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或机构的行为。
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行为,它可以帮助公司实现股东权益的流动和公司治理的优化。
本文将探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
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背景和意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股份公司的股份不公开发行,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这类公司通常具有较小的规模和资源,但在中国经济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面临扩大规模、引入新的战略合作伙伴或实现股东退出等需求,这时股权转让就成为了一个必要的手段。
股权转让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股权转让可以帮助公司引入新的股东,增加公司的资金来源和实力。
其次,股权转让可以实现股东的退出,满足股东的个人或战略需求。
此外,股权转让还可以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引入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股东,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主体和方式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主体包括股东、公司和受让人。
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司是指进行股权转让的实体,受让人是指购买股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股权转让的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协议转让、竞价转让和协议竞价转让等。
协议转让是指股东与受让人通过签订协议,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
竞价转让是指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将股权转让给出价最高的受让人。
协议竞价转让是指先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受让人,然后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和要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公司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及时作出答复。
其次,股东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包括转让价格、转让数量、转让方式等内容,双方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一、背景介绍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指的是非公开、非交易所市场上的股权转让交易。
与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相比,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更加私密、不受公开市场的影响。
该交易方式可以帮助股东实现股权的变现,提供投资回报,同时也为新的股东提供了投资机会。
二、股权转让的原因1. 资金需求:非上市公司可能需要资金来支持业务扩张、研发新产品或解决流动性问题。
股权转让可以为公司提供迅速的资金来源,降低融资成本。
2. 企业并购:当一个企业有意收购另一个企业时,通过股权转让可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这样的并购可以实现资源整合,提高效益。
3. 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可能有不同的理由希望退出,如个人发展计划、财务问题或合伙企业运营不尽人意。
通过股权转让,合伙人可以变现投资,退出企业。
4. 股权激励:非上市公司为了激励员工,可能会给予员工一定比例的股权。
当员工离职或希望变现时,股权转让成为一种解决方案。
三、股权转让的过程股权转让的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确定交易对象:转让方首先需要确定需要转让股权的对象,可以是个人、机构或其他公司。
转让方和交易对象之间需要进行沟通和洽谈。
2. 确定交易方式:股权转让可以通过协议转让或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
具体的转让方式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
3. 制定转让协议:转让方和交易对象需要制定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股权转让价格、转让股份比例等关键条款。
4. 交易完成:经过双方协商和签署转让协议后,交易方案得到最终确定。
转让方根据协议约定,将股权转让给交易对象,并完成交易的相关手续。
四、股权转让的相关风险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涉及一些风险,包括:1. 信息不对称:卖方和买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交易不公平。
买方需要仔细审查相关文件和信息,确保收购的股权符合预期。
2. 法律合规风险:股权转让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股权激励已成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实施股权激励面临着一系列独特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主要形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形式较为多样,常见的包括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虚拟股权等。
股权期权是指公司赋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
激励对象可以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和自身的判断,选择是否行使期权。
限制性股权则是公司先将一定数量的股权授予激励对象,但这些股权在一定期限内受到限制,如限制转让、限制表决权等。
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后,这些限制才会解除。
虚拟股权并非真正的股权,而是一种以股权价值为基础的收益分享机制。
激励对象不拥有实际的股权,但可以根据公司的业绩获得相应的分红或增值收益。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依据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主要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对股权激励的实施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公司法》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股权转让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为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和实施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框架。
《证券法》则在证券发行、交易等方面的规定,对可能涉及到的股权激励相关的证券问题具有约束作用。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的法律问题1、股权来源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来源主要包括原有股东转让、增资扩股等。
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需要明确股权的来源,确保其合法合规。
如果是原有股东转让股权,需要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合法权益。
如果是增资扩股,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和股权结构变更合法有效。
2、激励对象的确定激励对象的确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一般来说,激励对象应当是对公司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核心员工、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
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在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了解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于转让方和受让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并提供一些防范建议。
一、背景介绍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是指股东通过转让合同将其在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出售给第三方。
这种转让在公司发展、投资回报和股东结构调整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股权转让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中包括以下风险。
二、法律风险1. 合同风险: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的核心文件,如果合同内容不完善、不明确或者不合法,将会导致各种法律风险的发生。
例如,合同中未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或者转让方并未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等。
2. 资产债权风险: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当对企业的债权进行清查,确保转让方没有隐藏或者转移债权,否则受让方有可能承担转让方的债务。
3. 诉讼风险:若转让方或企业涉及未决诉讼或潜在纠纷,未将此类诉讼明确列入合同范围内,将会给受让方带来法律纠纷的风险。
4. 知识产权风险:企业的知识产权是重要的资产,但在股权转让中容易遭受未经合法转让的侵害。
因此,在股权转让前应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充分审查和保护。
5. 不完整赔偿风险:股权转让后,转让方有可能隐瞒或者未披露某些重要信息,例如企业的负债情况、经营状况等。
如果受让方在转让后发现这些信息,可能会要求转让方进行赔偿。
三、防范措施1. 完善转让合同:应确保转让合同内容完备、明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转让的股权比例等,防范因合同漏洞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2. 进行尽职调查:受让方应对转让方和企业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包括财务状况、债权债务、知识产权等,以了解相关风险并据此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3. 按法律程序办理:转让方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股权转让,如登记、报备等。
受让方也应确保转让方已履行完整的法律程序,以确保转让的有效性。
4. 建立保密制度:双方应签署保密协议,确保双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得泄露对方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以保护双方的利益。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问题研究》范文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权交易逐渐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权交易涉及到众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股权结构、交易方式、法律法规等。
本文旨在研究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的现状、问题及其解决对策,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的现状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权交易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股权质押等方式。
这些交易活动主要在地方产权交易所、企业间的直接交易、投资机构以及私募股权基金等渠道进行。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权流动性逐渐增强,但仍然存在许多限制和挑战。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导致交易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例如,交易双方的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的规范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交易市场不成熟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权交易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市场机制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的价格发现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
此外,交易双方的信誉体系和评估体系也需进一步完善。
(三)信息披露不透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相对较为薄弱,导致投资者难以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四、解决对策(一)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明确交易双方的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的规范等内容,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的规范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政府应积极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和交易平台。
同时,应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的市场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
(三)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力度,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五、结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领域,涉及到众多方面的问题。
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涉税问题及税务筹划

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涉税问题及税务筹划在当今的经济活动中,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日益增多。
这一行为不仅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还伴随着一系列的涉税事项。
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并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对于个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涉及的税种(一)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股权原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二)印花税股权转让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按照股权转让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二、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税收政策(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 15 日内,转让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2、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包括:(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3、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包括:(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问题研究》范文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金融资本市场,股权交易已经成为重要的金融工具,通过这种形式能够提高公司的融资效率、改善企业治理结构以及提升公司市值。
尤其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来说,其发展较晚,且较之上市公司有其独特的复杂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中的主要问题,分析其发展现状和存在的困境,并就相关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现状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是指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进行的股权交易活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权交易逐渐成为一种常态。
然而,由于法律和监管环境的限制,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权交易相较于上市公司而言,仍存在一定的挑战和问题。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中的问题1. 法律与政策问题: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法律与政策环境相较于上市公司来说不够明确和规范,导致了交易的合法性及合规性问题难以把握。
2. 信息披露问题: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较低,使得投资者难以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增加了投资风险。
3. 交易平台问题:目前,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权交易平台相对较少,且交易流程不够规范,影响了交易的效率和公正性。
4. 定价机制问题:由于缺乏统一的市场定价机制,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权价值往往难以得到合理的体现。
5. 资本退出机制不健全:在部分情况下,当投资者想要退出时可能面临无法找到合适的退出渠道的问题。
四、解决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与政策环境:应明确并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提高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加强信息披露:应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包括财务报告、公司治理结构等,以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拓展交易平台:应拓展并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权交易平台,提高交易的效率和公正性。
4. 建立统一的市场定价机制:应建立统一的市场定价机制,以合理体现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权价值。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的行为。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股权转让已经成为企业发展、资本运作的重要手段之一。
尤其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股权转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本文将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背景和意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形式,相比上市公司而言,其股权转让往往在更小的范围内进行,交易流程也较为简便。
然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同样承载着重要的经济和法律意义。
1. 经济意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可以促进资产的优化配置和资源的流动。
通过股权转让,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股权出售给资金实力更强或具备更好发展前景的投资者,以实现股权价值的最大化。
另外,股权转让还可以帮助公司实现产权调整、增强企业的经营实力和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实现公司战略调整和转型升级。
2. 法律意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股权转让需要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如《公司法》、《股权转让协议》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股权转让的程序、条件、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股权转让涉及到的合同和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股权转让还需要遵循市场竞争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以确保股权交易的合法、公正和诚信。
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主要方式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交易双方的需求来选择。
1. 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是最常见的股权转让方式之一。
在协议转让中,出让方和受让方通过签订协议,明确股权转让的条件、方式、交割等事项。
协议转让相对灵活,双方可以就转让价格、方式等进行自由协商。
2. 招标转让招标转让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出让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吸引潜在投资者参与竞标。
招标转让具有公开透明、价格合理公正等特点,适用于大规模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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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摘要】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非上司公司股权转让存在的有关法律问题,提出了对策及建议。
要完善对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强对投资者证券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投资者风险意识。
促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流通。
【关键词】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
由于特定的历史形成背景和独特的运行机制,我国的非上市公司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不规范的公司形态,之所以不规范,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自身的定位没解决好。
由于非上市公司的法律界定不明确,证券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对其缺乏可靠的监管依据和有效的监管手段;更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能在公开的市场挂牌交易,广大股东特别是分散的个人投资者无法对其行使有效的社会监督,于是使非上市公司得以游离于政府部门的监管和股民的监督之外。
尤其是《公司法》中未予确认,从而不具合法地位但却事实上继续存在的那部分定向募集公司,长期以来“股民难见其貌,新闻媒介难闻其声,工商部门难觅其踪”,已经成为典型的监管上的“真空地带”。
因此,有必要对非上市公司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一探讨。
一、我国非上司公司股权转让存在的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也就是产权交易的问题,我国的产权交易
机构原先属于国家体改委主管。
为了加强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中央和地方的国资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1]。
2003年11月,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提出筹建南北两大产权交易市场,从而统一了全国产权交易市场,加快产权交易的步伐。
2003年12月31日,国资委和财政部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国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必须在产权交易机构里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2004年7月14日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了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原则。
2004年国资委又发文,暂时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作为试点,负责发布中央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其或其所在的区城性产权市场组织相关产权交易活动。
随着一系列的政策导向,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日渐增多,但由于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法律
规定,因而出现了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交易合法性受到质疑
首先,我国《公司法》第143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由此可见,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但是,目前全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即北方产权交易所和上海联合交易所的业务主要以实物产权交易为主体,股权交易为辅助的交易模式。
而股权交易特别是非上市公司个人股权交易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
根据2005年10月27日修订前的《公司法》的规定,对于有
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投资额是没有限制的,而对于包括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而且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2]。
其次,《证券法》仅对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的交易(转让)问题做出了规定,对于依法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交易(转让)问题并未涉及,对此只能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施行的《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其不存在“上市交易”的问题,只可能适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这一规定。
而目前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又有哪些呢?我们知道,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退市公司作为公开发行股票但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第(16)项的解释,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
[3]
没有哪部法律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做出禁止性规定,因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并不存在
法律障碍。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转让的情形大量存在。
[4]
2、交易价格失去公允力
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除了交易合法性受到威胁之外,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也受到质疑。
一般情况下,在私自销售股权之前经纪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往往要与非上市公司签订两份协议,一份是委托转让协议,协议中确定较高的终端转让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到产权交易所或交易中心挂牌转让,并把价格推高,造成该公司股权看涨的假象,以吸引其他投资者的目的;另一份协议是财务顾问协议,这份协议中载明了与未上市公司的结算价格,结算价格一般较低,中间的差价作为财务顾问费留给了这些黑中介。
另外,为了达到成交的目的,中介往往把目标锁定在没有专业知识的中老年身上,并以免费旅游、高股利回报为诱饵,骗其上钩。
这种交易价格一方面极大的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加大了非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
3、监管严重缺位
由于非上市公司的法律界定不明确,很多非上市公司涉及到国有企业的改制问题,因此体改、国资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可以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同时,由于多头监管,也存在互相扯皮、监管缺位的问题。
例如地方产权交易所是根据国资部门的审批设立的,其中的业务也包括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
而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权作为证券的一种形式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监会应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
可事实上,证监会从来没有审批过任何一个机构来从事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业务。
证监会对于产权交易所从事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业务的行为体现了默许和打击的两面性。
今年证监会为了加强对非上市公司的监管,专门成立了证券监管二部,负责对非上市公司及其股权交易的监管,但由于非上市公司数量庞大,质量参差不齐,监管难度较大。
同时在监管过程中出现监管环节问题,如委托产权交易所或者交易中心履行监管职能,但产权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只是要求非上市公司提供一些常规性的如公司设立批文、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财务报表(不需要审计)、股份转让合同等等文件资料,而非上市公司到底法人治理结构如何,是否存在虚假报表,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等根本不予监督,更谈不上监管力度了。
另外,产权交易所或者交易中心对其会员监管不力,只收取会员费、交易手续费、托管费、过户费等相关费用,并且交易手续费比证券交易所高几倍甚至十几倍,有些工作人员甚至利用工作之便也在推销未上市公司股
权,欺骗广大投资者。
二、建议和对策
目前开辟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还受到法律和行政管理的限制。
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资本市场体制还需要探索、发展和完善。
[5]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非上
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存在的法律问题。
1、进一步完善对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长期以来,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总是处于法律法规边缘化状态。
《公司法》尽管把原来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通过国家指定的场所进行,但截止现在还没有指定具体的交易场所。
另外,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从事股票交易的中介机构必须具有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但证监会从未给在产权交易市场从事股票交易的任何一家中介机构颁发过《证券从业资格证书》,这是否可以认为在产权交易市场从事非上市公司交易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呢?所以,要保证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应该进一步完善对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并且相关法律法规应协调统一,以解决非上市公司股票的合
法交易问题。
2、加强对投资者证券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投
资者风险意识
一般情况下,购买非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有的是缺乏一定的金融证券知识而盲目参与的,有的是抱着“一夜暴富”的赌博心理参与的。
近几年来发生了新变化,参与非上市公司交易的中介机构或地下交易的黄牛们把目标锁定在中老年身上,他们利用中老年人
贪占小便宜的心理以及缺乏证券知识来引诱其上当受骗。
当然也有少数投资者购买了这些股票后由于公司股票上市暴富的,但大多数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既不能上市流通又没有任何利息回报,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显而易见。
通过投资者教育,使其了解证券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进一步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并且
可以运用法律手段自觉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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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巧英.产权交易市场与规范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研
究[j].大众科技,2007(11)190-192.
[5]刘纪鹏.应该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合法化[j].产权导刊,2007(1)25-26.
【作者简介】
胡晨君(1983-)男,西安市人,毕业于西安陆军学院,本科,初级职称,研究方向: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