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担保法》第75条第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该法第78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热门城市:百色律师南充律师六盘水律师唐山律师佳木斯律师景德镇律师洛阳律师东莞律师黄石律师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条件下,即使股市近些年不是很景气,依旧有大把的人人把钱投进股市因为在高风险的背后可以赚取超过的利润,而且股权也可以用来质押的,那么下文将为您介绍▲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一、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1、《公司法》(1)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5)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部门是哪个?新三板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

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部门是哪个?新三板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股权质押也就是说将自己拥有的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进行质押是需要去登记的,那么对于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是在什么部门呢?新三板的挂牌企业是要求在挂牌前将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公司登记确权,因此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其股权的质押登记机关应该是全国股权中心。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随后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股权质押对股改的影响(1)股权质押是否须经其他股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股权而不受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根据以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
但是根据实施配套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该办法并没有要求提交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材料。
公司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

公司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股权是财产权利的⼀种,股东可以转让股权的,转让股权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办理变更登记后,股权转让完成。
⽽股东也可以质押股权的,那么公司股权质押是不是需要股东会决议?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公司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公司进⾏股权质押的,如果为其他公司或者其他⼈的债务提供担保,要依照公司章程,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公司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权质押的具体条件有哪些(⼀)股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
正是由于兼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才可以作为⼀种适格的质押物。
因此,判断某公司的股权时候可以质押时,必须⾸先确定该股权是否可以依法转让。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股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三)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签订书⾯股权质押合同。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与质权⼈应当订⽴书⾯合同。
书⾯股权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履⾏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权移交的时间;当事⼈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以股权出质的,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办理出质登记。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会决议。
新版股权质押登记方式及规定

新版股权质押登记方式及规定新版股权质押登记方式及规定【股权质押登记】新版股权质押登记方式及规定质权之设定尽管都要具备转移标的物占有作为公示要件,然而由于有形动产与无形权益之间的区别,设定权益质权时,移转权益〝占有〞的方式那么与移转动产占有的方式有别。
以股权设质时,因股权的不同表现形式各有其公示方式。
(一)股份股权设质之公示方式我国的股份分为两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股票能够在交易所交易,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那么无法在交易所交易。
因而两种股票设质的公示方式也不一样。
1、上市公司股票设质之公示方式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票的认购和交易差不多上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开立的深圳交易所证券帐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进行,投资者的持股情形和交易情形均记载于两个交易所的运算机网络帐户上,投资者并不实际持有公司的股票,电子记名股票成为我国股票市场发行的要紧形式。
无纸化形式的电子记名股票与传统的纸化股票相比,其转让不需进行背书,也无需进行实际意义上的交付,在设质时其公示方式应当是在证券公司进行质押登记。
我国«担保法»关于股票质押的立法注意到了股票转让的实际形式,依据«担保法»第7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假设干问题说明»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票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起生效。
〞2、非上市公司股票设质之公示方式有学者认为,我国当前所有的股票都差不多实现无纸化,股票的储存及转让都通过电脑操纵运行,因而我国«担保法»未规定以股票交付质权人占有为公示要件。
毛亚敏:«担保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18页。
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
上市公司的股票差不多实现了无纸化,这在大多数有证券交易所的国家(包括我国)都如此,但关于为数许多的非上市公司而言,股票仍旧是纸化的形式。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6.24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省工商局2008年6月24日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行为,保障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办理本机关登记公司股权的出质登记。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一)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
(二)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
(三)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
(四)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出质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七条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提出申请。
第八条。
绍兴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绍兴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绍市工商〔2008〕40号市局有关处室、各分局:现将《绍兴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绍兴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行为,保障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质人以在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权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股权出质登记机关,负责办理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
第四条股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证》。
《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证》签发日期为质权设立的日期。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一)以未实际缴付出资部分股权出质的;(二)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三)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四)以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或备案的股权出质的;(五)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出质的股权出质的;(六)其他不得出质的情形。
第六条股权出质后,出质的股权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四)出质期限。
第九条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证明;(三)出质人持股证明;(四)主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五)出质人、质权人和出质人所在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六)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出质人股权出质的文件及已将该笔出质记载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名册的证明;(七)绍兴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审查意见;(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020年城市商业银行企业股权管理办法

城市商业银行企业股权管理办法2020年8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股东责任 (3)第三章主要股东管理 (6)第四章银行职责 (7)第五章股权质押 (9)第六章附则 (11)城市商业银行企业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权管理,规范本公司股东行为,保护本公司、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本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以下简称“股份”)的所有股东及本公司普通股股权管理,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权管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公司股份已按照监管规定全部登记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对于已确认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股份,其登记、变更等一切相关行为均应遵循中登公司相关规定。
本公司已在中登公司开立“xx有限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该账户下登记股份由本公司统一管理,包括确认持有人、向中登公司办理持有人证券账户登记、完成持有人确认前相关股份未分配现金股利的拨付以及相关股份的司法协助等。
第四条本公司股权管理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股东责任第五条本公司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公司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对通过证券交易所拟持有本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办理指引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办理指引摘要:一、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概述二、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办理流程1.股权质押登记2.股权质押解除登记三、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监管规定四、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风险与应对措施正文:一、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概述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又称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将自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标的物设立质押,以融资或其他为目的。
这种操作在国内外上市公司中极为常见,几乎涵盖了99%以上的公司。
质押方通常为券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出质方为上市公司股东。
二、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办理流程1.股权质押登记:质押方与出质方签订质押合同后,需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全面展开。
2.股权质押解除登记:当质押融资到期,质权人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后,双方需办理股权质押解除登记。
同样,无论质押类型、标的交易场所(沪或深)、合同条款等,都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除登记。
三、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监管规定我国对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实施严格的监管,从质押比例、质押期限、信息披露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
例如,质押比例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质押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到期后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等。
四、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风险与应对措施1.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恶化:若融入方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恶化,可能导致质权人处置股票。
2.标的证券涉及的公司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行为:如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或面临重大诉讼、仲裁等,可能导致质权人处置股票。
3.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处置线:待购回期间,若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且未及时追保,质权人可能处置股票。
4.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如违约情况、二级市场抛售、大宗交易、证券质押过户、司法途径等。
在办理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时,各方需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法规,遵循合规流程,防范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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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登记办法
登记,股权,质押,行政管理,工商,机关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登记股权质押,行政管理,工商,机关
股权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将股权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分局分别负责办理各自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数额、质押期限。
第五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股权出质记载于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证明文件;
(六)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变更出质人、质权人、出质股权数额和质押期限的,应当提交出质人和质权人就变更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文件;
(四)变更出质人、质权人的,还应当提交新出质人、新质权人的
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质押合同约定质押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其约定登记质押期限;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期限表述为无固定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表述为“无固定期限”。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质权实现;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
(四)其他导致所登记质权消灭的情形。
质押期限到期的股权出质无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注销登记事由的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因质权实现导致国有股权转让的,按照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一)收到股权出质登记申请后,对收件进行登记。
(二)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
(三)根据核对结果,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出具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文书。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予股权出质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股权出质登记决定书》,并载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出资额和质押期限。
准予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决定书》,并载明登记事项的变更情况。
准予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决定书》,并载明原股权出质登记事项。
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登记决定书》,并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股权质押登记薄。
公众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询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质
押登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股权出质登记,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有关管理机关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股权出质登记的法律文书和表格,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