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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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9〕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9〕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9〕6号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9年10月22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障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发〔2018〕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履约考核信用管理。

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是指江苏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水利厅)对参加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履行合同情况进行动态记录,实行履约考核信用等级评定、应用等管理。

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履约考核信用管理,省水利厅基本建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设区市(以下简称市)水利(务)局协助省水利厅开展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工作,其基本建设行业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履约考核信用档案管理第五条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从业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二)从业单位履约考核记录;(三)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记录;(四)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失信记录;(五)“信用中国”或“信用江苏”等信用管理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水利(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水利(务)局,省属各水利工程管理处,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处):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切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3年9月29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切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行业指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负责、监理单位监控、施工和设计单位保证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下同),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规定,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由项目法人牵头设立由各参建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制订具体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评价,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度汛方案,加强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以及重大危险源管控,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苏水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局:新修订的《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水利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20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评价标准第三章申请和审查第四章动态监管第五章附则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全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本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水利厅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非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建设管理工作,以及向水利部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审核。

非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所在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1 总则1.1为规范我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参考建设行业相关工程安全规程、标准,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级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水利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各项目建设单位可参照本标准制订详细的检查办法。

1.3在按本标准检查时,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技术管理标准、规范和规定。

2 检查分类及评判2.1 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共分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人员考核与持证情况、安全管理活动、安全技术管理、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经费使用及保险办理、施工环境、施工机具、临时用电、现场作业、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12类检查类别。

各类别又明确相应检查项目。

本标准合计为12类30项检查项目,并制成检查表。

2.2每项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分为好、中、差三个评价等次,即2.3 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现场检查时进行项目等次评价,结束时将评价结果、处理意见和有关工作要求告知项目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

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整改情况反馈给安全监督机构。

3 检查项目内容3.1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类监督检查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等。

3.2 人员考核与持证情况监督检查。

3.3 安全管理活动类监督检查包括安全管理目标计划、安全管理资料、日常安全检查等。

3.4 安全技术管理类监督检查包括施工安全保障措施或专项保证方案、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技术交底等。

3.5 安全培训教育类监督检查包括学习贯彻上级要求、对工人进行培训教育情况等。

3.6 安全经费使用及保险办理类监督检查包括安全经费使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2021年更新安全标准法律法规目录

2021年更新安全标准法律法规目录
2012.3.23
43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水建管〔2006〕202号
水利部
2006.6.15
44
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水安监[2016]443号
水利部
2016.12
45
江苏省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江苏省水利厅
2017.9
46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
水建管〔2007〕164号
AQ/T9004--200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09.1.1
82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50720--2011
城乡建设部
2011.8.1
83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10-01
8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1-86
92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5144-200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7/10/1
93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 196-20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07.01
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9.10.1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1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8.7.1
99
头部防护 安全帽
GB2811-201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20.7.1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各市水利(务)局,厅属各单位: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有效开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参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省编委批准,水利厅设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三条对本省范围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资金等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县(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稽察工作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七条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关系;(二)受理水利工程建设中违规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三)考察、推荐稽察特派员,选聘稽察专家,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专家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培训;(四)收集、汇总和发布稽察信息,起草稽察意见通知,督促稽察意见的落实;(五)承担江苏省水利厅交办的其它任务。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12.18•【字号】苏水规〔2014〕8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4〕8号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省各水利重点工程建设局: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的建设管理,根据水利部要求,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4年12月18日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安全,营造良好的工程建设环境,做好“水利部文明工地”的推选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水精[2014]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各类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文明工地(以下简称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文明工地是指建设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行为规范,施工组织科学,质量管理到位,安全生产规范,场地整洁有序,环境文明和谐的水利工程施工现场。

第四条文明工地建设目标是: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提升参建单位建设管理能力和参建人员职业素养与技能,营造以人为本,内外和谐的施工环境,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第五条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工作由省水利厅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由省水利厅基本建设处负责。

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分为平时检查和集中评价两个阶段,按照两个阶段的结果进行评定。

集中评价根据工程进度一般每年组织开展一到两次。

第六条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文明工地建设标准进行现场管理。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4.07.05•【字号】苏水政[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水政[2004]19号2004年7月5日)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做好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厅行政许可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水行政管理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设定和规定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能、便民的原则,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省水利厅设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全厅行政许可申请的统一受理和行政许可决定的统一送达工作。

第五条省水利厅统一实施行政许可,厅机关各处室不得以处室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省水利厅不授权厅属单位实施行政许可。

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省水利厅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第六条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省水利厅不以任何变通方式继续进行实施。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移交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实施自律管理的,省水利厅积极创造条件,及时做好移交工作。

第七条省水利厅依法将下列内容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场所公示:(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及其法律依据;(二)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三)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文件和数量;(四)申请书格式文本;(五)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期限;(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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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
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苏水规[2009]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09.11.13
【实施日期】2009.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水规〔2009〕4号)
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切实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

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切实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安全监督分工
由省水利厅及厅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省水利工程建设局负责;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省水利厅、省水利工程建设局负责检查指导;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省水利厅、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及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指导。

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联合承担。

针对具体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安全监督办理程序
(一)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到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填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申请书》(含AJ-01~03)。

未经安全监督机构安全审查的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开工。

若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为同一机构受理,项目法人可一并申请。

若后续工程的参建单位尚未确定,项目法人可以在申请书工程参建单位一栏中说明,待确定后及时补充有关内容。

(二)安全监督机构受理项目法人安全监督申请后应对项目法人所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核实,明确项目安全监督组织形式和安全监督人员安排,委派项目安全监督员,包括负责人一名,成员若干。

一般情况下一个项目应有2名以上安全监督员。

(三)安全监督机构自受理安全监督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发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通知书》(AJ-04),同时抄送有关单位。

(四)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期为自接受安全监督申请起至竣工验收完毕止。

三、安全监督工作要求
(一)工程开工后,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特点,制定安全监督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概况、监督工作依据、监督组织形式及人员配备、监督活动安排、监督内容、安全监督意见及其他相关事项,并据此安排安全监督活动。

(二)在监督过程中,如因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安全监督计划的,应当由项目安全监督员及时修改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三)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安排一般为:
1、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安全监督机构在受理安全监督申请后,应组织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勘验,主要包括:了解工程建设概况;检查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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