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的法律和税务问题

股权出资的法律和税务问题
股权出资的法律和税务问题

股权出资的法律和税务问题

股权出资的法律和税务问题(2011-08-21 10:40:02) 股

权出资的法律和税务问题

法律问题

一法律依据

1993颁布的旧公司法将股东出资的范围限定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2006年公司法放宽了出资范围,对于非货币财产,只要满足可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两个条件,即可作为出资。这一范围理应包括股权出资。但是在公司法实施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投资者无法在工商部门完成股权出资的登记手续。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并开始股权出资登记试点工作,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对股权出资予以明确和规范。

二股权出资的注意事项

1.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

未缴足、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2. 以股权出资,新设公司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对已有公司增资的,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办理增资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3. 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假如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货币出资额为30万,则股权出资后,注册资本不得高于100万,否则就会违背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30%的规定。如果股权出资额高于70万,变通的办法是将超出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以满足相应规定。

三股权出资程序

1.评估非货币出资均应评估作价。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应经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

2. 交付即股权出资人将其持有的股权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目标公司。目标公司为新设的,股权交付应当在目标公司成立后完成。此处的交付指,股权出资人对目标公司增资。为了完成交付,股权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须履行以

下程序,股权公司按照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就对股权转让(出资)进行决议,同时其他股东应放弃优先购买权。根据上述决议修改股权公司章程,变更股东名册,股权公司向目标公司签发股东出资证明,最后到工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的登记手续。

变更股东名册为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股权转让的对抗要件。

涉及到国资的,股权转让(出资)应当报国资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3. 验资

4.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此处的工商变更登记为目标公司的工

商登记,不同于交付环节股份公司的工商登记。涉及国资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应同时提交《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

税务问题

一企业以股权出资

1.一般情况下视同销售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当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时,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出资人以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对价为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相当于出资人以股权公司的股权与目标公司的股权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应的目标公司的股权为非货币形式的收入,股权公司股权的账面价值与股权出资的评估值即目标公司相应股权的账面值之间的差额应一次性计入当年的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符合特定条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股权出资,出资人将股权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目标公司,并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换一个角度,可以理解为,目标公司收购出资人持有股份公司的股权,收购对价为目标公司自身的股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

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股权收购的规定。

如果股权出资符合以下条件还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即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投资者,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收购目标公司股权,上述情形较为常见。

二.个人以股权出资

1.相关规定的沿革

200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函[2005]31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

税的批复》,明确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发[2008]11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文随后被撤回。

2011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明确废止国税函[2005]319号文。

2011年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函[2011]8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明确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需就增值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1年4月15日,国家税务局下发《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法[2011]50号文),提到“切实加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份)的税源管理,完善征管链条”。

2.解读及应对

对个人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增值部分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一定争议。反对者认为,个人出资时,增值部分未形成现金流,对其征税可能形成普通性欠税问题。而且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纳税证明并不在提交文件

清单之列。对这一环节的税收征管目前可操作性较差。支持者认为,如不征税,会出现投资资产计税基础的税收漏洞和给个人留出逃避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空间。319号文的废纸和115号文的撤回,体现了税务总局对于这一环节征税的矛盾心理,征税有税法基础,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难以执行。我们国家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屠宰税,涉及范围广,征管难度大,对税收征管人员构成了极大的挑战,甚至一度被乡村均摊到每户,成为变相的人头税。税收征管可执行性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法律规定几度变迁,理论探讨争议难调,实务中的做法肯定是多种多样了。个人倾向于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增值部分暂不征收个税,等到转让股权时再行征收。

但是如果地方税务部门坚持征税,以没有征税依据抵抗恐怕也非良策,毕竟319号文的废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理解为允许征税。如果涉及到上市,且反馈中要求中介机构对此进行核查时,就更要谨慎对待。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初始计量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视取得投资方式有所区别,应当分别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确定。 (一)非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CAS2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通过支付现金 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可见,以支付现金方式 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一致。长期股权投资初 始计量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 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CAS7)规定,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应区分公允价值计量和成本模式两种情况确定。其中,在公允价值 模式下,初始投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如果有 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则以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在成本模式下,初始投资成 本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人资产成本。 税务处理:《条例》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理论上非现 金资产交换是一种等价交换,公允价值不相等的通过补价解决,因 此在公允价值模式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一致: 而在成本模式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因而其计税基础与初始投资成本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

另外,财税[2009]59号,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的 税务处理,应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一是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企业重组同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 五个条件,企业取得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选择以被收购 股权或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此时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与企业采用成本模式确定的投资成本一致。其二是适用一般性税务 处理,如果企业重组不能同时满足特殊重组规定的条件,此时收购 方确定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投资的 计税基础与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确定的投资成本一致。特殊 性重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 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其中,(2)和(4)所称符合规定的比例是指:股权收购交易中,被收购股权比例不低于被收购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 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资产收购 交易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 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 额的85%。可见,企业重组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税务处理中区分 特殊性和一般性重组,会计处理中区分公允价值计量和成本模式。 因此,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如果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则长 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年末汇算 清缴时,对于会计处理中已确认的股权、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应进 行纳税调整。在成本模式下,如果不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也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年

论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实质上是一个行政执法过程。因此,税收征纳各方只有按照财税政策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来进行自己的征纳税活动,依法行使征税权力和履行纳税义务,才能形成规范、有序的征纳关系和良好的税收征纳环境。当前,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要求,我国正在积极建立统一、公平、法治、开放的税制。 为了保障新税制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收征管工作,适应加入WTO和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必须对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构建统一、公正、效率的税收程序法律体系,为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和纳税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以充分发挥税收在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中的职能作用。 一、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形成、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形成。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是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依据税收征管的立法情况,可以把这一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无专门立法阶段。这一阶段自建国至1986年4月21日颁布《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前。为了统一全国财经政策,前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统一的税收法规,即《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是一部综合性的税收法规,不仅对货物税、工商业税等14种税的实体问题进行了规定,而且还规定了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即税收立法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与税率增减调整的权力都归中央,税收的减免权大部分由中央政府掌握,各级税务机关受上级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等,避免无谓的财税风险。因此,《要则》是一部“实体”与“程序”规范不分的法规。由于我

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税收的宏观调控和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被忽视,税收法制不健全,《要则》颁布后的很长时期一直没有制定专门的税收征管法,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分散在各个实体税收法规之中,税收征管的程序法律制度处于“分散”状态。 第二阶段,统一立法阶段。这一阶段自1986年4月21日至1992年12月31日,即《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实施阶段。为了改变税收征管制度分散、混合、不规范的状况,适应当时正在进行的税制改革,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开始单独立法,初步实现了税收征管制度的统一化和法制化,对于促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监督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条例》存在不少缺陷:一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的适用不统一、不规范;二是税收行政执法权薄弱;三是税收征管法规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四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和税务人员执法的制约不够;五是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法律效力有待提高等。 第三阶段,开始进入法治化阶段。这一阶段自1993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正式实施至今。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调整税收征纳程序关系的第一部法律,是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基本法。为了保证《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效实施,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等。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颁布与实施,使税收征管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第五章长期股权投资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一)同一控制下形成控股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 1.处理原则 从最终控制方角度确定相应的处理原则:不按公允价值调整;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不形成新的商誉。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控股合并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1)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作为合并对价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指相对于最终控制方而言的账面价值,下同),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果为借方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对价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对价的,应按所取得的被合并方账面净资产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 【注意】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与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即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二)非同一控制下形成控股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 1.处理原则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了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放弃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均应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基于上述原则,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企业合并成本 合并成本=支付价款或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或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 公允价值 注意问题: 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②以发行债券方式进行的企业合并,与发行债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等应计入债务性债券的初始计量金额。 ③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与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等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 (2)付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的处理 采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时,支付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①合并对价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②合并对价为长期股权投资或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③合并对价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④合并对价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以其公允价值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其他业务成本。 (3)企业合并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差额的处理

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问题分析

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问题分析 [摘要]:公司相互持股是股份持有法人化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其一方面为公司发展壮大、维护公司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虚增资本、损害自然人股东权益、增大市场风险等弊端。本文拟通过介绍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公司间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结合我国当前立法状况,对完善我国对公司相互持股提出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公司;相互持股;法律规制 一、公司相互持股的概念和利弊 (一)公司相互持股的概念和类型 1.公司相互持股的概念 所谓相互持股,又称交叉持股或交互持股,是指企业法人互相进行投资,互相成为对方的投资人而持有对方的股权。从公司制度的发展历程看,公司间相互持股是股东法人化的产物,随法人制度的完善而受到认可。只要法律不绝对禁止法人成为公司股东,其就有可能随股份持有的法人化而产生。公司法人持股最早开始于美国。美国的《新泽西洲公司法》早在1888年就允许一家公司购买和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继新泽西州后《特拉华州公司法》也允许公司法人持股[1]。随着公司发挥出社会财富的储藏功能,公司的出资持股活动在规模上已远远超过了自然人的投资活动;为了降低商业上的风险,追求更稳定的投资回报,有自身经营业务的公司将部分资金投放到别的公司是一种普遍的选择。进入20世纪50年代后, 西方国家出现了“股份持有法人化”的趋势,即公司的股份由自然人持有向法人持有转化,法人成为重要的持股主体。 2.公司相互持股的类型 根据相互持股的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相互持股可以分为垂直式(纵向)和水平式(横向)两种,前者是指在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的同时,子公司也持有母公司的股份,但数额不足以改变母子公司的关系;后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之间相互持有股份,但这些公司之间地位平等,并未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类型。公司相互持股的形态,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①单纯的A、B两公司相互持有对方股份。②环状形交叉持股。即AB公司、BC公司和CA公司之间各自相互持股,形成一个封闭的环形系统。③网状型交叉持股。所有参与交叉持股的公司,全部都与其他公司产生交叉持股的关系。④放射性交叉持股。以一家核心公司为中心,由其分别与其他公司形成交叉持股关系,但其他公司之间则没有交叉持股关系。由于后三种公司相互持股类型是第一种公司相互持股类型的延伸,因此在本文中我们主要讨论第一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问题简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问题简述 北京金沃律师事务所谭剑文律师 一、定义 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是依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成立的企业,同时也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特定的民间投资方式。资金的来源主要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机构和特定自然人募集。投资人一旦出资即成为基金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募集资金一般交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用。 按照证监会的分类标准,私募投资基金根据投向,主要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因此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可以概括为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我司目前业务中主要涉及到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对象也仅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历史发展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与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相比,历史较短,在2007年以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外资企业的天下,比如TPG、凯雷这种专业PE,以及高盛、摩根士丹利这些外资投行的直投部门,而本土的基金较少,成立时间也较晚,比如弘毅,直到2003年才筹建。由于当时的法律法规的限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采取公司制架构,整体的业务量也不大,以2006年为例,清科研究机构的统计数据表明,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整体募资金额仅140多亿美元。 从2007年开始,中国PE行业迎来一个重要的分水岭。随着《合伙人企业法》的修订和实施,有限合伙这样一种企业形态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门槛大大降低,企业内部管控模式也更加适合市场的需求,大大拓展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空间,这一年,私募股权基金整体募资金额翻了一番,达到了350多亿美元的规模,08年,规模又几乎翻倍,到了610多亿美元。 2009年,宏观经济形势不景气,加之08年底逐步开展的监管措施的加强,导致全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资规模急剧下滑至130亿美元左右,其后几年随着经济的起伏、监管措施和力度的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募资规模也随之起伏,但募资规模基本上还是呈现出逐步走高的态势,据最新的统计显示,2014年全年,私

2019会计继续教育长期股权投资习题及答案.doc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及案例解析课后练习 判断题: 10、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并能够控制或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一些政策的制定。[题号:Qhx011588] 正确答案:B 4、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不需要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题号:Qhx011589] 正确答案:B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题号:Qhx011590] 正确答案:B 5、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题号:Qhx011591] 正确答案:A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题号:Qhx011592] 正确答案:A 1、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不能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可以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题号:Qhx011593] 正确答案:B 7、在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中,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题号:Qhx011594] 正确答案:A 6、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中,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题号:Qhx011595] 正确答案:B 4、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题号: Qhx011596] 正确答案:B 3、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题号:Qhx011597] 正确答案:A 4、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 一、国有企业的范围 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 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 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 1、股权投资 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红后交易)。 增资:溢价功能、利益封闭功能;评估,非交易;不涉税但尽调;等比例、非等比例。【某合资项目的增资、收购、关联交易路径的简化】 新设:非交易,无实物不评估。债权债务的屏蔽。【某仓储项目,合作开发变实物出资】【某两路一桥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实现轻资产】 股权出资的价值: 资本的再资本化(用股权出资是报表直接放大,不同于对股权增资的收益间接放大);

节约现金流实现重组和架构搭建【兄弟公司变母子公司,母子、兄弟公司之间再重组,以及非关联企业的任意关联化,某保税项目】;产权交易变非货币投资【从交易中心到工商局,平顶山某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全】;可用于投资前的内部重组【某石化项目】;税收利益(一般是5年分摊,国有企业为了上市重组免税)。 2、债权投资:借款,委贷,名股实债【回购的问题:单方减资】。 3、其他投资:基金份额【LP】,金融产品。 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程序管控 1、内部程序 公司法下一般程序:董事会,股东会。公司控制权的问题。 三重一大特殊程序: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2、外部程序 国资监管程序:报批、报备(事前、事后)、核准。批准主体包括国资监管机构和人民政府。 行业监管程序:按权限。 其他一般性企业监管程序:发改委、商务、外汇…… 3、准外部程序 集团管控程序。委派董监高的履职管控【事先报告,事后报备】。 4、法律程序与国资监管程序的关系:【某一级开发项目的控制权之争】国有及国有控股均 应属于国资监管的范畴,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如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三重一大程序、经济责任审计、对外再投资的管控等。如国有独资和控股的未经批准董事长不得担任总经理,重要的国有控股重大事项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控股企业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属于改制等。 国有控股企业中提出(委派人员)、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建议(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区别,董监高的五年(造成国资重大损失被免职的)及终身禁入(特别重大损失或贪腐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刑的)制度。 5、投资效力与违规投资的关系: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效力性规范才导致无效,否则 民商事行为有效,但不影响追究国资监管责任甚至是刑事犯罪的责任,但投资行为本身是犯罪的除外。【某集团的房地产合作项目,代持股权、连环交易】 五、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及风险管控 除了国家的一般性规定外,更多的是要遵循河南省的特别性规定: 作废:《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豫国资文【2005】162号;2011年1月,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1、《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 收益如何纳税申报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收益如何纳税申报 A公司2010年元月份,取得B公司40%的股权,支付价款1,000万元。当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2011年元月份,A公司以1,500万元价款,将在B公司的40%股权转让给D公司所有。A公司根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作出如下会计处理: 2010年的会计处理: 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确认投资损益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000,000 贷:投资收益(500×40%)2,000,000 2011年的会计处理: 转让股权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15,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0,000 ——损益调整 2,000,000 投资收益 3,000,000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A公司进行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会计上,根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第十条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010年确认投资收益200万元(500×40%)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00万元。但税务上,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并不承认会计上确认的200万元投资收益。因此,A公司在2010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并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及其相关附表。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具体填写方法: 第7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第4列“调减金额”填写2,000,000元 A公司进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会计上,根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确认股权投资转让收益300万元=投资转让收入1,500万元-账面价值(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1,200万元。但税务上,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

税收法律制度练习题及答案.doc

税收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A.纳税人 B.税率 C.课税对象 D.纳税义务 2.税收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是() A.课税对象 B.税收优惠 C.税率 D.计税依据 3.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A.征税人 B.课税对象 C.纳税人 D.纳税义务 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收作用的是()。 A.实现国家职能 B.稳定经济 C.收入再分配 D.配置资源 5.税收部门规章是由()审议通过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家税务总局 C.国务院 D.全国人大常委会 6.《个人所得税法》是由()制定颁布实施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人大授权国务院 C.国务院 D.财政部 7.我国税法构成要素中,能够区别不同类型税种的主要标志是() A.纳税人 B.征税对象 C.税率 D.纳税期限

8.流转税是以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劳务服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种类。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流转税的有() A.增值税 B.消费税 C.营业税 D.土地增值税 9.我国的营业税的有关规定,营业额达到或者超过一定标准的照章全额计算纳税,营业额低于该标准的则免予征收营业税,这种减免税方式称为(),属于()。 A.免征额税基式减免 B.起征点税额式减免 C.项目扣除税额式减免 D.起征点税基式减免 10.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税率形式属于()。 A.比例税率 B.全额累进税率 C.超率累进税率 D.超额累进税率 11.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是()。 A.税基式减免 B.税率式减免 C.税额式减免 D.法定式减免 12.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中,按税法规定,可以按扣除1600元后的金额计算应纳税额,该1600元指的是()。 A.起征点 B.免征额 C.税率式减免 D.税额式减免 二、多项选择题 1.税收具有( )特征。 A.无偿性 B.收益性 C.强制性 D.固定性 2.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原则的有()。 A.平等原则 B.公平原则 C.效率原则 D.无偿原则

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总结

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总结 孙上元 (中国南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柳州局,广西柳州545006) 摘要:本文首先就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作了解析;继而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作了详细阐述,此环节先解析的是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会计处理,后就达到重大影响或以上但未形成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作了解析。在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面,对成本法和权益法作了会计账务处理的案例展示,最后就长期股权投资的转换与处置则作了详尽的案例解析。为今后类似问题处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案例解析 0引言 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为获取另一企业的股权所进行的长期投资,通常为长期持有,不准备随时变现,投资企业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与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不同,长期股权投资的首要目的并非为了获取近期的投资收益,而是为了强化与其他企业的商业纽带,或者是为了控制、影响其关联公司的经营政策和财务政策。股权代表一种终极的所有权,体现所有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投票表决的权利。通过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获得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能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从而影响、控制或迫使被投资企业采取有利于投资企业利益的经营方针和利润分配方案。同时,长期股权投资还是实现多元化经营,减少行业系统风险的一种途径。长期股权投资各业务联系紧密、账务处理复杂,关联交易舞弊是上市公司惯用的虚增利润方式。因此,熟悉长期股权投资各类业务的账务处理流程,理解不同会计资料之间的勾稽关系,是财务管理人员及注册会计师必须掌握的专业基础。1长期股权投资的类型 1.1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 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的目的是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改善和巩固贸易关系。长期股权投资具有长期持有、收益与风险并存、改善企业经常状况等特点。 1.2长期股权投资的类型 长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三种类型。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子公司。通常,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或虽然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具有实质控制权时,也说明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 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

公司转投资的法律问题

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是大陆法系各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原则,而转投资作为一公司对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进行投资的经营行为,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对资本三原则形成了冲击。为确保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各国公司法一般都对转投资行为予以一定的限制,我国《公司法》亦作出了类似规定。本文拟对转投资有关法律问题及我国《公司法》关于转投资规定的立法缺陷作一浅析。 一、公司转投资的法律内涵 公司转投资,是指一公司对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进行真实有效出资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公司转投资,按其性质可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前者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购买或换取其他公司、企业或者经济组织股份的行为;后者一般指公司出资购买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发行的债券的行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虽然同是投资行为,但两者的法律意义却大不相同。股权投资中公司以其出资行为而成为另一家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的股东或出资者,享受出资者权益,但须以其出资对外承担有限或无限的财产责任;债权投资中公司则成为债权人,享受债权人的权益,但同时也担负一定的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立法发展至今,对转投资的界定渐趋宽松,只要是公司为获取能够产生收益的财产、资产或权益而依法投资于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的行为均属于这一概念范畴。(注:参见施天涛:《关联企业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05页。)它所包含的要素有三:一是转投资是一公司投资于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的行为。二是转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收益、利润或其他权益。参与经营与否,是属长期投资行为还是短期理财行为,都只能看作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一种可选择性手段。三是转投资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二、公司转投资流弊 公司转投资行为对于鼓励企业经营多元化与自由化、增加投资渠道、有效运用资本有着积极意义,它已成为企业间相互联合的一种特别重要的手段,但转投资亦有流弊,主要表现为: (一)虚增资本与实质性减资。设甲公司资本额6000万元,在我国现行《公司法》所规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转投资比例限制下,将3000万元等份转投资设立乙、丙两公司(即乙、丙两公司的各自资本额皆为1500万元)。乙、丙两公司再将其各自资本额的百分之五十(即各为750万元)等份转投资设立丁、戍公司及巳、庚公司(即丁、戍、巳、庚四公司各自资本额皆为375万元)。至此,甲公司以6000万元设立6家子、孙公司,帐面上资本额计一亿零五百万元(甲6000万+乙1500万+丙1500万+丁375万+戍375万+巳375万+庚375万),但实际上,其中4500万元纯系由于转投资而虚增。此为公司单向转投资形态。就相互转投资之情形而言,甲、乙两公司各有资本额6000万元,甲、乙两公司相互向他方投资3000万元,此时两家公司在帐面上各有3000万元之新增资本,而实际情况是两家公司的资本并无任何实质的增加。 以上为转投资引发虚增资本的形态。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分录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1)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大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的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有关负债科目 贷:有关资产科目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2)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小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的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有关负债科目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有关资产科目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1)以货币资金作为合并对价的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合并成本,减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贷:银行存款(合并成本、支付的直接相关费用) (2)以交易性金融资产作为合并对价的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合并成本,减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投资收益—处置收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处置收益 同时,按作为对价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记):投资收益 (3)以存货作为合并对价的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合并成本,减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等 (4)以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作为合并对价的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合并成本,减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投资收益—处置收益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税会差异及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之分,本文结合案例分析这两种核算方法下的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方法。 一、成本法核算的税会差异 投资方持有的对子公司的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方为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外。 (一)会计处理 1.在追加投资时,按照追加投资支付成本的公允价值及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投资方根据应享有的部分确认当期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投资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 3.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直接转增股本(实收资本),且未向投资方提供等值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选择权时,投资方并没有获得收取现金股利或者利润的权力,该类交易通常属于子公司自身权益结构的重分类,投资方不应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 (二)税会差异

企业在追加投资时应按照实际出资额的公允价值追加投资计税基础,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 被投资方宣告分配股息时,投资方确认股息所得。居民企业从直接投资的另一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除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满12个月期间宣告分配的股息外,均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免税的股息,应将“投资收益”科目的金额作纳税调减处理。 居民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允许按税法规定计算抵免境外已纳税款。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将“投资收益”科目的金额作纳税调减处理,同时计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及抵免税额。 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实收资本),投资方不作账务处理,税务上视同“先分配,再增资”,按股息所得进行税务处理,同时允许追加投资计税基础。本期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也不改变投资计税基础。 例1.2015年1月,甲公司以现金4000万元自非关联方取得对乙公司60%的股权,另发生审计、评估费用100万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并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2015年7月,甲公司追加对乙公司投资,又取得乙公司20%股权,支付现金1250万元,其中包含交易手续费50万元。2016年3月,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可取得5万元。【会计处理】甲公司初始投资成本为4000万元,审计、评估费用1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在追加投资时,按照追加投资支

通货膨胀的防治与税收法律制度

通货膨胀的防治与税收法律制度 通货膨胀虽然从表面上看不是我国现阶段的主要,但其潜在的可能性仍然十分巨大。税收行为是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正确、适当的税收调控能够有效地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完备的税收制度将税收行为纳入良性秩序,它鼓励与客观经济相切合的税收行为。因此,税收法律制度是防治通货膨胀的一个有力武器。 一、通货膨胀、税收调控和税法(一)通货膨胀问题不可轻视经济是否稳定增长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总供求在总量和结构上是否平衡。当总供求平衡,就会充分就业,物价稳定,经济稳定增长;当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就会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当总供给大于总需求,有可能引起经济萧条,失业增加。通货膨胀表现为物价的持续上涨,价格过高地偏离价值。从1990年至1996年,我国经济所面临的是通货膨胀问题,1994年物价在连续较高涨幅的基础上,居民消费品价格和商品零售价格分别比1993年上涨了24.1%和21.7%。1996年我国经济成功地实现了软着陆,将通货膨胀率控制在6.6%。1997 年我国物价上涨率又进一步控制在3%以内,与此同时,gdp(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却达到8.8%。我国国民经济运行方式已经由“高增长、高通胀”转入“高增长、低通胀”的轨道,商品市场整体上已经告别了短缺经济,走向买方市场。但是我们能不能说通货膨胀问题已经彻底解决了呢?不能。1997年以来的东南亚危机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1997年以前,东南亚经济就是处于“高增长、低通胀”阶段,创造了世界经济史上的奇迹。但在东南亚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各国的经济

结构已经严重不合理,过分依赖国际市场,银行有大量的坏帐、呆帐,经济泡沫比较严重。但这些问题当时处于隐蔽状态,并未引起政府的重视,其积累到一定程度,金融危机不可避免地产生,货币大幅贬值,国内通货膨胀加剧。从经济周期角度看,我国处于经济萎缩期,产品相对过剩,失业较为严重。政府要保持经济较快的增长速度,增加就业,就必须增加投资,刺激消费,但如果投资规模过大,必然引发货币数量急剧膨胀,货币扩张量加剧,而生产出的有效产品跟不上这个速度,通货膨胀就不可避免,上我们有过这方面深刻的教训。社会总供求的平衡不仅包括总量均衡,而且包括结构均衡。结构失衡,供求关系仍不平衡。在我国常常是有些产品过剩,而有些产品(如能源、、高)严重不足,这主要是由于产业结构不合理和投资结构不合理,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形成因结构不合理造成的供给短缺性的通货膨胀。从世界范围来看,国际清算银行(bis)在1998年6月8日的年度报告中指出,亚洲金融危机可能对整个亚洲地区的经济带来较大的不利,报告还说,在美国和英国,劳动力市场趋紧,贸易收支平衡恶化以及金融资产价格上涨等情况同时出现,表明通胀的危险正在加大,并建议美国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注:参见《证券报》1998年6月10日第7版。)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国际市场对我国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因此,我国决不能轻视通货膨胀问题,这是我国在相当长时期内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金融政策的主要原因。《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增长”。(二)通货膨胀与税收调控及其税收法律

新设公司17个法律问题

一、创业时是设立公司还是其他形式的企业? 答:由于如今设立各类企业基本不存在资金门槛了,因此创业者应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结合各种形式企业的责任承担模式,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个人创业可以选择的形式主要有申请登记从事个体工商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团队创业则可以选择设立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的组织形式责任承担方式: (一)注册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收入归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其中,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偿还;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偿还。 (二)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先用合伙企业财产抵偿,在抵偿不足时,由合伙人以其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由于公司以外的组织形式需要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创业者的风险承担能力并不高,因此在创业初期,建议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以降低创业风险。

但必须要强调的是,大多数投资者在创业过程中都习惯性地将企业理解为私人财产,因此企业的钱也是自己的钱。但是在公司制度中这种意识是危险的,公司是独立于投资人的“法人”。在一人有限公司中,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现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交叉使用的情况,还有可能还会涉及挪用资金最等刑事案件,真功夫创始人蔡达标被判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便是例证。因此公司要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投资人要把企业和个人财产分开,避免法律风险。 二、是否需要签订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基础架构的制度性文件来明确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答:由于初始创业者大多都是关系密切的亲戚、同学或朋友,往往羞于谈及权力、利益、责任分配问题,而且在准备创业时更注重如何在外部开拓业务而不重视内部建构。 但是在创业初期的激情过后,公司发展壮大后或遭受挫折时,就很有可能会在上述问题上产生纷争,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就会导致创业中途失败。为了能够有效的规避这类问题的发生,就要求在创业伊始通过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制度性文件来明确各个创业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这些制度性文件能够有效地避免和解决以后利益分配不公,债务承担不平的问题。在文件中,创业者可以就各自占创业事项多少利益比例,各自承担的债务比例,各自的工作内容,如何引入新的创业伙伴和退出机制等问题都一一的做出明确约定。一旦发生法律纠纷,这些制度性文件即是保护所有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三、签订合伙协议要注意哪些方面?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分录

第五章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形成子公司) 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直接所有者交易 是否处于同一控制是指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直接所有者是否处于同一控制下 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取得时的会计处理 1.给钱 借:长期股权投资【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应收利息【已宣告但未发放的股利】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贷:银行存款 或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借:管理费用【与合并直接相关费用,指会计审计费,法律服务费,咨询费】贷:银行存款 2.给商品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收利息 贷: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3.给固定资产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收利息 贷:固定资产清理【不确认利得损失】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4.给无形资产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收利息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不确认利得损失】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5.给股票 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成本】 贷:股本【面值】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借:管理费用【与合并直接相关费用,指会计审计费,法律服务费,咨询费】贷:银行存款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与发行有关的佣金和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 6.给债券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应付债券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借:管理费用【与合并直接相关费用,指会计审计费,法律服务费,咨询费】贷:银行存款 借:应付债券——利息调整【与发行有关的佣金和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 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借:各类资产【子公司的资产账面余额】 贷:各类负债【子公司的负债账面余额】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借:管理费用【与合并直接相关费用,指会计审计费,法律服务费,咨询费】贷:银行存款 合并日的抵消分录【不需调整,也没有商誉】 借: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贷:长期股权投资 少数股东权益 合并前的留存收益转回【只转母公司按份额有的】 借:资本公积【最高限额】 贷: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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