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
重点普及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

重点普及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外商投资法基础知识点

外商投资法基础知识点什么是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是指一国制定的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保护外国投资者在该国的投资活动,提供一个公平、透明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
外商投资法通常包含了外商投资的准入条件、投资保护、投资促进、纠纷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外商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外商投资法通常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平等待遇:外国投资者在正常合法的范围内享受与本国投资者一样的待遇。
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不应受到歧视,应享有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权益和权利。
2.公平竞争:外商投资法要求对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一视同仁,不得限制或禁止外国投资者参与本国市场的公平竞争。
3.可预测性:外商投资法应提供一个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使外国投资者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投资。
4.投资保护:外商投资法应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知识产权和合同权利等。
外商投资法的核心内容外商投资法的核心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准入条件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进入本国市场的条件和程序。
这些条件和程序可能涉及投资额度、投资领域、行政审批等。
投资保护外商投资法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如知识产权保护、财产权保护、合同权益保护等。
这些保护措施旨在减少外国投资者的风险,增加他们对投资的信心。
投资促进外商投资法通常包含了一系列的投资促进政策,以吸引外国投资者来投资。
这些政策可能包括税收优惠、补贴、土地使用权等。
纠纷解决外商投资法通常规定了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政府或本国投资者之间纠纷解决的机制和程序。
这些机制和程序旨在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
外商投资法的国际化趋势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投资的增加,外商投资法也逐渐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
许多国家加入了国际投资协定,与其他国家签署双边或多边的投资保护协定。
这些协定旨在进一步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
同时,一些国际组织也制定了一些关于外商投资的指导原则和规范,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国际投资协定的模型法》等。
经济法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调整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所产生的 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8年4月13日七 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法》,该法于2000年10月31日经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作了修正,本法 及其他具体法规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法律 依据。
2.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 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 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其人员由合 营企业董事会聘请或任命。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 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 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 的商业竞争。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 方式
(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 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 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 务承担责任。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 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有关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三、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管理机构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 联营式合作企业 (二)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制 联合管理制 委托管理制
四、合作企业的出资、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 及投资回收
(一)合作企业的出资 (二)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比例 (三)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 (四)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主要包括1979年7月1日 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过1990年和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法》(简称《合营企业法》),1983年9月20日国 务院公布并经1986年、1987年和2001年三次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简称《实施条例》)及其他关于合营企业的法律 法规。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商法(第四章)第1页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本章主要法律规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外资企业法》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
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以合营协议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
3.外资企业。
(略)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4.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5.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投资人由上可知,法律对“外国合营者”没有身份限制;而“中国合营者”只能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不包含“个人”。
(二)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设立登记机关1.审批机关。
外商投资企业法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由中外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申请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 3.注册登记
பைடு நூலகம்
–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1.现金 –2.实物 –3.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4.场地使用权 –5.其他财产权利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为合作企业。是指 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 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据中国的法律 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 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产品或收益、分担 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灵活 性
外资企业的特征 (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2)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是中国企业法人。 (3)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 (一)外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 (二)外资企业设立的程序
1.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可选择性
–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由中方合作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3.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针对外国投资企业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旨在保护外商的投资权益,提升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促进国际间经济合作与交流。
法规框架外商投资企业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法规框架:《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以下对这三个方面进行简述。
《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是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础,于2019年3月15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规共计七章五十条。
重点包括外商投资保护、市场准入、投资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方面。
其中,外商投资保护是本法的核心内容。
该法规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经营、转让和退出等方面的权益和保护措施。
例如,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与国内投资者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得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因国籍、股份比例等因素造成不公平待遇。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安全审查、税收、非现场执法等方面也享有相应保障。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备案管理、报告事项等内容进行规定。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情况、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股权变更、投资范围变更、工商信息变更等都需要及时更新登记备案。
同时,该法规也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的管理办法,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告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情况、国家安全相关情况等。
《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则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的规定,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按时履行年度报告的管理义务。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投资状况报告、公司财务报告、国家安全和涉外法律法规合规情况报告等。
其中,国家安全和涉外法律法规合规情况的年度报告更具有针对性和实质性。
法规实践外商投资企业法规的实践中,有一些关键的问题和热点需我们关注。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全文(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济济合作和技术沟通,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爱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需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进展,并且采纳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爱护。
外资企业必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别状况下,依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赐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济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打算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录用营业执照。
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八条物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九条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外资企业分力,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方案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供应必要的活动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框架体系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框架体系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规范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经营的法律,是中国政府在改革开放以来针对外商投资实施的主要法律。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框架体系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程序和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同时必须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选择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等企业形式,但需要遵守中国有关注册程序、资金、股权结构、注册场所等方面的规定。
二、合同与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时需要签订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
投资协议是指外商和中国企业之间的协议,明确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外商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章程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内部规则,是企业运营的基础。
该章程应包括企业的股权结构、经营范围、财务管理、法律规定等内容。
三、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商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
同时,还需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和投资协议开展经营活动,保护投资方和劳动者的权益。
在经营管理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产权、合同、税收、劳资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四、监管与保护中国政府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运营中给予了监管与保护。
一方面,中国政府通过税收、外汇管理、市场准入、商标专利等方面的政策促进了外商投资。
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建立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机构以确保企业的合法运营。
同时,中国法律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合同权益、产权、劳动权益等各方面权益,确保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总之,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框架体系包括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合同与章程、经营管理和监管与保护四个方面,这些方面的规定保护了外商投资者的权益,同时为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稳健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性质、有关出资的法律规定1、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以及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2、教学重点与难点3、计划课时数2 课时外商投资企业经济法一、概念二、种类: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外资企业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三、法律特征1) 是依照我国法律,经审查批准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2) 是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外国投资者单独设立的企业;3) 是外国投资者以私人直接投资的方式设立的企业.第一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经济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公担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合营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特点1)是股权式合营企业2)是中国法人企业3)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4)是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法【知识贴花】合资企业与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1、注册资本区别:1) 概念:认缴/实缴2) 变动:只增不减/可增可减2、出资比例:合资企业外方最低25%,特殊可低于25%3、投资总额区别:合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信贷资本4、组织机构区别:董事会制/股东会制经济法三、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1、自有资本2、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额总和3、企业分配利润的基础和承担风险责任的依据四、投资总额1、概念:合营企业各方按照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包括注册资本和信贷资本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的法律规定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l /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经济法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五、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但对最高出资比例未作限定;六、出资期限的规定:一次性缴纳(6个月)和分期缴纳的(首期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3个月缴清)总期限: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2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经济法七、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转让八、中外合资企业的出资方式1、现金(货币)外国投资者的货币出资必须是可兑换的外币,以人民币出资仅限于外商从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
中外投资者可以用自有的或以自己的名义借贷的货币出资,但不得用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取得的贷款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或权益为其出资作担保,防止将本应由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外商投资企业,损害企业或投资他方的利益。
2、实物(1)实物出资的权利担保。
中外投资者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是自己拥有所有权并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任何一方不得用以企业的名义租赁设备或财产出资,或者用自己以外的他人财产作实物出资,也不得以企业或投资他方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投资者作为出资的实物必须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如商标权、专利权等。
经济法(2)条件:为合营企业生产必不可少;价格不能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
(3)对实物出资要进行评估作价,要防止有叵测之心的外国投资者的诈欺行为,防止外商以落后充先进,以旧充新。
3、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1)工业产权或专利技术的权利担保。
用以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且处于有效状态,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投资者应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臵权的有效证明,投资者不得用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出资。
(2)条件: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能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
(3)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经济法4、土地使用权九、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机构1、董事会(1)名额(2)比例(3)任期(4)表决方式2、经营管理机构十二、合营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十一、合营企业的期限(4)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十、合营各方投资额转让(1)经合营他方同意(2)由董事会会议通过(3)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案例】请指出不合法之处经济法1997年11月,河南某工业公司与日本某有限责任公司商议成立一家中日合资企业,日方先提出了合资企业的协议草案。
草案中有下列条款:第2条: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5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
外方出资100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和工业产权出资,其中工业产权作价为80万元人民币……第6条:双方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付出资。
第一期出资必须在3个月内缴纳,并且不能少于认缴出资额的15%。
第7条:双方都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或向第三者转让出资,转让出资协议经双方签字即生效。
第11条:公司设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执行机构。
〃第18条:本合同发生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日本国法律。
经济法第二节中外合作企业法三、中外合作企业的法律地位一、中外合作企业的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简称外国合作者),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合作者),依照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基础共同经营的企业。
二、中外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1、是契约式合营企业2、双方合作方式和条件灵活多样3、是中国法人或非法人企业1、是中国国籍的企业2、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企业经济法五、企业设立的审批程序四、合作合同的主要内容1、可以折算成货币,也可以不折算成货币2、可以折成股本,也可以不折成股本3、可以作为分担盈亏条件,也可以不作为4、转让:经其他各方同意,并报批5、无比例要求6、分配方式:产品、利润(法人)7、特别约定:外国投资者先行收回投资8、比例不一定与出资比例一致9、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比例也可不一致1、企业设立的审批机关2、企业设立的审批具体程序经济法八、企业的期限和终止六、企业各方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劳务等七、企业的管理机构:1、法人型:董事会2、非法人型:联合管理机构3、委托管理制:登记九、企业各方争议的解决办法1、协商2、调解3、仲裁4、诉讼经济法十、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区别1、合同内容不同2、经营方式不同3、组织形式不同4、组织机构不同5、出资方式不同6、收益分配方式不同7、投资回收方式不同第三节外商独资企法第三节外商独资企业法经济法第三节外资企业法一、外商独资企业法的概念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1、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2)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独自投资独自经营、独自享有利润、独自承担风险和亏损(3)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三、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和审批与经济法四、外商独资企业管理的法律规定五、外商独资企业的司法管辖和法律保护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外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复习思考题】与经济法1、什么是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2、什么是中外合资企业?它有哪些法律特征?3、什么是投资总额相注册资本?法律对两者的比例有何规定?4、试述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5、法律对中外合资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有何规定?6、什么是中外合作企业?它有哪些法律特征?7、中外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有何有区别?8、什么是外商独资企业?它有什么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