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第二讲李明德-知识产权若干前沿问题
“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模糊命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模糊命题李明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近年来,经常听到知识产权滥用的说法。
一些不甚了解知识产权的论著,往往借用知识产权滥用的命题,对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种种批评。
然而细究起来,知识产权滥用却是一个不甚准确的,存在着很大模糊性的说法。
本文打算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权利的角度,以及随意主张权利的角度,对此略作分析。
(一)著作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基本不存在滥用的问题按照国际上通行的说法,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等四大部分。
与此相应,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主要是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构成。
从这个意义上说,要了解某一种知识产权是否有可能滥用,还应当从具体的权利客体和保护方式加以分析。
这里先分析著作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著作权法保护以文字、符号、色彩、线条、造型和数字等方式表达出来的作品。
按照著作权法的基本理论,作品是由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创作的,原始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作者所有。
虽然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作者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所有,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著作权的所有人都是创作作品的作者。
这在中国尤其如此。
因为,中国著作权法所体现的是大陆法系的作者权精神,在著作权的归属上倾向于创作作品的作者,而非作者的雇主或者委托人。
一方面是个体的作者或者著作权人,另一方面是占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作品使用者,如出版、广播、表演团体和其他的作品使用者。
显然,在有关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的谈判中,作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几乎不可能滥用自己手中的著作权。
事实上,正是由于著作权人在转让或者许可谈判中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很多国家的著作权法甚至采取了一些特殊的应对措施。
例如,美国版权法第203条规定,作者在转让或者许可版权之后的第35年,可以在提前5年通知的情况下,收回自己的权利,并重新考虑转让或者许可,以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作者:张继哲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4年第06期气质儒雅、思维严谨、观点独到,作为知识产权法学名家的李明德教授在业界有着良好的口碑和超强的人气。
在经过多次努力之后,终于在李明德教授的大作《美国知识产权法》(第二版)发行之际,得到了对其独家采访的机会。
两个小时的访问,让我们对李明德教授的学习、工作经历有了更为全面、深入的了解,崇敬之意无以复加。
正所谓“大学之道,在明明德”,李明德的知识产权之路正是遵循这样的轨迹,明确目标与定位,坚持不懈,一步步走向成功,进而达成了其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生目标。
同时,对于所有知识产权人来说,了解李明德教授并理解他的思想与观点,是做好知识产权这门“大学问”的必修课,此亦所谓:大学之道,在明“明德”。
李明德教授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知识产权法首席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也是全球公认的知识产权法学名家。
但也许很多人并不知道,李明德的大学时期并不是学习法律的,其专业领域更与知识产权无关。
“从历史学到法学的转变”与很多50年代出生的知识分子一样,出生在西北甘肃的李明德也经历了“上山下乡”,曾做过铁路工人,并在恢复高考的第二年1978年考入北京大学历史系,开始了其对中国历史的学习与研究生涯。
李明德自认为当时在历史研究领域中没有太多的建树与突破,并因此经常陷入郁闷和困惑,便萌生了转行的念头。
于是在1982年,李明德通过研究生考试进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学习法制史,选择历史与法律的集合点,成功转入法学领域,之后又在北大顺利完成法律思想史的博士课程。
从硕士到博士,李明德的学习与研究生涯,仍然主要与历史相关,而与知识产权无关。
但每当回顾起这段历史学经历,李明德都会略带自豪的表示,从历史学习中得到的很多思维和研究方法,对其日后的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工作起到了很多积极作用。
李明德:网络传播与版权保护

李明德:网络传播与版权保护20世纪末期产生的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对版权制度提出了新一轮的挑战。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缔结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
这两个条约不仅规定了在网络环境中,作者就其作品、表演者就其表演、录音制品制作者就其录音制品所享有的权利,而且规定了与上述权利相关的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
网络环境中有关版权和邻接权保护的内容主要有三:一是作者就其作品所享有的“向公众传播权”,或者表演者就其表演、录音制品制作者就其录音制品所享有的“向公众提供权”;二是对于技术措施的保护,即作者、表演者和录制者为了在网络环境中保护自己的作品、表演和录音制品,有必要设置某些限制他人访问或使用自己作品、表演和录音制品的有效技术措施,而法律则应当对这些技术措施加以保护,防止他人加以规避;三是对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即权利人为了授权的方便而在作品、录音制品上附加的有关作者、表演者、录制者的信息,以及授权他人使用相关客体的条件,而法律则应当对这些信息加以保护,防止他人删除或者修改。
由此看来,权利人在网络环境中所享有的权利只有一项,即作者所享有的“向公众传播权”,或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所享有的“向公众提供权”。
至于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则是由于网络环境中版权和邻接权保护的特殊性,才纳入了版权法体系中。
有人曾经误以为在网络环境中,作者获得了向公众传播权、技术措施保护权和权利管理信息保护权等三项权利,并以此说明版权的扩张。
显然,这是不准确的。
版权,包括其中的“向公众传播权”或者“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
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则不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它们只是为了进一步保护版权或作品而出现在网络之中。
这种区别,明显地反映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条约中。
如在《版权条约》中,向公众传播权是作为作者享有的权利而规定的,而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则是作为缔约国的义务而规定的。
知识产权制度应解决实际问题

知识产权制度应解决实际问题无论是法律的修订,还是知识产权司法制度的完善,都应当是面向实际,解决问题。
显然,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就是为了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就是为了保护创新进而鼓励创新。
日前,第六届深圳学术年会在南山区科技园举办了一场《高科技企业如何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为题的高端学术讲座。
受邀主讲人、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教授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也许是得知了记者和他一样,是学历史出身的缘故,李明德用历史的口吻,讲述了知识产权法立法和修订的“前世今生”。
结合国际案例,对修订中面临的内外环境,知识产权法未来的走向等话题做了深刻地分析。
A现在不是“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发展时代,需要智力和智慧的支持深圳特区报:知识产权法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但是,在实际维权中,也有人认为知识产权法形式大于实际作用,您对此怎么看?李明德:知识产权保护的确存在周期长、举证难、维权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这和我们的立法步伐有很大的关系。
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制定和修改发展得太迅速了,用二三十年时间就走完了其他国家二三百年的历程。
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制定和修改,开始主要是因为对外开放和对内改革的需要。
1978年以后,中国对外开放,得接受国际上通行的游戏规则。
所以在20世纪80年代相继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90年代又制定了《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
在此之后进行了三轮修订。
第一轮修订是因为1992年中美第一个谅解备忘录,中国承诺了要修订《专利法》,保护商业秘密,以及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第二轮修订主要是2000年到2001年,中国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必须修改知识产权法律,使之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如果说中国制定知识产权法院,第一轮和第二轮修订知识产权法律,都是迫于外来的压力,那么2008年开始的第三轮修订就是在没有外来压力的情况下,依据中国社会自身的需要而修订。
知识产权法推荐书目

知识产权法推荐书目知识产权法推荐书目(一)二、著作权:郑成思著:《版权法》(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吴汉东等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李明德、许超著:《著作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吴伟光著:《数字技术环境下的版权法——危机与对策》,知识产权出版社20XX年版。
王迁著:《网络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美]劳伦斯莱斯格著:《思想的未来》,李旭译,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美]劳伦斯莱斯格著:《代码》,李旭等译,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张耕著:《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美]约纳森罗森诺著:《网络法——关于因特网的法律》,张皋彤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德]M雷炳德著:《著作权法》(2004年第13版),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日]中山信弘著:《多媒体与著作权》,张玉瑞译,专利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
[美]罗纳德V.贝蒂格著:《版权文化——知识产权的政治经济学》,沈国麟、韩绍伟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匈]米哈依菲彻尔著:《版权法与因特网》(上、下),郭寿康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XX年版。
[加]迈克尔盖斯特主编:《为了公共利益——加拿大版权法的未来》,李静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XX年版。
三、专利权:刘银良著:《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XX年版。
张冬著:《专利权滥用认定专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XX年版。
闫文军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解释和等同原则适用》,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张晓都著:《专利实质条件:从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条件到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杜颖、易继明译:《日本专利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李建蓉主编:《专利文献与信息》,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
四、商标权:黄晖著:《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人大法学院参加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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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 页 人大法学院参加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
会年会
12月8日至9日,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主办,我院知识产权法教学与研究中心、知识产权学院、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等承办的2012年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年会暨知识产权法律修改问题论坛在苏州高新区召开。
来自国家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企业界知识产权的主管人员和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人员,共340余人参加了会议。
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教授、知识产权法学院副院长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郭禾教授,以及知识产权法学院李教授、张副教授、罗教授、张老师等参会。
知识产权法专业部分博士研究生及硕士研究生任会议的组织工作。
开幕式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教授主持。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阎晓宏在开幕式上致辞,对各位专家学者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所作努力表示感谢,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呼吁关注民间文艺等现实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德教授向大会宣读了中国法学会发来的贺信,贺信对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自今年5月份成立以来所取得的显著成绩给予充分的肯定,并对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以后的工作寄予了希望。
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浦荣皋在开幕式上致辞,他代表苏州市人民政府对参加本次年会的领导和各位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并就苏州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情况和取得的成绩进行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孔祥俊、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司长张建华、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先后以知识产权法司法问题、商标法修改、著作权法修改、专利法修改为题作大会发言。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的几个问题

作者: 李明德[1,2]
作者机构: [1]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2]国家知识产权局
出版物刊名: 知识产权
页码: 14-26页
年卷期: 2018年 第3期
主题词: 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高级法院;行政授权确权机构
摘要:我国正在建设一个全新的知识产权法院系统,专门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和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
针对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建设,本文提出:在北京、上海、广州三个知识产权法院的基础之上,增设三到五个知识产权法院;明确知识产权法庭是知识产权法院的派出机构;设立全国性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将专利复审委员会、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为准司法机构;在专利侵权、植物新品种侵权和注册商标侵权的案件中,由知识产权法院直接认定涉案的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是否有效以及商标注册是否有效;由知识产权法院统一管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在知识产权法院体系中试点一审法院既查明事实又适用法律,而二审和再审法院则仅仅审查法律问题。
《外国知识产权法》教学大纲

外国知识产权法一、课程说明课程编号:200805Z10课程名称:外国知识产权法/ Foreig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课程类别:专业教育课程学时/学分:32/2先修课程:知识产权法、国际知识产权法适用专业:法学教材:1、李明德: 《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
教学参考书:1、李明德: 《欧盟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0。
二、课程设置的目的意义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开拓学生的国际化视野,培养学生的涉外实务能力。
学生通过学习外国知识产权法,了解美国、欧盟等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学习其先进的的立法经验,了解其司法实践。
既能为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提供必要的借鉴,也能丰富法学本科学生的知识体系和知识结构,从其能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能尽快与国际接轨。
本课程的前导课程有:知识产权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等专业课。
三、课程的基本要求外国知识产权法课程旨在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需要,使学生了解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著作权、专利、商业秘密及商标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掌握主要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架构、主要理论、基本概念、基本法律原则和经典案例等内容。
学生在课前应认真阅读案例,分析找出案件事实、诉讼过程、争点、适用的法律(原则和判例)、法律分析及判决结果;课上积极思考和参与辩论,培养对事实和法律的分析能力和对法律结果的预见力。
学生还应掌握相关知识产权专业术语,了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法律文化和法律研究方法等方面的异同,掌握国外知识产权发展新态势,为学生今后从事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工作奠定基础。
四、教学内容、重点难点及教学设计注:实践包括实验、上机等五、实践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无六、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根据课程类型、课程性质、课程内容及特点,确定适合的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
考核内容重点考核学生获取知识的能力、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等;考核方式采用多种形式(笔试、口试、答辩、测验、论文等)、多个阶段(平时测试、作业测评、课外阅读、社会实践、期末考核等)、多种类型(作品、课堂实训、课堂讨论、社会调查、竞赛等)等全过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加大过程考核及阶段性考核成绩比例(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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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二讲)——知识产权法若干前沿问题时间:2015年3月10日地点:西南政法大学三教三楼学术报告厅主办: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承办: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重庆市知识产权研究会协办:百度公司法律研究中心李雨峰: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们晚上好,今天是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二讲,非常荣幸我们请到了李明德教授。
李明德老师大家都非常熟悉,对我们西南政法大学非常支持,经常到我们学校来参加我们的会议、讲坛。
李老师现在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科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法首席专家,我们从事学术研究的时候有一个很重要的方法叫比较研究,谈中国知识产权,比较研究有参考,美国和欧盟是我们重要的参考对象。
李老师对美国和欧盟知识产权法的研究有非常重大的演讲,这两本是我们很多学生的参考书。
我深信,在座的每一位对李老师都应该很熟悉了。
如此之外特别邀请了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陈纪纲先生,感谢陈局长对我们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的大力支持。
今天参加李明德教授讲座的嘉宾有张玉敏教授,张老师是我们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科的奠基人,大家都非常熟悉了。
还有邓宏光教授和曹伟副教授,大家掌声欢迎!进入正式程序之前,我们请漂亮的女生向李老师鲜花!李明德:我把鲜花转送给张玉敏教授!李雨峰:我无意中看到在座的其他老师,我不一一介绍了,请李明德老师正式上台演讲!李明德:张老师、李雨峰教授、陈局长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春节之后,非常高兴来到西南政法大学,再一次给大家做学术方面的交流。
因为这一次来之前,会议组织方说让我讲,我真的在犹豫我到底讲什么,着作权法修订我讲得很多,但是着作权法修订这两年也有点沉在那了。
专利法草案,我今年年初才得到信息,那个草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撤回去了,大概是准备重新再弄。
商标法修订之后也有一段时间了,这样的话,恰好我在此之前准备过一个东西,知识产权法若干前沿问题,这个话题就比较随意,什么内容都可以往里面放。
我想,按照时间安排,基本上是两个小时。
我尽可能讲一个半小时,最后大家有一个提问或者互动。
一、引言。
2008年,我自己写了一本《知识产权法》的教科书,这是法律出版社出的。
这个书的序言,我后来放到了网上去。
结果放到网上去三天还是五天之后,北京日报也没有问我,就把它发表了。
发表之后,我们搞知识产权的都知道,后来北京日报给我寄了两百块钱的稿费,我把稿费收下了,就表明我已经许可了。
当然,我在这个教科书序言里面,主要谈到一个问题,就是:回到问题的起点。
回到的问题的起点,当然就是说我自己求学过程中,本科的时候,包括硕士的时候学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这些东西,真的觉得非常艰深,我自己学的也非常难,觉得很多道理都很难明白。
后来,无意之中读了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觉得这个说得非常好。
人首先要吃穿住行,然后才可能有文学艺术、意识形态等追求,然后才可能有上层建筑等等。
我想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起点其实非常简单,就是人要吃穿住行,然后有那么一个体系。
我本科是学历史,硕士也是历史,博士还是历史,写过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文章。
后来有一天悟到,其实儒家学说他的起点非常简单,就是家庭血缘关系,夫妻、父子然后有君臣关系,有仁义礼智信等等。
当然,这个教科书中就讲到了我过去的两点体会。
北京日报还是比较正统的报纸,他能够拿去直接发表,表明编辑对我这个说法还是基本上认可的。
就知识产权的研究来说,我个人认为首先我们要搞清楚它的起点,起点是什么?比如说《着作权法》的起点就是保护作品。
专利权的起点就是技术发明,商业秘密的起点是具有潜在的价值并且有相关法律保护措施。
现在也有一些硕士在写文章,说创意该不该受保护?我个人觉得大概很难受保护。
它是作品吗?它是技术发明吗?它是商标吗?包括节目版块,北大有一些学生写节目版块该怎么受到保护,我们那边有的学生也想写,我告诉他们不要写,我觉得很难纳入作品,比如说像《超级女生》,比如有一些脱口秀,这些版块想纳入知识产权的范围,一定要讲求它是不是作品。
包括计算机字体该不该受法律保护,我们也要问这个字体是不是作品,能不能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包括一些新的名词术语。
在这方面,我个人基本的了解,国外的一些学说,人类社会在一百多万年的历史当中,有那么多的智力活动成果,从来没有受到过知识产权的保护。
只是到了现在,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人的有一些智力活动成果可以成为商品的时候,才有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而且这种情况下,国家和社会是选择某些智力活动成果给予保护。
这样的话,纳入进来的当然我们说它有权利,如果说没有纳入进来的,很显然是不应该受到保护的。
所以说到这里,我在我们这个领域中坚持的原则:知识产权不是保护的越多越好,基本上就应该说是越少越好。
所以,我是特别赞同北京大学郑胜利(音)教授他们所说的法定权利说,只有法律规定的才是受保护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我觉得很难。
比如说创意、节目版块、计算机字体,我觉得难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
这就算一个引言,因为我自己现在经常告诉我的学生,让他们一定要好好的读这一篇序言,这样的话就会明白起点在哪,不至于在某些问题上糊涂。
二、着作权法前沿问题。
对作品有一个定义,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首先就说是各种表达,文字、字母、数字、音符,当然这样的话就形成了我们所见到的各种各样作品。
这个着作权法修订过程中,也许大家都知道是三个专家参与建议稿,包括人民大学、中南财大还有我们这,最后都写了表达与思想观念的分界。
我们没有写,当然我们出的书里面我也讲过理由。
因为着作权法保护的就是作品,作品就是表达。
其实写上那个分界,也不过是澄清了一个事实。
日本、法国着作权法都没有写分界,也没有出现什么问题,当然美国写了。
所以说这个东西,只要我们紧扣作品是表达,这种分界写不写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在着作权法修订当中,某种意义上说这主要是我们专家意见稿,或者说我个人的意见,就是废除计算机软件保护法,这个受到很大争议。
很多人说这是文字受到保护,单独有一个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际上没有太大意义。
我们提出这个建议,最后国家版权局接受,产业界也认可,去年6月份公布的稿子基本上是按我们这个意思,这样计算机保护条例就废除了。
比如说为了兼容而修改,防治误删除、备份都是搬过来,其他都是复制过来的,我们觉得没有太大意义。
现在国家版权局的稿子还是在做实用艺术作品,我个人觉得没有太大必要。
实用艺术作品不会涉及到实用方面,只保护艺术方面,其实艺术方面,就可以叫做美术作品就可以了。
当然,在这方面,我们国家有一个案例,就是乐高案件,因为这个案子处理得比较早,最后法院判决认为像长方形、正方形、菱形、梯形这些是不构成的,但是有一些闹钟、戴帽子的小人这些本身构成作品,可以受到保护。
后面茶具,这个是有一个法院法官向我提出的问题,我后来给博士生考试出过这道题。
大概就是说福建这边有人做的茶座茶具比较艺术,很好看,他就做了一个版权登记。
又有人模仿,他就诉侵权,这是当时法官给我提的问题。
我告诉他,其实我觉得登记不登记这不具有实际意义,如果不是作品,你登记了也不会变成作品,如果是作品,没有登记也不妨碍它是作品。
这样的话,像茶座、茶具这样的东西,因为它是一个实用品,我觉得要受保护应该是设计,而不该是着作权法。
所以说,实用艺术作品我们认为也没有必要作出规定。
其实艺术的方面,就是美术作品,而且涉及到外观设计和美术作品的区别,我自己也曾经讲过,就是所谓的可分离。
如果说和实用的方面不可分离,那应该是外观设计的问题。
如果可以分离,可以独立存在,那应该是美术作品的问题。
我想,现在实用艺术作品加进去,法院不管怎么去判,也不可能说把实用的方面保护起来。
作品的第二个条件,构成要件应该是:独创性。
就是我刚才说,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独创性,当然是独立创作,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都没有什么区别。
但是按照美国英美法系的做法,它的标准大概就比较低一点。
比如说美国原来认为电话号码本、电视节目表、股票信息、赛马信息这些都是来自于作者,都可能构成作品。
但是按照英美法系,就说不仅要来自于作者,还要有作者的精神人格这样的东西在里面,要求比较高一点。
这样的话,回到我刚才提的计算机字体该不该受保护?方正的嵌体,你把它变一下,风格不一样了,要说表达,大概问题不大。
但是,是不是具有独创性,这就是一个问题了。
至少我们03年、04年讨论案子的时候,方正给我们介绍他有很多草稿,到最后因为要达到一个标准,比如说一横太长要砍掉,如果一竖太短要加长一点,我想这种某种意义上讲是扼杀独创性,扼杀精神的东西。
所以,我个人一致认为,不应该受到着作权法保护,当然软件、编码可以作为计算机程序受到保护,这是没有问题的。
独创性的角度,着作权法修订中我们又提出另外一个建议,删除录像制品。
03、04年关于MTV的讨论,我们终于明白什么叫录像制品,因为至少当时讨论的过程中,当时所看到的那些MTV、卡拉OK,实际上都是具有独创性的。
讨论到最后,得出的结论,什么是最典型的录像制品,小区的录像、银行的监控录像、交通监控录像,没有任何人的智力活动成果在里面,没有任何人精神里面的是最典型的录像制品。
所以说,在着作权法修订过程中,我们提出建议说删除录像。
理由:第一,国际公约里面都没有写,我们中国当然应该符合国际公约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没有必要自我拔高。
第二,作品的构成要件应该具有作者精神人格印记在里面,刚才我们说的东西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这个问题也是我们提出的建议,前面一个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说废除,我当时真的没有把握。
但是说删除录像,至少在我们提出的时候,我们觉得是很有把握。
所以国家版权局的第一个稿子就接受了我们这个看法,把录像删除了。
当然,现在法律还在修订过程中。
下面一个问题,作者的精神权利是否可以转让?我的结论是不可转让,不能转让,也不能受让。
我知道有一些同学写文章,说发表权,比如说死后别人可以替他发表。
说署名权,提出现在有一些抢手替别人写论文,署别人的名字等等。
我们不要仅仅局限于这几项权利,这几项权利指向的是体现在作品当中的作者的精神状态,独特的精神状态。
当然,有一次我跟一位教授发生了一点争执,说精神权利可不可以转让,我说灵魂可不可以出卖,他表示很不懈。
我说某某老师,你的作品里面反映的就是你的灵魂。
这个话有点稍微极端,但是从精神权利来讲没有问题。
比如说毕加索早期、中年、后期的作品,里面反映的精神状态就是不一样。
比如说过去郑成思(音)教授写文章比较多,为了不让别人觉得他写得太多,他改了个笔名,有的学生看了以后说这个人是谁,怎么写的文章跟郑老师很像,是因为我们认识他的精神状态。
有一年国家版权局征文,写精神权利可以转让的得一等奖,我表示反对,后来我也提出这可能有问题。
不管是我或者张老师、李雨峰或者某某作家、画家,他创作出来的作品体现在里面的精神人格就是他本人的,即便换成了别人的名字,卖给别人了,但是里面的精神状态不可能因为出卖,不可能因为改换署名就变成新的一个人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