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讲_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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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一、合伙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是指与合伙善意进行民事行为的人,包括善意取得合伙财产和善意与合伙企业设定其他法律关系的人。

合伙人设立合伙的目的是通过合伙经营活动而赢利,而合伙的经营活动不是封闭的,必须通过市场与第三人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达到经营目的。

合伙人或聘用的经营管理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受约定或法律规定的限制,但这些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转让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但作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甲以台伙企业的名义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

而甲的这一行为并没有事先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作为受让方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能知道甲的行为超出了限制范围,则合伙企业不能以甲的行为超越了限制范围为理由而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合伙企业仍需承担甲的行为后果。

二、合伙与债务人的关系(一)合伙债务的性质合伙与债务人的关系就是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

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性责任,即只有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方由合伙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先向合伙财产求偿;只有该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才应向各合伙人求偿。

(二)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于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不以出资额为限。

此即合伙的无限责任。

(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意味着:其一,每个合伙人均须对全部合伙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依其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者个别合伙人清偿债务,被请求的合伙人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其二,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均对其他合伙人发生清偿的效力;其三,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浅析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浅析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浅析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作者:史宏伟来源:《商情》2016年第18期【摘要】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关系往往是合伙企业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合伙企业以其依靠合伙人之间的信用关系为企业的灵魂所在,并以多种灵活的投资方式吸引了众多优秀的技术型合伙人,但恰恰是由于这一灵活的特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关系,往往是引起合伙企业纠纷的根本原因。

因此,了解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第三人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关系与公司类企业与第三人之关系有很大的不同。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关系就其根源看,实际是指因合伙形成的合伙关系对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的制约的关系,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全体合伙人经合伙企业的存在与发展而形成的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根据我国2006年8月27日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其中,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以下主要分析以普通合伙企业为主。

合伙企业存在的核心为基于合伙人之间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契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也就是说合伙人可以以劳务、技术等方式出资,这种灵活的出资方式和其稳固的合作关系吸引了很多投资者,但同时合伙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其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只能让部分合伙人或者聘请的专业管理人员来进行管理,而合伙企业存在的核心为基于合伙人之间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契约,所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往往是个别合伙人。

合伙企业决策与执行、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决策与执行、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关系
A.甲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
B.甲可以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C.甲如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就可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
D.甲只要具有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身份,就不可以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
【答案】D
【历年真题·改编】(2011年判断题)甲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需要购买一批生产用原材料,甲正好有同样一批原材料想要出售,甲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该笔交易。( )
普通合伙企业
考点4:合伙企业决策与执行
合伙企业的决策
一般表决事项: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特殊表决事项: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
(2)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D.杨某可以自营与该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答案】A
【历年真题·改编】(2011年单选题)国有企业甲、合伙企业乙、自然人丙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也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
B.乙既可以是有限合伙人,也可以是普通合伙人
C.三方可以约定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3)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4)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提示:不管是一般表决事项还是特殊表决事项,都是可以有合伙协议另行规定的。
【知识总结】企业重大事项的表决
企业类型
表决权分配
另行约定
合伙企业
一人一票
合伙协议可另行规定
有限公司股东会
按出资比例

2018中级经济法考点习题: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_毙考题

2018中级经济法考点习题: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_毙考题

2018中级经济法考点习题: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债权人应当首先向合伙企业求偿
B.债权人应当首先向合伙人求偿
C.债权人应当同时向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求偿
D.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合伙企业或其合伙人求偿
【答案】A
多选题:甲与乙、丙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在任职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者无效的有( )。

A.自行决定向善意的A公司支付广告费5万元
B.未经乙、丙同意,与善意的B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
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
D.与其妻子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答案】CD。

解析:(1)选项AB: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选项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选项D: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判断题: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可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第二单元普通合伙企业【考点4】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P144)1.对外代表权的限制效力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财产率先清偿合伙企业债务。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合伙人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就其超过部分有权向其他合伙人(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合伙人)追偿。

【考题1·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5年)A.债权人应当首先向合伙企业求偿B.债权人应当首先向合伙人求偿C.债权人应当同时向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求偿D.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合伙企业或其合伙人求偿【答案】A【解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先企业后个人)。

【考题2·单选题】某普通合伙企业有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债务由各合伙人平均承担。

现该合伙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12万元,甲向债权人清偿了9万元,乙向债权人清偿了3万元。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企业债务内部追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9年)A.甲无权向丙或丁追偿B.甲可以向丁追偿3万元C.甲可以向乙追偿3万元D.甲可以向丙追偿6万元【答案】B【解析】如果某一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本题中,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债务由各合伙人平均清偿,即每人承担3万元,此时甲可以向丙或丁追偿3万元,不可以向乙再追偿。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难易程度】☆☆【重要程度】☆☆☆一、普通合伙人1、普通合伙企业内必须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可以是个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普通合伙人是个人(自然人)时必须是能够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只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而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4、普通合伙人是法人时,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法人有: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但是这些法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二、出资1、普通合伙人可以使用的出资方式有:以货币出资、以实物出资、以知识产权出资、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以其他财产出资、以劳务出资。

注意:只有普通合伙人才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是不可以以劳务出资的。

2、使用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需要进行评估作价时,可以由专业机构对非货币出资的财产进行评估,但是也可以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非货币出资财产的作价。

3、以劳务出资时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协商进行确定,并且需要在合伙协议内载明。

三、关于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有“合伙”;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有“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有“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有“有限合伙”。

四、合伙协议1、合伙协议的生效日期:当合伙企业的每一个合伙人都进行了签字、盖章时合伙协议便生效。

2、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与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应为同一天。

3、合伙企业的修改和补充:当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时,必须要求每一个合伙人都同意方可,但是有另外的约定时应该按照约定执行。

(约定可以随意约定,但是有约定时应先遵循约定,没有约定时才应遵循法定的要求)【知识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难易程度】☆☆【重要程度】☆☆☆一、对外代表权的效力1、合伙企业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B,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超越了合伙人内部约定的限制时,该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乙(公司)。

《经济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经济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的财产
REPORTING
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01 02
合伙人出资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 利。
合伙积累
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包括营业收入、公积金、未分配利 润等。
03
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3
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行使方式
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可以通过合伙企业印章、合 伙企业营业执照等方式进行证明和行使。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
合伙企业对外签订合同
合伙企业涉诉处理
合伙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 同,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合伙企业涉及诉讼时,应当以合伙 企业的名义进行,并由合伙事务执行 人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活动。
事务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事务执行人的权利
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对合伙企业的经营 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了解;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或全体 合伙人的决定,分享合伙企业收益。
事务执行人的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合伙企 业的利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接受 其他合伙人的监督和约束。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 样;
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 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 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 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事务执行的监督和约束
监督机制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可以查阅相关财务资料、合同等文件。

管理资料第三章合伙企业法2汇编

管理资料第三章合伙企业法2汇编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三、合伙的特征:
1、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内部管理是以合伙协议为 法律基础的;
2、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是合伙关系,即全体合 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 风险;
3、合伙人对合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为了使合伙人能够最大程度谨慎地执行合 伙企业的事务)
4、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四、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但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且 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另国家公务员、法 官、检察官及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 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 盖章后生效。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2)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六、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七、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八、入伙、退伙 九、合伙企业的解算与清算 十、有限合伙企业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一、企业的特征:
(一)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活动 (二)企业的存在及其活动具有连续性和独立性。企 业的活动以企业的名义进行,企业的内部机构不具有 独立性特点。企业的管理机构有权独立对企业事务作 出决定而不受其他主体的干预,法人企业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非法人企业不完全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三)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即企 业依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可分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 优先受让的权利。
经同意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 合伙人。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质 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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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伙事务的执行1. 执行方式(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 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 权利义务( 1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 2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不执行不代表)( 3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 4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 2016 简 Q3 )( 5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提示】所谓规定,是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 6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 7 )忠实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提示】竞业禁止是绝对禁止,不论该合伙人是否执行合伙事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提示】自我交易是相对禁止。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例题 1 ·2019 判断题】合伙企业应当根据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权利。

()【答案】×【解析】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例题2· 2012单选题】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经营手机销售业务。

甲拟再设立一家经营手机销售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

下列关于甲能否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甲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B.甲可以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C.甲如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就可以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D. 甲只要具有该合伙人的身份,就不可以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答案】 D【解析】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例题 3 · 2017 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 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B.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人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C.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D.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答案】 BCD【解析】普通合伙人(无论是否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故 A 选项错误。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规则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2016 简 Q1 )( 6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例题 1 · 2019 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事项中,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不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

A.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B.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C.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D.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答案】 A【例题 2 · 2017 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中,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A.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C.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D.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答案】 ABC【例题3· 2013年单选题】某普通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杨某执行合伙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杨某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只能由杨某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B.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杨某可以自行决定改变该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杨某可以自行处分该合伙企业的不动产D. 杨某可以自营与该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答案】 A【解析】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4.合伙企业损益分配( 1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提示】合伙协议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 2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例题 1 · 2013 判断题】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未对该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进行约定的,应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答案】×【解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例题 2 · 2018 多选题】关于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B.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合伙人协商C.合伙人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D.无法确定实缴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答案】 ABCD【解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5.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 2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回顾与总结】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内不束外)( 2016 简 Q2 )2.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提示】规定比例:合伙协议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六、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提示】 2 个不得, 2 个可以。

【例题 1 · 2016 判断题】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可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案】×【解析】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例题2· 2011单选题】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欠个体工商户王某 10万元债务,王某欠甲合伙企业 5万元债务已到期。

赵某的债务到期后一直未清偿。

王某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代位行使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权利B.自行接管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C.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D.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甲合伙企业的债务【答案】 C【解析】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例题 3 · 2017 单选题】赵某、刘某、郑某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后赵某因个人原因对张某负债 100 万元,且其自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张某欠甲企业 50 万元,下列关于张某对赵某债权实施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张某可请求将赵某从甲企业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B.张某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C.张某可以其对赵某的债权抵销其对甲企业的债务D. 张某不可代位行使赵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答案】 C【解析】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例题 4 · 2019 单选题】赵某、钱某、孙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

赵某个人欠李某 50 万元,无力偿还。

李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

A.自行接管赵某在甲企业的财产份额B.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C.留置甲企业委托李某修理的一辆汽车D. 代位行使赵某在甲企业的权利【答案】 B【解析】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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