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集中供热价格的请示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2008)-郑价工[200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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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2008)正文:----------------------------------------------------------------------------------------------------------------------------------------------------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郑价工〔2008〕24号)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并有关集中供热企业:由于煤、电、外购热等价格大幅上涨,导致集中供热成本增加。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文件精神,依据郑州市价格成本监测所对我市集中供热成本的监审报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听证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经我局审价委员会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集中供热价格进行适度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供热价格:居民用热按面积计费0.19元/㎡·日,其它用热按面积计费0.28元/㎡·日(居民用热按计量表计费130元/蒸吨,其它用热按计量表计费190元/蒸吨)。
二、按面积计费的:居民用热按套内建筑面积计费(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中未标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的90%计费),其它用热按建筑面积计费。
三、采暖期120天,每年11月15日至翌年3月15日。
室内温度执行行业标准。
四、郑州市建成区内所有自建供热热源的小区或单位,凡对外供热的,供热价格不得超过上述规定。
五、供热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挖潜降耗,保证供热质量;要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完善服务措施;在确保居民终端用户销售价格0.19元/㎡·日不变的基础上,对具备条件的交换站要进行接管统一管理,暂时难以接管的要拿出具体意见,合理解决交换站的运行费用问题。
六、严禁供热企业擅自提价或通过缩短供热采暖时间、降低供热采暖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
关于申请调整采暖费价格的报告

关于申请调整采暖费价格的报告一、基本情况:1、新疆庆源乌苏市鼎盛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二00四年五月,其前身为国营乌苏市热力公司。
二00四年初,新疆庆源集团、乌苏市兴财国有投资公司、乌苏市人民政府签订乌苏市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合同,由新疆庆源实业集团投资4000万元,通过对原有乌苏市热力公司进行企业改制重组,整合乌苏市供热市场和资源,注册成立的新疆庆源乌苏市鼎盛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其性质为民营企业。
2、公司于2004年5月破土动工全面建设乌苏市集中供热工程,公司现有3台29MW高温热水锅炉,供热管网17597米(单趟),公司现有职工80人,下设行政办、财务办、生产技术办、热源中心、客户服务中心五个职能部门。
2004-2005年度实现供热建筑面积为60万平方米,采暖费收入840万元,2005-2006年二期工程新增及并网,供热建筑面积达100万平方米。
3、公司现已形成2004-2005年采暖期帐面固定资产7338.56万元(不含流动资金)(1)其中土建工程费用:1243.65万元;(2)设备购置款:4018.41万元,安装费:1354.14万元;(3)其他费用:703.1万元;(4)建设期利息:69.22万元。
4、公司经税务部门确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3%计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税额的7%计征。
二、调整热价的理由和依据㈠集中供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其目的是解决分散、无序、污染严重、超负荷运行的小锅炉供热不足的状况,对节约能源、改善大气环境、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保障社会稳定,推动地方经济都有重要的意义,乌苏市集中供热项目工程建设的投入使用,为乌苏市城市建设及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为乌苏市经济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㈡供热成本大幅攀升,现有的收费价与供热实际生产成本支出相差较大,调整暖气收费标准已势在必行,通过2004年度采暖期供热运行,由于煤、电、水等生产资料大幅上涨,致使供热生产运行成本居高不下,按每平方米19元(使用面积)计算,2004年度采暖供热亏损达400万元,再加上欠收采暖费180万元,企业运营压力大,经调查比较,在整个塔城地区乃至全疆乌苏市采暖费的收费价格为最低。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为缓解供热企业因煤炭、劳动力等价格上涨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确保用户用热需求和广大群众冬季正常采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05〕220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城市集中供热价格。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城市集中供热价格1、提高热力出厂价格。
全省热电联产企业热力出厂价格(指到用户热交换站的价格)按热量计收热费,具体调整标准:居民类用热价格每吉焦提高14.2元;非居民用热价格每吉焦平均提高15元。
其他集中供热企业热力出厂价格参照以上提价标准执行。
2、理顺供热销售价格。
我省居民类供热销售价格,按面积计费的提价水平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0.5元,调整后的用户终端销售价格(含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和费用,下同)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5.8元;以流量计费的居民供热销售价格按照每吉焦一个采暖季可供热建筑面积2平方米左右的比价关系予以理顺,居民用户终端销售价格每吉焦不超过44元。
非居民用热按面积计费终端销售价格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7.5元;按流量计费终端销售价格每吉焦不超过59元。
各设区市可按照以上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据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在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后,提出具体热价调整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报省局备案。
3、非采暖期的非居民供热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二、推进供热价格改革1、简化热价分类。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规范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郑价综[200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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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规范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规范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郑价综[2001]33号2001年10月29日)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并有关单位:由于近几年水、电价格的多次上涨,社会统筹等费用的调整,加之今年煤炭价格的猛涨以及热电厂供热价格的提高,供热成本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又由于热源不同,供热方式不同,造成了供热成本、供热价格的不统一。
我局在接到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呈报的《关于申请调整集中供热价格的请示》(郑热[2001]59号)以后,即对其生产经营成本及经营状况进行了认真审核、测算。
依据社会平均成本,提出了价格调整方案并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按照充分发挥集中供热规模效益,保持热价的基本稳定,促进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鼓励多渠道投资热源建设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集中供热价格调整规范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供热价格1、按面积计费的:居民用0.13元/日·㎡,其它用0.15元/日·㎡。
2、按计量表计费的:居民用82元/吨,其它用95元/吨。
汽水交换的用热单位,居民采暖可以选用(按汽量、按面积计费)任何一种交费方式,如选择按面积计费,需与供热单位签订有关管理协议。
3、自建热交换站的二次运行费用(按建筑面积计费):设计供热能力在1万㎡(含1万㎡)以下的按每采暖期每平方米1.2元计收;1万㎡至5万㎡(含5万㎡)的,按每采暖期每平方米1元计收;供热能力在5万M2以上的,按每采暖期每平方米0.8元计收。
4、生活用热水:10元/吨。
二、居民采暖计费,按建筑面积的92%计算(特殊的居民建筑按扣除楼梯间、电梯间、天井、走廊等公用面积后的实有面积计算),其它采暖均按建筑面积计费。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集中供热价格的函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集中供热价格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10.22
•【字号】
•【施行日期】2008.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集中供热价格的函
西安市市政委: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08]146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经省、市政府同意,省物价局批准,我市从2008年11月15日起对西安东郊能源公司、西安热电公司、西安热力公司、陕西明德供热公司四家供热企业的供热价格进行调整。
居民用热每吉焦由22元提高至26.50元,折合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由
0.133元提高至0.16元(即每月每平方米由4元提高到手4.80元);行政事业每吉焦由28.30提高至39.20元;工业每吉焦由29.80元提高至40.70元;经营服务每吉焦由31.60元提高至42.50元。
上述居民用热价格为到热交换站价格。
凡经热交换站换热后向用户供热的,交换站供热价格由热交换站管理单位根据上年运行费用提出意见,与大多数用户协商后,经市及有关区县物价局审核;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后执行。
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依照热交换站供热价格管理。
市及有关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近期内要集中力量,对辖区供热企业(包括热交换
站、自备锅炉)的供热价格进行专项检查,依法严肃查处随意加价、乱收费、不履行备案手续、不进行公示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热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10.29•【字号】济价格字[2004]144号•【施行日期】200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04]144号)济南市热电总公司:为促进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理顺供热价格,缓解由于煤炭价格大幅度上涨给供热企业带来的困难,确保居民冬季供热和企业生产用汽,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供热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热时间按照《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的规定,冬季供热时间自当年11月5日至次年3月25日止。
供热期内为连续24小时不间断供热,热用户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
二、供热分类、价格1、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由19.50元调整为22.20元;2、中小学校,托幼园所:按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由15.6元调整为18.70元;3、其他类:按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由23.00元调整为28.90元。
三、计价面积1、居民住宅套内建筑面积:按照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房政字[2000]112号)文件规定执行。
2、中小学校,托幼园所:中小学校为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职业中专教学用房,不包括教职工宿舍。
3、其他类:除居民住宅,中小学校,托幼园所以外的供热建筑物。
其建筑层高以3米为标准,3米以下(含3米)按标准计收供热费,3米以上的建筑物按层高系数(实际建筑层高除以3)乘以供热面积计收供热费。
4、其他类及中小学校,托幼园所供热建筑面积,以扣除不安装供热设施的电梯间、设备间、蓄水池间、仓库、地下室、车库、阁楼、室外楼梯以及与供热空间不贯通部分。
四、蒸汽价格:各类供热和工业用蒸汽价格由每吨99元调整为133元。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10.19•【字号】郑价工[2005]25号•【施行日期】2005.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郑价工〔2005〕25号)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并有关单位:由于外购热、水、电等价格的上调及煤价的居高不下,导致集中供热成本大幅增加,郑州市热力总公司提出《关于调整集中供热价格问题的请示》(郑热[2004]63号)和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方案,依据郑州市价格成本监测所对热力总公司集中供热成本的监审报告,在充分听取听证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按照基本维持企业生产的正常运转,保障居民冬季采暖,采取部分补偿、适度调整,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对我市集中供热价格进行了适度调整。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集中供热价格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供热价格1、按面积计费的:居民采暖用热0.165元/㎡·日;企事业单位采暖用热0.22元/㎡·日;2、按计量表计费的:居民采暖用热110元/吨;企事业单位采暖用热125元/吨;3、生活用热水:14元/吨;4、企业生产和其它经营性用热:155元/吨。
二、居民采暖计费按建筑面积的90%计算,其它采暖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三、采暖期120天,每年11月15日至翌年3月15日。
室内温度执行行业标准。
四、用户公用管网维修费(按建筑面积计):0.20元/㎡·年。
任何单位不得向用户征收公用管网维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
五、市区内所有自建燃煤供热热源的小区或单位,凡对外供热的,计费标准均按上述规定执行。
六、热力公司要进一步加大供热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力度。
一是统一负责协调管理小区或单位自建的热交换站。
二是逐步实行按热量计费收费制度,积极推进城镇现有住宅节能改造和供热采暖设施改造。
三是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挖潜降耗,不断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关于调整东宁县城集中供热价格的批复

关于调整东宁县城集中供热价格的批复东宁县滨河热电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调整东宁镇集中供热价格的请示》收悉。
由于近年来煤炭等原材料大幅涨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纳税,保证企业正常运营,保本微利的原则,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可承受能力,参照毗邻县(市)热费价格的标准,经听证会论证,在社会各界认同调价的基础上,经县政府15届7次常务会批准,现批复如下:一、居民楼房按建筑面积扣除不供热部分,每供热期由原标准27.15元/㎡调至31.75元/㎡,单位调价4.60元/㎡,政府、居民各负担50%,折算成使用面积计征热费为37.65元/㎡;居民楼房按建筑面积扣除不供热部分,消费者承担热费标准为26.00元/㎡+2.30元/㎡=28.30元/㎡,折算成按使用面积计征标准为33.56元/㎡。
平房按建筑面积由原标准30.00元/㎡调至34.60元/㎡;二、非居民按建筑面积由原标准34.50元/㎡调至36.50元/㎡。
适用范围: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及商业经营性用房,包括住宅改变用途从事商服活动的场所;三、车库按实际用途计费,改变用途用作商服的按非居民标准计费,其他按居民标准计费;四、其他事项(一)对城镇低保家庭继续执行民政部门相关优惠政策。
(二)超高热费,以建筑层高3.2m为基数计征,层高超过3.2m的,每超过0.1m,加收基本热价的3%。
(三)热能损耗补偿费,按照黑建城【2010】38号文件规定,对报停的用户按应交热费的30%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
(四)生活热水换热收费标准:居民生活用热水换热费按40.00元/户、月征收,全年按10个月征收,已安装计量表的用户,按6.00元/m³征收;企事业商服等经营用热水换热费按7.00元/m³征收;医院、学校、幼儿园、敬老院按5.60元/m³征收。
(五)供热收费无论是按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征收,都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面积计算标准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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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工商价字[2008]143号签发人:
关于调整多伦县集中供热价格的请示
锡盟工商局:
多伦县兰天热力公司始建于2003年,通过几年的运行,两个供热点的基本建设工程已经结束,根据多伦县兰天热力公司多兰热字[2008]1号“关于调整多伦县集中供热收费标准的申请”,我局对热力公司二○○七年至二○○八年取暖期的供热成本和经营状况及二○○八年至二○○九年度取暖期的调增费用进行了调查合算,其结果如下:
一、基本情况
多伦县兰天热力公司属公益性事业,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其资金来源主要是贷款,自筹及原材料厂家垫付三种形式,其中:投入6000万,贷款4000万,外欠及原材料厂家垫付380万元。
该公司组建以来,实行以热养热、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2008年企业有职工53人,其中管理人员10人,生产工人43人。
有锅炉房1处,泵站20个,40MW 链条炉2台,其理论供热面积是80万平方米,实际供热面积为26万平方米,其中居民7.8万平方米,非居民18.2万平方米。
2007至2008年度取暖期采暖费收入:应收入1180万元,实际收入1120万元。
固定资产总值2400万元,固定资产折旧1620*5%=81万元,大修理费1620*1.5%=24.3万元。
2007年至2008年度取暖期费用支出:1631.71万元其中:
生产工人工资:27.3万元
燃料费:煤1267.5万元,柴油5.6万元
电费:160.37万元
水费:16.22万元
低值易耗品:6.2万元
其他生产费用:15.17万元
办公费:3.3万元
管理人员工资:15.69万元
招待费:1.82万元
差旅费:1.62万元
养老保险:1.02万元
其他管理费:11.5万元
税金:38.25万元
利息支出:60.15万元
成本构成为:
1、固定资产折旧费:81万元
2、大修理费:24.3万元
3、生产费用:1498.36万元
其中:
生产工人工资:27.3万元
燃料费:煤1267.5万元;柴油5.6万元
电费:160.37万元
水费:16.22万元
低值易耗品:6.2万元
其他生产费用:15.17万元
4、管理费用:34.95万元
其中:
办公费:3.3万元
管理人员工资:15.69万元
招待费:1.82万元
差旅费:1.62万元
养老保险:1.02万元
其他管理费:11.5万元
5、税金:38.25万元
6、利息支出:60.15万元
7、考虑煤、电等原材料涨价、人员工资提高等因素调增费用:1267.5*10%=126.8万元
现行供热价格为居民住宅4.50元/平方米,非居民住宅
5.00元/平方米
二、经测算2008至2009年取暖期(含2004年调增额)集中供热成本为6.67元/平方米
三、拟调整价格
经我局测算研究拟调整供热价格安排如下:
1、居民住宅:6.00元/平方米
2、非居民住宅:6.5元/平方米
此请示,妥否,请批复。
遇到失意伤心事,多想有一个懂你的人来指点迷津,因他懂你,会以我心,换你心,站在你的位置上思虑,为你排优解难。
一个人,来这世间,必须懂得一些人情事理,才能不断成长。
就像躬耕于陇亩的农人,必须懂得土地与种子的情怀,才能有所收获。
一个女子,一生所求,莫过于找到一个懂她的人,执手白头,相伴终老。
即使芦花暖鞋,菊花枕头,也觉温暖;即使粗食布衣,陋室简静,也觉舒适,一句“懂你”,叫人无怨无悔,愿以自己的一生来交付。
懂得是彼此的欣赏,是灵魂的轻唤,是惺惺相惜,是爱,是暖,是彼此的融化;是走一段很远的路,蓦然回首却发现,我依然在你的视线里;是回眸相视一笑的无言;是一条偏僻幽静的小路,不显山,不露水,路边长满你喜爱的花草,静默无语却馨香盈怀,而路的尽头,便是通达你心灵的小屋……
瑟瑟严冬,窗外雪飘,絮絮自语说了这多,你可懂我了吗?若你知晓,无需说话,只报一声心灵的轻叹,那,便是我的花开春暖。
你相不相信,人生有一种念想,不求奢华不求结果,不求你在我身边,只愿有一种陪伴暖在心灵,那,便是懂得。
有人懂得是一种幸福,懂得别人是一种襟怀,互为懂得是一种境界。
懂得,真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