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股权管理中心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操作细则
股权投资业务-投后管理办法

XXXXX公司股权投资投后管理办法二零XX年XX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一条目的 (4)第二条适用范围 (4)第三条释义 (4)第四条投后管理的目标 (4)第五条投后管理实施原则 (5)第二章职责分工 (6)第六条投后管理中心 (6)第七条股权投资业务部门 (6)第八条风险管理中心和法律合规中心 (6)第九条其他相关部门 (7)第三章投后项目的交接 (7)第十条对接项目信息 (7)第十一条项目交接 (7)第四章投后日常管理 (8)第十二条日常管理的形式 (8)第十三条投资协议的监督和执行 (8)第十四条项目决策性管理 (9)第十五条项目跟踪检查 (9)第十六条参与分红 (10)第十七条投后管理记录 (11)第五章投后定期报告 (11)第十八条工作周报 (11)第十九条工作月报 (11)第二十条(半)年度报告 (11)第二十一条参会报告 (12)第六章项目风险管理 (12)第二十二条重大风险报告 (12)第二十三条风险事件的处理 (13)第七章后续投资的管理 (13)第二十四条后续投资的管理 (13)第八章增值服务 (14)第二十五条后续融资增值服务 (14)第二十六条经营管理增值服务 (14)第二十七条业务拓展增值服务 (14)第二十八条财务顾问增值服务 (14)第二十九条智力支持增值服务 (14)第三十条危机公关支持服务 (15)第九章项目退出 (15)第三十一条退出提示 (15)第三十二条退出决策 (15)第三十三条退出实施 (15)第三十四条投资总结 (16)第十章投后业务档案管理 (16)第三十五条相关法律文件 (16)第三十六条重要函件管理 (16)第三十七条项目退出文件 (16)第十一章附则 (17)第三十八条解释修订 (17)第三十九条未尽事宜 (17)第四十条生效执行 (17)第四十一条附件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各业务板块的股权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工作,防范和控制项目的各类风险,提高已投项目的资产质量,实现投资收益,特制订本办法。
杭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操作指引

杭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总则一、为落实《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更好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的适用范围为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为出资企业),以及在细则中明确的有关重大事项涉及的出资企业下属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三、涉及到出资企业下属企业的重大事项,按照管理权限,由出资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有关材料。
四、对于审批事项,市国资委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对经市国资委初审后需要上报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以最终批复时限为准。
对需要企业补充材料、补办程序等原因而延长审核时间的,以市国资委告知为准。
超过时限未出具审批意见书、又未告知需要延长时间的,视为市国资委无异议。
五、企业上报的审批事项、备案事项等申请材料均应注明该事项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第二部分审批事项一、修改企业章程(一)审批范围出资企业章程的修改事项。
(二)报送材料1.要求审批出资企业章程修订案的申请文件;2.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决议文件;3.出资企业章程修订案送审稿;4.出资企业章程修订的说明;5.其他相关材料。
(三)责任处室综合管理处。
二、企业年度全面预算的预算报告(一)审批范围出资企业年度全面预算的预算报告。
(二)报送材料1.出资企业全面预算报告正式案纸质文档,包括集团合并、集团预算编制说明书;2.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决议文件;3.集团合并、本部及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面预算报表数据及预算编制说明书的电子文档。
(三)责任处室营运监控处三、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一)审批范围出资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报送材料1.出资企业要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申请文件;2.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决议文件;3.出资企业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4.其他相关材料。
(三)责任处室产权管理处四、企业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一)审批范围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事项。
杭州市关于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关于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为支持我市股权投资业的发展,吸引更多资本在杭集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打造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服务企业创业创新,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8〕27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2008年12月21日杭政函〔2008〕273号文生效之日起,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以及创业投资有关法律、规章等规定,按照《关于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金融办〔2008〕38号)有关出资等设立要件的要求,以公司制、合伙制、中外合作非法人制等形式在杭设立,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地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政策办理审批手续。
二、适用条件(一)资金规模。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1亿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
(二)投资领域。
以杭州市为重点,开展对在杭注册纳税的未上市企业(以下简称在杭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投资领域属国家支持或鼓励发展类产业中的成长期以及初创期等企业。
(三)报备管理。
已办理相关报备手续的,其中,创业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报经浙江省发改委或市发改委备案;其他类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报市报备认定办公室认定。
市报备认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科技局等为成员单位。
三、扶持政策适用对象符合适用条件的,可享受以下政策:(一)开办费奖励。
1.委托型股权投资企业,对在杭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2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奖励资金可由股权投资企业与其所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各50%的比例分享。
2.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对在杭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2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25万元的奖励。
杭州股权管理中心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操作细则

杭州股权管理中心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操作细则第一章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服务一、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手续:1、公司在股权托管前,先填写《股权托管申请书》,然后与中心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书》.托管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公司办理股权登记托管,需向中心提供下列资料:(1)公司股权托管申请书;(2)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含文本资料、磁盘资料);(3) 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经过工商年检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6)中心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上述材料如为复印件,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印章,并且在提交材料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中心根据公司提供的登记文件、资料建立股东档案。
二、股权质押登记办理手续:股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应当向中心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3、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4、出质人须出具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加盖董事会公章);5、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6、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出质人的证券帐户原件及复印件;9、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中心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后,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出具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三、分红派息办理手续:分红派息是股份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己权益的过程。
分红派息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形式.股份公司自己或委托中心在指定的报刊上向社会发布分红派息通知;向中心提供经股东大会和主管机关审议通过的分红派息方案及全额分红派息资金,由中心根据托管的股东名册直接划入各股东的资金帐户应提交的文件:1、公司年度财务报告;2、公司利润分配方案;3、公司同意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4、代理分红派息协议书;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附件四: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推荐商会员推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融资及股份挂牌转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挂牌业务” 明确公司、推荐商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在本中心进行融资挂牌的,在融资挂牌前应当向本中心备案。
本中心接受备案并不对公司股份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本规则所述的推荐商会员是指在本中心从事股份推荐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
第四条公司进入本中心融资挂牌,需委托一家推荐商会员作为推荐人,签订融资挂牌协议。
同时聘请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为其融资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保证备案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条推荐商会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公司进行认真尽职调查,同意其融资挂牌的,应出具推荐挂牌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七条为业务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及相关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在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司在融资挂牌时,可采用存量发行与增量发行相结合的模式,存量发行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融资金额的50%,同时原股东存量发行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东持股数量的50%。
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存量发行。
第九条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直接挂牌。
第二章挂牌条件第十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融资挂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主营业务突出;(三治理结构健全;(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融资挂牌的决议,同意公司到本中心融资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附件一,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权权权行管理权法目权第一章权权第二章会权第三章融权牌与挂第四章定向增权第五章股权权份第一权一般权定第二权委托第三权申权第四权成交第五权权算第六权权价和成交信息权布第七权权停和恢权权权第八权权止牌挂第六章代理权权机构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八章其他事权第九章权权权理第十章附权第一章权权第一条权权范股有限公司;以下权“公司”,权入浙江股权交份称易中心;以下权“本中心”,权行股权融权权权工作~依据《中权人民共称和公司法》;以下权《公司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股权国称交易中心管理权法》等有权法律法权及政策性权定~制定本权法。
第二条本权法所称股权融权权权权权~是指本中心及符合件的中介条机权公司提供股权融权权权服权受其委托代权其股权权的权权构并份。
第三条股权权权权的各方权以权权的方式权定各自的权利、权权参与份与权任。
第四条股权权权权的中介机权先申权成权本中心的权~参与份构会并以权的身权展权权。
会份第五条本中心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授权权股权权权权权行自律管理。
份第六条股权权权权的公司、中介机、投权者等权遵循平等参与份构、自愿、权权信用原权~遵守本权法及相权权权权权的权定。
第七条牌公司权按照本中心的权定履行信息披露权权。
可照挂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权行更权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中介机在权展股权权权权权权勤勉权地履行权权。
构份尽第九条参与挂份牌公司股权权的投权者~权具权相权的权权权权和承能担力~可以是权本中心权定的下列机投权者或自然人投权者,构;一,机投权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企权等~法人企权构伙权权注权金不得低于册100万人民权~合企权及其他权权权权自有权权权伙权权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权~;二, 公司牌前的自然人股权~挂;三, 通权定向增权或股权激持有公司股的自然人股权励份~;四, 因权承或司法裁等原因持有公司股的自然人股权决份~;五,具有完全民事行权能力~且权有人民权50万元以上金融权权的自然人~;六, 本中心权定的其他投权者。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附件四: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推荐商会员推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融资及股份挂牌转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挂牌业务”),明确公司、推荐商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在本中心进行融资挂牌的,在融资挂牌前应当向本中心备案。
本中心接受备案并不对公司股份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本规则所述的推荐商会员是指在本中心从事股份推荐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
第四条公司进入本中心融资挂牌,需委托一家推荐商会员作为推荐人,签订融资挂牌协议。
同时聘请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为其融资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保证备案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条推荐商会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公司进行认真尽职调查,同意其融资挂牌的,应出具推荐挂牌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七条为业务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及相关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在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司在融资挂牌时,可采用存量发行与增量发行相结合的模式,存量发行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融资金额的50%,同时原股东存量发行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东持股数量的50%。
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存量发行。
第九条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直接挂牌。
第二章挂牌条件第十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融资挂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主营业务突出;(三)治理结构健全;(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融资挂牌的决议,同意公司到本中心融资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股权投资业务-投后管理办法

XXXXX公司股权投资投后管理办法二零XX年XX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一条目的 (4)第二条适用范围 (4)第三条释义 (4)第四条投后管理的目标 (4)第五条投后管理实施原则 (5)第二章职责分工 (6)第六条投后管理中心 (6)第七条股权投资业务部门 (6)第八条风险管理中心和法律合规中心 (6)第九条其他相关部门 (7)第三章投后项目的交接 (7)第十条对接项目信息 (7)第十一条项目交接 (7)第四章投后日常管理 (8)第十二条日常管理的形式 (8)第十三条投资协议的监督和执行 (8)第十四条项目决策性管理 (9)第十五条项目跟踪检查 (9)第十六条参与分红 (10)第十七条投后管理记录 (11)第五章投后定期报告 (11)第十八条工作周报 (11)第十九条工作月报 (11)第二十条(半)年度报告 (11)第二十一条参会报告 (12)第六章项目风险管理 (12)第二十二条重大风险报告 (12)第二十三条风险事件的处理 (13)第七章后续投资的管理 (13)第二十四条后续投资的管理 (13)第八章增值服务 (14)第二十五条后续融资增值服务 (14)第二十六条经营管理增值服务 (14)第二十七条业务拓展增值服务 (14)第二十八条财务顾问增值服务 (14)第二十九条智力支持增值服务 (14)第三十条危机公关支持服务 (15)第九章项目退出 (15)第三十一条退出提示 (15)第三十二条退出决策 (15)第三十三条退出实施 (15)第三十四条投资总结 (16)第十章投后业务档案管理 (16)第三十五条相关法律文件 (16)第三十六条重要函件管理 (16)第三十七条项目退出文件 (16)第十一章附则 (17)第三十八条解释修订 (17)第三十九条未尽事宜 (17)第四十条生效执行 (17)第四十一条附件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各业务板块的股权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工作,防范和控制项目的各类风险,提高已投项目的资产质量,实现投资收益,特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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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股权管理中心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服务
一、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手续:
1、公司在股权托管前,先填写《股权托管申请书》,然后与中心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书》。
托管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公司办理股权登记托管,需向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1) 公司股权托管申请书;
(2)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含文本资料、磁盘资料);
(3) 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 经过工商年检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6)中心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材料如为复印件,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印章,并且在提交材料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中心根据公司提供的登记文件、资料建立股东档案。
二、股权质押登记办理手续:
股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应当向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3、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
4、出质人须出具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加盖董事会公章);
5、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出质人的证券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9、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中心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后,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出具股权质押登记证明。
三、分红派息办理手续:
分红派息是股份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己权益的过程。
分红派息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形式。
股份公司自己或委托中心在指定的报刊上向社会发布分红派息通知;向中心提供经股东大会和主管机关审议通过的分红派息方案及全额分红派息资金,由中心根据托管的股东名册直接划入各股东的资金帐户
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2、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3、公司同意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4、代理分红派息协议书;
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股本增减办理手续:
公司股本增减,包括增发、送配、回购、注销。
由公司持股东大会决议和批准公司设立部门批准股本增减的文件等材料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新增股权的登记手续应提交的文件:
1、新增股权登记托管申请书;
2、公司同意增发新股或配股的决议;
3、增发新股、配股的批准文件(指股份公司);
4、增发新股或配股方案;
5、新增股东名册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6、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增资扩股登记托管协议书或代理股权配股协议书;
8、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资料。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增资变更以工商信息查询单为依据办理。
五、股权非交易性过户手续:
股权非交易性过户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因继承、赠与、财产分割、行政划拨、司法判决等原因而发生的股权变更。
(一)国有股权办理财产分割、行政划拨、司法判决等非交易过户,双方须提供下列文件:
1、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3、交易双方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股东大会决议;
4、证明司法判决的有效法律文凭件;
5、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自然人股东办理继承、赠与、财产分割、司法判决等非交易过户,当事人须提供下列文件:
1、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原则上由本人亲自办理);
2、能够表达当事人继承、赠与、财产分割、司法判决有效的法律文件;
3、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心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上述文件进行确认后,分别予以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
六、股东账户查询、挂失、补办、变更、修改、销户手续:
应提交的文件:
(一) 法人股东(除账户挂失和补办外,均须提供股东账户卡原件,挂失和补办需本人)
1、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账户卡原件;
(二) 自然人股东(除帐户挂失和补办外,均须提供股东账户卡原件,挂失和补办需本人)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股东账户卡原件;
八、相关人员要求查询、冻结、解冻股权手续:
应提交的文件:
(一) 法人机构
1、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机构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 自然人
1、身份证原件
2、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三) 执法机构
1、相关执法机构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2、相关执法机构执行人员的工作证明
3、相关执法机构执行人员的身份证明;
4、依法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出具股权证明手续:
应提交的文件:
(一) 法人股东
1、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机构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股东账户卡;
(二) 自然人股东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股东账户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