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境内投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国内投资与外商投资法律规定

国内投资与外商投资法律规定在当今全球化和市场化的背景下,国内投资和外商投资在各国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保护国内和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投资活动的有序进行。
本文将探讨国内投资和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以及其在中国的具体实践。
国内投资是指投资者向自己所属国家的境内进行投资的行为。
国内投资往往受到国家的法律制约,这些法律旨在规范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手段来规范国内投资。
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公司的设立、合同的签订和土地的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外商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到自己所属国家境外的国家进行投资的行为。
与国内投资相比,外商投资受到更多的法律限制和保护。
各国都希望吸引外商投资,为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建立投资保护机构、制定优惠政策和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等。
中国作为一个快速发展的经济体,对外商投资也采取了积极的态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吸引外商投资。
其中最重要的是《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外商投资的准入条件、投资保护措施和退市制度等。
在中国的实践中,国内投资和外商投资在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国内投资通常相对自由,投资者只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即可。
而外商投资则需要经过更严格的准入程序。
外商投资需要经过审批和登记等多个环节,同时还要符合特定的准入条件。
这些准入条件包括投资行业的限制、投资规模的要求以及对外资企业治理结构的要求等。
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外商投资法律往往比国内投资法律更加严格。
外商投资法律中包含了更为详细的投资保护措施,以吸引外资和保障外资的合法权益。
例如,中国的《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与中国企业同等的待遇,不得因为外资身份而歧视。
外商投资中国市场之相关政策法律

关于外商投资中国市场之相关政策法律中国北京目录第一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基本形式 (3)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三、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3)四、合作开发 (3)五、新的投资方式 (4)第二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管理程序 (5)一、设立程序 (5)二、审批权限 (6)三、经营期限及企业终止 (6)第三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法律框架 (6)第四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基本政策 (8)一、产业政策 (8)二、地区政策 (8)第五部分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政策 (10)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10)二、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 (11)三、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11)四、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12)五、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12)第一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基本形式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一般分为直接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方式。
采用最多的直接投资方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合作开发。
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购买企业债券等。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
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
目前在吸收外资中还占有相当比重。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
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
外商投资和境内投资的比较研究

外商投资和境内投资的比较研究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外商投资和境内投资都成为了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式。
如何选择和平衡外商投资和境内投资,成为了众多企业家和经济学家的共同问题。
本文将从投资规模、投资渠道、投资难度、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五个角度来进行比较研究。
1. 投资规模外商投资和境内投资在投资规模上存在较大差异。
外商投资涉及的资金规模往往较大,需要企业具有一定的实力和背景。
而境内投资则相对更加灵活,既有小额投资也有大额投资,大多数企业都能够承担一定的投资成本。
不过,随着国内外市场的逐渐拓展,境内投资的规模正在逐步扩大。
尤其在一些政策扶持下,一些新兴产业领域正得到国内投资者的更多关注和投入。
2. 投资渠道外商投资和境内投资的投资渠道也存在一定差异。
外商投资通常采用跨国并购、新建项目等方式进行,需要具有相应的国际经验和资源;而境内投资投资渠道相对来说会更加灵活,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进行,灵活度较高。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外商投资就没有灵活性。
得益于全球化的推动和中国政府的改革开放措施,中国和一些国外地区的投资机会日益增多。
外商投资商也能够通过租赁、加入合资企业等多种方式进行,具有更多选择的权利。
3. 投资难度虽然投资难度取决于很多因素,但外商投资和境内投资在这一点上还是有差异的。
外商投资往往面临的挑战更多,包括文化差异、法律法规等问题。
对外商投资者来说,更多的是和外部环境的对接和协调。
相比之下,境内投资的投资难度可能会更小。
不过,对于想要成功进行境内投资的企业来说,也需要深入了解国内市场、行业和政策,做好投资评估和风险控制。
4. 投资风险外商投资和境内投资在投资风险上也有所不同。
外商投资不仅面临本国市场风险,还需要考虑政治、文化、贸易等各种外部风险。
而境内投资则相对更加稳定,能够更好地把握市场趋势和政策环境。
不过,境内投资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随着国内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也可能出现市场竞争激烈、政策调整等情况,需要企业保持警觉并及时应对。
【精品】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

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一、境外上市简介境外上市是指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
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有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两种模式。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
即我们通常说的H股、N股、S股等。
H股,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取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
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难在于是:国内法律与境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
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过与中介机构密切配合,探讨出能符合境内、外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由于直接上市程序繁复,成本高、时间长,所以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以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
间接上市又称红筹上市,即国内企业在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制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
买壳上市又称反向收购,指一家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融资能力已经相对弱化的上市公司来取得上市地位,然后通过“反向收购”的方式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境外上市的目的。
造壳上市是指公司在境外注册公司,或收购当地已存续的公司,用以控股境内资产,而境内则成立相应的外商控股公司,并将相应比例的权益及利润并入境外公司,以达到上市的目的。
两者本质都是通过将国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达到拿国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
间接上市的好处是成本较低,花费的时间较短,可以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
二、境外直接上市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一)境外直接上市的主体及设立1、主体: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解读

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议题材料市政府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讲堂第二期学习材料《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解读市商务局(2020年6月)一、外资法发展历程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
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明确提出,要制定外国人投资法。
1979年、1986年和1988年,全国人大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
“外资三法”的实施,形成了我国长期以吸引外资的优惠措施和对部分行业外资准入壁垒相结合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
这种管理体制在改革开放初期发挥了重要作用,适合于监管当时大量进入我国的以利用廉价劳动力为目的的外资。
但随着外资主要目的逐渐转为拓展中国市场,这种外商投资管理体制也就不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外资三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承担了企业组织法、涉外合同法和外资管理法的三重角色,规定了许多在当时较为先进的法律—1—制度。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外资三法”的局限性日益显现。
一是在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活动准则等领域,“外资三法”的相关规范已逐步为《公司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所涵盖。
二是在外资管理领域,原来的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监管重心已不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三是近年来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外商投资管理领域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投资促进、投资保护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这些都是在“外资三法”中没有,或者说需要进一步加强的。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被正式写入法律。
这标志着中国高水平开放的外资管理体制初步建立,为进一步推动国际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奠定了基础。
这部法律总结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建立起新时代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确定了我国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基本国策和大政方针,确立了外商投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规则,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
我国利用外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利用外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利用外资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效,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化改革作出了积极贡献,中国已成为目前世界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
但与此同时,过高的引资成本、产业和地域分布不平衡、技术扩散效应不理想、外资管理中存在的漏洞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增长的质量。
我们必须在利用外资政策、法律环境等方面建立规范、健全、有效的引资机制。
关键词: 利用外资;引资政策;投资结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商直接投资获得了长足发展,所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额连年居发展中国家之首,FDI的流入多年来持续保持强劲的增长势头。
中国已成为目前世界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
外商直接投资不仅是我国经济增长日益重要的资本来源和产出来源,而且直接带动了对外贸易,优化了出口结构,促进了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成为我国经济腾飞的重要推动力之一。
一、我国利用外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是中国对外开放和加快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主动参与国际分工的重要举措。
改革开放近30年来,随着中国的投资环境和市场运行环境日益改善,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商来华投资,我国利用外资的成效已经十分显着。
2002 年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利用外资最多的国家,刚刚过去的2007年,中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高达826.58亿美元,同比增长13.8%,外商投资已遍及第一、二、三产业的几乎所有行业。
但在利用外资金额大幅上升的同时在利用外资政策、引资结构和法律环境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
(一)外商投资产业分布失衡,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由于我国国家政策、劳动力及自然资源优势和市场容量等各方面的原因,外商投资主要集中在投资少、见效快、盈利高的第二产业,尤其是投机性较强的房地产开发业,其次是第三产业,而需要巨额投资、回收周期长的农业、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领域投资较少。
截至2007 年,外商投资制造业的企业数和实际使用金额分别为19 193家和408.6亿美元,占累计企业数和实际使用金额的50.6% 和54.6%,从一、二、三产业来划分,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分别占总额的1.19%、73.27%和25.54%。
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的作用与问题

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的作用与问题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战略性投资,通常包括设立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等方面。
自改革开放以来,外商直接投资已成为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分析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
一、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的作用1. 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外商直接投资可以为我国企业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营销策略,提高其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从而增强其国际竞争力。
例如,中国变频器企业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去进口化”策略,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前沿技术水平和产品品质,使国内变频器市场渐渐摆脱外资产品的垄断。
2. 促进我国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外商直接投资可以为我国带来大量资金和技术,推动生产工艺的创新和升级,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
进而推动经济由低水平增长向高水平增长转换,实现更为可持续的发展。
例如,苹果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设立制造工厂,为我国制造业带来了大量的先进生产技术和设备,推动了中国制造的升级换代。
3. 促进并加速我国的全球化进程通过外商直接投资,我国企业可以和世界各地企业进行更紧密的合作与交流,扩展业务范围,加快企业国际化进程,提升国际影响力。
国际化的中国企业在开放与发展方面朝全球化迈进,其倡导的自主创新和智能化装备,也成为全球经济领域的大趋势。
二、外商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1. 技术与管理经验并不完全对我国企业落地尽管外商直接投资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但并不是所有的技术和管理经验都能够完全运用于我国企业。
中国与发达经济体的文化差异、法律差异、商业文化差异等各方面存在不同,外商直接投资方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并不一定完整适用于我国企业。
如何适应国情,整体复制技术和管理经验,是我国企业发展所面临的挑战。
2. 企业转型危机愈演愈烈依靠外商直接投资来进行转型,以活下去为主要目标的各类企业越来越多,这一现象将妨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外商投资法案:外商投资合规和对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分析

外商投资法案:外商投资合规和对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分析外商投资法案:外商投资合规和对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案例1:法院对外资企业非法收购一家本国企业的裁决时间:2008年6月15日细节:2008年6月15日,某外资企业X公司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方式,非法收购了一家中国本国企业Y公司的股权。
X 公司未按照规定程序对外商投资,没有向相关政府部门备案,直接进行股权交易并掌控了Y公司的所有权益。
Y公司察觉到X公司的非法行为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被非法收购的股权,并要求X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发现,X公司在收购Y公司股权时违反了外商投资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十五条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投资业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程序进行。
”而X公司未按照程序进行外商投资,违反了该法律条款。
法院最终作出裁决,判决X公司返还被非法收购的股权给Y公司,并赔偿Y公司因非法收购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本案中,X公司的非法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损害了中国本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程序进行投资,保护当地企业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2:外资企业因合规问题遭到政府责令关闭时间:2005年9月10日细节:2005年9月10日,某外资企业A公司在中国某城市设立了生产工厂,但违反相关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没有进行法定的企业登记。
政府工商部门检查发现A公司存在合规问题后,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关闭工厂。
A公司对政府的关闭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
他们认为,中国的外商投资法与国际法之间存在冲突,外资企业在中国设立工厂并不需要办理特定的许可手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工厂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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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境内投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境内投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本文作者:韩启梅摘要:为了吸引外资,我国一向侧重关于外商直接投资的立法,但随着外国资本对中国经济的渗透,已发展壮大的外商投资企业已不满足于仅仅作为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加工厂,其自身也有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需求。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中国境内投资,投资的条件,出资方式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等成为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而目前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规定仅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上述规定对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具有重要意义,现结合上述暂行规定谈一下本人对我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理解。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投资条件出资方式特殊待遇长期以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问题国家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原则上只允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投资者的利润进行再投资,新投资的企业也往往是以境内外国投资者的名义签署新的合资合同、章程,很难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资。
实际上沿海东部地区相当数量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过多年的运营以后,出于市场、劳动力、资源配置的需要,其经营活动要向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转移,而投资则是最有效的方式。
虽然《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同时,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
但因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的原始来源属于外资,故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并不能简单的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由于政策的不明朗,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为此,2000年7月25日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作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行为实现了有法可依。
然而,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依然有诸多不同于国内企业再投资的超国民待遇或低于国民待遇的规定。
因此,能否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国目前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相关政策、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含义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其特点如下: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以本企业的名义因一般的生产性企业的经营范围内都没有对外投资这一项,外商投资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往往会被认为超出了其经营范围,同时我国的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也未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再投资,因此,外商投资企业能否以自己本企业的名义再投资曾经一直困扰着外商投资企业。
而暂行规定的出台赋予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主体资格,即外商投资企业产生利润后,不必非得以外国投资者的名义签约再投资设立企业了,而且外商独资企业也可以进行再投资。
2、只有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公司才能进行境内投资根据公司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公司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公司法仅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的权利。
因此,只有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才有权在境内投资,而非法人式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无权以本企业的名义境内投资。
3、被投资的企业应当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同样,根据公司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公司法在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权利的同时,也限定了其投资的对象,即仅限于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根据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除非是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出资设立。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时至少需要再找一个共同出资人,如采取购买其他企业股权的方式投资时,则不能购买被投资企业100%的股权。
当然,自然人也可以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
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条件根据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虽然享有境内投资的权利能力,但要实际行使投资权利,还须具备下列相应的条件:1、注册资本已缴清。
由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是“授权资本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先成立并进行经营,然而在取得营业执照以后一定的期限内缴清其全部的注册资本,而我国内资企业实行的确实是“实缴资本制”。
由此可见,对于公司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已经享受了优惠于内资企业的待遇,因此,公司设立之后,要求同是中国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当具备同样的投资能力符合我国国民待遇的原则。
况且,缴清注册资本是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需具备的基本经济能力,有利于保障被投资企业的合法权利。
2、企业开始盈利。
除非外商投资企业本身是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从事投资业务之外,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都是生产性的企业。
而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条件非常严格。
因此为了避免外商利用其设立一般的生产性的企业来从事投资业务,故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盈利才有权对外投资的要求也是比较合理。
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然而,对于该规定我国的公司法并无相应的要求,而且所谓违法经营的程度该暂行规定并无明确界定,且也无其他相应的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很难操作。
反而可以成为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不利因素,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出资方式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出资方式,暂行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
但根据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这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不仅可以用利润,还可以用其资产进行投资,如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现结合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针对不同的出资方式,谈一下不同的出资方式应注意的问题:1、以利润投资是指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投资,它不同于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中规定的外国投资者用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再投资。
在主体上,前者是外商投资企业,后者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性质上,前者属于内资投资,后者则属于外资投资;在税收待遇上,前者不能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所得税,而后者则可以申请退还40%的已缴纳的所得税,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规定,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2、以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建筑物、机器设备等投资。
需要注意的是,暂行规定明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因为以其固定资产投资而改变原有经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征得原审批机关同意。
3、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以外币出资,也可以以人民币出资。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
然而公司法仅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但并未规定货币必须是股东自己所有。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不仅可以用自有的资金出资,也可以用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的贷款进行投资。
四、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特殊待遇根据我国公司法及三资企业法的一般规定,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所用的资金从性质上讲不再属于外资,以此推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当属于根据公司法规定的内资企业再投资的规定进行。
然而,我国为了吸引外资,同时为了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一直以来对于外商投资实行不同于一般国内企业的政策。
虽然,外商投资企业在性质上属于中国法人,但毕竟根据其资本的来源有外资的成分,由此决定了其在中国的特殊地位。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及不能等同于外商投资,也有别于一般的国内企业投资,这也导致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行为享受超国民待遇的同时,也受到了低于国民的待遇。
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所享受的低于国民的待遇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领域受到限制根据暂行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由此可见,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性质虽然不属于外商投资,但其依然要遵守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指导,即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同样禁止和限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否则,对于限制外商或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外资完全可以在中国先设立一个外商投资企业,然后再以投资企业的名义投资中国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这实际上规避了中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
如我国限制外商投资的商业领域,某些国外的零售企业,为了绕开中国限制外商投资规定的门槛,转而在中国先设一家咨询企业,然后以咨询企业的名义在中国投资商业零售领域,如家乐福等。
暂行规定出台后对规范和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提供的明确的依据和操作规范,减少和纠正了某些外国投资者利用中国法律的漏洞而规避中国法律的行为。
因此,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领域对于贯彻执行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及保护国内的相关产业,维护经济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2)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限制类的领域需经过相关外经贸部门的审批暂行规定就外商投资企业在禁止类、鼓励允许类和限制类领域的境内投资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领域的不同,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企业设立的程序也不同。
首先,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当然禁止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其次,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允许类领域的境内投资采取登记制,即由外商投资企业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呈报规定的文件以申请注册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依准予登记的发给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而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的境内投资的,则应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若被投资企业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应由外经贸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将有关审批材料报转外经贸部审批。
省级审批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做出同意批复的,外商投资企业凭该批复文件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申请设立登记。
可见,对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领域的境内投资限制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是一样的。
因此,不要指望通过境内投资来规避中国在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方面的审查,只不过在审批程序方面相对简化而已。
2、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不享受外资待遇虽然根据暂行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领域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并且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也禁止外商投资企业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