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开展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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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21〕8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21〕8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并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21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方案编报第三章方案审批第四章监理监测第五章设施验收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防治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监督检查、验收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开挖、回填、取土(石、砂)、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等扰动地表、损毁植被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及时掌握项目信息,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基[2001]47号

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基[2001]47号

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基〔2001〕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全省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全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排水、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滩涂开发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㈠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㈡水利水电、交通、房屋建筑等行业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㈢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及其他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9〕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9〕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9〕6号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9年10月22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障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发〔2018〕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履约考核信用管理。

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是指江苏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水利厅)对参加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履行合同情况进行动态记录,实行履约考核信用等级评定、应用等管理。

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履约考核信用管理,省水利厅基本建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设区市(以下简称市)水利(务)局协助省水利厅开展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工作,其基本建设行业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履约考核信用档案管理第五条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从业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二)从业单位履约考核记录;(三)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记录;(四)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失信记录;(五)“信用中国”或“信用江苏”等信用管理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苏水安〔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苏水安〔2015〕1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明确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健全我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厅制定《江苏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5年1月16日江苏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厅安委会)的工作制度,健全水利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强化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促进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结合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深化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改革,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保持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全省水利事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厅安委会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三)根据行业发展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四)组织、指导、协调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五)完成省委省政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水利部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水资源保护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苏政复〔2016〕13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水资源保护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苏政复〔2016〕13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水资源保护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水资源保护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苏政复〔2016〕132号省水利厅:你厅《关于报请批准〈江苏省水资源保护规划(2016-2030年)〉的请示》(苏水资〔2016〕4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江苏省水资源保护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由你厅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以维护河湖健康、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为核心,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抓手,着力构建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为全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支撑。

三、通过《规划》实施,到2020年全省重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2%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部分区域地下水水位下降态势基本得到遏制,主要江河湖泊水生态系统保护措施落实,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河湖水域得到有效保护,水生态恶化趋势得到遏制。

到2030年,重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全面达标,地下水超采现象全面遏制,主要江河湖泊水生态系统全面保护。

四、《规划》是今后一个时期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作为《规划》实施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强化工作举措,切实推进本地区水资源保护工作。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05.11•【字号】苏水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8〕4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8年5月11日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和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由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三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第四条从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工作业绩和仪器设备等技术条件,可参考水土保持行业自律机构开展的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水平评价结果。

同一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监测机构不得承担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工作。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各市水利(务)局,厅属各单位: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有效开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参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省编委批准,水利厅设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三条对本省范围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资金等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县(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稽察工作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七条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关系;(二)受理水利工程建设中违规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三)考察、推荐稽察特派员,选聘稽察专家,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专家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培训;(四)收集、汇总和发布稽察信息,起草稽察意见通知,督促稽察意见的落实;(五)承担江苏省水利厅交办的其它任务。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21•【文号】办水保〔2024〕57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4〕57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技术评审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明确水利部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方案审查审批(一)突出审查审批重点。

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部批项目落实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关于水土保持相关规定的审查审批把关。

落实水土保持空间管控要求,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以及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内项目选线选址不可避让论证把关。

严格东北黑土区、北方风沙区、青藏高原区等区域内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及目标审查,从严控制扰动范围,强化表土、沙壳、结皮、地衣及高寒草甸、草原等保护措施落实。

聚焦生态安全、防洪安全、水质安全等,严格把好弃渣场(含临时堆存场,下同)选址安全关,加强对弃渣场防护及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审查。

加大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审查把关力度,强化水土流失源头防控。

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查,强化对变更必要性、合理性的分析论证,对弃渣场变更理由不充分、措施变更导致水土保持功能降低的,坚决不予通过。

(二)强化技术评审单位责任落实。

技术评审单位要及时跟进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照审查审批重点要求,从严从实从细开展技术评审工作。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减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减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苏水农〔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税务局关于减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利(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县(市)及苏州工业圆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有关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沖击进一步助企纾因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5号)要求,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减征相关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省政府文件规定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供费,各地要进一步明确政策要求,严格贾彻执行。

1.适用范围。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2.减征对象。

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3.減征标准。

严格按照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各级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分别按现行标准的8%和72%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4.征收部门。

根据《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8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各地要加强部门协作,跟踪做好服务,持续优化缴费流程。

在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阶段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享受优惠政策后的应缴费金额。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5.04.24【实施日期】201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厅直各水利工程管理处:《〈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5年4月24日《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在河势变化频繁的河段建设对防洪、排涝、调水、通航有影响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指定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或者湖泊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河道、湖泊、水库行水蓄水能力和工程设施安全的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1、在河势变化频繁的河段建设对防洪、排涝、调水、通航有影响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1)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没有设计洪水位的,按河道防汛警戒水位、设计排涝水位或者设计灌溉水位,下同)断面3%以下的,或者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占用岸线在20米以下的,指定单位代为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上8%以下,或者建筑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占用岸线在20米以上40米以下的,指定单位代为拆除,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8%以上15%以下,或者建筑占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占用岸线在4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指定单位代为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4)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5%以上,或者建筑占用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占用岸线在100米以上的,指定单位代为拆除,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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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开展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
检查意见的函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苏水农[2010]1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0.05.19
【实施日期】2010.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开展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的函
(苏水农〔2010〕1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回头看”活动的通知》(水保〔2009〕155号)和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通知》(苏水传发〔2009〕154号)的要求,2010年4月21~23日和5月6~9日,我厅会同有关市、县(区、市)水利部门组成检查组,先后对南通、苏州、徐州、扬州等10个市的“江苏大唐吕四港电厂一期(4×600 MW)工程”等13个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进行了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现将《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按照要
求,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工作,整改情况于6月底报我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2010年全省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回头看”活动的通知》(水保〔2009〕155号)和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通知》(苏水传发〔2009〕154号)的通知要求,2010年4月21~23日和5月6~9日,我厅会同有关所在地市、县(区、市)水利部门组成检查组,先后对南通、苏州、徐州、扬州等10个市辖区内的“江苏大唐吕四港电厂一期(4×600 MW)工程”等13个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进行了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先将检查的有关情况及意见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的13个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分别为:江苏大唐吕四港电厂一期(4×600 MW)工程、华能启东风电场、常熟边滩整治工程及常熟港进港航道建设工程、江苏沙钢集团资源综合利用热电厂(6×50MW)发电机组工程、江阴市临港新城新港区物流场地吹填采砂工程、江苏成品油管道(江南线)工程、江苏建平实业有限公司造纸污泥综合利用热电项目、徐州坝山环保热电公司热电工程、连云港中能联合风电厂工程、通榆河北延工程、江苏东盛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生物质能发电项目、江苏电网500kV泰州北输变电工程、扬州市第五水厂一期工程。

检查采取查看工程现场、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和召开座谈会的方式进行。

本次所查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均组织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明确了水土保持目标、任务和要求,为搞好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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