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俄罗斯联邦(1991)投资的法律规定
俄联邦外资进入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程序法

俄联邦外资进入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程序法2008-05-21 02:42 文章来源:国家杜马文章类型:编译内容分类:政策国家杜马2008年4月2日通过联邦委员会2008年4月16日批准第一条本联邦法之目的为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通过本联邦法限制外国投资者及有外国投资者参与的团体(以下称团体)获得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组织的注册资本和(或)进行可使其对上述商业组织实施控制的交易。
第二条本联邦法调节之关系及适用范围1.本联邦法调节外国投资者或团体获得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的注册资本及进行能够使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对该类商业组织进行控制的交易的所产生相关关系。
2.外国、国际组织及其控制的组织,包括在俄联邦领土内建立的组织无权进行使其能控制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组织的交易。
3.外国、国际组织或其控制的组织进行能使外国、国际组织或其控制的组织有权直接或间接掌握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组织注册资本超过总投票数25%,或其他有可阻碍此类商业组织管理机构决定的股票(份额);或者有权直接或间接掌握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在联邦级矿产地进行地质矿产资源研究和(或)勘探、开采(以下称利用联邦级矿产地)的商业组织超过5%股票(份额)的交易都需依据本联邦法规定获得初步同意。
4.外国、国际组织或其控制的组织获得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组织的控制由本联邦法第五条相应条款确定。
5.本联邦法条款对在俄联邦境外完成或签署,可造成本条1-3款规定之后果的交易及合约同样适用。
6.本联邦法不适用于由其它联邦法,或俄联邦已加入国际条约所调节之关系。
俄联邦同外国军事技术合作领域的外国投资产生之关系由俄联邦有关军事技术合作法律调节。
7.本联邦法除本条第3款外之条款,用于规范外资进入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商业组织。
如俄联邦在此类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和利用联邦级矿产地的商业组织注册资本中所占股份(投资)超过总投票权50%,或俄联邦直接或间接掌握超过50%投票权,则外资对其投资不适用本联邦法。
俄罗斯吸引外商投资的相关政策

俄罗斯吸引外商投资的相关政策俄吸引外资的基本原则目前,俄罗斯为吸引外资而采取的措施多是减少对外国投资者经营活动的限制,使外国投资者逐步享受到接近或等同于俄本国投资者的待遇,同时从总体上改善国内投资环境,使国内外投资者在相同的政策条件下竞争。
简而言之,就是强调使外国投资者享受“国民待遇”。
《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1999年7月9日颁布,2002年3月和7月及2003年12月进行多次修改。
该法明确声称:外国投资者的经营活动受俄国家法律保护,在俄可以从事任何合法的投资活动,有权购买有价证券、自然资源、房屋、建筑物,以及其他不动产,参与俄私有化进程,并享有法律提供的各种优惠;俄政府保障外资重点项目在投资期内免受政策法令变更的影响;外国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可以向第三方转让;其财产不被非法没收、征用和国有化,因特殊原因发生上述情况,俄政府必须给予赔偿;外国投资者依法纳税后,可以自由支配其收入 (利润、股息、利息等),包括将收入汇出境外;外国投资者在俄境内发生争议和诉讼时将得到公正待遇;其有权将投资带入的资产、资料带出俄境。
俄吸引外资的产业和地区政策长期以来,俄吸引外资乏力,流入的外资也多集中于证券投资,属于以短期赢利为目的的金融投机游资,来去匆匆,对俄经济发展并无多大益处。
为此,俄制定的新版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该法不适用于银行、金融、保险等领域,外商投资于该领域受专门法律制约,以此来规范国外资本的流向,试图将外资吸引到实际生产领域。
俄罗斯是联邦制国家,实行多级分权管理。
依据俄罗斯法律,为发展当地的主导产业和欠发达产业,各个州区政府有权根据自身区域特点,制定本地优先投资项目。
但由于其地大物博,区域差别巨大,因而各地区重点发展的优先领域和引资项目也千差万别,缺乏统一性。
目前,俄罗斯参照其他国家的引资经验,在境内设立一定数量的经济特区,但以联邦立法形式加以管理的经济特区只有两个:加里宁格勒经济特区和马加丹经济特区。
俄罗斯有关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

俄罗斯有关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发布日期:2009-8-6 9:44:46对外贸易的管理规定贸易主管部门俄罗斯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经济发展部、工业与贸易部、农业部、联邦海关署等。
经济发展部、工业与贸易部主要职责是制定对外贸易政策和管理对外贸易,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进出口的外汇业务,制定出口检验制度,审批有关对外贸易的协定或公约等。
海关总署执行俄罗斯政府的对外贸易管理政策,办理关税业务和报关业务等。
贸易管理法律体系在俄罗斯,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俄罗斯联邦《对外贸易活动国家调节原则法》、《对外贸易活动国家调节法》、《俄联邦海关法典》、《海关税则法》、《技术调节法》、《关于针对进口商品的特殊保障、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联邦法》、《外汇调节与监督法》、《在对外贸易中保护国家经济利益措施法》等。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自1991 年起,俄罗斯对外贸管理体制进行了彻底改革,取消了垄断性外贸管理体制,所有在俄境内注册的企业均有权从事对外经济活动,包括中介业务。
除部分商品受许可证、配额等限制外,绝大部分商品已放开经营。
【进口管理】1.配额管理。
俄罗斯对食用酒精、伏特加酒、烈性炸药、爆炸品、爆炸器材、烟火制品、原糖等实行进口配额管理。
2.许可证管理。
对两大类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
第一类属于特殊商品,包括化学杀虫剂、工业废料和译密码设备。
第二类属于需要按俄总统和政府规定的特殊程序进口的商品、技术和科技信息,包括武器弹药、核材料、放射性原料、贵金属、宝石、麻醉剂、镇定剂、两用材料和技术、可用于制造武器装备的个别原材料和设备等。
3.产品标识和认证。
俄罗斯境内禁止销售无俄文说明的进口商品。
对酒类制品、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设备等产品,禁止销售无防伪标志及统计信息条的产品。
对化学生物制剂、放射性物质、生产废料以及部分初次进口到俄罗斯的产品,尤其是食品,需在进口前进行国家注册;工业、农业和民用建筑等用途的进口产品需具备卫生防疫鉴定。
俄罗斯投资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寻求海外市场。
俄罗斯作为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和投资目的地,吸引了众多中国企业前往投资。
然而,由于两国法律体系的差异,企业在俄罗斯投资过程中往往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以某中资企业在俄罗斯投资的法律分析案例为切入点,探讨俄罗斯投资法律环境及相关风险。
二、案例概述某中资企业(以下简称“中方企业”)是一家专业从事石油化工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2015年,中方企业看准俄罗斯市场潜力,决定在俄罗斯某地设立分公司,从事石油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在投资过程中,中方企业面临诸多法律问题,以下为案例概述:1. 投资合同签订中方企业与俄罗斯当地企业(以下简称“俄方企业”)签订了一份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中方企业在俄方企业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投资建设生产基地。
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比例、项目进度、利润分配等。
2. 项目审批与许可证办理根据俄罗斯相关法律规定,中方企业在俄罗斯投资建设生产基地需取得相应项目审批和许可证。
在办理过程中,中方企业遇到了以下问题:(1)项目审批流程复杂,审批时间较长;(2)许可证办理条件严格,涉及环保、安全等多个方面;(3)俄方企业在许可证办理过程中存在拖延现象。
3. 劳动力招聘与管理中方企业在俄罗斯招聘当地员工时,遇到了以下法律问题:(1)俄罗斯劳动法规定,企业需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2)俄罗斯劳动法对工作时间、加班费、解雇条件等方面有严格规定;(3)中方企业在招聘和管理员工过程中,需遵守俄罗斯相关法律法规。
4. 税收政策与税务筹划俄罗斯税收政策复杂,中方企业在投资过程中需关注以下问题:(1)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税率较高;(2)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严格,企业需符合特定条件才能享受;(3)税务筹划需考虑汇率风险、税务合规等因素。
三、法律分析1. 投资合同签订在签订投资合同时,中方企业应注重以下法律问题:(1)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争议;(2)合同条款应符合俄罗斯相关法律规定;(3)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关于俄罗斯联邦(1991)投资的法律规定

【法规名称】关于俄罗斯联邦(1991)投资的法律规定【颁布部门】【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关于俄罗斯联邦(1991)投资的法律规定本法律明确规定了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投资的法律和经济基础,对外面向于吸引外资,以及国外物质和经济物质、经济资源、外国先进科技生产工艺、管理经验等在俄罗斯联邦国民经济方面的有效应用。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本法律的所有规定对所有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都具有法律效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应是外国法人,其中包括:所有公司、商行、企业、组织或者根据所在国法律规定建立并具有全权实行投资的协会。
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在国外有固定住处,并且符合既可以在该国又可以在苏联从事经济贸易活动的条件的苏联公民。
外国政府。
国际组织。
第二条:外国投资外国投资应是所有外国投资者为了获得利润(收入)而投入到企业或其他形式的实体中的财产和知识产权的所有形式。
第三条:外国投资的实行外国投资者有权利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实行投资,需要通过以下途径:向与俄罗斯联邦或其他联邦共和国的法人和公民共同创建的企业里投入股份。
创建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企业,以及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
获得企业、综合财产、楼房、建筑、企业参股份额、股份、股票、公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以及按照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规定可以属于外国投资者的其他财产。
获得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获得其他财产权。
不违反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的规定来实行外国投资的其他活动,包括提供借款,贷款,产业和财产权。
外国投资者利用苏联外汇进行投资要以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条款为条件。
第四条:外国投资实体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投资可以投入到所有不违反有关投资法律规定的实体,它们包括:国民经济所有领域里被重新建立及现代化的基础资金和流动资金。
有价证券。
有一定用途的资金投入。
科学技术产品。
专利权。
财产权。
第五条: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的法律调整本法律以及其他俄联邦境内的现行法律条款和国际条约对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投资关系进行调整。
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

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1995年11月24日国家杜马通过(1996年6月13日第65号、1999年5月24日第101号、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联邦法适用范围1.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本联邦法规定股份公司的创建、重组和解散程序,规定股份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股东的权利和利益(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附注:涉及维护国家作为所有者和股东的股东权的问题和保障国家利益的问题,参见1996年8月18日第1210号俄罗斯联邦总统令。
)2.本联邦法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境内已创建和将要创建的所有股份公司,如果本联邦法和其他联邦法律无另行规定。
3.银行、投资、保险业的股份公司在创建、重组、解散、法律地位等方面的特点由联邦法规定(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4.在根据1991年12月27日第323号俄罗斯联邦《关于俄罗斯联邦实行土地改革紧急措施》的总统令重组的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和其他农业企业的基础上创建的股份公司、农户(农场主)私营经济、为农业生产者服务的企业、物资供应企业、技术维修企业、农业化学企业、林场、跨单位建筑组织、农业动力企业、育种站、亚麻厂、蔬菜加工企业所构建的股份公司的创建、重组、法律地位的特点由联邦法规定(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5.在国有和市政企业私有化时创建的股份公司的特点由联邦法以及俄罗斯联邦其他关于国有和市政企业私有化法律文件规定。
对于在国有和市政企业私有化时创建的、25%以上的股票固定为国家或市政所有的股份公司或是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市政机构使用特别权利(“黄金股”)参与管理的股份公司,其法律地位的特点由有关国有和市政企业私有化的联邦法规定(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在国有和市政企业私有化时创建的股份公司的法律地位的特点,从私有化决议通过之时至国家或市政机构将其所属股票的75%让与这一股份公司之时有效,但不能超过该企业私有化计划所规定的私有化的最后期限。
俄罗斯联邦外商投资法

俄罗斯联邦外商投资法俄罗斯联邦外商投资法本法是外商在俄联邦领土内投资的法律和经济依据,其宗旨是吸收国外的物质及财力资源,引进先进工艺技术以及管理经验,有效地用于俄联邦的国民经济建设。
本法条款在俄联邦境内对所有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均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1条外国投资者以下人士和单位可以在俄联邦投资:外国法人,其中包括任何一家依照所在国法律成立的有投资权的公司、企业、组织、社团;国籍所属国或定居国进行过营业注册的外国公民、无国籍者以及在国外获定居权的苏联公民;国际组织。
第2条外国投资外国投资者以盈利为目的而向企业各项业务投入的各种有价值的物力和智力都属于外资。
第3条外国投资实施办法外商有权通过以下途径在俄联邦境内投资;合股加入同俄联邦及其他加盟共和国的法人和公民合办的企业;建立外商的独资企业以及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购买企业、全套设施、楼房、设备、企业的合股金、股份、股票、债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也可购买依据俄联邦现行法律属于外商的其他资产:购买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权;购买其他产权;从事其他一些未被俄联邦境内现行法律禁止的投资业务,如提供借款、信贷、资产及资产权;外商还可依据俄联邦现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及手续利用苏币投资。
第4条外商投资项目外商可在俄联邦境内对任何未被法律禁止的投资项目投资。
如:对国民经济各领域范围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实行重建和现代化;有价证券;专项储蓄;科技产品;知识产权;资产权。
第5条对外商在俄联邦投资问题的法律解决凡涉及外商在俄联邦投资的问题,均可按本法及俄联邦现行的其他法律文件和国际协定加以解决。
如果俄联邦现行的国际协定中规定的条款与俄联邦现行法律文件不同,则采用国际协定的条款。
第二章国家对保护外商投资的保证第6条对外商投资的法律制度在俄联邦领土内的外资充分享有本法及其他俄联邦现行法律文件和国际协定承诺的绝对法律保护。
对外商投资的法律制度,除本法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其优惠程度不应少于对俄联邦公民及法人的资产、产权及投资的法律制度。
俄罗斯联邦及部分联邦主体的投资环境政策及法规介绍

俄罗斯联邦及部分联邦主体的投资环境政策及法规介绍为了落实中俄两国总理在第九次定期会晤时达成的共识,促进中俄投资合作,根据中国驻俄使馆经济组、俄罗斯驻华商务代表处和有关单位提供的资料,现将俄罗斯联邦及部分联邦主体的投资环境、政策及一些投资项目,介绍如下:一俄罗斯联邦(一)俄联邦投资环境俄罗斯市场容量大,市场竞争水平低;自然资源丰富,原料和燃料价格比较便宜;工业基础雄厚,军工及高科技优势明显;俄人口整体文化素质较高,拥有专业技术熟练而又相对廉价的劳动力资源,所以,俄罗斯是一个潜力巨大的投资市场。
2004年,外国对俄累计投资额为405.09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94.20亿美元,证券投资3.33亿美元,其他投资307.56亿美元。
目前外国对俄投资的主要领域是工业、交通和通讯业、商业和公共餐饮业,其中工业部门外国投资的重点是燃料工业、食品工业、冶金工业、机械制造和金属加工工业。
俄罗斯从事吸引外资工作的政府和民间中介机构:(1)俄联邦政府投资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于1994年,主要由在俄有大型投资计划的外国公司组成,隶属于俄联邦政府,其主要职能是促进俄利用和吸引外资,就此进行定期讨论分析并提出咨询建议,为俄政府在吸引外资政策的确定和调整方面出谋划策,提供决策参考。
目前委员会共有25个成员,下设8个工作小组,包括完善投资环境小组、完善税收制度小组、完善银行系统的组织工作及证券市场小组、完善能源动力立法小组、完善商品进出口海关手续小组、消除俄出口贸易壁垒和非贸易壁垒小组、建立俄罗斯投资保险体系小组、俄罗斯地区小组。
(2)俄联邦政府外国投资促进中心--该中心隶属俄经济发展和贸易部,为法人实体,属非商业性组织。
其主要宗旨是向外国投资者和俄罗斯企业提供有效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在投资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向外国投资者和俄罗斯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为联邦和地方的投资规划和项目进行国际性招商;─制定和实施以改进俄罗斯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形象为目标的宣传和信息战略;─向联邦政府机构提供有关外国投资信息;─协助俄罗斯企业、外国公司和商界人士寻找投资机会和具体的合作伙伴;─就如何改善俄罗斯的投资环境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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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关于俄罗斯联邦(1991)投资的法律规定【颁布部门】【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关于俄罗斯联邦(1991)投资的法律规定本法律明确规定了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投资的法律和经济基础,对外面向于吸引外资,以及国外物质和经济物质、经济资源、外国先进科技生产工艺、管理经验等在俄罗斯联邦国民经济方面的有效应用。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本法律的所有规定对所有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都具有法律效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应是外国法人,其中包括:所有公司、商行、企业、组织或者根据所在国法律规定建立并具有全权实行投资的协会。
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在国外有固定住处,并且符合既可以在该国又可以在苏联从事经济贸易活动的条件的苏联公民。
外国政府。
国际组织。
第二条:外国投资外国投资应是所有外国投资者为了获得利润(收入)而投入到企业或其他形式的实体中的财产和知识产权的所有形式。
第三条:外国投资的实行外国投资者有权利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实行投资,需要通过以下途径:向与俄罗斯联邦或其他联邦共和国的法人和公民共同创建的企业里投入股份。
创建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企业,以及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
获得企业、综合财产、楼房、建筑、企业参股份额、股份、股票、公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以及按照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规定可以属于外国投资者的其他财产。
获得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获得其他财产权。
不违反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的规定来实行外国投资的其他活动,包括提供借款,贷款,产业和财产权。
外国投资者利用苏联外汇进行投资要以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条款为条件。
第四条:外国投资实体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投资可以投入到所有不违反有关投资法律规定的实体,它们包括:国民经济所有领域里被重新建立及现代化的基础资金和流动资金。
有价证券。
有一定用途的资金投入。
科学技术产品。
专利权。
财产权。
第五条: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的法律调整本法律以及其他俄联邦境内的现行法律条款和国际条约对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投资关系进行调整。
如果作用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国际条约中规定了其他不属于俄联邦现行法律条文中的规定,则应该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活动。
第二章保护外国投资的国家担保第六条: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投资享有全面且无条件的法律保护,受到本法律、其他法律条款和国际公约的保障。
经过本法律的重新审查,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以及外国投资活动的实现不可能比俄联邦法人和公民的财产,产权和投资活动获得的利益要少。
第七条:保证不被强制取消以及不受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干扰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联邦的投资不应当国有化,也不能被征用或没收,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当这些措施用于社会利益,或者用很快的具有等价的效果来偿付对外国投资者的国有化和征用,解决国有化问题由俄罗斯联邦最高联盟负责,解决征用和没收问题,应以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规定的条文为基础。
解决国家管理机关《关于禁止外国投资问题》可以向俄罗斯联邦法院提出,外国投资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包括由于与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中对俄联邦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有关规定相矛盾,以及这些机关和官员对法律中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和外国企业投资方面的义务的不正确实行而给外国投资者造成损失,包括损失的利益。
第八条:对外国投资者的损失赔偿和弥补当投资被国有化或者征用已经或即将成为事实,应该支付给外国投资者一定的赔偿,其价值应当与被国有化或被直接征收的实际价值相符合,应当没有任何拖延地按照最初投资所用的外汇,或者外国投资者所利用的任何其他外汇支付赔偿,支付时应根据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的税法加算利息。
本法律第二项第七条规定,对外国投资者补偿损失,包括减少的利益,由上面提到过的许可机关执行。
第九条:解决纠纷的程序投资纠纷,其中包括关于赔偿的规模、条件或者程序等问题的纠纷,由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或者俄罗斯联邦商业仲裁法庭来解决,前提是俄联邦境内现行国际条约没有其他相冲突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和投资企业同俄罗斯联邦国家机关,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俄联邦法人之间的纠纷,外国投资者和企业之间就与它们的经济活动相关的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以及外资企业的员工和企业家之间的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应该由俄罗斯联邦法院审核,或者根据双方协议由仲裁法庭裁决,或者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由经济纠纷审查机关解决。
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国际条约可以规定采取国际途径解决由于在俄罗斯境内实行对外投资而产生的纠纷。
第十条:对于外国投资汇款支付的保障保证外国投资者在支付了相应的税款和其他征收的款项之后,可以无任何阻碍地收到投资所在国家的汇款,如果这些款项是以外汇的形式支付,则包括:--投资收入,同时包括利润、利润股份,股息,允许的酬劳百分比,技术援助和技术管理的支付以及其他奖励的形式。
--按照货币要求和合同规定具有经济价值,要求所支付的金额。
--投资者由于投资项的部分或全部撤销以及出售投资所得到的金额。
--根据本法律第八条的规定而得到的补偿。
第十一条:保证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用苏联汇率支付本法律第十条规定的付款方式和外国投资在俄罗斯联邦及其他加盟共和国境内以联邦汇率为准获得的款项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根据俄联邦现行法律进行投资和使用。
为了以卢布形式的资金得以保值,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银行里留有活期和定期的户头,该银行应该拥有俄联邦中央银行相应的许可证,无权按国外指定的账户汇款。
外国投资者可以使用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规定的在国内外汇牌价市场上能够兑换外汇的卢布。
对于生产具有重大国民经济意义的进口替代产品的外资企业,它们得到俄罗斯联邦对外经济联络部,俄联邦部长会议和俄联邦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的肯定,可以相应地依靠俄罗斯联邦及其他加盟共和国的外汇基金,根据同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协议,按照双方同意的汇率以苏联外汇的形式支付利润,但此汇率不应高于在对外经贸业务中普遍使用的苏联国家银行的汇率。
第三章建立和撤销外资企业第十二条:外资企业的合法组织形式及类型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资企业以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股份公司和其他经济类型的公司和团体的形式建立和运作。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可以建立和运作如下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股份企业(合资企业)及其派生企业和分支机构;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企业及其派生企业和分支机构;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建立外资企业的程序建立外资企业可以通过政府机关,也可以由外国投资者获得原来不含外资的机关企业的股份或者全部。
建立外资企业应按照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宪法中对企业和企业活动,经济和社会团体的规定及本法律所规定的几点补充。
外国投资者在原本不含外资的企业中获得股份或者完全买下该企业,应该按照俄罗斯联邦境内宪法的规定来进行,并应参考本法律的几点补充。
第十四条:对外合资企业的规定对于实行大型建设及改造的外资企业,其建立应预先实行相应的检验,在必要的情况下,建立外资企业需要有相应的卫生--流行病检疫部门的鉴定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鉴定。
所有形式的检验书和许可证都应遵照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的规定按照共同的程序来进行办理。
对于外资企业,其生态环境的影响应该不止涉及一个俄罗斯联邦的加盟共和国,生态环境的检测应该由共同的监察委员会进行,该委员会由对此感兴趣的俄联邦加盟共和国相应机关在均等的基础上组成,在共同检察委员会鉴定的基础上,由俄罗斯联邦保护生态环境和开发自然资源国家委员会发放许可证。
第十五条:对外合资企业的成立文件成立的对外合资企业应该确定企业活动的对象和宗旨,成员的组成,建立基金条例的规模和程序,员工的股份规模,结构,管理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范围,做出决定的程序,要求统一意见的问题清单,停办企业的程序,除此之外,成立文件上还可以包括其他规定,并且不与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相矛盾,反对企业活动搞特殊化。
外资企业的投资金额由企业成员之间根据世界市场价格达成的一致来评估。
没有这种价格则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来确定价值,评估既可以用苏联本币来实现,也可以用折合成按苏联国家银行的卢布汇率来换算的外汇,该汇率应适用于对外经贸业务中。
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国家注册外资企业的国家注册由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或其他国家机关的全权代表批准。
外国投资超过1亿卢布的企业,应经过俄罗斯联邦部长会议同意由俄联邦财政部登记注册,俄罗斯联邦部长会议应该在向俄联邦财政部递交申请之后两个月之内表示同意或者向申请方阐明拒绝注册的理由。
外资企业在国家登记注册应具备以下证件:1)对于合资企业:创办人请求企业登记注册的书面申请;创建文件经公证证明无误的副本,一式两份;在法律规定条件下相应的鉴定证明;对于苏联法人代表--个人私有财产建立企业的决议经公证证明无误的副本或者其全权代表机关的副本,以及对于每个成为苏联法人的合作企业参预者来说,经公证证明无误的成立文件副本;外国投资者有支付能力的证明,并且要告之其所委托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借贷机关(用俄语准确地翻译过来);贸易清单的发单,包括企业所在国、其他投资者根据自己所在国、国籍所在国和常住国的法律(用俄语准确地翻译过来)。
2)对于全部资金都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书面注册登记申请;企业成立的文件经公证证明无误的副本(一式两份);外国投资者有支付能力的证明,并且告之其所委托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借贷机构(用俄语准确地翻译过来);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国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清单的发票(用俄语准确地翻译过来);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所做出相应鉴定的证明书。
3)对于外资企业的分支和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为建立分支机构,请求予以登记注册,企业领导人签署的申请函;企业管理主管机关关于成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其摘录经公证证明无误的副本;企业成立分支的成立文件经公证证明无误的副本;对于外国法人--在投资国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清单或者根据其所在国法律证明其法律地位的等效证明(用俄语准确地翻译过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所作相应检验的鉴定书。
国家注册证应该同时也是已经登记过的外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成立的文件的补充和修改,或是其撤销的见证。
外资企业递交给登记机关的企业主管机关关于其成立文件加以修改和补充的决议经公证证明无误的副本,不得迟于其成立后30天。
在企业成立的文件中提出的修改和补充只能在登记后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外资企业登记注册期限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或者其他全权代表国家机关应该在外资企业提出登记注册申请之后21天之内予以注册或者告之申请人拒绝注册的原因。
被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要以固定的形式出示登记证明。
外资企业从登记之时起开始具有法人资格。
登记注册的消息由地方当局机关通知企业所在地。
许可经营的通告刊登在报刊上。
第十八条:拒绝给外资企业注册拒绝给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只可能是由于该企业的成立程序或者经营许可证违反了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