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函2008年60号文
如何对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做财税处理

如何对关联⽅借款利息⽀出做财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的通知》作了进⼀步规定。
不得扣除利息⽀出=年度实际⽀付的全部关联⽅利息×(1-标准⽐例÷关联债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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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应作为权益交易,相关利得计⼊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例】甲、⼄是关联企业,2008年甲企业投资⼄企业700万,占⼄企业100%股份。
2009年1⽉1⽇,⼄企业从甲企业借款2000万,期限1年,年利率5%。
⼄企业所有者权益构成及税务分析如下:1-6⽉,每⽉实收资本500万元,资本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万元。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国税发[2009]2号)规定“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的所有者权益⾦额。
如果所有者权益⼩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于实收资本(股本)⾦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额”计算。
即税法上的权益投资⼤于或等于会计上的所有者权益,税法上的权益投资按照取数从⼤的原则处理。
1~6⽉所有者权益⼩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权益投资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计算,则权益投资为600万元。
7~12⽉每⽉实收资本600万元,资本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所有者权益⼤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800万元。
计算各⽉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初账⾯余额+⽉末账⾯余额)÷12=(600×6+800×6)÷12=700(万元)各⽉平均关联债权投资=2000万元计算关联债资⽐例=年度各⽉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平均权益投资之和=2000÷700=2.86不得扣除利息⽀出=年度实际⽀付的全部关联⽅利息×(1-标准⽐例÷关联债资⽐例)=2000×5%×(1-2÷2.86)=120×0.2=30(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利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条规定:企业的实际税负不⾼于境内关联⽅的,其实际⽀付给境内关联⽅的利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更新时间:2009-7-3 来源:点击数:102文号沪财会[2009]6号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颁布日期2009-1-9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转发给你们,请同时结合以下几点要求一并按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与所属上市公司建立经常联系机制,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了解和掌握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情况和重大会计事项的处理,加强对上市公司会计核算的指导与监督。
二、各单位要掌握所属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的预约披露时间在整理汇总后于2009年2月27日前报市局会计处。
(格式见附件2)三、各单位要加强对所属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的跟踪分析,至少选择一家上市公司进行调研分析,特别要关注重大会计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并在2009年5月15日前将调研分析报告通过局域网报市局会计处。
调研分析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所属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2008年度净利润与净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构成及公允价值确定方法的说明;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意见。
四、各单位要密切关注已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的编报情况,重点关注已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国有集团公司,监督其按新会计准则规范编报2008年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同时,各单位还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情况的调研分析,重点分析新旧准则转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新会计准则对国有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绩效考核的影响等。
各单位应至少选择一家已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进行调研,并在2009年5月15日前将调研报告通过局域网报市局会计处,调研报告的主要内容与上市公司调研报告相同。
五、各单位在跟踪分析新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会计处联系。
附件:1.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2.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预约披露时间表上海市财政局二OO九年一月九日(联系人:乔元芳;联系电话:54679568*69071)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会计审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较好地实现了平稳过渡和有效实施。
财政部财会函[2008]60号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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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会函[2008]60号解读上海市财政局乔元芳2008年12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以下简称“60号函”),要求财政部门、财政监察专员办、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的跟踪监管,密切关注重大会计事项的会计处理和年报审计中的重大风险领域。
同时,要求各地财政部门督促本地区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编制2008年财务报告时,重点关注10项要求。
笔者认为,财政部的10项要求,可以归为两大类:一类是重申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或解释第1号、解释第2号的规定,无实质性新要求;另一类则是明确了准则或指南不够明确的规定,补充、完善了企业会计准则,从而实质上形成了新的会计处理要求。
同时,60号明确规定,企业对于该文规定的事项已经进行的处理与该文要求不一致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从而可能导致一部分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对个别重大会计事项予以追溯调整,可能对企业所报告的净资产及后续期间的经营业绩形成重大影响。
本文试根据笔者对10项要求的理解,解读60号函并提供相关背景信息,供业界同仁研究讨论。
一、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涉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应当保持会计政策的前后一致性。
企业2008年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提供符合会计政策变更条件的依据和说明,不得滥用会计政策。
【解读】60号函的上述规定主要是强调和重申《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四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并没有改变相关规定,只是提醒企业在编报会计报表时应实事求是地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通过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操纵利润。
安全措施费提取的基数

安全措施费提取的基数:1、0.5%-1.5%。
2、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矿山企业安全费用分别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和单位产量提取标准按月提取。
3、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2%计提;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基数采取超额累退方式逐月提取。
4、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的0.5%-1.5%为计提依据。
5、并且规定: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6、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7、扩展资料;计提:计提标准:划归为高危行业的部分企业,认为安全生产费的计提标准过高,企业难以承受。
8、其中有些企业自身防范事故的意识不强,未将安全生产费用的支出视为必要的投入。
9、但计提标准的合理性也确实存在一定问题,有些行业或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实际投入或支出需求与计提标准不匹配。
10、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矿山企业安全费用分别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和单位产量提取标准按月提取;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2%计提。
11、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基数采取超额累退方式逐月提取;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的0.5%-1.5%为计提依据。
12、并且规定: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
13、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14、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安全生产基金计提新规定

安全生产基金计提新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要求~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
一、《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具体要求: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
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等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
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产时~按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安全防护设备等~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上述规定将安全生产储备用于购建安全防护设备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性支出等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
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但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企业未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二、国际公司及其下属单位自2009年开始账务处理方案:,一,子公司:1、年末计提:借: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贷:盈余公积--专项储备2、发生相关安全费用开支时:借:管理费用—安全生产费用、间接费用—安全生产费用贷: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3、年末转销:借:盈余公积--专项储备贷: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注意:在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范围内~按管理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或间接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科目归集的金额结转。
2008-财会60号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会计审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较好地实现了平稳过渡和有效实施。
2008年,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
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有关各方,应当高度重视,协同合作,加强指导,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抓好会计审计准则实施和年报编审工作,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运行和企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有关各方,应当成立联合工作组,制定具体方案,将相关工作落到实处(一)认真学习会计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掌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号和2号,熟悉《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新旧变化的内容,为做好相关工作奠定专业基础。
(二)继续逐日盯市,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分析工作。
全面了解本地区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从上市公司披露第一份2008年年报开始,分析其会计审计准则执行情况。
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编报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会计准则的城市商业银行、非上市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中央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应当正确地理解和掌握新旧准则衔接转换规定,做好首次执行日的衔接转换及2008年交易事项的处理,在此基础上编制2008年年度财务报告。
(三)各地财政部门督促本地区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编制2008年财务报告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要求:1.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涉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应当保持会计政策的前后一致性。
企业2008年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提供符合会计政策变更条件的依据和说明,不得滥用会计政策。
2.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对于以前期间从未涉及而于2008年新发生的交易事项,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所选择的会计政策、所做的会计估计应当保持一致;对于原已存在的差异,鼓励其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调整一致,如果调整确实存在困难的,应逐步消除有关差异并在年报中加以说明。
安全生产费预付款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费预付款1、安全生产费的文件规定财政部财会函(2008)60号文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zd(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回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企业基于相关财经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实施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有利于明确企业安全投入主体的责任,改变企业安全投入不足的状况,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建立财务储备和长效保障机制,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已被财企[2012]16号取代,其中新增机械制造、武器答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行业也应计提安全生产费。
2、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计提时的分录不是借:管理费用,而是借:利润分配-提取安全费用,贷”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形成费用后才借:管理费用。
具体分录详见,2008年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年中对企业提取安全费用明确规定。
3、安全生产费用的的计提及会计分录?新准则取消了“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因此,安全生产费用不用计提,发生时直接记入当期损益借:管理费用—安全生产费贷: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4、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分录是怎么样的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分录是:借:生产成本(或当期copy损益)贷:专项储备专项储备用于核算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以及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等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
如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即借记“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百“银行存款”科目。
(4)安全生产费预付款扩展资料:按照财政部2009年6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
度提取安全生产费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问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答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
关联方之间的债务豁免如何处理

法治平台“关联方之间的债务豁免如何处理纪玮[案例]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股东,2015年6月甲公司销售了一批产品给乙公司,应收货款100万元。
按照合同规定,乙公司应于2015年7月偿还货款。
为支持乙公司的业务发展,2018年底,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重组协议约定:甲公司对控股公司乙公司100万元的债务予以豁免。
关联方之间的债务豁免应当如何企业所得税处理?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关联企业之间的债务豁免应当按照捐赠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J59号)的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业务,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也就是说,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和所得,可以分别作为损失和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本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2003年颁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的处理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各地的处理也不同。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2003年颁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九条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按一般债务重组的规定处理:(一)经法院裁决同意的;(二)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三)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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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会计审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较好地实现了平稳过渡和有效实施。
2008年,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
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财政监察专员办、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有关各方,应当高度重视,协同合作,加强指导,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抓好会计审计准则实施和年报编审工作,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运行和企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财政监察专员办、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有关各方,应当成立联合工作组,制定具体方案,将相关工作落到实处(一)认真学习会计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掌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号和2号,熟悉《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新旧变化的内容,为做好相关工作奠定专业基础。
(二)继续逐日盯市,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分析工作。
全面了解本地区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从上市公司披露第一份2008年年报开始,分析其会计审计准则执行情况。
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编报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会计准则的城市商业银行、非上市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中央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应当正确地理解和掌握新旧准则衔接转换规定,做好首次执行日的衔接转换及2008年交易事项的处理,在此基础上编制2008年年度财务报告。
(三)各地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本地区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编制2008年财务报告时,重点关注以下要求:1、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涉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应当保持会计政策的前后一致性。
企业2008年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提供符合会计政策变更条件的依据和说明,不得滥用会计政策。
2、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对于以前期间从未涉及而于2008年新发生的交易事项,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所选择的会计政策、所做的会计估计应当保持一致;对于原已存在的差异,鼓励其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调整一致,如果调整确实存在困难的,应逐步消除有关差异并在年报中加以说明。
3、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
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当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
4、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周转材料,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列报,不得列入流动资产。
5、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的,购买企业应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得确认商誉或确认计入当期损益。
6、企业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各项目,应当严格遵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提供明确的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确定的合理性,特别关注估值模型以及计算参数的有关情况,并在附注中作详细披露。
企业应当继续谨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外,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7、企业应当正确理解会计准则中有关“控制”的规定,合理确定企业合并类型和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判断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形成控制时,应当综合考虑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日常经营管理特点等情况。
当期因购买子公司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合并范围的变化情况、判断对被投资单位形成控制的依据等。
企业将持股比例低于50%的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范围或持股比例高于50%的被投资单位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应在附注中披露判断依据。
8、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9、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10.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谨慎确认资产减值和预计负债。
确认资产减值应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确认预计负债应当基于充分合理的估计基础。
企业对于上述事项已经进行的处理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四)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督促企业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如有重大风险,应当在2008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五)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主动协调联合工作组各方,推动联合工作组的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准则执行情况及2008年年报编制过程中的问题,并加以研究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反馈。
年报披露结束后一个月内,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形成本地区该项工作的总结,上报财政部会计司。
此项工作纳入财政部对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二、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要将2008年年报编制情况作为2009年会计监督工作重点,采取日常监管、现场检查等有效措施,关注和落实会计审计准则实施情况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要强化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有机结合的监督模式,充分利用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备系统,创新会计监督方式和手段,坚持把监督执行会计审计准则作为重要工作。
在开展2009年会计监督工作时,应将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和金融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情况以及2008年年报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并系统结合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管和重点检查来落实审计准则执行情况。
同时,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应就会计审计准则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及时发现和报告准则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加强与政府其他监管机构的协作配合,牢固树立质量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监督。
三、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掌握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的审计情况,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恰当地执行审计准则(一)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工作中全面体现审计准则的要求,切实贯彻风险导向审计,进一步完善审计规程和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二)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总结经验,在审计工作中关注重大风险领域,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
具体应侧重以下方面:债务重组收益确认;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价依据;重要会计估计变化;开发费用资本化;企业合并及异常股权转让行为;套期会计的使用条件和标准;关联方关系及重大关联交易;持续经营假设等。
四、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税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监管的协同效应,共同做好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2008年年报编制工作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财政监察专员办、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本通知精神告知本地区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号讨论1: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购买不构成业务的上市公司的处理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规定,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的,购买企业应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得确认商誉或确认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由于受到所有制形式等因素的困扰,无法直接上市,可能会“曲线救企”,买壳上市。
而某些行业由于受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经营状况日渐不佳,尤其是纺织业、冶金业、零售业等行业为另寻生路,经股权原持有人和主管政府部门批准愿意转让,则欲“买壳”的企业先收购控股一家被选为“壳”公司的上市公司,然后将企业的经营性资产、重要子公司等通过出售或置换、定向增发,吸收合并或控股合并等形式注入该上市公司,从而实现上市。
理解这条规定,首先要了解“购买”的含义。
“购买”即收购或受让股权,目前共有六种方式,包括现金支付、资产置换、债权支付、混合支付、零成本收购、股权支付。
前三种是主要的支付方式。
但是现金支付对于购买方来说,实在是一笔较大的负担,企业很难一下子拿出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现金,所以目前的收购方式倾向于采用资产置换和债权支付方式,或者加上少量现金的混合支付方式。
其次是对是否构成“业务”的理解。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有交易才能作业务处理,任何确认都要以业务为基础,即必须形成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的经营行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一般被认为是内部交易行为,计量以账面价值为基础,会计处理采用权益法,合并差价调整“资本公积”等权益性科目。
对于非同一控制,一般被认为具有商业实质,是独立公正的双方之间的交易,计量以公允价值为基础,会计处理采用“购买法”,合并差价调整作为“商誉”(借差)或“营业外收入”(贷差)处理。
企业应于每个会计期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定其减值金额。
对商誉测试的减值部分,应计入当期损益。
财会函〔2008〕60号文件为了规避企业通过购买上市调节利润等行为,对没有构成业务或没有商业实质的购买行为,视同集团公司的内部交易行为,使用权益法核算,不产生商誉或损益。
讨论2:财会函〔2008〕60号文件固定资产大修费用处理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周转材料,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列报,不得列入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用支出,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应当全部计入当期费用。
即新准则下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用支出,除销售部分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应该计入“销售费用”外,其他的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支出都是作为“管理费用”核算的。
由于以上规定过于笼统,在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有些企业无论大修理或者小修理,一律都计入了当期损益。
对于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需要划分资本性支出和费用化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