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PPT
《外商投资法》实施机制的特点与完善

2020中国发展观察法治2019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确立了外商投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规则。
随后,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重要概念,细化重要制度。
两部法律法规同时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事业开启了新的篇章。
随着《外商投资法》的出台,立法过程中的不同观点业已尘埃落定。
接下来,何种实施机制能确保有效贯彻执行《外商投资法》,实现立法目标与公众期许,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
确立以投资促进和保护为主的立法目标自1979年以来,我国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为基础制定了数量繁多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构成我国外商投资法律体系。
囿于时代所限,这一体系尽管不断更新,但总体上对于外商投资的立场相对保守,侧重于投资规制。
近年来,思路转变起始于2015年商务部《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外国投资法(草案)》)。
《外国投资法(草案)》第1条将立法目的描述为,为《外商投资法》实施机制的特点与完善任宏达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在此基础之上,《外商投资法》的立法目的被确定为,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至此,《外商投资法》的立法目的已由加强规制转变为投资促进与保护。
条文中“规范”一词所指对象已由外国投资变为投资管理制度,这也意味着立法将采取“刀刃向内”的方式推动行政机构转换管理思维、优化管理方式。
《外商投资法》实施机制的新特点法律的实施是相对于法律的制定而言的,是指法律文本如何转变为现实的一套理论、制度和机制,而立法目标决定了实施机制的建设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进一步开放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进一步开放的法律保障作者:谢付良来源:《中学政史地·初中》2019年第06期【热点材料】材料一: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这部法律将成为新时代我国利用外资的基础性法律。
该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共六章四十二条,覆盖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定义和情形、投资促进、投资保护和投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材料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加快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制定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外商投资法。
新制定的外商投资法在第一条中就明确指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外商投资法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方面作出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同时充分体现了宪法中“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的精神。
【知识链接】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3.我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5.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是发展市场经济、实现强国富民的基本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6.我国积极实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
对外开放是改革和建设必不可少的条件,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7.我国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格局。
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封闭就会落后,开放才能发展。
8.我国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9.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10.非公有制经济在支撑经济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已经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三条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
第四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发布或者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
国家根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负面清单。
调整负面清单的程序,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投资促进第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对政策实施中需要由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条件、流程、时限等,并在审核中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经济法基础》教学课件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名额 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 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 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 能举行。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申请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 件:①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②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③ 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④ 由 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⑤ 审批机 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3)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我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 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 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以前年度的 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 利润分配。
(4)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 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 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① 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② 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③ 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上述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②、③、④项文件可同时用 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 准。批准后,由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制定于1998年9月16日编号为:法律第5559号,1998年11月17日实行;2000年12月修改后更改编号为6317号;2001年4月7日修改后更改编号为6460号(共经12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法旨在外国人投资提供支持与便利,推动外国人投资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定义本法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1.“外国人”,指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按外国法律设立的法人(以下称“外国法人”)以及《总统令》规定的国际经济合作机构。
2.“大韩民国国民”,指具有大韩民国国籍的自然人。
3.“大韩民国法人”,指根据大韩民国法律设立的法人。
4.“外国人投资”,指属下列各目之一者:A.外国人依据本法,参与大韩民国法人(包括正在设立中的法人)或大韩民国国民所拥有的企业的经营活动,以与该法人或企业建立长期的经济关系为目的,根据《总统令》的规定,持有该法人或企业的股票或股份(以下称“股票等”)。
B.外国人投资企业的海外母公司及与该母公司有《总统令》规定的资本出资关系的企业,给予该外国人投资企业偿还期限为5年以上的借款。
5.“外国投资者”,指根据本法持有“股票等”的外国人。
6.“外国人投资企业”,指外国投资者出资的企业。
7.“出资目的物”,指外国投资者根据本法为持有股票等而出资的物品,应属如下各目之一:A《.外汇管理法》规定的对外支付手段或者将前者兑换而成的国内支付手段;B.资本品;C.根据本法取得的股票等所产生的收益;D.工业产权及《总统令》规定的知识产权及相当于前两者的其他技术和该技术的使用权;E.外国人关闭韩国国内支店(分公司)或事务所(办事处)将其转为韩国国内法人,或外国人持有股票等的国内法人解散时,根据该支店、事务所或法人的清算程序,分配给该外国人的剩余财产;F.本条第4项B款所规定的借款等从海外借入款项的偿还金额;G。
《总统令》规定的股票;H,位于韩国国内的不动产;I.其它《总统令》规定的国内支付手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8•【文号】国市监注〔2019〕24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现就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1.规范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时,投资人应当承诺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规范审查程序。
登记机关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投资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内对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国籍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对于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注册;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经依法核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无需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的,不予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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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实施投资前 的状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 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 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投资促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 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 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 供服务和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 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 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二章
投资促进
投资促进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投资管理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 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 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是依照《合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是依照《合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的规定,由外国的公司、 的规定,由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 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 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我 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 一个或几个中国的公司、 一个或几个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 组织共同举办、 组织共同举办、共同经营和共负盈亏的股 权式合营企业。 权式合营企业。
案例 某市A 某市A、B、C三家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从事生 产经营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 产经营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110万元,其中A出资20万元,B出资15万元,另以实物出资折 110万元,其中A出资20万元,B出资15万元,另以实物出资折 价18万元,C出资10万元,另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折价20万元及 18万元,C出资10万元,另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折价20万元及 专利使用权出资折价27万元。A受托于2001年 专利使用权出资折价27万元。A受托于2001年8月向当地政府主 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很快于8 22日获准并取得批准文件。同 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很快于8月22日获准并取得批准文件。同 年10月15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工商局指 10月15日,A 出了申请人在出资方面存在的不妥之处,并予以纠正,颁发了法 人营业执照。 人营业执照。 同年12月,实业公司董事长贺某与一外商谈妥,拟在该市建 同年12月,实业公司董事长贺某与一外商谈妥,拟在该市建 一个合营企业。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240万元,其中实业公 一个合营企业。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240万元,其中实业公 司出资20万元,另以场地使用权出资折价40万元。另一合营方 司出资20万元,另以场地使用权出资折价40万元。另一合营方 D公司出资130万元,外商出资50万元。三方委托实业公司办理 公司出资130万元,外商出资50万元。三方委托实业公司办理 报批、登记手续。外方按三方约定于12月底将出资额50万元先 报批、登记手续。外方按三方约定于12月底将出资额50万元先 期汇入了实业公司账户,2002年 期汇入了实业公司账户,2002年1月10日三方正式签订合同,2 10日三方正式签订合同,2 月1日正式登记成立。 日正式登记成立。 至2002年7月,实业公司和D公司仍未将出资额缴清(只缴 2002年 月,实业公司和D公司仍未将出资额缴清( 纳20%)。实业公司也一直未将外方先期汇入的50万元转入合营 20%)。实业公司也一直未将外方先期汇入的50万元转入合营 企业账户。外方催缴未果,于8 企业账户。外方催缴未果,于8月上旬提出终止合营合同,同时 要求赔偿损失12万元,退还出资额50万元。实业公司则提出: 要求赔偿损失12万元,退还出资额50万元。实业公司则提出: 汇入我账户的50万元因我公司急需用去15万元,现在只能先退 汇入我账户的50万元因我公司急需用去15万元,现在只能先退 还35万元,其余部分待3个月后补齐,外商诉至法院。 35万元,其余部分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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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 政府采购活动;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解读
三是加强外商投资保护力度
《实施条例》对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征收补偿、禁止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 转让技术、保护商业秘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等作了细化,明确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五条所称政 策承诺的具体内涵和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
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三条 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
《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解读
一是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
《实施条例》提出要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 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同时,对中国自然人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制定和调整 程序、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解读
《实施条例》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 期限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 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 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 投资法实施条例》全文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
互协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 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 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全文
第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
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 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应当依法公 开;对政策实施中需要由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条件、流程、时限等,并在 审核中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全文
第七条 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起草与外
商投资有关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 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集中或者涉 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采纳的情况。与外商投资 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 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
在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
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发布或者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 门发布。国家根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负面清单。调整负面清单 的程序,适用前款规定。
四是规范外商投资管理
《实施条例》明确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落实机制,细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信息 报告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解读
此外,《实施条例》细化了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等 有关的过渡期安排,保持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稳定。明确了港 澳台投资的法律适用,保持港澳台投资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并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 相应的法律责任。
前言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 简称《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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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时,还要倒入凉水,水再次烧开时,面条就煮好了。 我自己做的面条虽然不如妈妈做的好吃,但是我知道了怎么煮面条。第一次做饭作文250字-满分
星期五的晚上,妈妈教我做饭,妈妈先教我做番茄炒鸡蛋。 番茄炒鸡蛋这道菜是这样做的:先把鸡蛋打到碗里,鸡蛋壳放在垃圾筒里,然后用刀把洗净的番茄 切开,妈妈说:;还要准备葱,炒的时候要放很多油。; 打开火,先在锅里放油,放油的时候要小心,因为油会跳出来,葱炸出香味以后,就把鸡蛋倒进去 来回不作文:..停地翻炒,炒好了鸡蛋,盛出来。接下来炒番茄,最后把鸡蛋和番茄放在一起。做好 了,我闻到了香味,看起来很好吃呢! 我尝一尝味道如何,觉得很好吃。妈妈说:;等过几天,我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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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 投资法实施条例》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解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实施,明确要求制定配 套法规,细化法律确定的主要制度,形成可操作的具体 规则,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作为外商投资法的配套 法规,《实施条例》严格贯彻外商投资法的立法原则和 宗旨,更加突出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主基调,增强制 度的可操作性,保障法律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