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2014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16号现将《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12月25日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夯实税收征管基础,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销税务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和效率原则,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国、地税合作,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二)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终止的;(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四)住所、经营地点跨省辖市变动的;(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七)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八)其他需要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
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发布税务登记迈向规范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颁布了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新办法按照简化、规范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对税务登记管理各环节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新办法将于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随着新办法的施行,过去一个企业办两次税务登记、城市之间争夺税源等种种混乱局面将彻底终结。
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增加了七项内容:———采取“分散受理、集中处理”的办理方式。
针对城市中容易发生的争抢税源情况,对城市的税务登记办理方式进行了原则规定,提出有条件的城市,税务登记可以按“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
该项规定不仅有助于消除城市各区间的税收竞争,还将方便纳税人就近申报登记。
———纳税人登记代码只有一个。
新办法第一次以规章的形式确立了税务登记的编码原则,要求国、地税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并分别就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确立了具体的编码方案。
———增加了临时税务登记。
新办法取消了注册税务登记,将税务登记的种类统一为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
后者主要适用于一些具有临时性、流动性特点的纳税人,如: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超过180天的纳税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等。
———缩减了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事项。
新办法规定,纳税人只有在开立银行账户和领购发票时才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而在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只需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即可。
———提供了解决税务机关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途径。
新办法在规定国、地税原则上分别登记、属地管理的基础上,明确国、地税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的争议,由其上一级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而国家税务机关内部或地方税务机关内部对纳税人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821b74c964bcf84b9d57bc5.png)
(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于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运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运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运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之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能够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壹纳税人核发同壹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壹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清税注销管理制度

清税注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清税注销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及其代征代缴单位。
第三条清税注销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税款征收和清缴,并进行相应的注销登记的行为。
第四条清税注销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加强透明度,依法合规、科学合理,提高纳税人便捷度和满意度。
第五条清税注销管理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清税注销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合理分工、协同配合,优化工作流程,保障清税注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清税注销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清税注销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程序。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如实申报纳税信息,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清税注销工作。
第十条纳税人及其代征代缴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实按时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清税注销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南,保障清税注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注销登记第十二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应当将相应的税款及时缴纳,并提交相关纳税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材料后,应当及时对其进行审核,核对纳税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信息数据库,对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归类整理和存储,以便进行清税注销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税注销登记,颁发相应的清税注销证明。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清税注销登记档案,妥善保存清税注销相关材料和证明,确保存档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已经清税注销的纳税人信息进行更新,归档存储,并建立查询平台供纳税人及社会公众查询。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一、背景及目的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因各种原因需要中止、终止或注销纳税记录,取消纳税义务的行为。
为了规范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和管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提高纳税人满意度,本办法旨在明确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
三、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条件1. 纳税人已履行完税款缴纳义务2. 纳税人已报送完税务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报表3. 纳税人已结清相关税款和滞纳金。
四、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4.1 纳税人申请注销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码等注销的原因和事由注销后的纳税人税务登记相关事宜的处理方式。
4.2 税务部门审查税务部门收到纳税人的注销申请后,将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实。
核实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纳税人的纳税记录纳税人的税款缴纳情况纳税人存在的其他税务问题。
4.3 审批决定税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同意纳税人的注销申请。
如同意注销,税务部门将出具相关的注销决定,并告知纳税人所需办理的后续手续。
4.4 售后服务税务部门将同纳税人协商办理税务注销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补缴相关税款和滞纳金停止发售税务发票和申领购销国内货物、税收筹划、退税等业务。
五、注销后的税务处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后,税务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核实纳税人的注销情况进行税务结算和清偿办理相关资料的归档和销毁。
六、法律责任和衔接办法如果纳税人在申请注销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将受到相应法律责任的追究。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具体操作办法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在纳税人服务大厅、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宣传和公示。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税务登记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
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公正、高效地开展税务登记工作,提供优质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一)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企业;(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依法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税务登记包括以下内容:(一)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生产、经营范围;(四)注册资金、投资总额;(五)生产经营方式;(六)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纳税人应当自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完整、准确的登记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税务登记手续,并发放税务登记证。
第九条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纳税人依法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业登记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四章停业、复业登记第五章注销登记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第七章登记核查第八章非正常户处理第九章违章处理第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有效控制税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第三条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县区(含县区,下同)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也可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所受理并转报县(区)税务局(分局)办理。
第四条税务登记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实行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
税收征管范围有变动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对于在双方均须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应当相互及时提供。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密切行政协助,强化税源监控。
第二章开业登记第七条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相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银行帐号证明;(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纳税人能够提供前条规定证件、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发放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上述表格。
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单位
经济性质
地址
电话
法人
序号
名称
数 量
1
税务登记证
正本 本 副本 本
2
发票领购簿
本
3
防伪税控金税卡、IC卡
金税卡 张 IC卡 张
4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份
5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和董事会决议
份
6
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份
7
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一、遵守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在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是完整、准确、真实的。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情况:
经办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局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三份:纳税人一份,主管分局一份,县(市)局一份。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申请情况识别号
经济性质
地址及电话
批准机关部门
名称
批准文号及日期
纳税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办税人员
注销原因
申请日期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涉税票证书卡缴销情况
金税工程
金税卡缴销情况
经办人
办结日期
IC卡缴销情况
经办人
办结日期
缴销发票类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
注销税务登记清算报告
国税注清字号
纳税人名称
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根据本市《税务登记集中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依法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或经营范围发生变化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一般应先结清税费(以下简称清税)、缴销发票(以下简称清票);如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提出保留发票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预留部分发票。
第四条纳税人完成清税、清票(有预留发票除外)并提供资料齐全的,迁出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迁出分局)自接受纳税人正式申请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手续。
对正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间的纳税人,待清算后再受理。
如纳税人有涉及市级以上稽查案件未办结、税款未结清、资料不全、依申请涉税事项未终审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则不予受理。
第五条迁移纳税人清税的截止所属日期为其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受理日的上个月。
第六条迁出分局受理纳税人的迁移注销申请后,对迁移注销纳税人不再实施税务稽查;对迁出分局已纳入区级税务检查的做挂案处理,同时与其他特殊事项,一并书面告知迁入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迁入分局),迁入分局应作延续检查。
第七条纳税人凭《准予迁出税务登记通知书》,向迁入分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涉税事项和变更税控设备;迁出分局迁移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后,纳税人可向迁入分局领购发票。
纳税人如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不需向迁入分局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章迁出操作程序第八条迁出分局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附件1),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发放《注销迁出受理单》(附件2),正式受理;否则退回资料,发放《注销迁出不予受理单》(附件3)。
受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转相关管理所,管理所在3个工作日内将场地核查情况及审核意见转分局稽(征)管科(处),稽(征)管科(处)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分局领导。
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七里河
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本市《税务登记集中管理实施办法》(沪国税征{2006}1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各种原因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须先结清税款(以下称清税)和缴销发票(以下称清票)。
第四条纳税人完成清税、清票并提供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自接受纳税人正式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于30日内完成核准手续。
第五条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由税务机关稽征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注销税务登记的类别第六条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
(一)生产经营期满解散或未到期被撤销、解散的;(二)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等,需注销税务登记的;(三)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四)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五)因生产、经营地变动,且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称迁移)的;(六)境外企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承接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的;(七)发生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消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消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发生迁移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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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经济性质
地址
法人
序号
名称
数 量
1
税务登记证
正本 本 副本 本
2
发票领购簿
本
3
防伪税控金税卡、IC卡
金税卡 IC卡
4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份
5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和董事会决议
份
6
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份
7
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此表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主管税务分局(税源管理科)一份,征管科(综合业务科)一份。
出口企业退(免)税注销认定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税务登记号
海关代码
纳税人管理码
主管税务机关
注销认定原因
批准机关
上缴税务机关应退税的资料
已退税款及未退税款情况
出口退(免)税款是否全部结清
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送件
申请注销认定者请认真阅读以下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以示确认:
一、遵守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在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是完整、准确、真实的。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情况:
经办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局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三份:纳税人一份,主管分局一份,县(市)局一份。
份
8
纳税人注销清算应税事项报告表
份
9
其他应税物品、证明和材料
份
纳税人签章:
税务部门盖章:
经手人签字:
经手人签字:
上缴时间: 年 月 日
收缴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本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
纳税人注销清算应税事项报告表
税务登记证号: 金额: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生产经营地址
企业注销原因
企业清算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存 货 资 产 清 理 情 况
项目
清理前存货帐面原值
清理后存货实有价值差 额外购货物自产货物存货总值
存 货 资 产 清 偿 处 理 情 况
项目
外购货物
自产货物
合 计
支付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
清偿企业债务
无偿赠送他人
分配股东或投资者
其它处理情况
合计清偿总值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补缴增值税税额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申请情况
纳税人全称
是否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经济性质
地址及
批准机关部门
名称
批准文号及日期
纳税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办税人员
注销原因
申请日期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涉税票证书卡缴销情况
金税工程
金税卡缴销情况
经办人
办结日期
IC卡缴销情况
经办人
办结日期
缴销发票类
经办人
办结日期
涉税证件类
经办人
办结日期
经办部门意见
经办人
办结日期
税收管理人员意见
经办人: 办结日期:
结算清缴欠税情况
经办人: 办结日期:
主管税务分局(税源管理科)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局(分局)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表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设置,为A4竖式,一式三份:纳税人、主管分局(税源管理科)、征管科(综合业务科)各一份。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
注销税务登记清算报告
国税注清字号
纳税人名称
生产经营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经济性质
经营方式
是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经营围
纳税人因原因,于年月日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检查清算情况:
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分局(税源管理科)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其他应税(所得税等) 事项报告
企业办税人员:
国税管理机关审核意见
经审核,企业申报进行清算的存货资产帐面原值,
与原企业报送的清算前当月资产负债表存货数值
_____________;企业解散清算应税事项的报告,
企业法人代表:
与清算组编列的财产清单和清算报告___________。
建议:
企业盖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管理机关(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