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1.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22〕19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一)本省行政区域内2021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四)项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标准(一)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1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2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4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6元。
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3175元的、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999元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822元的、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646元的,分别按3175元、2999元、2822元、2646元计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7〕169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7〕16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2017年8月1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层报给我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试行)(2017年8月1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判规程,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试行)》。
在审判工作中,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新的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一、主体及责任认定1.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致人损害,受害人与部分责任人达成和解协议,受害人起诉其他责任人的,按以下情形处理:(1)各侵权人共同侵权,被告要求追加达成协议的侵权人为被告的,不予准许,但原告拒绝提供和解协议的除外。
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如果各侵权人责任大小在起诉前已经确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确定的,先扣减未被起诉的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份额,再由被告对其余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各侵权人责任大小在起诉前未确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难以确定的,先扣减未被起诉的责任人按照协议承担的赔偿数额,再由各被告对其余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在案后有依据证明其承担的责任超出了应有份额的,可以另行向未参加诉讼的侵权人追偿;(2)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或者侵权行为内部存在多个责任人的,各责任人责任比例有法律规定或者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确定各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再确定连带责任,但内部责任约定违法的除外。
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一、人身损害赔偿依据:
1、城镇住户人均可支配收入:24309元/年
2、农民人均纯收入:10117元/年
3、城镇居民年消费性支出:15142元/年
4、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7548元/年
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7299元/年
6、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的,死亡赔偿金:城镇24309×20=486180元,农村202340元
7、丧葬费:47299元/年÷12×6个月=23649.5元
二、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50元/天(江西省各地有差异,南昌地区可以主张10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或鉴定机构意见,每天10-30元/天(江西省各地有差异,南昌地区20元/天,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鉴定意见评定的不予认可)。
4、后续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5、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江西赔偿标准

江西赔偿标准江西赔偿标准是指在江西省范围内,对于各类损失和损害的赔偿金额和标准的规定。
江西省作为中国大陆的一个省份,其赔偿标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
在江西省,赔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对于因意外事故或他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害,江西省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其中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的赔偿,以及丧葬费、营养费、交通费等间接损失的赔偿。
具体金额和标准根据伤残程度、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受害人获得合理的赔偿。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对于因他人过错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江西省也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不同类型的财产损失,如房屋损坏、车辆损毁、农作物受灾等,都有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和标准。
同时,对于因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江西省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金额,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环境损害赔偿标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日益受到重视。
江西省对于环境损害的赔偿标准也进行了规定,包括对于水质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污染等不同类型的环境损害,都有相应的赔偿计算方法和标准。
这些赔偿标准的制定,有利于促进企业和个人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减少环境污染行为,保护生态环境。
四、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除了物质损失外,精神损害也是赔偿标准所考虑的范围。
对于因他人过错或其他原因导致的精神损害,江西省也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这些赔偿标准的制定,有助于维护公民的精神健康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赔偿标准的执行与监督。
在江西省,赔偿标准的执行与监督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相关部门和机构需要加强对赔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确保受害人和赔偿义务人都能够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对于赔偿标准的执行情况,也需要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赔偿标准得到有效执行,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江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江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职工平均工资:21000元/年,即1750元/月,58.33元/日;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866元/年,1072.16元/月,35.73元/日;三、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4697元/年,389.9元/月,12.99元/日;四、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717.4元/年,726.45元/月;五、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309.21元/年具体计算公式:一、医疗费。
是指因治疗交通事故所受创伤使身体复原所必需的医药费和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和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器官康复费和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是指定残前交通事故伤者抢救治疗期间的费用。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每日58.33元)计算。
三、住院护理费。
是指交通事故伤者在抢救治疗期间因伤势严重生活不能自理,所需专门人员护理的费用。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最长护理期限不得超过20年。
(景德镇每日30-50元)四、伙食费。
是指交通事故伤者住院抢旧知疗期间所需补助伙食的费用。
可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伙食标准。
(每日10元)五、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决定(每日10元)。
六、交通费。
是指伤、残者就医或办理丧葬事宜、参加事故处理等的车、船票费等。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表格)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表格)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表格)本文档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表格,用于确定不同损害程度的赔偿额度。
该表格详细列出了各类人身损害情况的赔偿标准及参考金额,并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第一章:一般性规定1.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应综合考虑受害人的损失程度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2. 以下各章节所列金额仅为参考,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章:身体损害赔偿标准身体损害分为轻微、一般、严重和极重四个等级,根据具体病情、影响程度等综合评定赔偿金额。
等级 ---- 赔偿标准 ---- 参考金额———————————————轻微 ---- ----一般 ---- ----严重 ---- ----极重 ---- ----第三章: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根据具体情况分为短暂性精神伤害、轻微心理损害、严重心理损害和精神障碍等级,综合考虑案件特殊性、影响程度等评定赔偿金额。
等级 ---- 赔偿标准 ---- 参考金额——————————————————————————短暂性精神伤害 ---- ----轻微心理损害 ---- ----严重心理损害 ---- ----精神障碍 ---- ----第四章: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和交通费用等,根据损失实际支出以及可能产生的长期影响等综合评定赔偿金额。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参考金额————————————————————————医疗费 ---- ----护理费 ---- ----误工费 ---- ----交通费用 ---- ----第五章:精神抚慰金如果案件造成精神创伤,侵权人需支付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具体金额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影响程度等因素评定。
等级 ---- 赔偿标准 ---- 参考金额————————————————————————轻微 ---- ----一般 ---- ----严重 ---- ----极重 ---- ----附件:1. 相关法律规定2. 相关案例参考法律名词及注释:1.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21年10月1日出台的最新民法典,为我国民事法律的主要立法基准。
江西省死亡赔偿标准

江西省死亡赔偿标准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死亡赔偿是指因他人过错造成的死亡,其家属可以依法向
过错方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
而江西省作为我国的一个省份,其死亡赔偿标准也是有着一定的规定和标准的。
首先,根据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对于因他人过错造成的死亡,其家属可以依法要求经济赔偿。
具体来说,根据被养育人的年龄、被养育人的生活习惯、被养育人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死亡赔偿的具体数额。
同时,对于死亡赔偿的计算,也要考虑到死者的收入情况、家庭支出情况等因素,以便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其次,江西省还规定了死亡赔偿的最高限额。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相
关规定,对于因他人过错造成的死亡,其家属可以要求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这也意味着,无论死者的收入水平如何,其家属所能获得的死亡赔偿数
额都不会超过100万元。
此外,对于江西省的死亡赔偿标准,还需要注意的是,赔偿数额的确定需要充
分考虑到死者家属的实际情况。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要综合考虑死者家属的经济状况、生活水平、家庭支出等因素,以便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数额。
同时,对于死者的家属,也应当充分了解其实际需求,以便给予合理的赔偿支持。
总的来说,江西省的死亡赔偿标准是有着一定的规定和标准的。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充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到死者家属的实际情况,以便给予合理的赔偿支持。
希望通过对江西省死亡赔偿标准的了解,可以更好地保障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2020-2021年度江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2020-2021年度江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6546元。
(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22714元。
(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各项赔偿计算公式(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00元×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比如:年收入9万元,误工费赔偿金额=(90000元÷12月÷30日)×误工天数致残的误工时间可计至定残前一天,按三年的平均收入计或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护理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因残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计20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6546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6546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6546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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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73元/年(最新为:2018年江西省政府工作报告31198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117元/年(最新为:2018年江西省政府工作报告13242元
3、城镇居民年消费性支出:17696元/年
4、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9128元/年
5、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7470元/年,4789元/月,157元/天
6、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6868元/年,3072元/月,101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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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或鉴定机构意见,20元-50元/天。
4、后续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5、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1198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3242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1198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3242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1198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3242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6、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误工事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定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的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计算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8、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7696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9128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7696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9128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7696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9128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7696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9128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
人数
9、鉴定费
根据鉴定费票据确定
10、交通费和住宿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
住宿费=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100元/天×住宿天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2、丧葬费
丧葬费=上一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即28735元
13.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1198元/年×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3242元/年×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1198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3242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1198元/年×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3242元/年×5年
14、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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