织和管理的依据,是编委会工作的行动指南,是编委会与外界沟通和合作的基础。
三、编委会章程的具体内容
编委会章程的具体内容包括:编委会的性质和任务,编委会的组织架构和职责,编委会的工作程序和制度,编委会的成员资格和义务,编委会的决策程序和决策原则,编委会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编委会的修订和完善程序等。
四、编委会章程的实施和执行
编委会章程的实施和执行是编委会工作的重要环节。
编委会章程的实施需要全体编委会成员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需要编委会领导层的有力推动和监督。
编委会章程的执行需要编委会成员严格按照章程规定行事,需要编委会领导层对章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编委会章程的修订和完善
编委会章程的修订和完善是编委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编委会工作的发展和变化,章程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工作需要和要求。
第1页共1页。
XXX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极简版)

XXX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极简版)第1条、动议中心原则: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
“动议者,行动的提议也。
”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
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第2条、主持中立原则: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
第3条、机会均等原则: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
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
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4条、立场明确原则: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第5条、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6条、面对主持原则: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第7条、限时限次准绳: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跨越2分钟);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跨越2次)。
第8条、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
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
(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
)
第9条、遵照裁判准绳:主持人应阻止违背议事规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第10条文明表达原则: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第11条充分辩论原则: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第11条充分辩论原则: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1990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法规汇编编辑出版工作的管理,提高法规汇编编辑出版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法规汇编,是指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下称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按照一定的顺序或者分类汇编成册的公开出版物。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编辑出版法规汇编(包括法规选编、类编、大全等)应当遵守本规定。
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编辑出版的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规汇编正式版本。
第四条编辑法规汇编,遵守下列分工:(一)法律汇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辑;(二)行政法规汇编由司法部编辑;(三)军事法规汇编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编辑;(四)部门规章汇编由国务院各部门依照该部门职责范围编辑;(五)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由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编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司法部可以编辑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综合性法规汇编;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可以编辑有关军事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令汇编;国务院各部门可以依照本部门职责范围编辑专业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汇编;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编辑本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
第五条根据工作、学习、教学、研究需要,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编印供内部使用的法规汇集;需要正式出版的,应当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x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规范行政机构设置、科学配置职责、加强编制理、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委编委)是县委、区政府负责全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综合管理全区党政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乡镇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领导职数核定等工作。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编办)为其常设办事机构,是县委、区政府主管全区机构编制工作的职能部门,业务上接受上级编办指导。
第三条县委编委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管理全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工作。
(二)协调县委各部委、区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县委各部委之间、区政府各部门之间、县委各部委和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与乡镇的职能划分;参与区级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调整工作;参与行政区划调整工作。
(三)定期评估行政机构履职情况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事项的依据上报县委编委;负责区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区事业单位的运行情况评估(绩效考评)、登记、变更、撤销和年度报告公示。
(四)监督、检查全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对机构编制政策、规章及机构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并上报县委、区政府。
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对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纪律责任的,移送任免机构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条县委编委及其办事机构均实行主任负责制,并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在机构编制问题上实行“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的领导一支笔审批、编委一家行文批复”的“三个一”制度。
即所有机构编制事宜都必须经县委编办调研后提出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县委编委的决定事项由县委编委主任“一支笔”审批;凡以县委、区政府、县委编委名义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均由县委编办承办行文。
第三章议事原则第五条坚持统一领导原则。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均由县委编委会实行统一领导,重大事项经县委编委会讨论后报县委、区政府审定。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现机构编制工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七条坚持服务发展原则。
树立机构编制服务发展的理念,把服务发展、保障发展作为机构编制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努力实现机构编制效用的最大化,更好地发挥机构编制在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保障作用。
第八条坚持规范管理原则。
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三定”规定,不断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查处机构编制管理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议事形式第九条县委编委实行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形式分为县委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县委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和县委编办工作会议三种形式。
属于县委编委职责权限的重大事项,由县委编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重大问题,由县委编办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由县委编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县委编委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如遇特殊工作需要,经县委编委主任同意,可临时召集会议。
召开县委编委会议由编委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能参加时,由第一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出席对象为县委编委全体委员,相关议题主要负责人可列席相关议题。
召开县委编委全体成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因公事不能参加者应提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二条提请县委编委全体成员会议或县委编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请示送县委编办审核。
县委编办统一收集并提出意见后,报请县委编委主任或主管机构编制工作副主任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未列入议程的议题,原则上不讨论。
第十三条属于县委编委职权范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县委编委主任办公会议。
召开县委编委主任办公会议由编委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能参加时,由第一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出席对象为县委编委主任、第一副主任、副主任以及县委编办负责人,必要时可通知与议题相关人员参加。
编委主任办公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书面议事的方式,即由县委编办将议题以书面形式分别提交给县委编委主任、第一副主任、副主任审议,由编委主任根据各位副主任审议的意见对议题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县委编办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委编办主任决定随时召开。
会议由县委编办主任召集并主持,县委编办全体成员参加。
第十五条县委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县委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均由县委编办专人记录,凡需形成纪要的,由县委编办统一承办纪要起草事宜,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章议事范围第十六条县委编委全体成员会议议事范围:(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研究拟定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按程序提交县委、区政府审核并上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改革方案监督执行。
(三)根据机构编制相关规定和各部门职能、任务调整的实际,研究审议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调整方案,各部门“三定规定”按程序报县委、区政府审议,由县委办、区政府办发文。
协调裁定各部门之间和各乡镇与各部门之间的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等事项。
(四)审议全区副科级以上单位(含副科级内设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及机构规格、职能、领导职数的核定与调整等,并上报市委编办审批。
(五)审议机关股级内设机构(职位)与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
(六)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限制增量”的要求根据全区现有编制实际,研究审议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调整方案;研究决定政策性安置、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等新增人员用编计划,并听取县委编办对上述事项用编情况的报告。
(七)审定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经费供给渠道及其调整。
(八)监督检查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机构编制违纪违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九)研究承办县委、区政府和市委编办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十七条县委编委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范围:(一)讨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有关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讨论向县委、区政府和上级编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编制部门规定的机构编制管理事项。
(四)研究决定县委编委成员调整等内部建设事宜。
(五)审定县委编委主任提请县委编委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
(六)在遇有机构编制重大、紧急事件或无法召开县委编委全体成员会议时,县委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可对须提请县委编委全体成员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县委编办工作会议议事范围:(一)贯彻落实县委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县委编委主任办公会议的各项决定。
(二)讨论研究须提请县委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县委编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各项议题。
(三)讨论研究县委编办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四)研究决定县委编办内部建设的重要事宜。
(五)其他需要县委编办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章报批程序第十九条报县委编委全体成员会议或县委编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县委编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凡需行文的,均由县委编办拟稿,经分管机构编制工作的编委副主任审核后,由县委编委主任签发;须由县委、区政府行文的,经县委编委主任或分管编制工作的副主任审阅后,呈县委、区政府领导签发;县委编委处理日常工作的一般事项,以县委编办文件行文,由县委编办主任签发。
第二十条须提请县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的机构编制方面的问题,先由县委编委会审议后,再由县委编办报送县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对须提交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研究的事宜,经县委编委会、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县委编办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全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由县委编委审议,并经县委、区政府审定后以县委、区政府名义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编委批准,改革实施方案由县委、区政府行文。
第二十二条区党政群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经县委编委会审议后,由县委编办向县委、区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报县委编委审批。
区党政群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职责、名称等,由该单位提出方案,报县委编委会审批。
副科级及其以上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事项报市委编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区纪检监察机关、县委工作机关、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区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县委直属事业单位的“三定”规定,由县委编委会审议,以县委办名义行文。
区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三定”规定,由县委编委会审议,以县委办、区政府办名义行文。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的设置、变更、撤销与用编计划,由县委编办综合审核,报县委编委或市委编委审批后,以县委编委名义行文。
第二十五条在不增加机构个数、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区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撤一建一”原则设立,更名、撤并按程序办理。
第六章决议实施第二十六条凡经县委编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县委编办具体组织实施,县委编办要及时向县委编委报告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在实施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原会议决定的,由县委编委主任确定,通过召开相应会议或以书面会签形式决定。
第二十八条对上级已有明文规定的事项,县委编办经请示县委编委主任同意后,可直接通知有关单位作出变动或调整。
第二十九条凡经县委编委会、县委编委主任会议研究同意的政策性安置、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调动等用编事项,均先由县委编办办理用编通知,再由组织、人社部门按职责落实;事业单位招聘由县委编办、县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参加会议人员应严守会议纪律,所有保密事项公布前均不得对外泄露,也不得传播。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议事规则,造成机构改革或机构编制管理重大危害的,将按《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机构电子违法违纪行为征集处分暂行规定》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中如有与上级编委颁布的规定不符的,按上级编委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县委编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