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实验室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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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病原微生物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病原微生物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病原微生物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0.21•【字号】桂卫科教[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病原微生物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卫科教〔2012〕15号)各市卫生局,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和《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病原微生物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病原微生物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卫生系统内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及其所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名录》中公布的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未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

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是指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医疗、检测、诊断、保藏、生产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指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

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

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

.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动态了解滁州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军队系统除外)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备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依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生产等实验活动的实验室。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市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备案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的日常备案工作。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所有实验室的备案申报工作。

第四条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专业资料word.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生物安全一级、生物安全二级、生物安全三级、生物安全四级(以下简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五条一级和二级实验室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生物安全防护原则,参照《滁州市生物安全一级(BSL-1)和生物安全二级(BSL-2)实验室基本要求(试行)》(附件1)进行自我评估,确认实验室级别。

第六条新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自正式启用之日起30日内,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向实验室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须及时汇总当年辖区备案信息,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申请实验室备案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一)《滁州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室活动备案表》(附件2);(二)实验室或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三)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四)实验室布局平面图;(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手册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手册

化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制度化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 化验室生物安全负责人科主任为安全第一责任人。

2 化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机构为了加强化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本中心成立化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小组。

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化验室工作人员XXX、XXX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及成员要积极配合组长做好化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工作。

化验室人员和项目准入制度1目的规范化验室的使用和管理,保证操作人员,实验对象和环境安全,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2适用范围适用于化验室安全运转及在此环境下的所有检测工作。

3职责进入化验室从事检测工作的所有人员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4具体要求4.1概述4.1.1本中心化验室用于对检验者和环境有中度潜在危险样品的各项实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a)具备操作资质的人员可在化验室内工作,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禁止进入化验室。

b)在化验室内的一切活动,必须遵照生物安全手册的规定进行。

c)化验室内污染的空气需通过高效清洁后方能排出室外。

d)化验室内产生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后方可进入公共污水系统。

e)化验室的所有废弃品,必须通过高压灭菌后才能处理和清洗。

必须携出化验室的中间实验材料、更换维修的仪器设备、也只有在确保无病原微生物污染的条件下,才能携出化验室。

f)化验室内所有可能造成污染的能够置于生物安全柜内或无菌室的实验操作,置其内进行,以保证化验室内空间的安全。

4.1.2化验室运行的安全性要求本规定的各项要求,首先是为了保证化验室的安全运行,包括防止化验室工作人员的感染、防止化验室操作的病原微生物对环境的污染、防止检测样品的污染,保证实验结果的准确可靠。

4.1.3化验室工作的质量要求本规定的各项要求,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化验室的工作质量,即:实验产生的各项结果和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化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必须明确完整。

4.2化验室操作规程4.2.1启动化验室.开始工作前半小时。

开启化验室主电源,使化验室及生物安全柜投入运行。

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

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

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动态了解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军队系统除外)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备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依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生产等实验活动的实验室。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市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备案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的日常备案工作。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本单位部所有实验室的备案申报工作。

第四条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生物安全一级、生物安全二级、生物安全三级、生物安全四级(以下简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五条一级和二级实验室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及生物安全防护原则,参照《市生物安全一级(BSL -1)和生物安全二级(BSL-2)实验室基本要求(试行)》(附件1)进行自我评估,确认实验室级别。

第六条新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自正式启用之日起30日,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向实验室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须及时汇总当年辖区备案信息,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申请实验室备案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一)《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室活动备案表》(附件2);(二)实验室或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三)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四)实验室布局平面图;(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单位的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备案材料的形式审核。

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动态了解北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军队系统除外)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备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依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生产等实验活动的实验室。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市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备案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的日常备案工作。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所有实验室的备案申报工作。

第四条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规准的标室生物安全国家实验水平,依照护物的生物安全防.定,将实验室分为生物安全一级、生物安全二级、生物安全三级、生物安全四级(以下简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五条一级和二级实验室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生物安全防护原则,参照《北京市生物安全一级(-)和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基本要求(试2BSLBSL1行)》(附件)进行自我评估,确认实验室级别。

1第六条新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自正式启用之日起30日内,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向实验室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须及时汇总当年辖区备案信息,于每年月日前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3012申请实验室备案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七七七(一)《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室活动备案表》(附件);2(二)实验室或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三)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四)实验室布局平面图;(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1)

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1)

附件1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保护实验室人员和公众健康,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分为生物安全一级、生物安全二级、生物安全三级、生物安全四级(以下简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省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备案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的备案工作。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本单位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备案申报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自正式启用之日起30日内,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汇总当年辖区内实验室备案信息,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六条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申请备案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㈠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㈡根据实验室设立单位的职能,合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诊断、检测、保藏等活动,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有关规定;㈢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与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有关规定;㈣实验室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实验设施、设备及个体防护措施,满足《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国家标准规定,符合《山东省生物安全一级和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基本要求》;㈤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参加生物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上岗证书;㈥设立单位有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对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进行危害评估,制订生物安全防护方案、实验方法及相应标准操作规程、意外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及感染监测方案等。

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1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保护实验室人员和公众健康,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分为生物安全一级、生物安全二级、生物安全三级、生物安全四级(以下简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省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备案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的备案工作。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本单位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备案申报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自正式启用之日起30日内,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汇总当年辖区内实验室备案信息,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六条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申请备案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㈠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㈡根据实验室设立单位的职能,合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诊断、检测、保藏等活动,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有关规定;㈢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与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有关规定;㈣实验室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实验设施、设备及个体防护措施,满足《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国家标准规定,符合《山东省生物安全一级和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基本要求》;㈤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参加生物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上岗证书;㈥设立单位有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对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进行危害评估,制订生物安全防护方案、实验方法及相应标准操作规程、意外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及感染监测方案等。

湖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竞赛题(含答案)1

湖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竞赛题(含答案)1

湖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竞赛题(含答案)一、必答题(40题)1.湖南省卫生健康委修订的《湖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实施?2021年7月19日2.一级实验室、二级实验室是指根据()规定,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为一级、二级的实验室?《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WS233-2017)(以下简称《通用要求》、《通用准则》)3.哪一级实验室适用于操作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24.什么部门负责全省一级实验室、二级实验室备案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和全省实验室备案情况汇总?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5.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什么原则,负责辖区内一级实验室、二级实验室日常备案工作和相关实验活动审批,组织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属地管理原则6.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几级实验室备案形式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17.新建、改建、扩建一级实验室、二级实验室,应在建成后()日内,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308.申请办理备案的实验室应具备,从事的实验活动应与《名录》中规定的什么相适应?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级别9.申请办理备案的实验室应配备1名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安全员,负责什么事宜管理协调安全事宜10.从事实验室活动的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取得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什么证书后方可上岗?《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合格证书》11.实验室应建立与实验活动相关工作人员的健康档案,每年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什么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预防接种,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12.实验室应建立实验活动台账与档案,需要认真记录什么情况?实验活动情况和生物安全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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