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规定及解读

合集下载

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引言股权登记管理办法是指公司股权登记的政策和规定,它是确保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

该办法旨在规范股权登记流程,明确股东权益,提高信息透明度,推动股权市场化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一、背景和目的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逐渐建立和完善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股权管理,促进上市公司的治理和运作。

该办法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1. 维护股东权益:股权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股东权益的界定和保护措施,对确保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推动市场化发展:该办法加强了股权登记的信息透明度,鼓励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高了股市的市场化程度。

3. 加强公司治理: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内控制度、股东大会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二、核心内容1. 股权登记管理机构:股权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股权登记的管理机构,由证券登记和结算机构负责登记管理。

这些机构负责处理股东的股权变动、股票交易和红利派发等事项。

2. 股东权益:该办法明确了股东的权益范围,包括所有权、收益权和参与权。

股东可以依法享受公司利润分配、资产分割和决策权等权益,并有权获得公司的相关信息。

3. 股权变动登记:该办法规定了股东持股变动的登记程序和要求。

任何股权变动都需要及时登记,并进行合法审查。

这有助于避免虚假交易和非法转让,保护股东权益和市场秩序。

4. 信息披露要求:该办法规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限要求。

上市公司需要及时向投资者公开必要的财务和经营信息,确保信息透明,提高市场信任度。

5. 股东大会权益: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对股东大会的召开、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的基本形式,保护股东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益。

三、对企业发展的影响1.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内控制度和股东大会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流程,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股权出资方与被出资方的权利和义务2、股权出资的评估与作价3、股权出资的登记流程与要求4、股权出资后的监督与管理5、违反本办法的责任与处罚11 总则111 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保障股权出资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12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活动。

12 股权出资方的权利和义务121 股权出资方有权按照约定的比例和方式获得被出资方的股权,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122 股权出资方应确保所出资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争议、质押、冻结等限制情况。

123 股权出资方应如实提供与股权出资相关的信息和资料,配合登记管理部门的审查工作。

13 被出资方的权利和义务131 被出资方有权要求股权出资方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32 被出资方应按照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确保股权出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33 被出资方应妥善保管与股权出资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以备查验。

14 股权出资的评估与作价141 股权出资应当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

142 评估作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股权的市场价值、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等因素。

143 股权出资的作价不得高于评估价值,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15 股权出资的登记流程与要求151 股权出资各方应当共同向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股权出资协议、评估报告、身份证明等。

152 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

153 股权出资登记完成后,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16 股权出资后的监督与管理161 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股权出资后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股权出资的实际履行情况。

162 股权出资方和被出资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股权出资登记是指公司在融资过程中,为了确保投资者的权益,需要进行出资登记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股权出资登记管理的必要性、管理办法以及推进股权出资登记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股权出资登记管理的必要性1. 规范投资行为:股权出资登记管理的实施可以规范企业融资行为,加强对投资者的监管,确保企业融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维护投资者权益: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可以帮助投资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法分子通过虚假信息或欺诈手段进行融资活动,从而减少投资者的损失。

3. 加强市场监管: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可以加强对市场融资行为的监管,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减少信息不对称,维护市场的良性发展。

三、股权出资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1. 登记机构的设立:应当设立专门的股权出资登记机构,负责统一登记管理企业的股权出资情况,并向投资者提供相应的服务。

2. 出资登记信息的内容:股权出资登记应包括投资者的基本信息、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内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登记管理系统的建设:应当建立健全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系统,实现对登记信息的自动化、精准化管理,提高登记效率和准确性。

4. 高效的信息公示机制:建立投资者保护的信息公示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的登记信息,增强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5. 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加大追究力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建立健全投资者维权机制。

四、推进股权出资登记的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投资者对登记管理制度的认知度,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2.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股权出资登记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提高登记制度的实施效果。

3. 提升登记机构能力:加强对登记机构的培训和监管,提升其服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股权出资登记信息的共享机制,实现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提高信息的共享效率。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保护股东权益,规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行为,制定本《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企业类型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

第二章股权出资登记主体及职责一、股权出资登记主体包括企业自身、管理机构以及登记机构。

二、企业自身负责管理股权出资登记的具体操作,包括收集相关资料、审核文件、登记股权出资等。

三、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自身的股权出资登记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登记机构是具备股权出资登记资格的机构,负责实施股权出资登记工作。

第三章股权出资登记的内容一、股权出资登记应包括以下内容:1. 股东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等;2.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金额;3. 股权的种类和数量;4. 股权的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等);5. 出资时间和方式。

二、股权出资登记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相关方签字确认。

第四章股权出资登记的流程一、企业自身在收集、审核相关资料后,向管理机构提交登记申请。

二、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必要的修改意见。

三、企业自身按照修改意见进行调整,并重新提交登记申请。

四、管理机构再次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企业自身。

五、企业自身根据管理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最终整理,并将登记资料提交给登记机构。

六、登记机构对提交的登记资料进行核查,并进行股权出资登记。

七、登记机构将登记结果通知企业自身,并颁发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章股权出资登记的效力及变更一、登记机构颁发的登记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二、股权出资登记一经完成,即视为生效。

三、股权出资登记发生变更时,企业自身应及时将变更信息提交给管理机构和登记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变更后的登记资料应经管理机构和登记机构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六章其他事项一、相关方应保护股权出资登记信息的保密性,未经登记机构授权,不得擅自披露。

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年修订)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年修订)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9•【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健全股权登记管理制度

健全股权登记管理制度

健全股权登记管理制度一、股权登记管理制度的概念及意义股权登记管理制度,是指公司依法对其股东的股份情况进行登记、变更、转让和核实,用以记录公司实际股东的身份及其持股情况的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股东权益受到保护,保障公司经营稳定和顺利进行。

具体来说,股权登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股东登记:包括股东登记册的建立、管理和更新等,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地掌握实际股东情况;2. 股权转让:包括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权转让等,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3. 股东权益:包括股东权益的保护、行使和维护等,确保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保障;4. 股东权责:包括股东权利的行使和股东责任的履行,确保股东权责相符、合法合规。

健全的股权登记管理制度可以从多个方面产生重要的积极作用:1. 保障股东权益: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有效保护股东的利益。

2. 促进公司治理:通过建立健全的股权登记管理制度,可以加强公司治理,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决策效力,促进公司长期发展。

3. 促进公司成长:健全的股权登记管理制度有助于稳定公司股东结构,增强公司投资者信心,为公司吸引更多优质资本和人才提供保障。

4. 加强风险防范:通过良好的股权登记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公司内部腐败和违法行为,减少公司经营风险。

综上所述,健全的股权登记管理制度对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长期发展非常重要,对于维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公司治理和加强风险防范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建立健全的股权登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建立健全的股权登记管理制度已经成为企业管理者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性:1. 保护投资者权益: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他们对公司的治理和利益分配直接产生影响。

如果公司没有建立健全的股权登记管理制度,就无法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

2. 促进公司治理:健全的股权登记管理制度有助于增强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效率,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降低公司治理风险,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第五章股东出资管理制度

第五章股东出资管理制度

第五章股东出资管理制度一、股权出资制度1. 股权出资的定义股权出资是指股东依法出资认购公司股份,向公司出资,获得对公司的所有权,享有分红、出售、转让等权利的行为。

股权出资是公司获得资金的重要方式,也是股东对公司投资的一种形式。

2. 股权出资的种类根据公司法规定,股权出资可以分为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两种形式。

货币出资是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认购公司股份,实物出资是股东以实物形式出资认购公司股份。

3. 股权出资的程序(1)签订认购协议:公司与认购的股东签订认购协议,明确双方出资的金额、时间、方式等重要事项。

(2)出资缴款:股东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向公司出资缴款,公司确认收到后办理相关手续,发行股份。

(3)获得股权:股东出资后,获得公司相应的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

4. 股权出资的保障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出资管理制度,保障股东出资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公布公司财务情况,确保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有清晰的认识。

二、股东出资义务1. 股东出资的义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作为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股东,应当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出资,并且保证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出资的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办理出资登记手续。

2. 股东出资的方式除了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外,股东出资的方式还包括资产出资、债权出资等形式,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出资方式。

3. 股东出资的期限股东应当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出资。

如果股东不能按时足额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经过公司同意后出资。

4. 股东出资的调整如果公司获利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导致股东出资不足,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股东出资进行调整。

三、股东出资的管理1. 出资信息公示公司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股东出资的相关信息,包括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金额、出资时间等信息,保证股东出资的公开透明。

2. 出资核实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出资核实机制,对股东出资进行核实,确保出资金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9号令《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9号令《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二)已被设立质权;(三)已被依法冻结;(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第七条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 出资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经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股权依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规定及解读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及解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意义、依据的规定。

1、关于《办法》意义。

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放宽了市场主体资格准入门槛,方便了公司设立,鼓励更多的自然人及社会组织成为市场主体,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股权作为重要的财产权利,制定出台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允许股权作为出资方式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重要意义:一是能够丰富股权权能,通过激活股东已往投入到公司的资产,增加股权利用的渠道,同时降低转让的交易成本,有效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促进投资;二是通过资本链条的纽带作用,可以在维系投资人对原有公司和产业的影响力、控制力的同时,实现投资向新的领域和产业转移,为企业优化产业结构,重组兼并,扩大规模,做强做大服务;三是通过促进投资创业可以带动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2、关于《办法》依据。

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关于股东出资方式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规定为股权出资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是根据新法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

在这一制度环境下,投资人可以先以股权出资设立被投资公司或以股权出资为被投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再通过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来实际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二是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上述规定在原则上认可股权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同时,也赋予了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办法》的职权。

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出台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从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来看,股权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确立的非货币出资“可评估、可转让”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调整范围和关于股权出资行为定义的规定。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

股权公司又称“控股公司”、“持股公司”。

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以控制和操纵该公司经营业务的一种垄断枷构。

相对于股权公司的称为被投资公司。

股权出资行为涉及两类公司。

一是股权公司,即投资人出资前已持有股权的公司;二是被投资公司,即投资人新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

投资人以其所持有的在股权公司的股权出资,投资设立新的公司,或向已设立的被投资公司增加出资。

第三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二)已被设立质权;(三)已被依法冻结;(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出资的股权的规定。

1、股权作为一种出资方式,必须符合《公司法》对出资财产和出资方式的相关规定。

因此,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且已足额缴纳;2、未实际缴纳的股权存在实质性的权利瑕疵,属于不完整的股权,为保障公司、股东的权利,不得作为股权出资。

3、设定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股权由于无法转让,实质上不能作为股权出资。

一是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设定质押的股权,不得进行转让。

二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据职权,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股权冻结是财产保全的方式之一,股权在冻结未解除之前不得进行转让。

4、股东可以通过章程约定股权不得转让,不得转让的股权无法作为股权出资。

5、其他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股权。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需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经原批准设立的机关批准。

因此,外商投资的公司作为股权公司的,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前,应当先到外经贸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释义】本条是关于股权出资比例要求的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这就确定了股权属于非货币财产。

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因此,股权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第五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释义】本条是关于股权评估的规定。

股权属于非货币财产,应当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权是以权利的形态表现出来的,为了确定它在出资时所具有的财产价值,就需要对其进行评估作价。

非货币出资的财产价值从其自身无法客观体现,而需依赖人的主观评价,而公司资本又是通过货币量计算的,因此,非货币出资通常要在确定一个具体日期的基础上由中立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先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再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在验资报告中载明股权评估情况。

同时,投资人与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不得大于股权的评估价值。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释义】本条是关于股权出资实际缴纳期限的规定。

1、被投资公司设立登记时,投资人以其在股权公司持有的股权作为出资。

鉴于被投资公司尚未成立,无法通过股权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成为股权公司的股东,投资人以股权出资只能作为认缴出资计入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

股权出资为认缴的,应作为认缴出资额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待公司成立后一年内实际缴纳并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股权出资为实缴的,应当提交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已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证明,股权出资部分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2、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分期缴纳。

因此,被投资人不能以股权出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以股权出资作为认缴出资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只能以股权出资作为实缴出资向一人有限公司增资。

《办法》规定,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与《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相比,《办法》的规定较为严格,主要是为了缩短投资人在实际缴纳出资前同时作为股权公司和被投资公司股东的期限,减少投资人滥用双重股东身份,利用同一股权进行多家公司投资的风险。

第七条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 出资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经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股权依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股权出资实际缴纳手续的规定。

1、股权出资涉及股权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以股权出资,属于股权对外转让,投资人在股权公司所持有的股权需要转让给被投资公司,股权公司需要办理股权对外转让手续。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权出资还涉及被投资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为避免日后纠纷,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需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经原批准设立的机关批准。

因此,外商投资的公司作为股权公司的,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前,应当先到外经贸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权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股东有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保持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与公司登记之间的一致性。

第八条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二)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三)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四)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股权出资验证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权属于非货币财产,以股权出资应当符合非货币出资的有关规定。

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先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再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在验资报告中载明股权评估情况以及本条规定应当包括的内容。

投资人与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不得大于股权的评估价值。

第九条投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依法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办理股权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登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