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律政策的新近变化评析
外商投资中国挑战与机遇

外商投资中国挑战与机遇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开放政策的不断推进,外商对于在中国投资的兴趣日益增加。
然而,外商在中国投资面临着一些挑战,同时也存在着许多机遇。
本文将重点探讨外商投资中国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带来的机遇。
一、挑战:1. 法律和监管环境:外商在中国投资需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而中国的法律环境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外商需要熟悉并适应中国的法律体系,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此外,监管环境也是外商投资的一大挑战。
中国的监管机构对外商投资进行严格的审批和监管,外商需要耐心应对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确保投资顺利进行。
2.市场竞争:中国市场庞大而具有潜力,吸引了众多外商进入。
然而,中国市场也是一个竞争激烈的市场,外商需要与本地企业和其他外国企业竞争。
外商需要具备创新能力和市场洞察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3.文化差异:外商进入中国市场时,常常要面对与自身文化背景不同的中国文化。
文化差异可能对外商的商业决策、管理方式和市场沟通造成挑战。
外商需要了解和尊重中国文化,与中国伙伴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二、机遇:1. 市场潜力:中国经济仍保持较高速度的增长,市场潜力巨大。
随着中国不断深化改革开放,开放政策的扩大将为外商提供更多的市场机遇。
外商可以借助中国市场的潜力,扩大业务规模,实现更大的发展。
2. 技术创新:中国正在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
外商可以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与中国企业合作进行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中国市场的巨大需求也为外商提供了广阔的研发和创新空间。
3. 优惠政策:为了吸引外商投资,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减税、免费土地使用权等。
这些政策为外商投资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和优势,促进了外商在中国的投资活动。
总结:外商投资中国既面临挑战也带来机遇。
外商需要应对法律和监管环境的挑战,同时充分把握中国市场的潜力和技术创新的机遇。
通过加强合作与沟通、深入了解中国文化、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等方式,外商可以在中国投资中最大限度地获取成功与收益。
我国外商投资政策的演变与发展趋势分析

我国外商投资政策的演变与发展趋势分析外商投资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外商投资的政策也在不断演变。
本文将从我国外商投资政策的起源、发展历程、现状与趋势等角度分析外商投资政策的演变与发展趋势。
1. 外商投资政策的起源中国改革开放后,外商投资的确立和发展在当时的国策调整中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
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方式是建立合资企业。
政府在管理外资方面主要采用了一些临时管理规定,大部分外资并没有太多的政策支持。
但是,在1985年,中国印发了第一个专门针对外资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
该法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范围和管理管理方式。
这标志着我国外商投资政策已经开始从无到有。
2. 外商投资政策的发展历程随着中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与日俱增,外商投资政策的制定也变得越发重要。
在1988年,中国又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进一步加强了外资对中国的投资和合作。
在随后的几年里,中国相继出台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税费优惠办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
外商投资政策也在逐渐完善和发展。
3. 外商投资政策的现状随着中国政治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外商投资政策已经逐渐完善,并受到很多外资企业的欢迎。
在目前的外商投资政策中,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享有平等的地位,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三种形式自由选择,投资领域基本全部开放。
此外,2018年7月28日,我国《外商投资法》正式通过,取代原来的三部法律,进一步规范和保障了外商投资的安全和权益。
4. 外商投资的发展趋势从我国外商投资政策的发展历程来看,趋势是外商投资政策越来越宽松。
当前,我国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越来越短,外资进入的市场不断扩大。
未来,外商投资政策的趋势将会更加向市场化、透明化方向发展,更多的业务领域将会向外资敞开。
总之,我国外商投资政策在不断演变和发展。
从政策的起源到现在,外商投资政策已经越来越开放和自由,未来将继续向着更加市场化,更加透明化的方向发展。
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变化新趋势与优化建议

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变化新趋势与优化建议我国外商直接投资(FDI)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股权、设立合资企业或独资企业等方式,在中国国内进行的投资活动。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的变化趋势逐渐显现,并且需要优化。
下面列举了一些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变化的新趋势和优化建议。
1. 移向高技术产业:近年来,我国外商直接投资逐渐从传统制造业向高技术产业转移。
外国投资者更加关注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选择在我国高科技领域进行投资。
为了进一步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我国应加大对高技术产业的支持力度,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
2. 加强对服务业的投资:我国服务业的发展潜力巨大,但外商直接投资在服务业的比重相对较低。
为了推动服务业的发展,我国应进一步放宽服务业的市场准入限制,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和优惠政策,吸引外国投资者加大对服务业的投资。
3. 加强对中西部地区的投资: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我国的东部沿海地区,中西部地区的外商直接投资相对较少。
为了促进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我国应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政策支持和投资引导,吸引外国投资者到中西部地区进行投资。
4. 推动投资与贸易的融合:外商直接投资和贸易之间的关系密切,互为促进。
我国应进一步推动投资和贸易的融合发展,加强投资和贸易的衔接,提高投资的效益和贸易的规模。
5. 提升投资环境:外商直接投资的决策受到投资环境的影响。
我国应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法治化水平,简化投资审批程序,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高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投资环境。
6. 加强监管和合规:外商直接投资需要加强监管和合规,防范投资风险。
我国应加强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投资者的合规教育和指导,提高投资者的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7. 深化国际合作:外商直接投资是国际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和改革,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推动全球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QFLP政策最新变化及展望

QFLP政策最新变化及展望黄春光何芬近年来,我国陆续推出了一系列国家层面的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包括于201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全国多地(包括新设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基于最新政罠的指引颁布或修订了当地的QFLP[1]政策。
此外,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外资对中国资产的投资意愿日益增強,我们在近期实践中注意到,QFLP基金再次引发境外投资者的密切关注。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国QFLP试点地区已达17个,分别为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深圳、贵州、青岛、平潭、珠海、广东、厦门、苏州、海南、沈阳、嘉兴嘉善县、南宁及雄安新区,并且宁波也于2021年就相关政罠公开征求意见。
与此同时,以北京、深圳为代表的早期试点城市也已积极修订与完善其既有的试点政罠。
根据我们对主要试点地区QFLP政疑的初步分析,新政策总体上呈现出基金架构更灵活、资质要求更宽松、投资范围更广泛等特点与趋势。
本文将结合《外商投资法》,总结并分析QFLP政策的最新变化,并重点关注QFLP 基金在投资及退出时所可能面临的实践操作层面的主要法律问题。
1. QFLP最新政策的主要变化趋势1.1.募资架构更为灵活随着部分试点地区的政策不断完善,QFLP基金的架构选择日益丰富,从最初的“外资管外资”架构,发展出“外资管内资”与“内资管外资”等新架构,其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架构选择。
深圳、海南及上海等地的最新政策均明确允许QFLP基金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三种架构中灵活选择。
“外资管外资”架构是QFLP政策的最初形态,也是实践中最常见的QFLP基金架构。
此架构中境外股东出资在境内设立的管理人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在境内发起设立QFLP基金。
在此基础上,部分试点地区逐渐发展出“外资管内资”架构,即,境外股东出资在境内设立的管理人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在境内发起设立QFLP基金,其有利于将境外管理人的先进投资管理经验与境內资金相互结合。
外商投资存在问题及建议

外商投资存在问题及建议近年来,中国的经济飞快崛起,外商投资也随之增多,无论是企业投资还是个人投资都在逐步增加,但是随着外商投资的增加,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值得人们研究和寻求解决的办法。
首先,外商投资不能取得理想效果。
政府在改革开放中采取一系列政策来吸引外商投资,并实施多种相应政策,但是外商投资者来到中国,很多却没有受到当地人们的热情接待。
究其原因,一些外商投资者与当地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文化差异和文化知识差距,当地人往往对外商投资者的一些举动感到困惑,这种“文化误解”也会影响他们取得理想的经济效果。
其次,外商投资者受到中国的法律管制非常严格。
中国的法律法规是必须遵守的,而且也比较复杂,很多外商投资者来到中国后,由于不了解法律法规而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有时甚至会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从而影响他们正常开展业务。
此外,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之间的合作也尚未达到理想的效果。
由于双方的文化习俗差异,大多数的合作都处于初期阶段,很难真正取得双赢的结果。
因此,有必要尽快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合作机制,使双方的利益最大化,以实现双赢的收益。
在此背景下,为了解决外商投资存在的问题,我认为,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政府需要加强外商投资者和当地人之间的文化交流,让他们了解彼此的文化习惯,建立良好的合作环境,以促进投资的活跃。
其次,政府需要完善法律法规,确保外商投资者受到合理的保护,并让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门槛更低。
最后,政府应加强国内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合作,推进经贸合作和技术交流,使双方受益,使外商投资和经贸发展更有效地实现双赢。
总之,中国欢迎外商投资,但是投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希望政府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它们,使外商投资环境变得更加良好,为中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以上就是我对外商投资存在问题及建议的分析。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外商投资,并制定出完善的政策,使外商投资更有效地为中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论中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调整与完善

论中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调整与完善摘要:2019年中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取代“外资三法”成为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其颁布与生效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新《外商投资法》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扩大外商投资准入为外商来华投资提供更加优惠便利的条件。
本文简要概述了中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以及其发展历程,同时简述了新《外商投资法》的颁布的背景分析其内容和有待完善的地方,提出相关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关键词:外商投资法;改革完善;营商环境一、引言改革开放至今,中国引进外资对中国实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效果。
2020年,在中国设立的外资企业共有约96万家,中国吸引外资超过2.1万亿美元。
在中国所有企业中,外资企业的数量占比较小仅占3%,但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创造了全国五分之二的进出口和五分之一的税收收入[1]。
虽然外资创造的效益巨大,但是没有法律的引导与约束,外资难以达到这样的效果。
法律制度作为外商对外直接投资的因素之一,对能否吸引外资来本国投资有着重要影响。
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在保障外商投资权益,扩大外资准入的同时对外资进行合理的引导与有效地利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中国外商投资法发展历程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对待外资就采取十分积极的态度,虽然在对外贸易和外汇领域实施管制政策,但在外商投资领域却提出了“也要同资本主义国家做生意”。
但这个阶段中国在外商投资领域的法律有所欠缺。
改革开放时期,我国大力引进外资,大量外资的涌入迫切要求我国在投资领域进行立法,对外资加以引导,在促进外资流入的同时保护本国经济不受影响。
中国先后颁布了三部外商投资领域的法律,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其被共称为“外资三法”。
“外资三法”作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改革开放以来为我国吸引外资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改革开放40年以来,我国外商投资凭借其巨大的优势逐步占据了中国市场的重要地位,并成为推动中国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力量。
而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是外商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其他企业在中国经营的法律基础。
本文将从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历史、法律形式、法律内容等方面探讨其完善与发展现状。
一、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历史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当时我国刚刚开始对外开放,深化对外经济合作是破除封闭主义的政治基础。
1984年12月,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对外商投资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成为我国外商投资的第一部法律文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商投资的规模逐步扩大,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正式会员,我国对外贸易和投资产生了深刻影响,2004年出台的世界贸易组织《批准议定书》进一步明确了外商投资在中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重要作用。
2015年,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正式进入了“负面清单”的时代,外商投资的登记备案不再需要审批,而只需要进行核查。
二、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法律形式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它们是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石,为外商投资提供了权益保障和市场准入的依据。
此外,外商投资法律制度还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清单管理等国民待遇和准入前国民待遇执行细则》等规章和制度文件。
三、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内容的完善与发展1、市场准入机制的改革我国市场准入机制的改革也是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完善和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对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的规定和监管,让外商投资的流程更加便捷、公平、透明。
例如,2018年1月28日,《对外商投资产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发布,重新定义市场准入制度,大量削减外商投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并进一步放宽投资市场准入的领域和限制,降低外商投资的准入门槛,提高了全球投资者在中国的获得感。
法律环境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

法律环境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是指企业或个人直接在他国设立工厂、购买资产或进行股权投资等形式的跨国投资行为。
国际间的法律环境对外商直接投资具有重要影响,这些影响涉及到投资政策、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法律等多个方面。
首先,法律环境的稳定性是影响外商直接投资的关键因素之一。
外国投资者希望在一个法律制度健全,政策稳定的国家开展业务。
没有稳定的法治环境,外商面临的风险增加,投资者缺乏投资安全感,这使得外商直接投资意愿降低。
因此,一个国家的法治环境是否稳定,是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因素之一。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的重要保护,对于技术密集型的外商直接投资来说尤为重要。
一个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越大,外商在该国投资的信心就越强。
相反,如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不到位,外商投资者可能面临技术泄露或盗版问题,这会严重打击外商直接投资的积极性。
再次,劳工法律对外商直接投资也有重要影响。
外商直接投资通常伴随着外国员工的雇佣,因此,外商投资者需要遵守当地的劳工法律制度。
一方面,合理的劳工法律保护能够吸引外商投资,保护员工权益,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另一方面,苛刻的劳工法律可能使外商投资者不愿在该国投资,因为劳工法律的限制使得企业运营成本增加,降低了投资的回报率。
此外,税法和贸易法也对外商直接投资产生影响。
税法规定了对外商投资者的税务义务,税率的高低及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吸引外商投资。
贸易法则涉及到市场准入、关税、非关税壁垒等方面,对于外商直接投资的开展也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最后,民商事法律环境的健全也是影响外商直接投资的因素之一。
完善的民商事法律制度能够保障合同的履行,维护透明的市场秩序,减少商业争议的风险,有助于外商对投资环境的信心,增加对市场的投资。
总结而言,法律环境对外商直接投资具有重要影响。
稳定的法治环境、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合理的劳工法律、税法和贸易法的优惠政策以及健全的民商事法律制度等方面,都能够增加外商直接投资者的信心和投资的吸引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商投资法律政策的新近变化评析
本期,针对近阶段发布的《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吸引外资20条”),我们梳理了上海自贸区内外的外商投资法律政策及其新近变化、外资开放措施(以服务业为例),并简要分析对外资发展带来的影响。
一、外商投资法律政策及其新近变化1. 三资企业法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基本法律框架是以三资企业法为核心,即《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三资企业法,对不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三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基于前述,2016年10月8日,商务部公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备案管理。
我们理解,外资企业备案模式不适用于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1]2016年12月7日,商务部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6年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至2017年1月6日。
截至目前,2016年修订版尚未正式发布,现行有效的仍为2015年修订版。
2. 《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2015年1月19日,商务部公布《外国
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至2015年2月17日。
征求意见稿中,重构了我国外资法律体系,取消现行对外商投资的逐案审批体制,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方式,纳入外国投资者实际控制人认定、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等重要制度。
截至目前,尚未有进一步立法动向。
3. 自贸区以特别开放措施和负面清单相结合[2]上海自贸区自2013年9月成立以来采取的是特别开放措施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
2016年7月1日,国务院在自贸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18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4件国务院文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等4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
[3](1) 特别开放措施上海自贸区的特别开放措施主要体现在54项开放措施、2016年国务院在四大自贸区暂时调整外资准入限制[4]以及在医疗、教育和增值电信领域的单行法规[5]。
其中,前述54项开放措施包括2013年推出的23项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以及2014年发布的31项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并且也适用于上海自贸区扩展区域。
我们理解,制定特别开放措施是以期探索高标准的国际投资协议中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在外资管理领域的
适用。
(2) 负面清单上海自贸区于扩展区域之前相继推出2013年和2014年负面清单,2013年版的负面清单有190项限制措施,2014年版的负面清单减少到139项限制措施。
2015年上海自贸区扩区,扩展区域之后与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共同适用2015年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模式开创了外资管理的新模式,我们理解同样是为了探索高标准的国际投资协议中通用的管理模式,并为中美BIT谈判中的负面清单提供实验样本。
二、吸引外资20条出台背景及影响1. 上海自贸区及扩展区域政策复制推广至全国范围一方面,上海自贸区的主要目的是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其他自贸区乃至全国范围内推行。
基于上海自贸区有别于其他自贸区的功能定位,上海自贸区在金融服务、专业服务等服务业领域充当先行探索的角色。
根据我们对外资开放措施的梳理(具体见文末附表),此次吸引外资20条重点提及了金融服务领域,即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
另一方面,吸引外资20条仅为框架性文件,提及将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相关具体举措还有待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由于上海自贸区单行法规的存在,我们理解在医疗、教育和增值电信等领域,上海自贸区的政策优势仍然明显。
2. 吸引外资20条中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自贸区政策如何衔接吸引外资20条中,第15条提及“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以往的经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税收优惠政策。
此次措
施能否重启地方政府权限内的税收优惠,还有待观察。
自贸区主要实行制度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较少。
对于自贸区如何适用招商引资政策,与原有政策进行衔接,有待出台具体措施与进一步探索。
3. 《外国投资法》的推进2015年年初,《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重构了我国外资法律体系。
我们理解,此次发布的吸引外资20条,给出了进一步提升利用外资的积极信号,是否会加快推进《外国投资法》的立法进程,我们将对此持续关注。
4. 促进中美BIT以及中欧BIT谈判如前所述,自贸区负面清单是为中美BIT谈判提供负面清单实验样本。
目前,中美BIT谈判已进入最后窗口期,于2016年11月已进行31轮谈判。
中美双方对文本和负面清单进行了深入磋商,目前还未达成一致共识。
我们理解,积极利用外资,放开外资准入限制,有助于中美双方对负面清单达成共识。
而中美BIT谈判的完成,也将有助于推进中欧BIT谈判。
[1] 参见本微信公众号往期发布的《自贸区外资企业新设及变更备案模式获复制推广》一文。
[2] 参见本微信公众号往期发布的《上海自贸区聚焦服务业,外资准入开放仍具相对优势》一文。
[3] 参见本微信公众号往期发布的《四大自贸区继续放宽外资准入限制》一文。
[4] 参见《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发〔2016〕41号)[5] 参
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合作经营性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附:外商投资开放措施梳理(服务业)上海自贸区54项开放措施[1]及扩大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2016年国务院调整自贸区相关法律法规之内容[2]服务业(一)金融服务1.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以及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在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
2.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
3.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
4.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5.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5.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
服务业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
2016年无新增内容。
服务业(二)商贸服务1.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2.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资企业经营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如涉及突破行政法规,须国务院批准同意。
3.取消对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认证公司的限制,取消对投资方的资质要求。
无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特殊要求(适用于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上海自贸区扩展区域)。
服务业(三)专业服务1.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
2.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
3.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合资者可以拥有不超过70%的股权,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
4.允许在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5.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和外国(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
6.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由30万美元降低至12.5万美元。
7.对试验区内为上海市提供服务的外资工程设计(不包括工程勘探)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
8.对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企业承揽上海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台湾地区除外)。
(适用于四大自贸区)服务业(四)文化服务1.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
经纪机构,为上海市提供服务。
2.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在试验区内提供服务。
无2016年无新增内容。
服务业(五)社会服务1.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
2.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
3.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
2016年无新增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