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俄罗斯联邦(1991)投资的法律规定

关于俄罗斯联邦(1991)投资的法律规定
关于俄罗斯联邦(1991)投资的法律规定

【法规名称】关于俄罗斯联邦(1991)投资的法律规定

【颁布部门】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关于俄罗斯联邦(1991)投资的法律规定

本法律明确规定了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投资的法律和经济基础,对外面向于吸引外资,以及国外物质和经济物质、经济资源、外国先进科技生产工艺、管理经验等在俄罗斯联邦国民经济方面的有效应用。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本法律的所有规定对所有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都具有法律效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应是外国法人,其中包括:所有公司、商行、企业、组织或者根据所在国法律规定建立并具有全权实行投资的协会。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在国外有固定住处,并且符合既可以在该国又可以在苏联从事经济贸易活动的条件的苏联公民。外国政府。国际组织。

第二条:外国投资

外国投资应是所有外国投资者为了获得利润(收入)而投入到企业或其他形式的实体中的财产和知识产权的所有形式。

第三条:外国投资的实行

外国投资者有权利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实行投资,需要通过以下途径:向与俄罗斯联邦或其他联

邦共和国的法人和公民共同创建的企业里投入股份。创建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企业,以及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获得企业、综合财产、楼房、建筑、企业参股份额、股份、股票、公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以及按照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规定可以属于外国投资者的其他财产。获得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权。获得其他财产权。不违反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的规定来实行外国投资的其他活动,包括提供借款,贷款,产业和财产权。外国投资者利用苏联外汇进行投资要以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条款为条件。

第四条:外国投资实体

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投资可以投入到所有不违反有关投资法律规定的实体,它们包括:国民经济所有领域里被重新建立及现代化的基础资金和流动资金。有价证券。有一定用途的资金投入。科学技术产品。专利权。财产权。

第五条: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的法律调整

本法律以及其他俄联邦境内的现行法律条款和国际条约对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投资关系进行调整。如果作用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国际条约中规定了其他不属于俄联邦现行法律条文中的规定,则应该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活动。

第二章保护外国投资的国家担保

第六条: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

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投资享有全面且无条件的法律保护,受到本法律、其他法律条款和国际公约的保障。经过本法律的重新审查,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以及外国投资活动的实现不可能比俄联邦法人和公民的财产,产权和投资活动获得的利益要少。

第七条:保证不被强制取消以及不受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干扰

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联邦的投资不应当国有化,也不能被征用或没收,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当这些措施用于社会利益,或者用很快的具有等价的效果来偿付对外国投资者的国有化和征用,解决国有化问题由俄罗斯联邦最高联盟负责,解决征用和没收问题,应以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规定的条文为基础。

解决国家管理机关《关于禁止外国投资问题》可以向俄罗斯联邦法院提出,外国投资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包括由于与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中对俄联邦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有关规定相矛盾,以及这些机关和官员对法律中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和外国企业投资方面的义务的不正确实行而给外国投资者造成损失,包括损失的利益。

第八条:对外国投资者的损失赔偿和弥补

当投资被国有化或者征用已经或即将成为事实,应该支付给外国投资者一定的赔偿,其价值应当与被国有化或被直接征收的实际价值相符合,应当没有任何拖延地按照最初投资所用的外汇,或者外国投资者所利用的任何其他外汇支付赔偿,支付时应根据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的税法加算利息。

本法律第二项第七条规定,对外国投资者补偿损失,包括减少的利益,由上面提到过的许可机关执行。

第九条:解决纠纷的程序

投资纠纷,其中包括关于赔偿的规模、条件或者程序等问题的纠纷,由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或者俄罗斯联邦商业仲裁法庭来解决,前提是俄联邦境内现行国际条约没有其他相冲突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和投资企业同俄罗斯联邦国家机关,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俄联邦法人之间的纠纷,外国投资者和企业之间就与它们的经济活动相关的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以及外资企业的员工和企业家之间的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应该由俄罗斯联邦法院审核,或者根据双方协议由仲裁法庭裁决,或者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由经济纠纷审查机关解决。

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国际条约可以规定采取国际途径解决由于在俄罗斯境内实行对外投资而产生的纠纷。

第十条:对于外国投资汇款支付的保障

保证外国投资者在支付了相应的税款和其他征收的款项之后,可以无任何阻碍地收到投资所在国家的汇款,如果这些款项是以外汇的形式支付,则包括:

--投资收入,同时包括利润、利润股份,股息,允许的酬劳百分比,技术援助和技术管理的支付以及其他奖励的形式。

--按照货币要求和合同规定具有经济价值,要求所支付的金额。

--投资者由于投资项的部分或全部撤销以及出售投资所得到的金额。

--根据本法律第八条的规定而得到的补偿。

第十一条:保证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用苏联汇率支付

本法律第十条规定的付款方式和外国投资在俄罗斯联邦及其他加盟共和国境内以联邦汇率为准获得的款项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根据俄联邦现行法律进行投资和使用。

为了以卢布形式的资金得以保值,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银行里留有活期和定期的户头,该银行应该拥有俄联邦中央银行相应的许可证,无权按国外指定的账户汇款。

外国投资者可以使用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规定的在国内外汇牌价市场上能够兑换外汇的卢布。

对于生产具有重大国民经济意义的进口替代产品的外资企业,它们得到俄罗斯联邦对外经济联络部,俄联邦部长会议和俄联邦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的肯定,可以相应地依靠俄罗斯联邦及其他加盟共和国的外汇基金,根据同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协议,按照双方同意的汇率以苏联外汇的形式支付利润,但此汇率不应高于在对外经贸业务中普遍使用的苏联国家银行的汇率。

第三章建立和撤销外资企业

第十二条:外资企业的合法组织形式及类型

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资企业以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股份公司和其他经济类型的公司和团体的形式建立和运作。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可以建立和运作如下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股份企业(合资企业)及其派生企业和分支机构;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企业及其派生企业和分支机构;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建立外资企业的程序

建立外资企业可以通过政府机关,也可以由外国投资者获得原来不含外资的机关企业的股份或者全部。

建立外资企业应按照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宪法中对企业和企业活动,经济和社会团体的规定及本法律所规定的几点补充。

外国投资者在原本不含外资的企业中获得股份或者完全买下该企业,应该按照俄罗斯联邦境内宪法的规定来进行,并应参考本法律的几点补充。

第十四条:对外合资企业的规定

对于实行大型建设及改造的外资企业,其建立应预先实行相应的检验,在必要的情况下,建立外资企业需要有相应的卫生--流行病检疫部门的鉴定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鉴定。所有形式的检验书和

许可证都应遵照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的规定按照共同的程序来进行办理。

对于外资企业,其生态环境的影响应该不止涉及一个俄罗斯联邦的加盟共和国,生态环境的检测应该由共同的监察委员会进行,该委员会由对此感兴趣的俄联邦加盟共和国相应机关在均等的基础上组成,在共同检察委员会鉴定的基础上,由俄罗斯联邦保护生态环境和开发自然资源国家委员会发放许可证。

第十五条:对外合资企业的成立文件

成立的对外合资企业应该确定企业活动的对象和宗旨,成员的组成,建立基金条例的规模和程序,员工的股份规模,结构,管理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范围,做出决定的程序,要求统一意见的问题清单,停办企业的程序,除此之外,成立文件上还可以包括其他规定,并且不与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相矛盾,反对企业活动搞特殊化。

外资企业的投资金额由企业成员之间根据世界市场价格达成的一致来评估。没有这种价格则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来确定价值,评估既可以用苏联本币来实现,也可以用折合成按苏联国家银行的卢布汇率来换算的外汇,该汇率应适用于对外经贸业务中。

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国家注册

外资企业的国家注册由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或其他国家机关的全权代表批准。外国投资超过1亿卢布的企业,应经过俄罗斯联邦部长会议同意由俄联邦财政部登记注册,俄罗斯联邦部长会议应该在向俄联邦财政部递交申请之后两个月之内表示同意或者向申请方阐明拒绝注册的理由。

外资企业在国家登记注册应具备以下证件:

1)对于合资企业:创办人请求企业登记注册的书面申请;创建文件经公证证明无误的副本,一式两份;在法律规定条件下相应的鉴定证明;对于苏联法人代表--个人私有财产建立企业的决议经公证证明无误的副本或者其全权代表机关的副本,以及对于每个成为苏联法人的合作企业参预者

来说,经公证证明无误的成立文件副本;外国投资者有支付能力的证明,并且要告之其所委托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借贷机关(用俄语准确地翻译过来);贸易清单的发单,包括企业所在国、其他投资者根据自己所在国、国籍所在国和常住国的法律(用俄语准确地翻译过来)。

2)对于全部资金都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书面注册登记申请;企业成立的文件经公证证明无误的副本(一式两份);外国投资者有支付能力的证明,并且告之其所委托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借贷机构(用俄语准确地翻译过来);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国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清单的发票(用俄语准确地翻译过来);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所做出相应鉴定的证明书。

3)对于外资企业的分支和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为建立分支机构,请求予以登记注册,企业领导人签署的申请函;企业管理主管机关关于成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其摘录经公证证明无误的副本;企业成立分支的成立文件经公证证明无误的副本;对于外国法人--在投资国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清单或者根据其所在国法律证明其法律地位的等效证明(用俄语准确地翻译过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所作相应检验的鉴定书。

国家注册证应该同时也是已经登记过的外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成立的文件的补充和修改,或是其撤销的见证。

外资企业递交给登记机关的企业主管机关关于其成立文件加以修改和补充的决议经公证证明无误的副本,不得迟于其成立后30天。在企业成立的文件中提出的修改和补充只能在登记后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外资企业登记注册期限

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或者其他全权代表国家机关应该在外资企业提出登记注册申请之后21天之内予以注册或者告之申请人拒绝注册的原因。被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要以固定的形式出示登记证明。外资企业从登记之时起开始具有法人资格。登记注册的消息由地方当局机关通知企业所在地。许可经营的通告刊登在报刊上。

第十八条:拒绝给外资企业注册

拒绝给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只可能是由于该企业的成立程序或者经营许可证违反了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拒绝注册可以去法院部门上诉。

第十九条:关闭外资企业

关闭外资企业应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上进行,为了建设合适的企业法律组织形式。在外资企业成立期满1年后仍然没有任何确凿的文件能证明每个组织者都交纳了不少于企业成立时注册的资金的50%,那么曾给该企业登记注册的机关应该承认其没有成功而做出撤销该企业的决定,这样的告示要发表在报刊上,撤销外资企业的登记由当初曾为其注册的机关负责,并以撤销委员会和消除差额证明机关的决定为基础,关于撤销的通告发表在报刊上。

第四章外资企业的活动类型和条件

第二十条:活动类型

外资企业可以采取任何符合企业章程所规定的活动类型,除了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所禁止的。与外资企业有价证券的运作相关的保险活动和中介活动地进行应当取得俄罗斯联邦财政部的许可证。在特许的基础上,俄罗斯联邦部长会议可以规定外资企业进行其他形式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的派生企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关

根据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联邦加盟共和国的现行法律及相应的外国国家法律,外资企业可以建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派生企业,以及俄联邦境内或国外的分支机构和代表人,同时也可以在一些国家经过一段时期的观察。

外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要按照外资企业规定的条例进行活动,它们有权在俄罗斯联邦的银行机关开账户。

第二十二条:在俄罗斯联邦市场上出售商品、劳动和服务的条件

外资企业可以以合同为依据确定在俄罗斯联邦市场上出售其生产的产品(劳动、服务)的条件,包括产品价格,以及从该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条件。外资企业要支付从俄罗斯联邦市场上得到的商品和服务,同时还要支付在俄联邦境内占用住房和非住房的租金,这些款项要按苏联本币来支付。

第二十三条:外资企业的联合及同盟

外资企业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结成同盟、协会、联合企业、地区间、区域性的和其他形式的联合,但不能与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反垄断法的规定相矛盾,并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其他条款规定的程序运作,在这种联合的框架下可以保证外资企业的外汇收支相抵。

第二十四条:海关税收

在外资企业成立文件中规定的期限内,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资金进入俄罗斯联邦外资企业的基金中的财产,以及预先规定的从事个人物质生产的财产都可以免于征收海关关税和上缴进口税。外资企业中的外国员工所带入俄联邦境内的财产是为了个人生活需要,可以免于征收海关税。

第二十五条:商品和服务的进口与出口

外国独资企业和基础资金中外资所占份额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合资企业,有权不用特许证而出口个人生产的产品和进口个人所需的产品,除了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国际公约规定的条件,外资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和进口个人所需的产品的程序由俄联邦部长会议确定,以及适合于世界实际的商品来源规则为基础。

第二十六条:外汇的收支平衡

所有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资企业各种形式的经济活动有关的外汇支出,包括汇给在国外的

外国投资者的利润份额,都应该依靠他们个人的外汇挽救办法得到保障,并且依靠其他法律允许渠道从以上业务中得到外汇,按照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的规定,由外资企业做出了固定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财产保险和风险

如果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没有其他的规定,那么外资企业的财产保险和风险可以酌情办理。

第二十八条:税收

外资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应该按照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的规定缴纳税款。对于在国民经济的优先领域和在个别地区的外资企业可以在税收方面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税收检查

外资企业金融和商业活动的税收检查由俄罗斯联邦机关负责。

第三十条: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

外资企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按照外国投资者所属国家的现行规定来进行。为了使预算和核算保持平衡,外资企业应该按照苏联国家银行在对外经济业务中采用的汇率把外汇换算成卢布。

第三十一条:债务担保

外资企业的财产可以用来作为其所有形式债务的担保,包括使用土地资源。该企业的楼房、建筑、设备及其他财产权都可以作为债务担保。

抵押持有者可以按照苏联本币或协商好价格的外汇,或把被抵押的财产或者财产权汇兑成现

金,同时也包括在拍卖会上,卖给俄罗斯联邦法人和公民,但要按照俄联邦现行法律的规定,也可能卖给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它们的公司。

第三十二条:知识所有权

外资企业知识所有权的保护和实现按照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

外资企业同自己的员工订立有关知识所有权的合同时,应与企业的合约规定的条件相符合,企业的营业执照、工业样板和商品标志应按照企业与员工签订的相应合同的规定来办理。该合同同时也使员工向企业出让获得营业执照的权利,并得到企业保证工人在物质、生产和社会方面应得到的权利。如果员工和外资企业之间没有签订这样的合同,则经营许可证要发给生产厂家、工业样板和商品标志的所有者。企业有权组织生产发明、工业模板或商品标志,在与拥有营业执照的生产方面签订的合同的条件下,外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给在国外属于它们生产发明和工业样板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包括辞职和开除问题,劳动和休息制度,劳动支付条件,保险和赔偿一系列在外资企业中的问题,这些问题应由集体合同和个人劳动合同(具体的)来共同调解。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相比,集体和个人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削弱企业员工的地位。

外国公民可以成为工人和职员中的一员,也可以在外资企业的管理机关任职,有关离职,劳动和休息的条件,以及退休金保障的问题,外籍员工都应在与企业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中达成一致意见。外籍员工得到的按外汇计算的工资报酬在扣除所得税之后,可以转到国外,外资企业工会的工作要以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为基本原则。

第三十四条:外资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保障

外资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他们的社会保障(外籍工人的退休保障除外)按照俄罗斯联邦境内

现行法律的准则进行调整。外资企业中外籍员工的退休保证金可以转账拨到外籍员工常住国家相应的基金会,并以这些国家的汇率和条件为准。外资企业按照苏联和外国员工国家社会保险进行扣除,以及扣除苏联工人的退休保证金以供货给俄罗斯联邦的企业和机关。

第五章外国投资者的参股、股份、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获得

第三十五条:外国投资者得到企业的参股权,股份,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

外国投资者有权得到设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企业的入股权,股份,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外国投资者获得的企业的入股权(股份、股票)既可以用苏联货币,作为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和其他加盟共和国得到的收入,也可以用外汇。最近时间的外汇换算成卢布按照苏联国家银行的外汇汇率,并在对外经济业务中被接受。对于购买到的低于苏联国家银行对外经贸业务中的汇率的苏联货币,外国投资无权使用。并用来购买参股权、股份、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如果外国投资者用外汇买到了企业的入股权(股份、股票),则该企业就可被视为对外合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在用苏联货币支付的企业中占有超过50%的股份(股票),则该企业可视为外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就可获得法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国投资者获得企业入股权,股份,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应到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或其他全权代表的国家机关处登记注册,外国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购买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应由俄罗斯联邦关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的法律条文来调整。

第三十六条:外国投资者获得国家有价证券

经过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或者加盟共和国中央财政机关的同意,外国投资者可以购买到国家有价证券。

第三十七条:外国投资者加入

外国投资者可以加入国家和市政府旗下的企业,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投资建设的未完工项目,投资者参加国家和市政府企业的竞争和拍卖活动要遵守俄联邦宪法的有关规定。用苏联货币支付购买的企业或者参股权(股份、股票)。外国投资者可以使用其所拥有的苏联货币形式的资金,

是作为在俄罗斯联邦和其他加盟共和国境内投资所得的收入,外国投资者无权使用低于苏联国家银行在对外经济业务中的汇率而购买到的苏联货币。外国投资者可以把拥有的外汇资金兑换成苏联货币,要按照苏联国家银行在对外经济业务中规定的汇率,要在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和其他全权代表的银行里办理专门的账户。上面所提的资金可以破例使用。外国投资者有权把没有消费完的剩余金从上述的户头上转成外汇形式。

第六章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

第三十八条: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向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包括其租赁使用,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按照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和其他俄联邦境内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财产出租

财产出租给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要由出租者实行,并根据俄联邦境内现行法律在签订的租赁协议的基础上办理。俄罗斯联邦共和国联邦个人的财产出租超过1亿卢布,应该委托国家机关全权代理这笔财产。

第四十条:租让合同

赋予外国投资者以权利,来整治和开垦修复和未修复的自然资源,实行经济活动,充分利用属于国家,个人,并没有移交给企业、机关、组织的经济客体,进行经济活动和管理业务,但要以租让合同为基础,租让合同是同外国投资者、俄联邦部长会议或者其他全权代表的国家机关在俄联邦现行租赁法的基础上签订的。租让合同的有效期限取决于租赁的性质和条件,但是不能超过50年。

如果一方在合同上预先声明不同意,则不允许另一方单方面修改租赁合同的条件。租赁合同可以包含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中所没有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得到俄罗斯联邦最高委员会的确认。

第七章在自由经济区的外国投资

第四十一条:自由贸易区

为了引进外国资金,先进技术、工艺和管理经验,发展俄罗斯联邦的出口潜能,在其境内建立了一批自由贸易区。在自由贸易区为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制订了与内地相比相对优惠的经济制度活动。

第四十二条: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在自由贸易区从事经济活动的条件

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在自由贸易区从事经济贸易活动,除了可以享有俄联邦境内现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保障之外,还可以拥有如下补充的优惠:

--外资企业注册程度简单化;含外国资本超过七千五百万卢布的企业应当直接由全权代表机关在自由贸易区登记注册;

--优惠税收制度;对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可以降低税率,包括向国外转账利润的税率,在这种情况下税率不应低于俄罗斯联邦境内规定的对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的税率的50%。

--降低使用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利息;提供期限长达七十年的长期租赁权,并且有转租权;

--特殊海关制度,包括降低出口和进口货物的海关税收及穿越国境线的程序简单化。

--外国公民,包括没有签证者的出入境程度简单化。

自由贸易区境内优惠措施的类型和规模由俄罗斯联邦部长会议提出并由俄联邦最高委员会确定。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制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39号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编辑本段]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第七条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出资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经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股权依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

金水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金水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司发〔2017〕9号)、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司文〔2017〕157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8〕57号)文件精神,按照司法部统筹公共法律资源,建设全国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工作要求,遵循“搭平台、整资源、强服务”的建设宗旨,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安排部署,统筹推进我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促进我区公共法律服务资源跨行业、跨平台、跨地域整合互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新需求,更好地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原则与总体框架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立足“法律事务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困难群众维权、提供法律服务”的平台建设功能定位,统筹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2018年10月

底前建成区本级、街道和村(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标准化、精细化、便捷化、智慧化,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服务。 (二)总体架构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由区本级、街道、村(社区)三级构成。分别在区本级建设金水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街道办事处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在村(社区)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三)时间节点 2018年10月底前区本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街道、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全部建成,村(社区)实现一村一法律顾问全覆盖。 二、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 (一)金水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1.建设标准 金水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在区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划拨独立办公区域,建筑面积按照河南省司法厅实施方案的标准执行,原则上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可根据实际业务量和服务需求适当提高建设标准。我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划分为办公区、服务区和等候区,办公区设置管理人员办公室和档案资料室,服务区设开放式服务大厅、半开放式接待柜台和座椅,配备适量的接待室、个别谈话室、调解室等专门业务用房,服务大厅安装电子显示屏

什邡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方案

什邡xx建设投资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名称及建设性质 (一)项目名称 什邡xx建设投资项目 (二)项目建设性质 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依托xxx良好的产业基础和创新氛围,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全力打造以xx为核心的综合性产业基地,年产值可达27000.00万元。 二、项目建设单位 xxx(集团)有限公司 三、报告咨询机构 泓域咨询机构 四、项目提出的理由 摄像头产业一般涵盖镜头、图像传感器、音圈马达、模组封装等,其中图像传感器以CMOS为主流,因此也称作CMOS摄像头模组(CMOSCameraModules,CCM)。从整个产业链来看,CMOS是盈利最多的细分子行业,龙头毛利率在45-50%,而光学镜头盈利能力最强,龙头大立光

毛利率接近70%。模组(封测)端位于产业链中下游,进入门槛相对较低,国内企业多从事摄像头模组业务,毛利率也最低,约为10%。 五、项目选址及用地综述 (一)项目选址方案 项目选址位于xxx,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建设条件良好。 什邡,四川省辖县级市,由德阳市代管,位于四川盆地腹地成都平原,东与绵竹市和旌阳区相邻,南与广汉市接壤,西与彭州市毗连,属于亚热 带湿润气候区;辖2个街道、8个镇,总面积864平方公里;2017年总人 口43.0万人。什邡曾因大禹的足迹而享有“禹迹仙乡”之美誉,秦代著名 水利学家李冰曾在此治水并仙逝于此。什邡还是佛教南禅八祖马道一的故里,汉代名将雍齿的受封之地,故什邡城又名雍城。什邡的自然景观主要 有蓥华山、青牛沱等。2017年12月14日,什邡获评第四届四川省文明示 范城市。2018年11月,被科技部确定为首批创新型县(市)。2018年, 什邡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23.8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9.3%。 其中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30.9亿元,增长4.0%;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 163.5亿元,增长10.5%;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129.3亿元,增长9.0%。2019中国西部百强县市。 (二)项目用地规模

法律服务所管理工作计划样本

法律服务所管理工作计划样本 Sample of work plan for legal service office management 汇报人:JinTai College

法律服务所管理工作计划样本 前言:工作计划是对一定时期的工作预先作出安排和打算时制定工作计划,有了工 作计划,工作就有了明确的目标和具体的步骤,大家协调行动,使工作有条不紊地 进行。工作计划对工作既有指导作用,又有推动作用,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本文档根据工作计划的书写内容要求,带有规划性、设想性、计划性、方案和安排 的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 编辑修改及打印。 根据新司发{2012}8号,新城区司法局20xx年度公正律 师法律管理工作安排,自强路司法所结合地区实际,对20xx 年自强路法律服务所管理制订安排,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载体,以强化服务意识、创新管理途径为手段,充分发挥自强路法律服务工作在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中的职能作用,为创建平安新城、平安自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保障。具体目标及措施如下: 1、采取多种措施,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活动, 不断提高自强路法律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主要措施:一是指导督促自强路法律服务所组织全体人 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并积极参加区局、街道司法所组织的培训。二是按照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计划,丰富培训内容,定期组织人员参加各种政治业务培训活动。

工作要求: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要保证学习时间,积极开 展学习活动,组织人员,参加各级培训活动。通过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全体人员的.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2、严格审查程序,以年检注册工作为契机,开展对自强 路法律服务所规范整顿工作。 主要措施:一是根据区司法局年检方案,自强路法律服 务所要认真填写有关资料,进行自查;二是配合区局检查组,对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三是严格审核年检材料,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工作要求: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认真按照区局年检工作通知,开展自查活动,(本文由()大学生个人简历网提供) 认真填报各项资料,按时上报。保证顺利通过年检。自强路司法所将对自查情况进行检查规范。 3、发挥管理职能,积极开展依法执业检查,规范自强路 法律服务所工作,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主要措施:自强路司法所每月对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检查 一次,并记录。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自强路法律服务所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并监督各项制度严格执行,防止矛盾激化,及时处理当事人对法律服务及法律工作者的投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法规有哪些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第三者的行为,我国相关的法律对股权转让中的一些注意事项都有详细地规定,那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法规是什么样的?小编将为大家提供相关的信息,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法律限制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又不愿意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但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股权转让事项应具体包括:股权受让方基本情况、股权转让数额、股权转让价格、受让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时间等。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就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涉及的法律问题浅析如下: 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

网上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方案(doc 14)

法乃立国之根本

目录 一、概述﹒﹒﹒﹒﹒﹒﹒﹒﹒﹒﹒﹒﹒﹒﹒﹒﹒﹒﹒﹒﹒﹒﹒﹒﹒﹒﹒ 3 二、解决方案﹒﹒﹒﹒﹒﹒﹒﹒﹒﹒﹒﹒﹒﹒﹒﹒﹒﹒﹒﹒﹒﹒﹒﹒﹒ 3 三、方案内容﹒﹒﹒﹒﹒﹒﹒﹒﹒﹒﹒﹒﹒﹒﹒﹒﹒﹒﹒﹒﹒﹒﹒﹒﹒ 3 四、中汉律师事务所中心网站的系统功能﹒﹒﹒﹒﹒﹒﹒﹒﹒﹒﹒ 4 五、系统功能详细描述﹒﹒﹒﹒﹒﹒﹒﹒﹒﹒﹒﹒﹒﹒﹒﹒﹒﹒﹒﹒ 5 1. 客户端应用软件模块(网站前台系统)﹒﹒﹒﹒﹒﹒﹒﹒﹒﹒﹒ 5 2.会员应用软件模块(会员服务系统)﹒﹒﹒﹒﹒﹒﹒﹒﹒﹒﹒﹒ 6 3. 管理员应用软件模块(网站后台管理系统)﹒﹒﹒﹒﹒﹒﹒﹒﹒ 7 六、中汉律师事务所中心网站应用实施重点﹒﹒﹒﹒﹒﹒﹒﹒﹒ 9 Ⅰ.会员注册流程图﹒﹒﹒﹒﹒﹒﹒﹒﹒﹒﹒﹒﹒﹒﹒﹒﹒﹒﹒﹒﹒ 9 Ⅱ、会员服务流程图﹒﹒﹒﹒﹒﹒﹒﹒﹒﹒﹒﹒﹒﹒﹒﹒﹒﹒﹒10 Ⅲ.网站管理后台系统流程图﹒﹒﹒﹒﹒﹒﹒﹒﹒﹒﹒﹒﹒﹒﹒ 12 一卡通、文本代书、锦囊流程图﹒﹒﹒﹒﹒﹒﹒﹒﹒﹒﹒﹒﹒ 13 七、网站管理﹒﹒﹒﹒﹒﹒﹒﹒﹒﹒﹒﹒﹒﹒﹒﹒﹒﹒﹒﹒﹒﹒﹒﹒ 14 八、实施办法﹒﹒﹒﹒﹒﹒﹒﹒﹒﹒﹒﹒﹒﹒﹒﹒﹒﹒﹒﹒﹒﹒﹒﹒ 14一、概述

贵法律服务所作为广州地区法律服务单位,为省、市内外的企业及个人提供着全面的法律服务。在现今信息时代的大潮之下,为把法律服务的方式和层面做的更为全面,将服务推向千家万户,互联网为其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届时,人们只要登陆互联网,随时随地都可以方便地了解到所需的法律信息。法律服务所更可以通过该渠道得到不同需求和不同地域的客户,大大的扩展了服务覆盖面,业务就很自然的不断增长。在人们生活不断提高,法律意识渐渐增强,对法律服务的认知和需求也将与日俱增,网络应用和管理将成为的最实效的业务推广手段。 二、解决方案 根据“中汉律师事务所”的初步的要求和设想,我们特地为其度身订造了一套适合其经营模式和业务推广的建网方案: 1.注册一个以“中汉律师事务所”命名的国际顶级域名; 2.全面的策划、设计网站的架构和页面的风格; 3.专业设置产品、信息发布的管理数据库; 4.提供10个以该网站域名为后缀的E-mail邮箱; 5.参与电子社区的推广活动。 由于系统制作涉及到网站管理系统的设置和网页制作(网页的全部资料由中汉律师事务所提供),提供足够的动态网站空间(约合计200个法规信息,135个套用输入文档,100M的电子邮箱空间)以供使用,整套服务的费用为人民币13000元/首年,次年按当时服务的需要和市场价格作出相应的调整。 网站为配置会员系统做好准备,会员在识别用户身份之后,用户将享受会员专有的服务和详尽的信息。整套的会员系统设计及其制作的费用为人民币2000元/一年/10000用户。 如需增加离线管理模块就需支付相应的制作费用,其制作费用为人民币3000元。 最后双方协商议定价格为15000元首年。 三、方案内容 根据中汉律师司法所的具体的情况,因达网络将为其提供一整套的网站的建设计划,包括网站的策划、设计、制作和编写数据库等服务。 网站的内容主要结合到现有的操作模式,以在线控制的方式,客户可以直接在网上找到自己所需的服务,包括法律法规的查询、具体案例的参考、法政信息、法律文本套用输入、意见反馈箱等等。 网站的具体内容(个人、企业)基本如下: 四.中汉律师事务所中心网站的系统功能

项目投资实施方案

项目投资实施方案文案 名称某企业项目投资实施方案 受控状态 编号 执行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 一、投资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一)投资项目名称 楼维修改造工程。 (二)计划投资总额 楼维修改造工程建设计划总投资万元。 (三)投资内容 楼维修改造主要内容包括:安装电梯、门锁改造、北向空调更换、部分床铺更换、餐桌椅、蒸汽管改造、水箱维修、屋面补漏、窗户改造、墙体隔音、外墙洗刷、南北向地面补整、内墙滋性涂料、浴盆改造、给排水管改造、东头墙体裂缝处理、大厅灯改造、公共厕所改造、餐厅吊顶维修。 (四)资金来源 1.企业筹集资金万元。 2.银行贷款万元。 3.推进部门配套资金万元。 二、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目标 (一)项目工期管理目标 楼维修改造工程月上旬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二)项目质量管理目标 严格按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确保“楼维修改造项目”均达到优质工程标准。 (三)项目投资管理目标 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控制投资总额,确保“楼维修改造项目”实际总投资(剔除物价上涨因素外),一律控制在计划投资之内。 (四)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楼维修改造项目”一定按国家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实现安全责任事故率为零的目标。 三、投资项目管理基本措施

为了强化项目管理,有效控制投资总额,加快建设工期,确保投资质量,充分发挥投资的使用效果,特采取如下基本措施。 (一)推行项目管理“民主机制” 1.投资项目的建设及其管理措施提交企业投资管理部门民主商议。 2.成立企业领导挂帅,职能部门、职工代表、专家代表参与的内部招投标领导小组。 (1)组长: (2)副组长: (3)成员: (二)推行项目管理“交底机制” 1.联系实际、确定项目功能要求,根据功能要求编制施工项目和内容齐全的委托设计书,向设计部门全面交底。 2.根据设计图纸等资料雇请专家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根据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编制项目投资预算,根据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向施工单位全面交底。 (三)推行项目管理造价“事前审计机制” 在施工合同签订前将投资预算提交专业审计部门或造价咨询部门进行客观公正的造价审计或咨询。 (四)推行项目管理造价“包干施工机制” 根据专业审计部门或造价咨询部门审定的造价与施工单位签订总造价包干施工合同。未经企业批准,所突破的造价与企业无关,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推行项目管理“分包制” 将专业性比较强、施工相对独立的建设单项,发包前予以剔除,不实行总包,由企业直接组织分包或采购。其中,此项投资项目中有下列单项可采取分包制或由企业直接组织采购。 1.楼电梯购置及安装(计划投资万元)。 2.楼空调购置(计划投资万元)。 3.楼屋面补漏(计划投资万元)。 4.电缆购置(计划投资万元)。 以上四个分包项目计划投资为万元。 (六)推行项目管理“变更造价事前审批机制”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项目,责成施工单位编制预算提交审计部门审计,企业领导审批方可实施,否则企业不承担变更所增加的造价,但是变更所降低的造价,从包干造价中按实扣除,在合

法律顾问服务方案说明

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我所经认真研究现代企业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及法律服务需求,专门为现代企业(主要指公司制企业)制定了以下法律服务方案,贵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增加或减少。 1、法律顾问团队 由对公司法律业务领域有相当研究的合伙律师牵头组成法 律服务小组(根据贵单位企业特点协调本所其他专业律师),为贵单位提供规模法律服务。 其中,律师为首席法律顾问,代表我所与贵单位协商法律服务的具体事项,接受贵单位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负责分派、指导、监督律师团成员的工作,在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字,其他专业律师辅助律师工作。 2、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2.1日常法律事务 2.1.1、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2.1.2、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2.1.3、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2.1.4、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经济合同;参与企业的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 2.1.5、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起草、审查劳动用工合同,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事管理; 2.1.6、参与起草、修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漏洞; 2.1.7、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仓储、物流、废物处理管理制度,压缩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2.1.8、帮助企业制定、修改、梳理内部的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使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2.1.9、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法律辅导,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2.1.10、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2.1.11、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提前介入公司各项投资活动,并提供有关的法律服务; 2.1.12、对企业商标、专利、著作、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等法律文件进行审核,提供法律建议,协助企业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 2.1.13、对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 2.1.14、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协助公司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2.1.15、列席企业董事会,对董事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2.1.16、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律师建议;

股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

股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 引言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利用股权出资的行为越来越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于2009年3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为股权出资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增加了股权利用的渠道,使资本市场利用股权出资也变得更为顺畅,有利于激发股东的投资积极性,优化资金配置。最新的《公司法修正案》已经于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了,此次修正案完善了公司的设立制度,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条件。使我国的公司制度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然而,股权出资行为的广泛发生和立法的滞后性必然导致股权出资纠纷的大量出现,导致了公司实务界对股权出资的具体操作规范仍然把握不清。由此出现一连串的问题,如股权出资的价值评估问题,瑕疵出资的效力救济问题,相互持股问题,信息披露问题,垄断问题等一系列问题。上述各类因股权出资引发的法律问题最终将猛烈冲击公司的资本制度及公司法人人格制度。

在如今的社会形势下,笔者希望通过此文窥见制度不全的一斑,同时,将对股权出资的特征对股权出资在我国的立法与实践进行研究;探讨股权出资在我国现行社会的立法现状,分析股权出资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股权出资的法律规制给出合理的建议。 而本文较之之前那些类似的论文,有一些不同之处。首先,本文对股权出资的概念给出了自己的理解,而并不完全照搬以往的概念。其次,本文累述的四个部分,是股权出资问题中不可或缺,且必须深入探讨的问题。第三,在社会制度不断完善的今天,我们在看到法律日益健全和完善的同时,还要经过时间和实践的论证,找到其中不再适宜的部分,进行填补、修改和完善。第四,作为一个新进的法务人员,我愿意用自己的想法,说明自己对法律的想法,说明自己对未来更健全的法律的期待与呼唤。 在著文之初,我也考虑了很多方面的问题,但是针对现在社会突飞猛进的经济发展势头,对于如今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的出现,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炒股以及股票投资的行列中去,我才觉得股权出资这一问题是非常重要,且需要进行规范的一个部分。 著文过程中,参考了许多文章文献。其中包括《现代法学》、《中国证券报》等期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规定及解读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规定 及解读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及解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 华 二〇〇九年一月 十四日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意义、依据的规定。 1、关于《办法》意义。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放宽了市场主体资格准入门槛,方便了公司设立,鼓励更多的自然人及社会组织成为市场主体,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股权作为重要的财产权利,制定出台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允许股权作为出资方式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重要意义:一是能够丰富股权权能,通过激活股东已往投入到公司的资产,增加股权利用的渠道,同时降低转让的交易成本,有效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促进投资;二是通过资本链条的纽带作用,可以在维系投资人对原有公司和产业的影响力、控制力的同时,实现投资向新的领域和产业转移,为企业优化产业结构,重组兼并,扩大规模,做强做大服务;三是通过促进投资创业可以带动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2、关于《办法》依据。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关于股东出资方式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规定为股权出资提供了法律依据。一是根据新法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在这一制度环境下,投资人可以先以股权出资设立被投资公司或以股权出资为被投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再通过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来实际缴纳认缴的出资额。二是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上述规定在原则上

法律服务团队建设方案

法律服务团队建设方案 1.进行背景调查 2.裁减人员方案 3.制定、审查裁员文件 4.人事结构方案 5.企业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等 6.直接参与裁员谈判 7.直接参与裁员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工会部门等的沟通交流 8.参加仲裁和诉讼程序 9.协助办理有关行政手续 1.进行岗位调查和薪酬调查 2.根据岗位调查结果,进行岗位分析 3指导《岗位说明书》的填写,并进行审核。 4.进行岗位评价 5.薪酬制度设计 6.工资结构结构调整与工资标准测算。

7.制定绩效考核与绩效管理办法 1.社保政策解答。 2.社保实务操作。 3.社保专项稽核。 律师协助自审流程: 1.社保稽核法律服务的需求。 2.律师了解企业基本情况 3.审核表单是否齐全,并协助完备 4.初步评审企业社会风险金额 5.根据员工身份及工资总额构成逐一分析梳理。 6.得出准确社保补缴金额 7.出具社保风险体系完善报告。 1.为改制单位设计改制方案并指导实施。 2.协助改制单位接续各种社会保险关系。 3.为改制单位设计薪酬方案。 4.为改制后单位重新聘用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提供分类指导。

5.为改制后单位建立或完善规章制度。 6.代理改制单位进行产权方面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1.参与企业谈判或调解 2.代理申请不定时工时制或延期申请 3.辞退员工的方案设计 4.起草或审查文书,包括但不限于: (1) 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合同续订通知、劳动合同变更书、离职手续办理通知书、离职申请书、员工过失报告、离职交接登记表、离职手续办理表、离职证明、待岗协议书、待岗通知等。 (2) 《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劳务协议》、《竞业限制》、培训协议、各类承诺书、招聘录用管理制度、试用期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加班管理制度、休假管理制度、社会福利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公司奖惩制度、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培训制度、留人及离职管理制度等 5. 代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一审、二审 6.起草或审查员工手册 完善商事合同等法律文件顾问

丰都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方案

丰都xx制造生产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名称及建设性质 (一)项目名称 丰都xx制造生产项目 (二)项目建设性质 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依托xxx良好的产业基础和创新氛围,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全力打造以xx为核心的综合性产业基地,年产值可达31000.00万元。 二、项目建设单位 xxx科技发展公司 三、报告咨询机构 泓域咨询机构 四、项目提出的理由 从水厂送水泵至用水户总表之间管道的长度为供水管道长度,近年来城市供水管道长度逐年增加,2018年全国城市供水管道长度为86.50万公里,同比增长8.49%,其中,公共供水管道的长度为82.6万公里,占全国城市供水管道长度的95.5%。 五、项目选址及用地综述

(一)项目选址方案 项目选址位于xxx,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建设条件良好。 丰都县位于长江上游地区、重庆市东部,地处三峡库区腹心,北距重 庆主城九区172公里,南距湖北宜昌476公里。东汉和帝永元二年单独设县。2017年,丰都县户籍人口为823684人,常住人口57.86万人;下辖 21个镇7个乡2个街道,面积2901平方公里。2017年,丰都县实现地区 生产总值2065798万元,同比增长9.3%。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334283万元,第二产业增加值945743万元,第三产业增加值785772万元。三次产 业结构比为16.2:45.8:38.0。丰都县旅游资源以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为主,主要有丰都名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双桂山(国家级森林公园)、鬼 国神宫(中国最大的动态人文景观)、鬼王石刻(中国最大摩岩石刻造像)等景观。2017年10月,丰都县通过国家专项评估检查,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退出贫困县。2019中国西部百强县市。 (二)项目用地规模 项目总用地面积50225.10平方米(折合约75.30亩),土地综合 利用率100.00%;项目建设遵循“合理和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xx 行业生产规范和要求进行科学设计、合理布局,符合规划建设要求。 六、土建工程建设指标

志愿法律服务活动实施方案

志愿法律服务活动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的落实,从根本上解决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不足问题,把法律服务送到农村,以实际行动践行下基层、接地气、惠民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经县司法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县组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深入开展志愿法律服务活动。志愿者由各乡镇组织推荐,县司法局审核颁证。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县调结构、转方式、治污染这一主线,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以服务法治隆尧、平安隆尧建设为主题,弘扬志愿法律服务精神,以社会化、事业化、公益化、规范化运作为导向,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法律服务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志愿者的主体作用,宣传法律知识,排查化解纠纷,服务群众需求,维护基层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以服务广大农村为主题,坚持量力而行、务求实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坚持自愿参与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自主参与,不断扩大法律服务志愿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三、基本条件 (一)政治过硬,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志愿参与法律服务工作; (二)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热心于法律服务事业; (三)有志于法律服务工作,愿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五)无不良记录。 四、推荐对象 (一)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等;(二)各乡镇司法所干部;

(三)农村人民调解员、大学生村官等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 (四)取得司法资格的各行各业和社会各界人员; (五)院校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和在校法学专业大学生; (六)离岗退休的司法行政干警、法官、检察官、警官、教师等公务人员。 五、工作职责 法律服务志愿者的主要任务是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担任农村法律顾问,服务对象是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主要职责是:

国家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嘉荫县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方案

嘉荫县xxx生产制造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名称及建设性质 (一)项目名称 嘉荫县xxx生产制造项目 (二)项目建设性质 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依托xxx良好的产业基础和创新氛围,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全力打造以xxx为核心的综合性产业基地,年产值可达21000.00万元。 二、项目建设单位 xxx集团 三、报告咨询机构 泓域咨询机构 四、项目提出的理由 在2017薄壁不锈钢管道市场应用和普及过程中可以发现,供水二次改造乃至家装领域已经越来越青睐于薄壁不锈钢供水管,而且这种需求和趋势都随时间正被无限的放大!当然,这仅仅是薄壁不锈钢管道市场,如果扩大到整个供水管道市场,那么存量利润潜力不言而喻。细心的你会发现有一个奇特的景象:在各地,上到水务企业,下到装潢公司,再到普通安

装工人,都对薄壁不锈钢管道情有独钟,其中并不是因为夸赞口传而青睐,大多是因为被政策、理念以及薄壁不锈钢管道实打实的优势所吸引! 五、项目选址及用地综述 (一)项目选址方案 项目选址位于xxx,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建设条件良好。 嘉荫县,隶属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位于伊春市北部,黑龙江中游右岸,小兴安岭北麓东段。位于北纬48°8’30″至49°26’5″,东经 129°9’45″至130°50’之间。总面积6739平方千米。嘉荫县东南接萝 北县,南与鹤岗市,西南与伊春丰林县、汤旺县相邻,西连逊克县。嘉荫 县辖地自西北向东南呈狭长地段,由于小兴安岭自西南来横贯全境,北麓 如鸡爪状向黑龙江岸延伸,所以全境地势西南高,东北低。嘉荫县属于温 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北部,一年四季的气候差异大。截至2018年,嘉荫县 下辖4镇、5乡。县政府驻朝阳镇。辖区常住总人口为8.1万人(2018年)。民国五年(1916年),设乌云设治局,隶属黑河道尹公署。1970年,划属伊春市。嘉荫县先后获得“国家级园林县城”、“国家级卫生县城”、“国家级文明县城”称号。境内有恐龙国家地质公园、茅兰沟国家森林公 园等景点。2016年,嘉荫县地区生产总值实现23.5亿元,年均增长7.9%;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实现1.3亿元,年均增长11.6%。

法律服务方案

关于设立 A 餐饮公司法律分析及法律服务方案 A 餐饮公司: 感谢贵司对我所的信任与支持并给我所一个为贵司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 经过与贵公司沟通、了解、商谈,结合贵公司的情况及本所法律顾问服务的范围, 制定本服务方案,以供贵司参考决策: 第一部分:设立 A 餐饮公司法律问题分析 对于初创型企业,涉及到各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对于餐饮企业来说,如组织形式,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 形式,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及其出资形式和比例、资产评估公司章程和公司管理制度;餐饮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扩大经营规模,进行资本运作,这就涉及到风险投资、资产重组、股票发行和公司上市等方面的法律问题。针对贵公司情况及相关问题,现就以下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1、股权架构设计 科学合理的股权架构,是企业未来稳健发展的基础。特别是对于初创型企业,股权架构的设计应当是为了公司整体快速发展。 1.1 股权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驶表决权,但在公 司章程中可以另行约定1;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以由公司 章程规定,但是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 股权结构设计建议 综合我国法律对股权方面的规定,在设计股权结构时,应尽量避免平均的情 况出现,比如股权设计成67:33 或4:3:3 的结构。如果在股权比例上实在避免不了平均的股权结构,则可以通过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特别约定条款,以避 免公司表决矛盾的出现。但是,我们一般不建议通过《公司章程》来作特别约定,而是在公司成立之初就设计好合理优质的股权架构。 科学合理的股权架构的核心在于维护创始人的控制权,保障公司有最终的决 策者。一方面可以保障整个创始合伙人团队对公司的控制权,用以把握公司的发展方向;另一方面是在创始合伙人之间能有一个核心人物,这在创业之初极为重要的,最差的股权结构是股东之间均分股权,绝对不能平均,不仅因为每个股东对企业的贡献是不可能完全一样的,而且会造成决策时间长、成本高。因此,作 为公司创始人需在股权结构中处于决定控股地位,拥有决定多数表决权。 另外,针对贵公司以上市为目标,股权结构不能成为公司上市的障碍。上市 公司对于股权这一方面的规定最基本的就是股权不能有纠纷,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针对这一问题将在下面代持股份法律问题上做详细分

工商总局规定《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工商总局令第39号 ?【颁布时间】2009-1-1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308970401.html,/gongbao/content/2009/content_1336383.htm ?【全文】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39 号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第五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第七条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出资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经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股权依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 (三)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 (四)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第九条投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依法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办理股权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登记。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以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第十条股权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提交的材料,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

法律顾问服务方案00173

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有限公司: 如本所成为贵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为能高效、及时、有计划性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我们将根据与贵公司的沟通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计划,争取贵我双方合作后能按照计划贯彻实施,顺利完成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通过与贵公司沟通,本所已经对贵公司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贵公司管理层有较强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贵司尤其关注如下法律方面的问题: 1、人事制度及岗位职责的完善; 2、公司财务制度规范事宜; 法律顾问服务的原则 1、通过制度化的法律服务工作,促进本所与贵公司的沟通和融合; 2、通过本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将贵公司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时间,由事后提前到事前和事中,主要采取预防的方法,尽量减少纠纷和诉讼的发生,达到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效果。 3、通过本所律师工作小组的团队共同作业模式,保障对贵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及时性。 4、本着认真负责的服务态度,本所郑重承诺:如本所拒绝提供服务方案中列明的服务事项,或故意推脱履行,严重影响服务效果,敝所愿承担相应责任,返还向贵司收取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 服务方式 本所以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为原则,拟向贵公司提供如下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1、定期由本所指派顾问小组律师到贵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2、贵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约请顾问小组律师到贵公司进行法律事务研究。 3、贵公司亦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顾问小组律师征询法律意见,或派员到本所与律师进行法律事务研究,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 在服务过程中,恳请贵公司提出宝贵意见,以利于本所提高和改进法律服务质量。另外,本所将非常乐意为贵公司提供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全方位专业法律服务,具体事宜按具体工作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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