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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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

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5.04.24

【实施日期】201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厅直各水利工程管理处:

《〈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5年4月24日

《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在河势变化频繁的河段建设对防洪、排涝、调水、通航有影响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指定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或者湖泊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河道、湖泊、水库行水蓄水能力和工程设施安全的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1、在河势变化频繁的河段建设对防洪、排涝、调水、通航有影响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1)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没有设计洪水位的,按河道防汛警戒水位、设计排涝水位或者设计灌溉水位,下同)断面3%以下的,或者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占用岸线在20米以下的,指定单位代为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上8%以下,或者建筑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占用岸线在20米以上40米以下的,指定单位代为拆除,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8%以上15%以下,或者建筑占用面积在

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占用岸线在4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指定单位代为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5%以上,或者建筑占用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占用岸线在100米以上的,指定单位代为拆除,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或者湖泊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河道、湖泊、水库行水蓄水能力建设活动的

(1)建设活动影响河道行水蓄水能力的

①建设活动占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2点第(1)项执行;

②建设活动占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③建设活动占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4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建设活动占用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活动影响湖泊行蓄水能力的

①建设活动占用面积在10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 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苏水规[2009]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09.11.13 【实施日期】2009.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水规〔2009〕4号) 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切实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切实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安全监督分工 由省水利厅及厅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省水利工程建设局负责;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省水利厅、省水利工程建设局负责检查指导;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省水利厅、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及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指导。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联合承担。针对具体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安全监督办理程序 (一)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到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填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申请书》(含AJ-01~03)。未经安全监督机构安全审查的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开工。若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为同一机构受理,项目法人可一并申请。若后续工程的参建单位尚未确定,项目法人可以在申请书工程参建单位一栏中说明,待确定后及时补充有关内容。

苏水办(2003)1号 江苏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江苏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 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以下简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其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改建、扩建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水利部、省档案局等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项目档案是指经过鉴定、整理、归档后的项目文件。是水利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单位必须将其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部门,配备专人负责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文件,整理项目文件。 第四条在项目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中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规定有关单位提交相应项目文件的套数、费用、时间,以及相应所承担的提交文件的管理、归档责任。 (一)设计合同。应明确提交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档案的套数。凡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应在设计合同中明确留作竣工图用的施工套数(包括必须套数和主管机关要求套数),以及因修改

设计需要增加新图的责任;凡由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可单独签订竣工图编制合同。 (二)施工合同。应明确施工单位提交建设管理单位项目竣工档案的内容、套数、时间、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 (三)监理合同。应明确监理单位对竣工文件审核和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档案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移交应交应与项目的立项、建设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完整、准确、系统的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条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完成各自职责范围或合同规定的竣工文件的编制和项目文件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同时也适用于各单位办公楼、宿舍楼等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章项目档案的管理 第八条各级水利基本建设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本单位和本系统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第九条水利项目档案工作的进程要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开始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和整理 —2—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苏水基[2002]3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水、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项目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规模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概算价,下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办法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五条项目分标应符合水利工程的特点,不得故意肢解项目进行分标,以逃避招标。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省水利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

河流观测

第四章河流观测 第一节河道水流观测 一、水文站 水文测站是进行水文观测的基层单位。水文站在地区上的分布网称水文站网。按测站的性质,水文站可分为基本站、专用站和实验站三类。基本站是根据国民经济各方面的需要经统一规划而设立的。专用站是为某项专门目的或某特定工程的需要而设立的。实验站是为了深入研究某种水文现象的变化过程而设立的,如径流实验站、河床实验站等。 水文站应设在事先选择好的测验河段内。测验河段应河身顺直,河床稳定,水流集中,便于布设测验设施。在测验河段上布设测验断面,如图4-1所示。按用途,测验断面可分为基本水尺断面、测流断面和比降断面。基本水尺断面用来进行水位观测,一般位于测验河段的中部,与流向大致垂直。测流断面用于观测流速、流量,可分为流速仪测流断面和浮标测流断面。其中流速仪测流断面通常与基本水尺断面重合;浮标测流断面又分上、中、下三个断面,其中间断面—般与流速仪测流断面重合。比降断面分为上比降断面和下比降断面,分别设立比降水尺,用来观测河流水面纵比降。 此外,在测验河段的岸上应布设基线。基线的作用是,以便于用经纬仪或六分仪测角交会法时,推求测验垂线在断面上的位置(起点距)。基线宜垂直于测流横断面,其起点应在测流断面的延长线上。 二、水位观测 水位是指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 的自由水面相对于某固定基面的高程。 水位是水利工程建设和防汛抗洪斗争 的重要依据。 基面是计算水位的起点。常用的基 面有两种,即绝对基面和测站基面。绝 对基面是以某一海滨地点的海平面为 零点,如黄海基面、吴淞基面等。测站 图4-1 测验断面布设示意图 基面是水文站专用的一种固定基面,属 假定基面,可取当地历年最低水位以下0.5~1.0m处的水面作为测站基面。 此外,有些测站,从水文观测资料的连续性与可比性考虑,将测站第一次使用的基面冻结下来并沿用下去,这种基面称为冻结基面,冻结基面也是水文测站专用的一种固定基面。在实际运用时,要注意各种基面高程的换算关系。 观测水位常用的设备有水尺和自记水位计两大类。水尺可分为直立式、倾斜

2020年(水利工程)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试行)

(水利工程)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试 行)

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划定技术规定 (试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5年7月

前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开展河湖等自然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切实加强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维护河湖综合功能,根据《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年-2020年)》(苏办发﹝2014﹞3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部署,我省启动实施了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划定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会同省国土厅、财政厅联合部署试点工作,并将根据省政府部署要求,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省水利厅工管处牵头,省河道管理局参与,省水利工程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具体承担,编制了《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技术规定(试行)》,为全省划界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技术依据。本《规定》由水利厅工管处负责解释。

目录 1总则 (4) 2术语 (6) 2.1 河口线 (6) 2.2 外缘控制线 (6) 2.3 管理范围 (6) 2.4 保护范围 (6) 2.5 权属范围 (6) 2.6 管理范围线 (6) 2.7 保护范围线 (6) 2.8 桩、牌 (7) 3依据 (8) 3.1 法律、法规、规章 (8) 3.2 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 (8) 3.3 相关规划及成果 (9) 3.4 相关文件 (9) 4划界标准 (10) 4.1 河道管理范围 (10) 4.1.1 有堤防,无规划要求 (10) 4.1.2 有堤防,有规划要求 (10) 4.1.3 无堤防河道,无规划要求 (10)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 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水政监[2014]1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4.12.04 【实施日期】2014.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苏水政监〔2014〕19号) 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水利工程管理处: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水,强化水利综合执法,提高水利执法效能,加大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4年12月4日

江苏省水利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行政执法的层次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推进严格执法,加大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有效遏制水事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是指对违反水法律法规的重大水事案件,由省水利厅提出明确要求,督促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处依法履行职责,限期完成案件查处,提高水行政执法效能的行政手段。 第三条省水利厅是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的主体,省水政监察总队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从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上级批转、媒体报道、执法巡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处上报等多种渠道获取案源或者案件线索,经省水政监察总队筛选并调查核实后,商机关处室(

江苏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与中级工程师评审要求内容

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我,2001年12月认定为工程师中级职称,工作于我省某并任技术质量科任科长。在此期间,我努力钻研专业技术知识,在技术管理过程中努力推行“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并于前年获得高级职称,闲暇之余,在此将我省职称准备要点稍微讲一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具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和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掌握一门外语,能运用计算机获取和处理信息;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水利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具体适用围如下: (一)应用科学研究:包括从事水利、水电、水运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等工作。 (二)规划设计: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勘探测量、水利规划、工程设计、工程造价、技术咨询等工作。 (三)施工建设: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设备安装、施工机械、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等工作。 (四)生产运行:包括从事水利水电生产运行、工程管理、防汛防旱、水文、水资源、水政监察、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江苏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_2010版_

2010年第11期 江苏水利 集市县地方配套资金,尽快开工建设。连云港市新城闸等工程要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加快建设进度。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方面,29座大中型水库中已有8座通过竣工验收,剩余21座水库主体工程已完成,要抓紧扫尾,争取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555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已有445座水库完成主体工程,208座水库通过竣工验收。没有完成的地方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切实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年底前基本完成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任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方面,通吕运河海门段、兴化白涂河、靖江夏仕港等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进度偏慢,必须加快推进。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工程方面,东台富安、徐州郑集河和沛县湖西泵站中的红光、沛西站等要抓紧扫尾验收,苗洼站要及早开工建设。区域治理工程方面,靖江下六圩港、扬州乌塔沟、常州雅浦港、句容北江河等整治工程要加快建设进度。在抓紧今年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同时,要积极推进市域、县域水利规划编制工作,抓紧做好治淮、治太、长江支流治理以及中小河流治理前期工作,扎实开展新一轮小水库除险加固准备工作,为明年水利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三、严格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水利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真正做到建设一处工程、发挥一处效益、惠及一方百姓。要严把工程项目审批关,建立项目审批责任制,优化工程计划,节约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益。严把工程招标投标关,依法规范招投标行为,择优确定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健全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严把工程验收关,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及时进行竣工验收。要建立农村水利考核体系,把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资金到位、农民得益等作为考核指标,促进农村水利持续健康发展。 四、着力增加财政投入 加强水利建设,增加投入是重要保障。各地要切实增加财政投入,落实配套资金,保证建设需要。目前,有些地方由于配套资金不到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对此,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落实资金渠道,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依托“一事一议”筹资机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鼓励和引导农民群众投工投劳。要制定实施优惠政策,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引导 社会资金投向农村水利建设,扩大资金筹措渠道,健全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农户自愿投入为基础、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新机制。 五、加强对冬春水利建设的组织领导 当前正值冬春水利建设的黄金季节,各市县政府要把抓好水利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制定年度水利建设方案,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周密部署安排,迅速组织发动,统筹推进各项水利建设。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水利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搞好水利规划、建设和管理。发改、财政、国土、建设、环保、卫生、农业、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冬春水利建设深入开展。 搞好冬春水利建设,意义重大、任务艰巨。我们要认真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抢抓当前有利时机,立即行动起来,迅速掀起冬春水利建设高潮,全面完成各项水利建设任务,为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本 期特稿 近日,由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编制的《江苏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正式出版,这标志着历时4年的江苏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修编工作全面完成。《江苏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我省现行水利工程预算定额是1999年颁发施行的,执行近10年来,对控制工程投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变化,“四新”技术不断采用,水利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的调整变化,现行预算定额逐渐不能适应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需要,同时考虑到与水利部现行定额接轨,我省于2007年启动了水利工程预算定额修编工作。 修编按照“与部定额接轨,技术先进,适当提高定额水平,简明适用”的原则进行。2009年8月完成初稿,同年12月通过省水利厅组织的专家审查。2010年4月19日,《江苏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通过了厅长办公会议的原则审批,其后进行了公示。10月14日,省水利厅以苏水基〔2010〕61号《关于颁行〈江苏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的通知》颁布执行。 下一步,省水利质量监督中心站将做好《江苏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的发行和培训工作,以确保《江苏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从2011年1月1日起顺利投入使用。 (供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黄海田) 《江苏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出版发行 !!!!!!!!!!!!!!!!!!!!!!!!!!!!!!!!!!!!!!!!!!!! ·信息· 5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 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5.04.24 【实施日期】201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厅直各水利工程管理处: 《〈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5年4月24日

《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在河势变化频繁的河段建设对防洪、排涝、调水、通航有影响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指定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或者湖泊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河道、湖泊、水库行水蓄水能力和工程设施安全的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1、在河势变化频繁的河段建设对防洪、排涝、调水、通航有影响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1)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没有设计洪水位的,按河道防汛警戒水位、设计排涝水位或者设计灌溉水位,下同)断面3%以下的,或者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占用岸线在20米以下的,指定单位代为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上8%以下,或者建筑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占用岸线在20米以上40米以下的,指定单位代为拆除,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8%以上15%以下,或者建筑占用面积在

江苏省省属水利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省属水利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省属水利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水闸、抽水站观测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厅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各类省属水利工程。 第三条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是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基础工作,省水利厅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省省属水利工程观测工作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厅属管理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观测工作业务指导和具体实施,各水利工程管理所负责所管水利工程观测任务的实施和观测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观测工作从实施准备起,管理单位应按年度建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管理卡”,根据相关内容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观测任务实施计划。实施过程中及时记录整理观测任务的实施、观测资料的审查和整编情况,收集整理实施现场和观测设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图片。年度观测工作完成后,按要求完成“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管理卡”,并及时上报和归档。 第二章观测人员 第五条管理单位应根据《细则》要求,明确观测工作负责人,加强观测人员技术培训,提高观测人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认真做好工程观测与资料整编工作。指定正式在编的技术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观测工作资格证书的承包人实施完成观测任务工作。 第六条观测工作负责人职责。 (一)编制观测工作年度计划,并及时组织完成观测任务的实施; (二)编制和审核观测成果,及时发现和报告水利工程出现异常情况; (三)确保观测资料数据和观测成果的准确、真实和连续性;发现观测资料数据和观测成果有误,应当向观测人员指出,要求核实或者重新观测; (四)对于掌握的观测资料成果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漏或谋取私利; 第七条观测人员职责 (一)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江苏省水闸、抽水站观测工作细则》规定,保持观测工作系统性与连续性,确保观测资料成果真实、准确和符合精度要求。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 通知 各市水利(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水利(务)局,省属各水利工程管理处,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处): 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切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3年9月29日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切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行业指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负责、监理单位监控、施工和设计单位保证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下同),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规定,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由项目法人牵头设立由各参建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制订具体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评价,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度汛方案,加强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以及重大危险源管控,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

DB32江苏省水利工程混凝土耐久性规范

ICS 27.140 P 55 备案号:37611-2013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2333-2013 水利工程混凝土耐久性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durability on concrete Of hydraulic engineering 2013-05-03发布 2013-07-30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江苏地处江淮,滨临黄海,属亚热带向暖温带过渡地区,气温正负交替频繁,水环境复杂,水利工程混凝土受碳化、冻融、氯离子侵蚀、化学侵蚀等劣化作用影响日益显现。 为提高水利工程混凝土耐久性,规范混凝土耐久性技术工作,参照国内相关标准,编制《水利工程混凝土耐久性技术规范》。 本规范安装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排。 本规范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有江苏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江苏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江都水利工程管理处。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朱炳喜,顾文菊,王珍兰,梅国兴,肖志远,张福贵,章新苏,刘伟宝,翟高明,姚文泉,黄根民,蔡一平,陆明志,王小勇。 本规范主要统稿人:朱炳喜,周金山。 本规范主要审稿人:樊志远,黄海田,吴忠,周金山,王超俊,赵立华,张利昕。 本规范由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解释。

目次 1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总则 (3) 4.1 一般规定 (3) 4.2 设计使用年限 (3) 4.3 环境作用等级 (3) 5 设计要求 (5) 5.1 一般规定 (5) 5.2 混凝土强度 (5) 5.3 混凝土耐久性指标 (6) 5.4 混凝土结构构造 (7) 5.5 耐久性附加措施 (7) 6 施工要求 (8) 6.1 一般规定 (8) 6.2 原材料 (8) 6.2.1 胶凝材料 (8) 6.2.2 骨料 (9) 6.2.3 外加剂 (9) 6.2.4 水 (9) 6.3 混凝土配合比 (9)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水规〔2019〕5号) 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9年10月22日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其他咨询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蓄引水、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治理与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等项目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一般为项目法人,前期工作阶段项目法人未组建的,可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承担。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代理选择、评定分离等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规范透明、结果合法公正。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省、设区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 (二)协助管理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设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监督。

河道工程观测制度

监测管理制度 1.河道工程运行管理目的: 为确保河道工程运行安全、工程完整、制度健全,不断完善河道及沿河水库防洪度汛的功能,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综合效益。 2.河道工程运行管理对象: 河道堤防保护范围、管理范围,以及机耕桥、公路桥、沿河各水库工程、水工建筑物、各类监测设施、保护标志、防汛设备、工程设施以及附属的生产、生活设施、城镇生活用水、工农业用水。 3.工程运行管理方法: 分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三种。 经常性检查要固定专业人员负责,观测工作,必须按统一表格做好记录,还要求做好相应日报、月报、季报、年报和资料整编建档。 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的时间间隔都比经常性检查大,检查人员临时抽调一些管理技术性强的人参与。一般来说检查人员级别高、权威大、影响力强。 4.河道养护项目部的任务与职责 一、项目部的任务: 做好日常管护工作,以经常性检查为主,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河道工程防洪度汛的社会效益。 (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 (2)按河道管理规定或细则进行检查、监测、养护、维修,及时消除工程缺陷; (3)及时做好水文预报,掌握雨情、水情、了解气象情报,做好防汛工作;(4)建立健全河道工程各项管理运行档案,编审大事记,积累资料,分析整编; (5)建立和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项目部的职责: (1)负责本区域内各级河道的统一管理和保护; (2)组织实施本区域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审查工作; (3)组织编制并实施河道治理和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4)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5、工程检查与监测 一、检查与监测的一般要求 检查监测实行三固定(项目、人员、测次)。监测时间确保每十天一次(每月逢一观测)。监测站点要相对固定。各种相互联系的观测项目要配合进行。每月要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和资料的整理汇编。 二、现场监测要求 对重要提防段、险工段、水库大坝、溢洪道、排沙泄洪(输水)洞、副坝进行全面、系统和连续的检查观测。做好现场监测原始记录,保证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准确性。对每次检查与监测的现场记录、测值应及时进行整理分析、绘制图表。如分析监测资料有突变现象,问题严重,要及时请示报告,保护现场并提出处理意见,直至排除隐患。 上海申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以及省水利厅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省水利工程建设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文,是局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方面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各处室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认真遵守本办法,各处室负责人要加强对本处室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五条局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各处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六条局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任免人员。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江苏省水利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水利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 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掌握一门外语,能应用计算机获取和处理信息;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水利工程专业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 设、生产运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科学研究:包括从事水利、水电、水运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等工作。 (二)规划设计: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勘探测量、水利规划、工程设计、工程造价、技术咨询等工作。 (三)施工建设: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设备安装、施工机械、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等工作。 (四)生产运行:包括从事水利水电生产运行、工程管理、防汛防旱、水文、水资源、水政监察、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 规。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须在称职(合格)等次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 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毕业(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或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 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 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告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 定》的通告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发文字号】苏水规[2012]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2.02.15 【实施日期】2012.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告 (苏水规[2012]1号) 为了全面提高省水利厅行政调解工作水平,积极运用行政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解决争议,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和保障水利事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43号),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已经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20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 为加强和创新水行政管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43号),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省水利厅在履行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省水利厅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由省水利厅主持或者主导,通过说服教育,促使争议各方平等协商,依法进行协调、疏导和解决的活动。 第二条省水利厅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各有关处室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行政调解的组织协调以及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和综合调处工作。 第三条省水利厅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二)听取水利行政调解工作汇报; (三)负责与省水利厅事务相关的多部门行政调解的沟通协调工作; (四)负责行政调解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定。 第四条省水利厅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一)负责当事人申请受理、案件登记;

水利可视化监测系统

水利可视化监测系统 水利可视化监测系统的建设是现代水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系统的建设能使水利管理部门的防洪减灾、水资源调度管理、水污染事件处理、航运管理等重要领域更及时、更客观地获得数据和信息,更准确、高效的预测、预报和预警等,更好地做出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决策。通过可视化监测系统,同时也可改善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水利工程的运行成本,做到无人值守、少人值班。智能化分析,快速、高效、便捷的实现水务局视频资源统一管理,辅助河长制顺利实施,实现水利管理需求,并发现、报告和制止河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河湖的健康生命,为管理执法提供依据,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水位起伏变化,水利水灾往往系于一线之间。精准、及时、系统地观测水位状况,能够帮助人们趋利避害,更好地利用无限的水利资源,更好地规避巨大的水灾损失。 当前解决中小型水库的安全问题是水利部的重点工作之一,全国不少小型水库没有水位、雨量监测设施,迫切需要环境适应性好、防盗、低功耗的小型观测设备。目前,监测堰塞体坝体与水面的难度很大、且量算时间长。 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落实方面,水利部提出了“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工程补短板”的举措,对河湖区域的乱占、乱采、乱堆、乱建加大了监管和执法力度。当前水利部主要采用卫星遥感方式,存在实时性不强、精细度不够的问题,结合前端视频图像分析技术,风光互补供电,实现与卫星遥感优势互补、达到空天地一体化的应用效果。 系统主要分为前端感知系统建设、监控中心建设、监控平台建设、风光互补供电建设;利用风光互补供电或太阳能供电,前端设备可独立供电,切实解决用户“取电困难”难题,多维感知系统:先进的前端感知技术结合智能分析功能,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协助水利管理达到“智慧”状态,使管理水利的管理、服务、决策工作更加精细、动态、智能。全线保障“智慧水利”安全稳定。加入先进、稳定的无线传输科技,为水利安全保障提供信号传输桥梁。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精)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按期竣工验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水利工程是指经国家或者省批准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四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工程项目区别情况,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和事权划分,由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确定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主体。 第六条参加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均应遵守国家和部、省颁发的有关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水利监察部门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实行执法监察,受理举报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项目法人 第八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应正式批准组建项目法人,并明确法人代表。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可以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处理等方面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项目法人的组建原则: (一省以上投资为主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二市、县(市、区投资为主的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水利(水务局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三投资主体视工程具体情况,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水利(水务局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四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设,原工程管理单位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可以由原工程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当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项目法人的组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内部职能机构; (二有专职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 (三法人代表应当为专职人员,具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能驾驭和处理工程建设中的复杂情况和问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规模大、战线长、工程地点分散的单项工程,项目法人可在现场设立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管理的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并对项目的建设标准、工程质量、建设周期和工 程投资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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