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16,案例分析
建设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市某住宅小区建设工程于2018年3月开工,总投资2.5亿元,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
该小区占地约10万平方米,规划有12栋住宅楼,共计1000户居民。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管理不善,导致一起严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经过2018年6月15日,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某栋住宅楼外墙保温施工时,由于施工人员违规操作,导致一块外墙保温板从高空坠落,砸中正在楼下散步的居民李某。
李某当场昏迷,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经过抢救,李某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头部受伤严重,留下后遗症。
事故发生后,XX市住建局、安监局等部门迅速介入调查,并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事故原因如下:1. 施工单位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施工;2. 施工单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3.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4.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力。
三、事故处理1. 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XX市住建局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工整改;(2)处以50万元罚款;(3)对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行政拘留;(4)吊销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
XX市住建局、安监局等部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了严肃追责,包括:(1)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进行行政拘留;(2)对施工队队长进行行政拘留;(3)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行政拘留;(4)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力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
3. 加强安全监管。
XX市住建局、安监局等部门针对此次事故,对全市建筑工地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同时,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监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筑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后,计划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一栋住宅小区。
经过一系列的前期准备工作,开发商于2010年正式开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开发商未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引发了多起纠纷,其中最严重的是与当地政府及居民之间的土地使用纠纷。
具体纠纷如下:1. 违规占用土地:开发商在未经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土地用于建设配套设施,如商业区、停车场等,超出了原土地使用权证的规划范围。
2. 工程质量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使用了一些不合格的材料,导致部分建筑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
3. 环境污染:施工过程中,开发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噪音等污染,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4. 违法拆迁:在小区建设过程中,开发商为了扩大建设规模,违法拆迁了部分居民房屋,引发了居民的强烈抗议。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合同法等。
1. 土地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证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开发商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配套设施,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 建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3. 环境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未能有效控制污染,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4. 合同法:开发商与居民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在未得到居民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拆迁居民房屋,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三、案件处理针对上述纠纷,当地政府依法进行了调查和处理:1. 责令整改:政府责令开发商立即停止违规建设,并按照土地使用权证的规定,恢复土地原状。
建设工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A市某地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拟建设一住宅小区。
开发商委托某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设计院”)进行规划设计,并委托某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施工质量等问题,开发商与设计院、施工企业发生纠纷。
后经协商无果,开发商将设计院和施工企业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设计变更是否合法?2. 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3. 开发商、设计院、施工企业之间的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
三、案例分析1. 设计变更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设计质量。
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降低设计质量。
”本案中,设计院在项目设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设计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审查批准。
”因此,设计变更需经审查批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设计院在项目设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设计变更,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设计变更合法。
2. 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本案中,开发商对施工企业施工质量存在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影响了工程的质量。
(2)施工企业未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施工企业存在质量问题。
建设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行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现象,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案例以某房地产项目违规开发事件为例,分析其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旨在提高房地产企业法律意识,规范市场秩序。
二、案例概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A市B区取得一块土地,用于建设住宅项目。
开发商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当地政府发现后,立即责令开发商停工整改。
经调查,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2. 未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高度;3. 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开发商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开发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开发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不仅违反了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安全等法律法规,还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
建筑相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伍亿元整,合同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工程于2020年10月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以被告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被告则认为工程没有质量问题,且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因此要求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原告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3. 剩余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是多少?三、案件分析(一)关于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本案中,原告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被告则提供了相关检验报告和质量保证书,证明工程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工程符合质量标准,原告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的主张。
(二)关于原告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三个阶段。
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预付款和进度款,但剩余竣工结算款尚未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竣工结算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关于剩余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款支付应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依据。
本案中,原告主张剩余工程款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而被告则主张剩余工程款为人民币肆仟万元整。
建设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精选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
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
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
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
试问: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
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
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
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
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案例二:工程不按程序办,还未动工被索赔40万甲方:M通用机械厂乙方:N集团第八分公司甲方为使本厂的自筹招待所尽快发挥效益,1995年3月在施工图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就和乙方签定了施工合同,并拨付了工程备料款。
意在早作准备,加快速度,减少物价上涨的影响.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场做准备,搭设临时设施、租赁了机械工具、并购进了大批建筑材料等待开工。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计划在市区新建一栋住宅小区,项目总投资约5亿元。
在项目前期准备过程中,开发商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施工方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土建施工,工期为两年。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等问题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一)合同签订阶段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本案例中,开发商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工期、质量标准等关键条款。
2.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开发商与施工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未能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和工期,导致后期产生纠纷。
(二)工程款支付阶段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分析:根据《建筑法》第四十七条,建筑工程的款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拖欠。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停工、停建。
2.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方产生停工、停建等行为,影响工程进度。
(三)工期延误阶段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一条分析:根据《建筑法》第五十一条,建筑工程的工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擅自延长工期。
2.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进度受到影响,出现工期延误。
(四)纠纷解决阶段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开发商与施工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纠纷诉至法院,寻求法律解决。
建设法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房地产行业成为了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然而,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违规建设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和居民生活。
本案例将以某房地产开发商违规建设为例,分析其违规行为、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二、案情简介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5年取得一块位于市区中心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一栋住宅楼。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采取了以下违规行为:1. 未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开发商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了建筑设计方案,将原本规划的住宅楼层数由18层增至24层。
2. 未按规划要求进行绿化。
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划要求进行绿化,导致绿化面积严重不足。
3. 未按规划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
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划要求建设地下停车场、公共设施等配套设施。
4. 违规使用建筑材料。
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存在安全隐患。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设计方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绿化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确保绿化面积。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
”四、处理结果1. 规划部门责令开发商立即停止违规建设,并依法撤销了其规划许可证。
2. 建设部门对开发商使用的不合格建筑材料进行了没收,并处以罚款。
3. 绿化部门要求开发商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绿化,并对其进行了罚款。
4. 质量监督部门对开发商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其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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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 • 2006年9月,甲单位修建一栋宿舍楼,通过招标方式
将工程施工发包给乙建筑公司。为保证建筑施工质量, 甲又与丙建设工程监理公司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 丙对建筑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丙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对施工情况进行监督。并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字, 不得使用。但施工一个月后,丙将原选派到施工现场 的监理工程师指派到其他施工现场监督,而另行委派 该监理单位一位不具有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职工实 施监理,由于该名职工不具有相应资质,又缺乏监理 经验,致使甲乘机将部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水泥使用 到工程上。 • 2007年7月,该工程全部竣工。验收时发现部分房屋 的地板及顶层地板有开裂和脱落的现象,经查,原因 为乙使用的部分水泥标号不符合要求,施工质量差。 甲认为乙和丙对施工质量不合格都负有责任,诉至该 工程所属人民法院,要求二单位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
• 问:商业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 国务院于2000年1月10日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 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应当负责返修。”根据此规定,某商业公司有权要求 某建筑公司返修。某建筑公司应承担由于工程施工质 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返修义务。另外,某建筑公司还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因为,食品厂与XX房地产公司达成的协议,合资建设2万平方米 商品房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 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 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并转让房 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设施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房地产的开发经营者应当是具备企业法 人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 企业”;第二款规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 人签订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按照 上述法律、法规逇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主题必须是房地 产开发企业。食品厂和XX建设集团都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无从 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因此,食品厂与XX房地产公司达成的协议 和与XX建设集团达成的继续完成商品房后续建设的协议都是无效。
• 问题:该纠纷应如何解决?
• 1.甲向法院提供乙迁址申请文件。 • 2.强调乙申请迁址的行为表明,(新址自申请之日即
已经具备使用条件,乙对工程质量已经予以认可,不 存在工程逾期)。
• 3.乙未经竣工验收即使用了工程,责任自负。 • 甲的诉讼会得法律的支持。
• 根据规定,甲对于乙提出的一般性质量问题不承担责 任。
• 问题 • 本案中建设单位有何违法行 (2)酒店公司未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前的备案 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 第2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备案:。。。。。”由于酒店公司 未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前的备案手续,依据《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4条第2款规定,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 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期 限改正,给予警告。”
• (2)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建筑公司在进行路面维修 时,致使路面凹凸不平,并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 取安全措施,造成原告伤残,按照《民法通则》第 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 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 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案例5
• 某酒店公司决定对本酒店大楼进行拆除和重新装修。 未办理施工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将酒店的门窗及内外 装饰物拆除工程发包给包工头张某施工。2006年4月2 日酒店公司与张某签订了拆除合同,约定合同总价 200万元,当年4月2日开工至同年5月2日完工。4月10 日下午5点左右,张某在现场指挥4名工人拆除4层户 外铝合金玻璃窗扇时,玻璃窗扇不慎掉下,将1名正在 进行地面清洁的工人砸成重伤。区建委接到事故报案 后,立即组织对伤员进行医疗救治,同时展开事故调 查。
案例8 2007年9月,甲与乙口头协商,由甲提供图纸
和原材料,乙承建甲的4间两层临街门面住宅 楼,工价为8400元。双方协商后,乙用未经湿 润的干砖进行砌筑。2007年9月27日,乙在一 层前承重墙垛上掏脚手架孔时,该承重墙垛守 到震动,在上部巨大压力作用下倒塌,造成整 座房屋上层严重前倾变形,并致使一层前墙另 外两个承重垛砌体严重开裂,失去承载能力。 司法技术鉴定认为,甲房屋设计不合理,乙在 施工时用干砖砌筑,降低了砌砖强度标号,造 成事故隐患。乙在承重墙垛上横向施工打孔是 造成事故的主要诱因,该行为震动砌体,减少 砌体断面面积,降低承载能力,造成前承重墙 垛超承载限度而破坏,致整房塌陷变形。甲起 诉,要求乙赔偿直接损失2.4万元和预期房屋 出租收入损失6700元。
• (1)酒店公司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自 然人是违法行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11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包工头张某不具备施 工资质,酒店公司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张某,构成违法 发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规 定,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等级的施 工单位的,“责令期限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 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但在施工过 程中,由于XX 房地产公司无法筹集到按协议约定的资 金,只好中途退出。之后,食品厂又与XX建设集团达 成协议,继续完成商品房的后续建设。
• 问题: • 食品厂与XX房地产公司和XX建设集团达成的协议是
否有效? 为什么?
• 食品厂与XX房地产公司达成的的协议和与XX建设集团达成的继 续完成商品房后续建设的协议都是无效的。
• 案例分析: • 该案合同的效力是否有效?为什么? • 该案事故责任的承担由谁来承担?
• 问题1:在本案中,甲与乙等三人之间的关系为合同关 系。由于作为承建者的三个人并没有取得建筑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这一合同的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 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所谓“相应的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即为当事人的订约能力。按照民法基本原理,当事人 有效的从事民事活动,取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都必须以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 在民法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虽有 所不同,但它们都特指一定的资格,有了此资格,当 事人即有权利或者能力进行一定的民事活动,否则就 不能有效的进行一定的民事活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 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所称转包,是指
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和合同约定的责任
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
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
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 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应当对全部 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本案的 县建筑队应当依法对该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 问题 • (1)本案中的建筑公司是否存在违法施工行为? • (2)该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 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 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 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 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本案 中的某建筑公司在施工时未设置任何提示过往行人及 车辆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 案例分析: • 由于工程非法转包造成的工程质量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 分析:县建筑队则称宿舍楼由乡工程队施工,当初转 包时校方并未制止,应视为同意,有关责任应由乡工 程队负责。后又查明,乡工程队是几个农民临时拼凑 的,根本不具备施工资格;宿舍楼的质量问题是由乡 工程队偷工减料所致,因问题严重无法返工,只有推 倒重建,由此造成的18万元的损失,并耽误该校的开 学时间,造成学生不能按时入学。中学强烈要求解除 合同,并要求县建筑队赔偿直接损失18万元和其他损 失3万元,而此时乡工程队已经解散。
建设工程法规
-建设工程案例分析
• 案例1
• 甲公司承接乙厂房项目,工程完工后,业主未经验收即 使用了厂房,但承包方未能及时确定使用事实。甲向乙 多次催要工程款无果后,甲决定起诉乙。资料收集中甲 在工商资料中调阅到一份乙申请迁址的资料,资料显示, 在该争议工程完工后不久,业主即向工程所在地工商局 申请将工厂由原址迁至工程所在地。在甲起诉后,乙也 向甲提起了工期逾期和质量损失索赔的反诉。
•
• 另外,在工程建设中,如果建设单位的主体发生变更 时,应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等原审批文件报规划主管部门重新审批,经规划主管 部门审批同意,并重新办理相关规划管理手续后,方 可进行变更。
• 案例4 • 2009年8月,某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对其施工并已完
工的路面进行维修,路面经铲挖后形成凹凸和小沟, 路边堆有砂石料,但在施工路面和路两头均未设置任 何提示过往行人及车辆主意安全的警示标志。2009年 8月16日,张某骑摩托车经过此路段时,因不明路况, 摩托车碰到路面上的施工材料而翻到,造成10级伤残。 张某受伤后多次要求该建筑公司赔偿,但建筑公司认 为着张某受伤与己方无关。张某将建筑公司起诉至人 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