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指引(商务局)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字[2003]16号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字[2003]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7f33b45a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b2.png)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28日商合字[2003]16号)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广东省、深圳市外经贸委(厅、局):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我部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浙江、广东、福建、青岛、宁波、深圳、厦门等省市进行了下放境外投资审批权限、简化境外投资审批手续的改革试点。
为确保做好此次试点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试点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要按照试点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境外企业审批、备案和统计工作。
地方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境外企业(机构)后,应填写《境外企业(机构)申领批准证书备案表》(表样附后)并加盖公章;凭备案表和地方主管部门批复到我部(合作司)领取批准证书。
待网上发证条件成熟后,由地方主管部门代发批准证书。
二、为了解和掌握我国境外投资中出现的新情况,并购、参(换)股、境外上市、设立投资控股类境外企业和机构以及设立境外开发区、研发中心等项目,在申领批准证书时,除备案表和地方主管部门的批复外,需另附企业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的全套材料。
三、地方主管部门在对企业的批复中应明确要求其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报到登记,按时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及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境外企业股权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必须按规定在国内外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手续。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试行)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2.03.23•【文号】•【施行日期】1992.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试行)(1992年3月23日)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在境外投资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一、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的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中方投资者)到境外以投资、购股等方式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或其他形式的各种企业、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称境外企业)二、本规定不适用于:我国内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到境外投资举办企业或设置分支机构;我国进出口贸易专业公司到境外举办贸易性企业或设置分支机构;我国企业到港、澳地区举办企业或设置机构。
第三条中方投资者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的或经重新核准的经营范围、有一定的资金和经营规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境外举办从事工程承包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必须是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称经贸部)批准授予对外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业务经营权的公司。
三、非经特殊批准,不得使用国家资金以个人名义在境外投资举办企业。
第四条举办境外企业必须能达到下述目的之一:一、能带动我国设备、材料和技术出口,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
二、能扩大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三、能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四、能较长期稳定地为国内提供需要和短缺的原材料或产品。
第一章境外企业的审批第五条根据项目所在的国家和地区、项目的性质及投资规模等,经贸部、国家计委及国内有关部门按下述规定对境外企业进行审批。
一、凡需向国家申请资金或境外借款需国内担保或产品返销国内需国家综合平衡以及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经贸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指引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施行日期】2018.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信托与投资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指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现就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权限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投资总额10亿美元(含10亿美元,以下称限额)以下的审批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其中,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投资总额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下的审批事项,由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批和管理。
其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注册资本计,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限额按并购交易额计。
二、中央所属企业的子公司与外国投资者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限额以下的,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审批机关办理。
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电信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金融信息服务领域,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限额以下的,由省级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成为直销企业,仍按《直销管理条例》办理。
四、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实施限额以下的战略投资,由省级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其中,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实施的,限额按股份转让协议或定向发行合同约定的金额计;通过要约收购实施的,按可能发生的最高交易金额计。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等事项实行“一口办理”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等事项实行“一口办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8.06.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等事项实行“一口办理”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商务部门、有关企业:根据《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商务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实行外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18〕8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厦府办〔2018〕114号)等文件精神,为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进一步推动投资便利化,我市自6月30日起,对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实施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模式,为落实好“一口办理”及商务部门其他涉及“多证合一”事项的改革要求,现通知如下:一、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含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自6月30日起,可通过登录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审批系统(网址:http://222.76.242.74:2017/wssp/),在线一次性填报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及商务备案信息,实现“一套表格、一口办理”。
二、本次改革涉及商务部门事项还包括“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三个事项。
实行“多证合一”改革的事项,在工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后,相关信息将推送至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网址:https:///loginCorp.html),由商务部门继续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规定,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仍需在商务部系统完成变更备案。
具体办理流程请查看我局门户网站--网上办事的办事指南。
特此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流程是怎样的

The easiest thing to do is to make simple things complicated, and the most difficult thing to do is to makecomplicated things simpl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流程是怎样的1、申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2办理工商注册登记.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手续. 4、办理用地手续。
5、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7、税务登记。
9、办理统计、财政管理登记。
我国的企业类型有很多种,同时也包括了外商投资企业。
那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流程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呢?接下来,我们了解一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流程、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以及应该提交的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流程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过的流程包括:工商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经发局办理批准证书、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安局刻制印章、国地税局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外汇管理局外汇登记等步骤。
以上步骤是任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都需要经过的程序,但由于设立企业经营范围的不同,根据法律的规定在获得批准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时,可能会有不同的前置审批程序。
1、在向经发局申请办理批准证书前,对于某些从事特殊行业的企业,需要获得其他部门的前置审批,例如:经营图书、期刊及音乐制品批发零售需要取得省级新闻出版部门的批准;从事演出场所经营,需要先获得省文化厅、国家文化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生产型企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获得环保局的批复意见;2、在向工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根据从事业务性质的不同,会需要不同的材料,例如:餐饮服务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进出口商品目录、商业企业信息备案表等。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在各部门所需要的材料(一)预先核准所需提交的材料,预先核准是在工商局外资窗口办理,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1、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书(投资方法人代表签字);2、投资方注册证明文件(须有公证、认证文件的复印件及翻译)(二)、办理批准证书所需提交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是在经发局(或者商务局)办理,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1、公司设立申请报告2、可行性研究报告3、环保预审意见(生产型企业需要)4、进出口商品目录(贸易型企业需要)5、商业企业信息备案表(贸易型企业需要)6、公司章程7、注册证明文件及公证、认证文件复印件8、银行资信证明原件9、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有些生产型的企业需要生产厂房,可能会涉及建设、规划及环保部门,在这些部门批准后才能去经发局办理批准证书,而且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的不同,不同企业在申请批准证书时所需要的材料也是不一样的。
商务部工作人员的外资企业设立与管理

商务部工作人员的外资企业设立与管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深,外资企业在中国的设立和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作为商务部工作人员,我们有责任在外资企业设立和管理方面提供专业的支持和指导。
本文将讨论外资企业设立的程序以及其管理的重点。
一、外资企业设立程序外资企业设立的程序是复杂的,但是我们可以简化为以下几个关键步骤:第一步,确定投资形式。
根据外国投资者的意愿和投资规模,可以选择独资、合资或合作等形式。
第二步,申请设立。
外国投资者需向国家商务部提交设立申请,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信息,并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
第三步,获取批准。
商务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获得批准,并发放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第四步,注册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需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办理企业的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等手续。
第五步,设立银行账户。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中国银行开立外币账户和人民币账户,以便进行资金操作。
以上是外资企业设立的基本程序,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外国投资者完成每一步。
同时,还需注意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商务部的相关规定。
二、外资企业管理的重点外资企业在设立后的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下面列举了几个重点方面:1. 财务管理。
外资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会计核算、税务申报等方面。
同时,按时进行年度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2. 人力资源管理。
外资企业的员工是最重要的资产,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关键。
我们应指导外资企业建立薪酬制度、培训计划、员工评估等管理制度,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3. 法律合规管理。
外资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进行合规管理。
我们可以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风险评估等服务,帮助他们了解和遵守中国的法律要求。
4. 市场拓展与销售管理。
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的拓展和产品销售是赢得市场份额的关键。
我们应指导外资企业制定市场拓展策略、品牌推广计划等,帮助他们提高在中国市场的竞争力。
商务部外资项审批备案权限清单

专项规定明确须由省商务厅审批以外的其它项目。
注:各县(市、区)指有审批权的县(市、区)
并购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明确须由商务部审批的事项。
备案内容
备案方式
房地产业
电子数据,经省商务厅向商务部备案
宏观调控行业
电向商务部备案
投资性公司
书面并电子数据,经省商务厅向商务部备案
创投公司
书面并电子数据,经省商务厅向商务部备案
省商务厅外资项目审批权限清单
审批内容
审批权限
说明
制造业
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以及总投资3亿美元以上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项目中的股份公司、并购、股权出资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
省商务厅审批的并购项目的变更事项已放到各设区市、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经济开发区以及具有审批权的县、(市、区)。
商务部外资项目审批、备案权限清单
审批内容
审批权限
制造业
总投资3亿美元以上的允许类项目,以及总投资3亿美元以上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
服务业
电信(基础电信、跨省增值电信)、直销、民航、铁路货运旅行社的出境游、资产重组处置、金融信息服务、殡葬、电影技术等;总投资3亿美元以上融资租赁、投资性公司、创投及管理、非油气采矿、非油气矿产勘查、主题乐园、基础设施等。
省级经济开发区外资项目审批权限清单
审批内容
审批权限
制造业
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
服务业
商业企业设立及变更;专项规定明确须由省商务厅审批以外的其它项目。
注:包括各类省级开发区(园区)、国家高新区
各县(市、区)外资项目审批权限清单
商务局报批审批资料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报批须知(新批)一、办理程序:企业申报→主管部门意见→市商务局审批二、需提供的文件、材料:(一)报送文件清单(下载)(二)请批报告(三)由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公司章程、合同(仅合资、合作企业提供);(四)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及资信证明(含公证认证文件)(原件);(五)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六)名称预核准通知单;(七)用地(房)、环保证明文件(八)土地利用、节能环保情况申报表(下载)(九)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下载)(十)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办结时限:自提交文件、材料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四、受理部门:张家港市商务局行政许可服务科五、办事地点:张家港市行政服务中心商务窗口(人民路101号)六、联系电话:58693961 58693967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报批须知一、办理程序:企业申报→市商务局按权限审批二、需提供的文件、材料:1、报送文件清单(下载)2、请批报告3、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如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如外国投资者为公司法人的,需提供公证认证件;5、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8、注册地的租赁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9、商业企业信息备案表(下载);10、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下载)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办结时限:自提交文件、材料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上报。
四、受理部门:张家港市商务局行政许可服务科五、办事地点:张家港市行政服务中心商务窗口(人民路101号)六、联系电话:586963961 58693967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报批须知一、办理程序:企业申报→市商务局审核批准或按权限予以转报上级审批二、需提供的文件、材料:1、企业关于增资的请批报告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决议(原件)3、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增资决定(原件)4、股东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非独资企业)、章程修改协议(原件)5、新参股的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6、全额验资报告(复印件)7、企业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合同、章程、批复、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的复印件8、增资项目如涉及新上项目、新增产能的,需提供用地(房)、环保证明文件及土地利用、环保节能情况申报表(下载)9、董事会成员名单(请至工商局外资科领取)10、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指引一、办理设立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资企业审批指引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
申报材料: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2、项目立项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3、章程及附件(外商合资的须提供合同副本);4、技术转让(引进)文件(作价出资的,需提供);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使用证明;7、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身份、履历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8、投资者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9、执行董事(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10、监事(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11、涉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需出具意见;12、经营范围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的应提交商务部的批复;13、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14、企业委托代办人办理审批手续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5、真实性确认书;16、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二、办理设立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的限制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指引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
申报材料: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2、项目立项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3、合同、章程及附件;4、技术转让(引进)文件(作价出资的,需提供)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使用证明(经营场所证明);7、投资各方登记注册证明或身份、履历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8、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9、执行董事(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10、监事(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11、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12、涉及国有资产出资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意见;13、涉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需出具意见;14、经营范围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的应提交商务部的批复;15、企业委托代办人办理审批手续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6、真实性确认书;17、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三、办理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审批指引审核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2006年10号令)、《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6号)。
申报材料: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3、并购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6、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7、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8、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9、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10、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11、被并购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的协议(没有的,不需要提供);12、并购涉及市场份额的说明;13、境外投资者与所并购境内公司关联关系的说明14、并购事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许可的文件;15、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有国资管理部门的意见;16、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17、企业委托代办人办理审批手续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8、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19、股东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不设股东会或非自然人股东的不需提供);16、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17、股东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不设股东会的不需提供);18、境外投资者与所并购境内公司关联关系的说明19、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20、企业委托代办人办理审批手续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21、真实性确认书;22、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审核时限:转报市商务局1个工作日。
五、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指引审核依据:(外经贸法发[1997]第267号)、《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出资及清算具体应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商法字[2005]第32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有关问题的答复》(商办法函[2006]32号)申报材料:1、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2、企业董事(股东)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股东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或变更协议;4、新合同、章程,或原合同、章程及修改合同、章程的协议书;5、涉及委托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6、批准证书原件;7、营业执照复印件;8、受让方注册登记证明或投资者身份证明(受让方为新加入的境外投资者应提供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9、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提供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等文件;10、验资报告;11、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12、企业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13、企业股权变更后的股东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不设股东会的不须提供);14、企业委托代办人办理审批手续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5、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六、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审批指引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
申报材料(可参照企业设立的相关要求):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2、增资的立项及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3、董事(股东)会决议;4、投资各方增资或增资转股协议;5、新合同、章程或原合同、章程及修改合同、章程的协议;6、验资报告;7、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8、批准证书原件;9、营业执照复印件;10、外方投资者用其在国内其他投资企业或本企业所获得人民币利润再增资时,应提供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合法收入证明);11、增资中涉及国有资产出资或者属国有资本转股时提供评估报告和国资部门的意见;12、增资中涉及新增投资者的,应提供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及公证认证、资信证明;13、涉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需出具意见;14、企业委托代办人办理审批手续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5、真实性确认书;16、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七、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审批指引审批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
申报材料:初步批复(审核)所需文件: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2、董事会决议;3、投资者关于变更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协议;4、新合同、章程或原合同、章程及修改合同、章程的协议;5、验资报告;6、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的);7、批准证书复印件件;8、营业执照复印件;9、涉及委托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10、企业委托代办人办理审批手续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1、真实性确认书;12、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审核时限:1个工作日。
八、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地址变更指引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申报材料: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2、董事(股东)会决议;3、批准证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4、新合同、章程或原合同、章程及修改合同、章程协议书;5、经营场所新租赁协议和原租赁协议及终止协议;6、涉及委托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7、企业委托代办人办理审批手续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8、真实性确认书;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审核程序:区内迁址先到工商局变更,再到区商务局备案。
跨区市地址变更报市商务局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迁移出青岛市的,应当向迁入地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迁入地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青岛市商务局意见;青岛市商务局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回复;迁入地审批机关收到意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审核时限:1个工作日。
九、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指引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