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平台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定稿)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已经相继修订、发布并执行了一段时间,2015年编制发布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
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并解决实际项目设计、审核、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7年5-8月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
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8月30-31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具体内容如下: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
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完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用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附图1.1 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附图1.1)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高度。
(附图1.2)附图1.2 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b≤1/4 a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09•【字号】浙政办发〔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打好消防安全三年翻身仗和攻坚战,确保火灾起数、死亡人数逐年大幅下降,遏制较大火灾事故,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实现消防安全秩序根本性改善,综合治理水平全国领先,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一)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研究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具体办法,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等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经常性开展政务督查、日常检查。
健全由政府领导牵头的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进一步推动消防安全立法立规工作。
(二)强化政府领导的责任。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定期研究解决问题,督促班子其他成员落实职责,强化监督检查,指导和推动工作。
分管领导是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协调开展相关工作,组织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
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应采取多种形式履职尽责。
(三)严格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制度。
对消防安全督查、检查、考核情况及时通报,重点做好督促整改。
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按要求完成任务、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要约谈相关负责人,明确要求、限期整改。
对消防安全问题突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火灾事故高发的单位和地区,实施政府挂牌督办,明确督办单位和所在地政府的责任,并在现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消防条例(2017修正)

浙江省消防条例(2017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7.11.3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消防条例(2010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宣传教育培训第五章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工作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相关系统、行业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的管理机构,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第五条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增强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浙江省火灾智能防控系统标准

浙江省火灾智能防控系统标准(试行)本文主要对浙江省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智慧用电系统、智能预警系统、智能充电桩系统的功能、性能、运维以及与我省“智慧消防”智能管控平台数据交换方式进行了规定。
全文分为以下4个部分:—第1部分: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2部分:智慧用电系统;—第3部分:智能预警系统;—第4部分:智能充电桩系统;第1部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浙江省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功能、性能、运维管理及与“智慧消防”智能管控平台的数据交换方式等要求。
2基本规定2.1 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概述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是由监控中心、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数据通信网络和管理软件等组成的综合性应用系统,系统综合运用物联网、地理信息、数字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实现对联网单位火灾报警、监管、故障等多种信号进行实时监测,提高火灾报警的及时性和可靠性,实现对消防设施的网络化集中管理,对重要场所和高危单位的报警处置实行定位跟踪,提高消防监督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应用平台提供的消控室值班人员查岗机制,督促社会单位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2.2 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 50440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GB 26875的有关规定。
2.2.1 信息采集及传输装置要求1)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功能及性能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一部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GB 26875.1的相关要求,并应取得消防产品的认证;2)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A 767的相关要求,并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若联网用户未设置有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3)信息采集装置的设置不应降低原有消防设施的技术性能指标,不得影响原有消防设施的功能,不得降低原有消防设施的可靠性,不得对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控制;4)应能监测火灾自动探测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火警、故障、启动、动作反馈、屏蔽、监管等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号和复位、消音、手动报警等操作信号;5)建议监测消防给水及消防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等系统的水压情况;6)建议监测消防水池、水箱的溢流、最低水位状态信号;7)建议监测消防泵控制柜、消防稳压泵控制柜、消防喷淋控制柜等消防控制柜的手动、自动状态信号;8)对设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建议监测漏电电流、线缆温度等情况;2.2.2信息收发软件要求1)信息收发软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2部分:通信服务器软件功能要求》GB 26875.2的有关规定;2)建筑消防设施的各种状态信号,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在20秒内发送至监控中心信息收发软件,信息收发软件应在3秒内将信号转至报警受理软件;3)信息收发软件应能定时巡检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在线情况,巡检周期应不大于60分钟;4)信息收发软件应能主动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下发时间校准指令,同步时间;5)信息收发软件应能支持5000个以上的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连接,并应支持10000TPS的并发访问量;6)采集的消防设施系统运行状态信息应备份,其保存周期应不小于1年。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21)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21)【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5【实施日期】2021.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消防条例〉的决定》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条第二款:“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全省统一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
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可以结合行业管理实际,根据全省统一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制定本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
”三、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确定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加强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推进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督促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 年4 月前言国家《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18 年8 月1 日起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标准》,解决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统一全省建筑防烟排烟设计、图审、施工和验收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省建设厅组织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以下简称《补充技术要求》),作为《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 年修订稿,2018 年1 月1 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指南》)中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补充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1、防烟系统设计;2、排烟系统设计;3、固定窗的设置;4、系统控制;5、系统施工、调试和验收;6、附则。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一、防烟系统设计1、对于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高层公共建筑,其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设置于建筑主体中附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24m 且小于或等于50m)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当其符合自然通风条件时,也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但附楼部分与主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50m)之间交界处(在主楼投影线及以外)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如附图1 所示。
附图12、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即“三合一”前室),应采用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三合一”前室对应的剪刀楼梯间,当满足《标准》第3.2.1 条的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3、《标准》第3.1.3 条第2 款中,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其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的布置尚应满足以下要求:1)当设置于前室顶部时,其具体布置可由设计确定,但不应贴邻楼梯间疏散门布置(如附图3.1 所示)。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关于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开展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许可工作的通知》(浙公消办[2014]204号)要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已于2014年10月27日开始接受申请。
为进一步做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审批工作,提高一次审批合格率,经研究,决定将临时资质审批工作分文件资料审查、现场条件核查、人员技能考核、评审结果公示四个阶段进行,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文件资料审查收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材料后,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严格依据公安部第129号令、《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对申报资料载明的场所条件、人员资格、设施配备、执业记录和质量控制文件等内容进行审查,其中质量控制文件审查内容见附件1。
文件资料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单位在15日内补齐或改正相关资料,逾期不提交资料和补齐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文件资料审查不通过并判定为不合格。
二、现场条件核查对文件资料审查通过的单位,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条件核查,申请单位需对照附件2准备相关材料。
现场条件核查分设备设施组和文件审查组,设备设施组负责检查申请单位的实际办公条件、库室设置、仪器设备完好率等内容;文件审查组负责对质量控制文件内容(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性文件、作业指导书、各类表单记录)进行审查。
对申请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临时三级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检查并对人员能力进行测试。
现场条件核查未通过的单位,告知具体理由和整改措施,并要求单位在15日内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现场条件核查(复审产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逾期不提交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判定为不合格。
三、人员技能考核对现场条件核查通过的单位,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制定人员技能考核计划,组织专家进行人员技能考核,其中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临时一、二级资质的人员技能考核统一在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培训基地(绍兴袍江)进行。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纪要

水盟共享中心: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纪要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实际应用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更好为本省经济建设服务,2004年5月9日至5月13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在义乌组织召开了全省建审工作研讨会,公安部消防局、中国科技大学、上海消防局、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管理组、省建设厅、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及各市消防支队等单位共5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就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45个典型问题及浙公消[2002]342号文件的内容进行了讨论,并进行了分类归纳。
6月14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省建设厅在杭州又组织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的部分专家对义乌会议的纪要逐条进行了论证,并做了修改和完善,达成了共识。
现将专家论证会纪要如下:一、规范未作规定的内容(a类)1、高层民用建筑与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商住楼上部住宅的安全疏散可按纯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商场部分应按3m一层换算成纯住宅层数,不足3m按一层确定。
3、半地下汽车库参照《建规》半地下室的规定确定。
半地下汽车库规范未明确的消防设计内容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4、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酒店式公寓应按高级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5、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该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6、一、二层耐火等级菜市场的防火分区间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增加加1.0倍,单层敞开式菜市场的防火分区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7、底层商业服务网点层高超过5米时应按两层进行计算。
8、招待所、旅馆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
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所应用为独立的防火分区设计,且招待所出口应与市场出口分开设置。
9、塔式住宅是指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 的住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平台
篇一:《浙江消防指南20XX(修订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单位:
20XX年以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相继修订、发布,20XX年编制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
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XX年3月30日至4月2日召开《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来自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库的16名专家和22名各消防支队审验骨干对《技术指南(修订)》进行了专题研讨,形成征求意见稿。
现将《浙
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向各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于4月21日前汇总修改意见建议并填写附表通过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统一上报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
附表:《技术指南(修订)》意见建议统计表
丽水市消防支队
20XX年4月9日
《技术指南(修订)》意见建议统计表填报单位:填报时间: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一)建筑类别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
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地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
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
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位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以下要求执行:(1)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低室外地坪
和较高地坪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
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执行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上部分考虑时,应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不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应沿建筑的一
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消防车道设置在较高地坪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设计;当消防车道设置在较低地坪时,可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上部分设计。
(附图)
2.超过24m的单层厂房可不按高层厂房考虑。
3.电子厂房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4.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工业建筑。
平共处
项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1条第1项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是指“单一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者人均建筑面积小于平方米的丙类厂房”。
6.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
艺与布置、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可不予审核,且应
当执
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
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时,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
定执行。
7.宿舍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规划部门认可按照成套住宅功能设置的除外),宿舍楼不
得与其他公共建筑(配套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
高层宿舍楼走道和房间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上述用房均需设置完全独立的疏散楼梯。
8.当裙房与主体之间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后,该裙房的楼梯间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附图)当裙房与主体之间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该裙房应当按照主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附图)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建筑下部的附属建筑,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附属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附图)
(1)该附属建筑与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
(2)该附属建筑与主体塔楼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及通风管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分隔。
(3)该附属建筑与主体塔楼的疏散完全独立。
(4)该附属建筑外墙与主体塔楼外墙相接处设置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9.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配套营业用房(办公、卫生间、仓储和建筑面积不超过100㎡的小卖部等除外)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该配套用房
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
完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时,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
10.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学前儿童的活动场所。
11.鉴于监狱医院综合楼建筑的特殊性,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与《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20XX)在相关规定中出现不一致情况的,可按《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20XX)执行。
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条款中出现的“重要公共建筑”可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XX)附录b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认定的标准来界定。
13.半地下汽车库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的汽车库。
篇二:20XX《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组织人员编制了《浙江省消防技术
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并经专家评审同意,作为我
省消防设计、施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
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一)建筑类别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
高夹层的楼地面的高度取较大值(附图)。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楼梯及自动扶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位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臵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以下要求执行:(1)需要设臵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低室外地坪
和较高地坪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臵
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执行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上部分考虑时,应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不需要设臵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高的室外
地坪应沿长边设臵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执行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上部分考虑时,应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超过24m的单层厂房可不按高层厂房考虑。
3.电子厂房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4.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工业建筑。
5.与《建规》中“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类似用途的劳动密集型的丙类厂房应参照“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
6.
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的仓库,
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7.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
艺与布臵、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可不予审核,且应
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
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