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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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省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所属公司的股权投资行为,加强股权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XX省XX集团有限公司章程》、《XX省XX集团有限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集团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的股权投资管理活动。

(凡实施股权投资行为的企业,以下统称“出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行为管理、投资形成后的股权管理、股权处置、投资参股企业特别规定等。

第二章股权投资管理职责第四条为确保股权投资行为及管理合法合规,符合集团战略发展、投资方向,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出资单位合法权益,集团对股权投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集团对所有出资单位的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并对投资形成后的公司进行管理。

出资单位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义务,根据集团发展规划和制度规定,对股权投资形成后的公司实施运营和具体管理,并对所属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管理进行监管。

第五条集团经营管理部牵头负责集团本部的股权管理包括股权投资、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等其他股权变动事项,并对集团所有出资单位的股权管理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集团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履行管理及监督职能。

第三章股权投资的要求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集团出资单位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或法律法规允许作为出资的其他资产,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包括通过独资、控股、参股形式投资设立新公司,或者购买其他公司股份、认购增资、债转股等方式以取得被投资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使之成为出资单位所属子公司。

第七条股权投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投资主体必须具备投资资格。

(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三)必须符合集团战略目标、机场及非航业务方向和本单位发展需要。

(四)必须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规范履行决策程序。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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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股权出资方与被出资方的权利和义务2、股权出资的评估与作价3、股权出资的登记流程与要求4、股权出资后的监督与管理5、违反本办法的责任与处罚11 总则111 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保障股权出资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12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活动。

12 股权出资方的权利和义务121 股权出资方有权按照约定的比例和方式获得被出资方的股权,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122 股权出资方应确保所出资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争议、质押、冻结等限制情况。

123 股权出资方应如实提供与股权出资相关的信息和资料,配合登记管理部门的审查工作。

13 被出资方的权利和义务131 被出资方有权要求股权出资方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32 被出资方应按照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确保股权出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33 被出资方应妥善保管与股权出资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以备查验。

14 股权出资的评估与作价141 股权出资应当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

142 评估作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股权的市场价值、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等因素。

143 股权出资的作价不得高于评估价值,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15 股权出资的登记流程与要求151 股权出资各方应当共同向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股权出资协议、评估报告、身份证明等。

152 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

153 股权出资登记完成后,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16 股权出资后的监督与管理161 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股权出资后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股权出资的实际履行情况。

162 股权出资方和被出资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股权出资登记是指公司在融资过程中,为了确保投资者的权益,需要进行出资登记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股权出资登记管理的必要性、管理办法以及推进股权出资登记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股权出资登记管理的必要性1. 规范投资行为:股权出资登记管理的实施可以规范企业融资行为,加强对投资者的监管,确保企业融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维护投资者权益: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可以帮助投资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法分子通过虚假信息或欺诈手段进行融资活动,从而减少投资者的损失。

3. 加强市场监管: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可以加强对市场融资行为的监管,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减少信息不对称,维护市场的良性发展。

三、股权出资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1. 登记机构的设立:应当设立专门的股权出资登记机构,负责统一登记管理企业的股权出资情况,并向投资者提供相应的服务。

2. 出资登记信息的内容:股权出资登记应包括投资者的基本信息、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内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登记管理系统的建设:应当建立健全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系统,实现对登记信息的自动化、精准化管理,提高登记效率和准确性。

4. 高效的信息公示机制:建立投资者保护的信息公示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的登记信息,增强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5. 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加大追究力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建立健全投资者维权机制。

四、推进股权出资登记的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投资者对登记管理制度的认知度,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2.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股权出资登记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提高登记制度的实施效果。

3. 提升登记机构能力:加强对登记机构的培训和监管,提升其服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股权出资登记信息的共享机制,实现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提高信息的共享效率。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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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保护股东权益,规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行为,制定本《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企业类型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

第二章股权出资登记主体及职责一、股权出资登记主体包括企业自身、管理机构以及登记机构。

二、企业自身负责管理股权出资登记的具体操作,包括收集相关资料、审核文件、登记股权出资等。

三、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自身的股权出资登记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登记机构是具备股权出资登记资格的机构,负责实施股权出资登记工作。

第三章股权出资登记的内容一、股权出资登记应包括以下内容:1. 股东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等;2.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金额;3. 股权的种类和数量;4. 股权的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等);5. 出资时间和方式。

二、股权出资登记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相关方签字确认。

第四章股权出资登记的流程一、企业自身在收集、审核相关资料后,向管理机构提交登记申请。

二、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必要的修改意见。

三、企业自身按照修改意见进行调整,并重新提交登记申请。

四、管理机构再次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企业自身。

五、企业自身根据管理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最终整理,并将登记资料提交给登记机构。

六、登记机构对提交的登记资料进行核查,并进行股权出资登记。

七、登记机构将登记结果通知企业自身,并颁发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章股权出资登记的效力及变更一、登记机构颁发的登记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二、股权出资登记一经完成,即视为生效。

三、股权出资登记发生变更时,企业自身应及时将变更信息提交给管理机构和登记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变更后的登记资料应经管理机构和登记机构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六章其他事项一、相关方应保护股权出资登记信息的保密性,未经登记机构授权,不得擅自披露。

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找法网股权登记】第一条为进一步探索股权出资方式,规范股权出资登记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股权出资行为是指股权持有人(以下简称“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以下简称“股权公司”)股权作为出资,并以转让或划拨方式投资于其他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投资人应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投资主体条件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居民)、法人。

第四条股权公司应是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登记达五年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含上市公司)。

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经股权公司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被投资公司应是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第六条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资人用于出资的股权权属明晰、权能完整;(二)股权评估作价或无偿划转的国有净资产实有值应与投资人的出资额相对应;(三)股权作为出资,以及出资股权评估作价值应当经被投资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四)设立登记的股权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五)涉及国有股权的,其评估作价值或无偿划转的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批准。

第七条以下股权不得作为出资:(一) 未缴纳或未完全缴纳出资的;(二) 设定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三) 股东在章程中约定不得转让的;(四)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

第八条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在投资人首次出资时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评估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评估情况(或无偿划转国有净资产的审计情况)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中载明。

以股权出资的资本额不得大于股权的评估值(或净资产值)。

第九条以股权出资,被投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股权不能作为被投资公司的首期出资(实收资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9号令《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9号令《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二)已被设立质权;(三)已被依法冻结;(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第七条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 出资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经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股权依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一、概述股权出资登记是指股东将出资的股权进行登记的一种管理方式。

股权出资登记的规范与管理对于保护股东权益和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是至关重要的。

为此,本文将详细介绍股权出资登记的管理办法。

二、登记义务1. 股东应依法履行股权出资登记义务,确保将出资的股权进行登记。

登记应包括股东的基本信息、股权数额、出资日期等相关内容。

登记信息应准确无误,并及时更新维护。

2. 公司应建立健全股权登记数据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安全和可靠性。

同时,公司应提供便捷的登记方式和渠道,方便股东履行登记义务。

三、登记程序1. 股权出资登记应在股权出资成功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

相关部门应确保登记程序的高效性和便捷性,提供在线登记服务,减少登记过程的繁琐程度。

2. 股东应按照“先登记,后交付”的原则进行操作,确保登记和出资行为的顺序。

四、登记证明1. 股东在完成股权出资登记后,公司应向其提供相应的登记证明。

登记证明应包括登记信息的详细内容以及证明的有效期。

2. 登记证明是股东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公司应确保登记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建立相关查询机制,方便股东及时核实登记信息。

五、登记变更1. 股东在股权出资登记后,如有股权变更情况,应及时向公司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变更内容包括股权转让、增减股权等。

2. 公司应及时更新登记信息,并对登记变更后的股权进行核实和记录。

变更登记的有效性需受到公司监管部门的审查和认定。

六、登记备案1. 公司应将股权出资登记信息进行备案,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包括登记证明、登记变更信息等。

2. 监管部门应对登记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七、登记保密1. 公司及相关部门应严格保守股权出资登记信息,不得泄露股东的个人及财产信息。

2. 公司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登记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八、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股权出资登记的股东,公司可采取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包括限制股权行使、罚款等。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公司股权出资行为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

它承担着明确并记录公司股权出资的义务和责任,保障各方利益的安全和合法性。

二、登记管理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明确登记的目的、方式和程序,并及时向相关方公示登记信息,确保各方享有平等的信息权。

2. 登记真实准确原则登记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反映各方实际出资情况。

登记资料应当经过核实或认证,以确保全程可追溯和可证明。

3. 变更登记原则一旦股权出资情况发生变化,相关方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 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应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资行为的滥用、伪装或欺诈,维护资源配置的公平和诚信。

三、登记管理程序1. 登记申请股权出资方应向有关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申请书应包含详细的股权出资信息、股权转让的具体条件和出资方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2. 登记审核登记机构应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出资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发现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应及时通知股权出资方。

3. 登记备案审核通过后,登记机构将向登记申请人发放股权出资证明,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股权出资登记册上,作为公司的股权出资凭证。

4. 变更登记当股权出资情况有变化时,相关方应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和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办理变更手续。

四、违约与处罚1. 虚假登记若登记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隐瞒实情,登记机构有权撤销其股权出资登记,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2. 未办理变更登记若出资方未及时办理股权出资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对其享有与变更股权相应的权益。

3. 滥用登记权益对于滥用登记权益等违反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原则的行为,登记机构有权暂停、限制或撤销相关登记,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结语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是保障股权出资行为合法性和安全性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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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第七条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 出资股
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经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股权依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
(三)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
(四)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第九条投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依法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办理股权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登记。

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以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第十条股权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提交的材料,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被投资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签署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有关投资人应当对所认缴出资的股权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且不具有该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等作出承诺;
(二)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第十二条投资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资行为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
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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