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产品OEM贴牌合同(完美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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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M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乙方作为甲方产品的OEM生产基地,为甲方生产制造指定产品供甲方销售所用;并且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所提供的产品须标明为“XX”及“XX”品牌(以下简称“定牌产品”)。就此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合作基本准则

1、甲方授权委托乙方生产“XX”及“XX”品牌指定的VR眼镜产品,乙方应须对该定牌产品生产的合法性负责;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仅委托乙方生产该定牌产品,若乙方无法满足甲方的产品需求,则甲方有权选择其它产品供应商;

3、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定牌产品,甲方即可用作生产原料、半成品,也可直接销售;

4、甲方具有定牌产品使用的绝对优先权,即乙方须在满足甲方需求的前提下,并征得甲方同意,方可另行销售产品;

5、甲方对乙方所提供定牌产品的质量、成本、设计具有控制权,乙方须依照其内部型号XXX开模标准一致进行生产,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控制定牌产品的采购成本和质量。

第二条定牌产品、价格和订单

1、双方协商的定牌产品的品名、规格、及结算价格详见附件;

2、交期: 500 套带有印刷“XX”LOGO定牌需在 xxx 号前提供;

10000台交期需在 xx 号前提供。

第三条定牌产品标识

1、定牌产品使用甲方“xx”注册商标,以及法律许可甲方使用的其他标记、文字、符号;

2、乙方未经同意不能使用“xx”注册商标,也不能将该注册商标及法律许可甲方使用的其他标记、文字、符号提供给第三方,包括与此相关的容易混淆的任何标记、商标、铭牌或公司名称;

3、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在产品内外包装方式,或者甲方指定的法律许可甲方使用的该品牌的其他标记、文字、符号;

4、甲方如果发现有与乙方合作的第三方有对甲方商标、标记的侵权行为,将有权立即通知乙方停止为该第三方生产;当侵权实施已经发生,乙方未获准甲方同意不能擅自处理侵权产品。

第四条定牌产品质量保证

1、乙方生产的定牌产品须符合甲方的质量控制规范《产品标准手册》

中的要求;

2、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在产品的外包装上进行出厂编号;

3、乙方应进行严格的产品出厂前的检验测试,以确保产品品质与合同条款和质量标准规定的内容相符;

4、甲方有权委派其技术代表共同参与对出厂产品的质量控制,同时有权利不定期检查与定牌产品相关的检测设备、生产过程及材料零部件的质量控制等;

5、乙方生产定牌产品在设计、规格、替代原材料及部件等方面如有变更,事前需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甲方提出任何变更要求,需书面通知乙方,并由双方协商,共同决定;

6、如果定牌产品在交货后 1 个月内某一个型号出现批量性故障和缺陷,由此所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完全由乙方承担;

7、甲方有义务将市场产品信息反馈给乙方,为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交货、验收及运输

1、合同交货履行地点为深圳市,若交货履行地点发生变更,须双方协商解决;

2、产品运输由乙方负责,乙方承担运输费用,运输方式由甲方确定;

3、乙方的责任在货物运达交货履行地点后结束,此后,货物出现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负责;

4、甲方对货物的验收期限为收到货物之日起算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5、甲方技术代表在货物验收时若有异议,有权依据双方共同协定之交接货物验收标准拒收货物或者督促乙方进行改进,退货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交货延期,如乙方责任,由乙方承担延期交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甲方责任,由甲方承担延期交货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售后服务与保修

1、定牌产品保修 12 个月,在保修期内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乙方需要承担责任;

2、保修期限由甲方验收合格开始计算;

3、乙方不负责对最终用户(即甲方的客户)提供售后服务;乙方仅向甲方提供非人为因素损坏的配件的包换、保修服务;

4、由于自然灾害、雷电、事故等不可抗力,乙方有义务提供咨询服务,但不属乙方的免费保修范围;

5、乙方须根据每批订单的数量免费提供易损部件为 1 %订单数量的备品备件。

第七条结算方式

1.付款方式:支付合同总金额30%定金,发货前支付合同总金额60%,确认合格5个工日内支付余款10%。

2.发票要求:发票随货到。

第八条驻厂代表

1、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可以在乙方设立驻厂代表;

2、驻厂代表的责任是进行质量监督、物流管理等事务;

3、驻厂代表应遵从乙方规章制度,并且不得进入与本合作业务无关的场所;

4、乙方为驻厂代表提供办公桌、电话等办公用品。

违约条款及不可抗力

1、双方中任何一方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2、如乙方不能按时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延迟交货总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时间达到30天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应此所受的各项损失;

3、甲方逾期付款,则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4、甲方要求延期交货的,应于交货日7天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通知乙方,并就因此所造成的仓储费用损失向乙方进行赔偿;

5、甲方在检验乙方提供的产品,如若乙方提供的产品不合格,乙方应予以及时免费更换或修理。

6、“不可抗力”是指不能合理地预见或避免的,并且超出受影响当事人的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爆炸、战争、暴乱、动乱、罢工等行为或事件;

7、如果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书项下的义务,该方当事人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0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须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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