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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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21〕8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21〕8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并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21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方案编报第三章方案审批第四章监理监测第五章设施验收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防治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监督检查、验收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开挖、回填、取土(石、砂)、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等扰动地表、损毁植被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及时掌握项目信息,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基[2001]47号

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基[2001]47号

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基〔2001〕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全省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全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排水、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滩涂开发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㈠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㈡水利水电、交通、房屋建筑等行业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㈢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及其他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规〔2020〕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规〔2020〕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原《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苏水规〔20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江苏省水利厅2020年12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切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行业指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负责、监理单位监控、施工和设计单位保证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包括项目法人、代建、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下同〕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规定,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目负责人〔勘(察)测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苏水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落实。

江苏省水利厅2021年3月18日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行蓄滞洪区是流域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区内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流域防洪保安,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和生态湿地蓄洪区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以及国家蓄滞洪区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严格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协调流域防洪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着力保护行蓄滞洪功能与生态保护功能,因地制宜的安排好群众生产生活,确保流域防洪安全,确保行蓄滞洪区人民生命安全,促进行蓄滞洪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滨水空间生态修复,为安全江苏、美丽江苏建设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流域防洪规划,优化行蓄滞洪区布局,明确行蓄滞洪功能要求,实施行蓄滞洪工程建设,确保行蓄滞洪区有效运用。

——因地制宜、分类管理。

根据各行蓄滞洪区洪水特点、风险特性、安全状况和开发利用状态,推进行蓄滞洪区分类分区管理,明确分类分区管控要求,实施居民迁建,制定防御洪水风险预案,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9〕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9〕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9〕6号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9年10月22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障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发〔2018〕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履约考核信用管理。

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是指江苏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水利厅)对参加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履行合同情况进行动态记录,实行履约考核信用等级评定、应用等管理。

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履约考核信用管理,省水利厅基本建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设区市(以下简称市)水利(务)局协助省水利厅开展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工作,其基本建设行业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履约考核信用档案管理第五条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从业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二)从业单位履约考核记录;(三)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记录;(四)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失信记录;(五)“信用中国”或“信用江苏”等信用管理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4〕8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4〕8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4〕8号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省各水利重点工程建设局: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的建设管理,根据水利部要求,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4年12月18日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安全,营造良好的工程建设环境,做好“水利部文明工地”的推选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水精[2014]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各类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文明工地(以下简称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文明工地是指建设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行为规范,施工组织科学,质量管理到位,安全生产规范,场地整洁有序,环境文明和谐的水利工程施工现场。

第四条文明工地建设目标是: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提升参建单位建设管理能力和参建人员职业素养与技能,营造以人为本,内外和谐的施工环境,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第五条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工作由省水利厅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由省水利厅基本建设处负责。

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分为平时检查和集中评价两个阶段,按照两个阶段的结果进行评定。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5.07•【字号】苏水规[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13〕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3年5月7日江苏省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规范取水许可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取水许可验收是指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对其批准的建设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的取水、用水、退水、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等是否符合审批要求进行的现场核实、验收的行为。

第三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取水许可验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取水许可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以下简称取水设施)建成后、投入试运行前,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取水申请人)应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见附录A),经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组织现场查勘并确认与取水许可审批文件符合后,取水设施方可投入试运行。

第五条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现场查勘,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场指出,由取水申请人负责整改落实;问题较大的应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2022修订)

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2022修订)

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2013年1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根据2018年5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2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三次修订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域管理与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充分发挥水域的综合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湖泊、水库、塘坝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

第三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实行保护生态、分类管理、严格控制、等效替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域管理与保护,防止现有水域面积衰减,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水面率不降低。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水域管理和保护的有关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水域管理和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水域保护意识,鼓励水域管理和保护的科学研究。

第二章水域保护与监督第七条下列水域为重要水域,实行重点保护:(一)列入省政府批准的《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和《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中的河道、湖泊以及注册登记的水库;(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具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水域,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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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
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5.04.24
【实施日期】201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厅直各水利工程管理处:
《〈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5年4月24日
《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在河势变化频繁的河段建设对防洪、排涝、调水、通航有影响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指定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或者湖泊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河道、湖泊、水库行水蓄水能力和工程设施安全的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1、在河势变化频繁的河段建设对防洪、排涝、调水、通航有影响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1)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没有设计洪水位的,按河道防汛警戒水位、设计排涝水位或者设计灌溉水位,下同)断面3%以下的,或者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占用岸线在20米以下的,指定单位代为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上8%以下,或者建筑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占用岸线在20米以上40米以下的,指定单位代为拆除,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8%以上15%以下,或者建筑占用面积在
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占用岸线在4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指定单位代为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5%以上,或者建筑占用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占用岸线在100米以上的,指定单位代为拆除,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或者湖泊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河道、湖泊、水库行水蓄水能力建设活动的
(1)建设活动影响河道行水蓄水能力的
①建设活动占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2点第(1)项执行;
②建设活动占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③建设活动占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4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建设活动占用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活动影响湖泊行蓄水能力的
①建设活动占用面积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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