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指引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名称为:。
(注:公司名称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预先核准。
)第六条公司住所:;邮政编码:。
(注:1、住所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与公司住所证明的记载一致。
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2、地方人民政府对“一照多址”有具体规定的,且公司决定不采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曾设的经营场所应记载于本条,记载于本条,记载方式如下:经营场所1:;经营场所2:;……)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1、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2、经营范围涉及《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
不涉及上述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第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注:营业期限也可以是“年”或者“至年月日”,按需选择其一并修改本条。
采用上述方式记载营业期限的,营业期限届满后公司需存续的,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本条,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注:1、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已实缴。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指引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指引
一、公司名称和注册地点
二、公司股东及出资
三、公司治理结构
四、公司运营规则
五、公司利润分配
六、公司股权转让和股东权益
七、公司合规与纪律
八、公司资本变动和决策权
九、公司解散和清算
十、章程的修改和解释
总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有限责任
公司的运营规则、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
通过建立完善的章程,能够帮助公司合法合规地运营,并最大程度地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应该认真制定和执行章程,确保公司的
稳健运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二人以上)(设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不设经理)(仅供参考)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二人以上)(设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不设经理)有限公司章程(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
第五条住所:。
经营场所:。
【注:如无经营场所,请删除“经营场所”栏】【注:公司“住所”“经营场所”按照扫描门牌二维码显示的地址信息(全省集中统一的标准地址库地址信息)填写。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注:公司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公司可根据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查询“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选择合适的经营范围规范化条目。
)第七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并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注: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请注明具体约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应当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规定执行。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在报纸上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45日,应当于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完整版)

Restrict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ensure that their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not harmed.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说明:该合同书合用于约束双方共同履行责任和义务、阐明双方需要在期限内履行的义务,保证权利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伤害,文档可下载收藏或者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合用)。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外合作)(设董事会、监事合用)仅供公司设立时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合作各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 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了设立合作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甲方名称(姓名): ________________国别: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名称(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别: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别: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名称(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别: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作各方对公司的责任以各自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
2024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一、章程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1.公司名称
(公司全称):___
(公司简称):___
2. 公司类型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设立,并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 公司注册信息
(1)公司注册地址:___
(2)公司经营范围:___
(3)公司注册资本:___
(4)公司出资人信息:___
4. 公司管理机构
(1)董事会
(2)监事会
(3)经理
5. 公司章程修改
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6. 公司财务管理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理核算和管理财务。
二、章程生效及解释
本章程自公司注册登记生效,对本公司及公司出资人具有约束力。
本章程如有解释歧义,应当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解释为准。
三、其他条款
任何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行为均无效。
四、签署单位
公司名称:___
单位地址:___
法定代表人:___签署日期:___。
公司章程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管理制度.doc-免费下载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省政府决定设立的省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公司的出资人(或“受省政府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所有者各项权利。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
××××。
公司英文名称:××××(缩写:×××)。
公司登记地址:××××,邮政编码:×××。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省政府和省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省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省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含公司子公司)兼任职务。
第八条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十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
党组织在公司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政治领导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指引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行政指导,有效发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功能作用,引导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指引作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参照本指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合理规的公司章程。
第三条(章程原则)制定公司章程应当遵循合法、自治、真实、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章程约束力)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章程容)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或者名称;(五)股东认缴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章程制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条(章程修改)公司章程中载明的下列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围;(七)营业期限;(八)股东的或者名称。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章程修改须报经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八条(公司名称)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名称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
第九条(原有名称记载)非公司制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同时记载原法人名称,体现主体延续性。
第十条(公司住所)公司章程载明的住所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与公司住所使用证明的记载一致。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监事)

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住所: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者: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如下:首次缴纳出资情况:第二次缴纳出资情况:……(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公司可以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定、监事的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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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指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指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制定目的)为加强行政指导,有效发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功能作用,引导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指引作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参照本指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合理规范的公司章程。
第三条(章程原则)制定公司章程应当遵循合法、自治、真实、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章程约束力)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章程内容)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壹)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运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认缴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章程制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条(章程修改)公司章程中载明的下列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且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壹)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运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章程修改须报经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八条(公司名称)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名称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
第九条(原有名称记载)非公司制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能够同时记载原法人名称,体现主体延续性。
第十条(公司住所)公司章程载明的住所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于地,且和公司住所使用证明的记载壹致。
公司的住所只能有壹个。
第三章公司运营范围第十壹条(运营范围批准)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运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二条(运营范围用语)公司章程载明的运营范围用语应当规范。
运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运营项目,应当使用批准文件、证件中的表述。
批准文件、证件对许可运营项目没有表述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
运营范围中属于其他运营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表述。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明确表述的,能够参照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文献资料、国际惯例、习惯说法等通行用语。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三条(注册资本)公司章程载明的注册资本为于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股东应当于其实际缴付能力范围内理性认缴出资。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的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注册资本已实缴。
第十四条(币种)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缴付方式)公司章程能够载明注册资本的缴付方式。
公司注册资本的缴付方式包括壹次性缴付和分期缴付俩种。
第十六条(注册资本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能够变更注册资本。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方式包括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俩种。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章程能够载明全体股东约定的认缴新增出资的方式。
未载明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章程载明的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本指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重组)公司章程能够载明公司合且分立重组方式。
公司合且包括吸收合且和新设合且俩种。
公司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俩种。
因合且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数额由合且协议约定,但不得高于合且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
合且各方之间存于投资关系的,计算合且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时,应当扣除投资所对应的注册资本数额。
因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数额由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
公司合且、分立前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的,合且、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根据合且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的约定,按照合且、分立前规定的出资期限缴足。
第十八条(公司重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因合且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本指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第十九条(股东)公司章程载明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应当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壹致。
自然人股东的姓名应当和其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壹致。
非自然人股东的名称应当和其主体资格证明记载的名称壹致。
其中,国有独资公司股东的名称应当是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公司章程应当同时载明由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二十条(股东名册置备)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公司章程能够载明置备股东名册的具体期限。
第二十壹条(股东名册管理)公司章程能够载明负责股东名册管理的部门及其管理、更新、使用规则。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二十二条(分别记载)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公司章程能够载明全体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内各股东分期出资的期数和每壹期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实缴情况由公司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且由股东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出资方式)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壹)货币;(二)实物;(三)知识产权;(四)土地使用权;(五)股权;(六)债权转股权;(七)能够用货币估价且能够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
公司章程不得载明股东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运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二十四条(本人名义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且将该他人作为股东于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评估作价)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认缴出资额,应当为其各期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第二十七条(出资时间)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能够是全体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也能够是出资期限内的年、月、日或者其组合。
全体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应当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
公司章程规定了明确的营业期限的,出资期限应当于营业期限内;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其主体资格证明规定了存续期限的,其出资期限应当于存续期限内;股东为自然人的,其出资期限应当于人类寿命的合理范围内。
第二十八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方式。
股东转让股权的方式包括《公司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和股东于章程中另行约定股权转让的方式俩种。
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关于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因股权转让修改公司章程的该项记载,不需另行进行股东会表决。
股权转让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七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章程备案。
第二十九条(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完成实缴出资转让股权的,公司章程关于认缴出资中尚未实缴出资的部分,能够按照股东的约定,记载其变化情况;关于认缴出资中已经实缴出资部分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的记载不变。
第三十条(继承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章程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继承人认缴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予以记载。
第三十壹条(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章程应当于原记载内容上增加关联股东本次认缴出资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三十二条(减资)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减资后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三十三条(合且分立)因公司合且、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合且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且、分立涉及认缴出资额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经过批准。
公司章程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公司合且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作出记载。
第三十四条(非公司变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制定新的公司章程。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壹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该壹人股东的出资方式为原非公司企业法人净资产对应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为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出资时间为原出资人的出资时间。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二个之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全体股东约定的各自的出资额,其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同前款规定。
第三十五条(实缴情况)公司章程能够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于认缴注册资本的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下文简称实缴情况)。
记载实缴情况的,股东实缴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七条规定办理章程备案。
公司章程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实缴情况的,实缴出资额应当为其已经完成缴付的各期出资额之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章程中对于所转让股权中实缴出资的部分,其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的记载不变,出资股东姓名或名称由出让方改为受让方。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章程中对于所继承股权中实缴出资的部分同前款规定。
因合且、分立而续存或者新设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实缴的出资额,由合且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出资额对应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于原公司章程中载明的,记载不变。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三十六条(公司机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一)股东会;(二)董事会;(三)监事会。
壹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不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行使相应公司机构的职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职权)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下列职权:(壹)决定公司的运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方案;(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方案;(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且、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