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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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美乡村”创建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美乡村”创建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美乡村”创建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05.13•【字号】苏水农〔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美乡村”创建工作的意见苏水农〔2014〕24号各市水利(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水利(务)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水利在建设美丽中国、美好江苏中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水美乡村”创建工作。

一、创建“水美乡村”的重要意义(一)创建“水美乡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任务。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调要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水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因素,水生态文明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障,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群众福祉。

创建“水美乡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对加快推进农村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环境相协调,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二)创建“水美乡村”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途径。

加快建设“水美乡村”,要牢固树立城乡统筹发展理念,把城镇与乡村作为一个整体来科学规划,加快构建符合水生态文明要求的城乡统筹发展格局,切实加大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力度,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合理流动,着力形成政府公共资源城乡共享机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现代文明向农村的延伸与辐射,从而加快缩小城乡差别,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水平,让城乡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创建“水美乡村”是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快建设“水美乡村”,把水生态文明建设同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水生态文明的发展理念、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等融入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等各方面,加快节约水资源和保护水生态环境的发展方式在农村的确立,有利于推动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和农民生活质量,有利于节约集约利用各类水资源,从根本上促进人口与水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协调,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在更高层次上全面实现新农村建设的发展目标。

江苏水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全面实施阶段_通讯员游洋

江苏水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全面实施阶段_通讯员游洋

中国水利报/2014年/4月/10日/第001版
江苏水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通讯员游洋
本报讯(通讯员 游洋)江苏省首批全国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实施方案日前获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标志着江苏水生态文明建设率先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首批试点包括徐州、无锡、苏州、扬州等市。

江苏省明确了各试点建设范围和建设期限(2014—2016年),同时对试点建设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要求各试点城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践行“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积极塑造现代人水和谐关系,体现地区特色,为全省水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示范。

二是围绕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三条红线”,加快城区河湖水系连通,优化水资源配置;强化节约用水管理,大力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提高非常规水源利用率;严格水资源保护,深入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积极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强水利建设中的生态保护,最大程度降低工程对水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三是创新投入机制,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多元投入、社会参与的投入格局,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水生态文明建设;完善水价形成机制,运用经济手段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注重科技创新,加强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强化水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完善评价标准和考核体系。

四是加强试点工作组织领导,以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建设为契机,加强组织协调,细化年度计划,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圆满完成试点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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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苏水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落实。

江苏省水利厅2021年3月18日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行蓄滞洪区是流域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区内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流域防洪保安,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和生态湿地蓄洪区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以及国家蓄滞洪区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严格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协调流域防洪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着力保护行蓄滞洪功能与生态保护功能,因地制宜的安排好群众生产生活,确保流域防洪安全,确保行蓄滞洪区人民生命安全,促进行蓄滞洪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滨水空间生态修复,为安全江苏、美丽江苏建设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流域防洪规划,优化行蓄滞洪区布局,明确行蓄滞洪功能要求,实施行蓄滞洪工程建设,确保行蓄滞洪区有效运用。

——因地制宜、分类管理。

根据各行蓄滞洪区洪水特点、风险特性、安全状况和开发利用状态,推进行蓄滞洪区分类分区管理,明确分类分区管控要求,实施居民迁建,制定防御洪水风险预案,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苏水资[2006]34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苏水资[2006]34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苏水资〔2006〕34号2006年8月16日)各市水利(务)局:近年来,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依法治水、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坚定不移地推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新思路指导下,我省水资源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

以水功能区管理为重点,水资源保护取得成效;以苏锡常禁采为重点,地下水管理得到加强;以载体建设为重点,节水型社会建设扎实起步;以水资源费征收为重点,逐步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全面推进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改革;以水资源综合规划为重点,水资源管理基础工作得到重视。

但是,目前各地仍然存在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管理能力和手段薄弱,专业人才短缺,技术力量不足等问题。

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治水思路的调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省厅多次强调,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将是新时期水利工作的重点任务。

为此省厅就加强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特作如下通知:一、明晰管理机构职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水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切实承担起同级水资源管理的行政职能;另设的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节约用水办公室等事业单位,要具体承担水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和相关技术服务工作,作为水资源行政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

要具体明晰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业务工作承担单位的职责分工,明确技术业务工作承担单位应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形成合力。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3•【字号】苏政办发[2013]60号•【施行日期】2013.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6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全省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23日全省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意见城市河道是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资源。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围绕城市河道整治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持续加快,城市河道环境质量状况恶化现象较为普遍,不仅影响了市容市貌,而且影响了城市居民生产生活。

为切实加强城市河道环境保护,现就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市、县两级城市河道为重点,落实地方政府治污责任,统筹推进控源截污、环境整治、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生态修复,提升城市河道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二、治理目标通过3年时间努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形成地方政府负责、全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工作格局,消除城市河道黑臭现象,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水清岸绿、鱼虾洄游、环境优美”的目标。

2013年,省辖市城市河道水生态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

2014年6月,苏南城市河道消除黑臭现象。

2015年6月,苏中、苏北城市河道消除黑臭现象。

三、重点任务(一)控源截污。

重点做好河道沿岸工商业、生活污水的收集和处理,结合城市建设、老城改造或因地制宜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确保达标排放。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水资源保护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苏政复〔2016〕13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水资源保护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苏政复〔2016〕13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水资源保护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水资源保护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苏政复〔2016〕132号省水利厅:你厅《关于报请批准〈江苏省水资源保护规划(2016-2030年)〉的请示》(苏水资〔2016〕4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江苏省水资源保护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由你厅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以维护河湖健康、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为核心,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抓手,着力构建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为全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支撑。

三、通过《规划》实施,到2020年全省重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2%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部分区域地下水水位下降态势基本得到遏制,主要江河湖泊水生态系统保护措施落实,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河湖水域得到有效保护,水生态恶化趋势得到遏制。

到2030年,重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全面达标,地下水超采现象全面遏制,主要江河湖泊水生态系统全面保护。

四、《规划》是今后一个时期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作为《规划》实施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强化工作举措,切实推进本地区水资源保护工作。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22•【字号】苏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发〔2016〕37号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2016年8月22日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强化绿色发展鲜明导向,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委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法院和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的实际情况,对本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做出相应的规定。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开发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公布全省第一批水资源管理示范县的通知-苏水资[2010]34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公布全省第一批水资源管理示范县的通知-苏水资[2010]34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公布全省第一批水资源管理示范县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公布全省第一批水资源管理示范县的通知(苏水资〔2010〕34号)各市及有关县(市、区)水利(务)局:为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高县级水资源管理水平,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资源管理示范县(市)建设的通知》(苏水资[2010]12号)要求,经各有关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申报、所在地级市推荐,省水利厅研究确定南京市江宁区等8个县为全省第一批水资源管理示范县,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入示范县建设的地区,要根据《江苏省水资源管理示范县建设指导意见》,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于7月底前报我厅审查同意后,正式组织实施。

二、第一批水资源管理示范县建设的期限为2010-2011年。

示范县建设经费以地方为主,省级在水资源费等项目经费中优先安排部分补助资金。

三、列入示范县建设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示范县建设工作的领导,对照我厅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落实措施,明确责任,保证示范县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未列入示范县建设的地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示范县建设要求提高县级水资源管理水平。

我厅将适时启动后续示范县建设工作。

四、列入示范县建设的地区经自查达到《江苏省水资源管理示范县建设指导意见》要求的,可及时申请我厅组织考评验收。

各地在示范县建设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水资源处联系,联系人:冯志祥,电话:************。

附件:全省第一批水资源管理示范县名单。

二○一○年七月五日附件:全省第一批水资源管理示范县名单南京市江宁区江阴市铜山县张家港市常熟市如皋市东台市姜堰市——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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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水资[2013]3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3.06.18
【实施日期】2013.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水资〔2013〕30号)
各市人民政府,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民政府:
按照《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苏水资〔2013〕26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在认真做好国家级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省级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探索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水生态系统特点的水生态文明建设模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意见》要求,在全省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代表性和典型性强、政府积极性高的市、县(市、区),开展省级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建设一批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制度落实到位、城乡水资源配置合理、水安全保障措施到位、河湖水生态保护措施科学、水生态文明理念宣传到位的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市(县、区),实现水安全有效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生态系统健康、水环境优美和谐的建设目标,探索符合江苏水资源、水生态条件的水生态文明建设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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