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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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投资的法律合规要点

公司股权投资的法律合规要点

公司股权投资的法律合规要点公司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持有或交换公司的股票,获取对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在进行公司股权投资时,投资者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合规要点,以确保投资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本文将就公司股权投资的法律合规要点进行探讨。

一、投资主体的资格要求在进行公司股权投资之前,投资者需确保自身具备符合法律要求的投资主体资格。

一般情况下,公司股权投资仅面向特定的投资主体,如法人、自然人等。

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存在特殊的资格要求,如投资者需满足特定净资产要求、投资经验要求等。

因此,投资者在进行公司股权投资前,应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符合相应的资格要求。

二、信息披露的要求在公司股权投资过程中,信息披露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合规要点。

作为股东,投资者有权获取公司的相关信息,并且公司有责任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同时,公司也需要遵守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公开公司重大事项、财务报表等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投资者在进行公司股权投资前,应详细了解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且主动获取和分析相关信息,以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三、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在公司股权投资过程中,投资者与公司之间需要签订股权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合同应包括投资金额、股权比例、回报方式、退出机制等内容,并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投资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身权益和责任。

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投资者需要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四、法律法规的合规性公司股权投资活动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投资过程的合规性。

投资者需要了解有关公司股权投资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

在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应合法合规地进行操作,不得通过违法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同时,公司作为投资项目的主体,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风险的识别与管理公司股权投资涉及一定的风险,投资者需要具备辨识风险的能力,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股权投资法律意见书

股权投资法律意见书

股权投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客户:根据您的要求,对于股权投资事项,我所意见如下:一、法律背景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以金钱或其他资产形式出资、购买或者转让股票,以获取投资回报的一种方式。

在我国,股权投资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与指导。

二、主要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1. 股权投资双方的法律地位:投资方与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建议在股权投资协议中明确股权投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故意造成对方损害的违约责任。

2. 股东资格的审查:投资方应仔细审查公司的合法性、经营情况、股东基本情况等,确保公司值得投资。

建议当事人在股权投资协议中注明股东资格审查义务,包括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等,对虚构公司资金、虚构股东名单等行为进行惩处。

3. 股权出资方式的约定:根据股权投资的具体情况,投资方可以通过现金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等方式,参与公司股权。

建议明确股权出资方式、金额、期限等重要事项,以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4. 对公司利润分配的约定:投资方出资后,享有公司分红权益。

建议明确投资方分红权益的比例、分配时间、分配方式等具体细节,以避免分配争议。

5. 股权转让的约定:股权投资方有可能出于种种原因,选择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

建议在股权投资协议中约定转让的程序、条件、受让方的资格等,保护投资方的权益。

6. 知情权、询问权、监督权的保护:投资方作为公司股东,应享有一定的知情权、询问权和监督权。

建议明确投资方行使这些权益的途径和条件,并为其提供行使这些权益的便利。

三、风险提示1. 监管风险:股权投资领域涉及证券监管等法规限制,需要确保投资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规避潜在风险。

2. 市场风险:股权投资存在市场价格波动、资金无法及时变现等风险,投资方应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做出相应决策。

3. 公司经营风险: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市场需求下滑等因素都可能影响投资方的回报。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出资方式与比例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出资方式与比例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出资方式与比例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过程中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股权转让双方的权益、义务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其中,股权转让的出资方式与比例是协议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详细探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出资方式以及比例的相关问题。

一、股权转让的出资方式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的出资方式是协议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

股权转让的出资方式有以下几种常见形式:1. 现金出资:即买方以现金形式购买股权。

这是最为常见和直接的方式。

买方在协议中规定的时间内将购买股权所需金额直接支付给卖方。

2. 实物出资:除了现金外,股权转让协议中也可以约定以实物形式进行出资。

这意味着买方可以以实物资产的形式换取股权。

例如,买方可以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其他形式的资产出售给卖方,作为购买股权的支付方式。

3. 红利再投资:有时候,买方可以选择将已获得的股息或者红利再投资到目标公司的股权中。

这样做可以减少现金支付压力,同时也可以进一步增加买方在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

4. 债权转股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可以约定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买方可以将其持有的债权转化为目标公司的股权。

这种方式通常是在目标公司出现资金流动性问题时使用的。

5. 其他方式:根据具体情况,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出资方式还可以根据需求进行创新,例如以股权交换、股权抵押等方式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资方式,并依法履行相关法律程序,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股权转让的出资比例除了规定股权转让的出资方式,股权转让协议还需要明确约定股权转让的出资比例。

这一比例决定了买方在目标公司中所持有的股权比例。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出资比例的确定通常参考以下几个方面:1. 双方协商:买方与卖方在协议中可以自由约定股权转让的出资比例。

双方可根据自身需求和投资计划,协商确定买方所获得的股权比例。

2. 目标公司估值:买方与卖方可以参考目标公司的估值情况,确定出资比例。

股东出资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与约束力

股东出资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与约束力

股东出资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与约束力一、引言股东出资协议书是股东之间为讨论和确立各方股东的投资义务、权益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

本文将探讨股东出资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与约束力,并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和解决办法。

二、股东出资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股东出资协议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作为股东合作关系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出资协议书经过股东之间的自愿协商和一致意见达成,具备下列法律效力:首先,股东出资协议书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协议,一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形成合同关系。

股东出资协议书同样是一种合同,其具备合同相关的法律效力,对各方股东可以产生法律约束力。

其次,股东出资协议书可作为公司登记注册的依据。

在公司注册过程中,需要提交股东出资协议书作为资本金出资证明,并在公司注册机关备案,以体现股东对公司进行出资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再次,股东出资协议书在争议解决中具备法律效力。

一旦股东出资协议书中的条款出现争议,各方可根据协议书的约定进行争议解决。

如协议书中约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其具备强制执行力,有助于各方解决争议并保护各自权益。

三、股东出资协议书的约束力股东出资协议书具备一定的约束力,对协议书中的各项条款和义务具有约束力。

具体而言,股东出资协议书的约束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股东出资协议书对各方股东的出资义务具有约束力。

协议书明确规定了各方股东应出资的金额、方式和时间等要求,各方股东应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其次,股东出资协议书对股东权益的分配具有约束力。

协议书中可以明确规定各方股东在公司经营中的权益分配比例、股权转让限制等事项,从而约束各方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行为。

再次,股东出资协议书对股东行为的限制具有约束力。

协议书中可以约定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股份、限制股东对公司业务的干预等限制措施,从而保护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各方股东的利益。

四、股东出资协议书中的法律问题与解决办法在股东出资协议书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需要妥善解决。

关于国有企业开展股权投资的几点思考

关于国有企业开展股权投资的几点思考

关于国有企业开展股权投资的几点思考本文档涉及附件:无附件。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国有企业:指由国家出资或国家控股的企业,所有权属于国家。

2.股权投资:指通过购买或持有企业的股份,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并分享企业经营业绩的一种投资方式。

--------------------------------------------------------------关于国有企业开展股权投资的几点思考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国有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已成为提高企业效益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文对国有企业开展股权投资的意义、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进行了细致的思考。

二、意义1.为国有企业带来更多投资机会:股权投资为国有企业提供了参与各行业的投资机会,能够充分利用国有企业的资源优势,促进企业持续增长。

2.推动国有企业改革:股权投资能够引入市场化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

三、问题与挑战1.股权变动导致的管理困难:国有企业参与股权投资后,需要面对股权变动带来的管理困难和决策风险。

2.投资回报不确定性:投资产生的回报不确定,需要通过合理的风险评估和投资策略,降低投资风险。

3.股权激励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难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四、解决方案1.加强组织管理能力:国有企业需加强组织管理能力,提高决策效率和执行力,应积极引入市场化管理机制进行改革。

2.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包括风险评估、投资审批和绩效评估等环节,有效降低投资风险。

3.完善股权激励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股权纠纷的法律风险分析

公司股权纠纷的法律风险分析

公司股权纠纷的法律风险分析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带来了公司的快速增长,而公司的股权纠纷也随之而来。

股权纠纷可能涉及多方利益的冲突和法律风险,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分析公司股权纠纷的法律风险,本文将从合同风险、知识产权风险和补偿风险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合同风险公司股权纠纷中的合同风险主要包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问题。

在公司设立和运营过程中,各股东之间会签署一系列的协议和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合同条款表述不清或存在歧义,很容易引发纠纷。

例如,当一方认为合同中某一条款应该按字面解释,而另一方认为应该从合同的整体目的出发解释时,就可能产生争议。

此外,公司股东关系的复杂性也增加了合同风险。

在多股东结构下,合同的签署和执行往往需要经过多方协商和决策,不同股东对利益的追求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完整或不合理,给公司带来法律风险。

二、知识产权风险对于创新型公司而言,知识产权是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公司股权纠纷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首先,公司在合作和交易中向外部合作伙伴披露的商业机密可能被不法分子窃取或滥用,导致公司的商业核心受损。

其次,公司内部的股东之间可能就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收益分配等问题产生争议,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针对知识产权风险,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的交易和使用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确保公司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

三、补偿风险公司股权纠纷中的补偿风险主要包括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权益保护问题。

在公司的经营和决策过程中,不同股东的利益诉求可能存在差异,一旦发生纠纷,可能需要通过补偿方式解决。

例如,对于一位股东因公司经营失误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公司可能需向该股东提供补偿。

此外,公司股权纠纷还可能引发股东之间的权益保护问题。

如果公司重要利益受到威胁,股东可能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从而产生巨大的法律费用和时间成本。

上市公司股份代持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上市公司股份代持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上市公司股份代持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与意义上市公司股份代持是指一方通过委托关系持有另一方的股份,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该股份所有权利,期满后将该股份归还委托人的一种合法交易行为。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股份代持业务也逐渐兴起。

然而,由于股份代持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如代持人滥用权益、不履行代持义务等,已经引起了相关方面的关注和研究。

本文旨在探讨上市公司股份代持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选题内容和研究思路1.股份代持的法律基础及其概括介绍股份代持的法律基础,即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人可以将股份抵押或代持。

然后,对股份代持的概括进行介绍,包括股份代持的种类,股份代持的目的以及股份代持的流程等方面。

2.上市公司股份代持的法律问题分析针对上市公司股份代持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如代持人滥用权益、不履行代持义务、股权比例变动等问题。

分别从权益分配、合同履行、股权比例、公司治理等角度进行阐述,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3.解决上市公司股份代持的法律问题根据对上市公司股份代持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的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例如,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股东协议、加强权益保护等措施。

同时,对于监管层及其它相关方面提出建议,以促进上市公司股份代持健康发展。

三、预期研究成果通过本文的研究,预期可以对上市公司股份代持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索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进而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同时,对于监管层和企业管理者具有指导意义,以促进上市公司股份代持行业的健康发展。

企业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从近年来国有企业所发生的法律纠纷来看,在公司资本的形成与维持、股权转让中债务承担以及投资清算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现就相关法律风险及防范分析如下: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点:(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一些国有企业也投资其中。

《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转投资。

故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防范:国企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资;对投资对象应作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如投资对象承诺保底和高额回报的,应值得警惕.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把债务人的所有股东都作为被告,特别是信誉好、资产多的国有企业股东。

上述规定加大了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及出借资金的法律风险,相关纠纷可能因此大幅增加。

极端情况下,即使国有企业出资到位、即使仅持有少部分股权,也可能会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最终还面临向虚假出资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防范: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除自己足额出资外,还必须认真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点: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

公司法许可股东用一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及程序,存在一定风险,如未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其实际价值可能与章程所定价额并不相符、财产虽然交付但权属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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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引言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利用股权出资的行为越来越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于2009年3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的出台,为股权出资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增加了股权利用的渠道,使资本市场利用股权出资也变得更为顺畅,有利于激发股东的投资积极性,优化资金配置。

最新的《公司法修正案》已经于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了,此次修正案完善了公司的设立制度,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条件。

使我国的公司制度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然而,股权出资行为的广泛发生和立法的滞后性必然导致股权出资纠纷的大量出现,导致了公司实务界对股权出资的具体操作规范仍然把握不清。

由此出现一连串的问题,如股权出资的价值评估问题,瑕疵出资的效力救济问题,相互持股问题,信息披露问题,垄断问题等一系列问题。

上述各类因股权出资引发的法律问题最终将猛烈冲击公司的资本制度及公司法人人格制度。

在如今的社会形势下,笔者希望通过此文窥见制度不全的一斑,同时,将对股权出资的特征对股权出资在我国的立法与实践进行研究;探讨股权出资在我国现行社会的立法现状,分析股权出资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股权出资的法律规制给出合理的建议。

而本文较之之前那些类似的论文,有一些不同之处。

首先,本文对股权出资的概念给出了自己的理解,而并不完全照搬以往的概念。

其次,本文累述的四个部分,是股权出资问题中不可或缺,且必须深入探讨的问题。

第三,在社会制度不断完善的今天,我们在看到法律日益健全和完善的同时,还要经过时间和实践的论证,找到其中不再适宜的部分,进行填补、修改和完善。

第四,作为一个新进的法务人员,我愿意用自己的想法,说明自己对法律的想法,说明自己对未来更健全的法律的期待与呼唤。

在著文之初,我也考虑了很多方面的问题,但是针对现在社会突飞猛进的经济发展势头,对于如今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的出现,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炒股以及股票投资的行列中去,我才觉得股权出资这一问题是非常重要,且需要进行规范的一个部分。

著文过程中,参考了许多文章文献。

其中包括《现代法学》、《中国证券报》等期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条文,以及历年优秀的研究生论文。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以股权作为出资的情况不断产生,而相应的问题也跟着越来越多了起来,在针对这一方面的法律还不是很坚强的时候,我们就更有必要多进行分析、探讨,已达到最终推出完善的立法的目的。

因此,加大针对股权出资的相关制度的研究,探讨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发挥其正面的制度价值作用,使其能在司法实践中平稳实施,在公司法的研究领域也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虽然本人法学理论功底并不深厚,但是仍希望本文对股权出资制度的完善和建立有所帮助。

股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一、股权出资的基础理论(一)股权出资概述1.股权出资的概念“所谓股权出资,是指股东或者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投资于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的行为。

” 以股权的方式出资,实际上就是股东将其在其他公司的股权投资到新设公司,成为新设公司的股东。

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的基础。

“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者增资时,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签订出资协议,交付出资以取得股权。

” 在出资形式中,“除了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这三种非货币财产出资外,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如股权、债权、探矿权、采矿权、林权等,也可以用于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显然,股权出资是股东的出资方式之一。

允许投资人以股权出资,能促进公司资本制度的健康良性发展。

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从微观分析,能丰富股权权能,拓宽股权利用的方式,同时降低转让的交易成本,充分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进行投资,使企业吸收更多资本,扩大企业规模,优化企业结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为企业做大做强服务。

从宏观分析,通过促进投资创业可以带动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促进和谐社会发展,实现国家经济稳定发展。

2.股权出资的特征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出资方式,拥有其独特的属性。

因此股权出资相对于货币出资和其他实物出资方式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股权出资的债权属性。

对于新公司来说,股权出资相当于新公司对原来的公司拥有了股权。

“由于公司出资不得抽走,因此,股权出资一般不能为新一设公司提供可以直接占有和处分的财产,而主要是一种对其他公司收益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的请求权。

在这个意义上,股权出资具有更多的债权属性。

”第二,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公司资本面临较大的风险。

一是股权的价值取决于公司经营的好坏,在公司经营好的时候,股权价值大于原来的估值;公司经营的不好时,股权价值小于原来的估值。

二是股权价值相对于实物出资更难估值,需要有专业的估值机构进行。

三是市场风险的体现,特别是流通性强的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还会受到整个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社会事件的影响。

这三个主要方面得原因使股权的价值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使公司资本面临较大的风险。

第三,股权出资程序的复杂性。

“进行股权出资,无论对于股权公司,还是对被投资公司,均要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如对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和审验,记载、变更和修改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文件。

此外,还要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和变更手续。

”3.股权出资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第一,股权出资与股权转让。

股权出资与股权转让都会引起股东权利的转移,表面上看似有着相同的法律后果,但是二者也有显著的不同。

第一,二者的对价不同。

股权出资使出资人成为新公司的股东,享受股权增值的效益;而股权转让只能使受让人获得等值的货币。

“第二,二者获得的权利不同。

股权出资的投资者享受的是股东的权利,而股权转让的转让人享受的是债权请求权。

” 第三,与原来公司的关系不同。

股权出资的法律效果是出资人不会因为出资行为而丧失股东资格,其仍然是原公司或者新公司的股东。

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是出让人因转让行为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股权,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

第二,股权出资与转投资。

转投资是指公司根据自身条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向其他公司投资的行为。

所以,股权出资与转投资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股权出资是股东的行为,用于出资的资产是在其他公司的股权;转投资的公司行为,用于投资的资产是公司的财产。

”第三,股权出资与股权置换。

股权置换是指交易双方将各自拥有的股权按照一定的比例折算后相互交换的行为,因此股权置换属于一种互易行为。

股权置换与股权出资的区别表现在:首先,股权出资是一种投资行为,出资完成后,出资人成为新公司的股东,而新公司的资本变得更加雄厚。

而股权置换是买卖行为,与其他互易行为没有本质区别,公司资本也不会有明显的变化。

其次,股权出资的出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

而股权置换的当事人只能是法人。

(二)关于股权出资适格性的分析“出资者将其所拥有的财产注入公司,从而丧失对该部分财产的支配权,股权正事出资者放弃其财产所有权而享有的对价。

股权能否作为出资形式取决于股权自身,是否将股权用于出资则有赖于出资者的选择;从股权自身的性质而言,股权具备作为出资的适格性。

” 在研究股权是否可以出资的问题前,必须先解决出资的构成要件问题。

目前学界有四要件说和五要件说,四要件包括:1、确定性;2、现存的价值性;3、评价的可能性;4、独立转让的可能性。

五要件比四要件多一个目的框架内的价值性。

下面对各个要件分析如下:1.确定性所谓确定性,是指能够客观地确定什么可以作为现物出资的标的物进行出资。

通常情况下,作为现物出资的标的物的确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公司股东之间经过协商先将出资标的物“特定化”,这个过程主要是由股东主观上的意思表示决定的。

第二,将上述“特定化”的出资标的物“确定化”,这其中主要通过客观的书面记载最终实现,如在公司章程中对此出资标的物的种类、数量等明确记录。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5条第5项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为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这样每个股东的出资方式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才得以确定下来,也便于查阅。

“例如,日本《商法典》规定,现物出资者的姓名、出资标的财产、价格等是公司章程上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也是认股书上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如未记载该事项,则上述事项不发生效力。

” “意大利《民法典》第2295条规定,公司设立文件中应载明现物出资的折价及评估作价的标准,设立文件没有规定现物出资的,应以现金出资。

”2.现存的价值性所谓现存的价值性要求出资的标的物必须为已经存在的有价值的价值物,将来生产出来的物不能出资。

“但对现存的具体时间点有争议:一是认为应当在制作章程和在股份申报证上进行记载时,就已经存在的价值物;一是认为以‘汇入日期’为标准,即以公司确定的转移财产权的时间为确定标准。

” 在现实生活中,还从来没有过以将来公司的股权和登记时不存在的公司的股权进行出资的情况。

所以,在以股权出资时,该股权已经确实为股东现实地所拥有。

但是,在英美法系部分国家中,价值物的现存性已经得到放松。

“如美国《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和《示范公司法》(修订本)都规定,股东可以某些将来的财产出资,这些出资包括期票(一种要式债务凭证)、承诺提供现金或财产或约定在将来提供劳务。

” 可见,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已经逐渐放弃了现存价值性这一要件,实现了资本的自由化。

3.评价可能性关于评价可能性,意味着只要作为现物出资的对价被给予股份,就以对该标的物存在客观的评价方法为必要。

在以股权进行出资时,如果是上市公司,自然由证券交易市场的集中竞价确定价格;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双方的协议或通过评估机构确定价格。

最大的问题在于评估的客观性、真实性以及评估主体、评估办法的选择上,在选择了好的评估主体和评估办法,并且确保评估的客观和真实,那评估就是有效的。

4.独立转让可能性独立转让可能性是指出资人对出资标的物在转让过程中无任何附加条件,不受其他限制可以独立的予以转让,即出资人对出资标的物拥有独立的支配、处分权。

所以,禁止转让的股权不能出资,有限制条件未解除的也不能出资。

股东以自己的财产出资,出资物上应无限制条件,如未设立过抵押担保质押,在有限制条件的情况下,应该征得权利人的同意。

笔者认为,对“独立转让性”中的“独立”一词宜做狭义解释。

“例如在以商誉出资时,商誉因其附着于公司各项资产,本身就不具有独立性,以之作为出资时,就不能要求独立转让;又如以合伙中财产份额作为出资,独立转让是不可能的,但如果得到其他合伙人同意,也未尝不可以作为出资。

” 股权转让的限制在我国有具体的规定,《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限制;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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