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2015)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赣府厅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省直部门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由本部门管理。
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名称可为“**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第五条省直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部门集中受理、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管理办法、工作制度组织实施;(二)对进驻中心(窗口)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三)对涉及本部门多个机构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联办会审制度;(四)对需要本级人民政府多个部门审批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五)对需要上报转报有关部门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代理代办制度;(六)对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七)本部门决定由其行使的其他职责。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5•【字号】赣府厅字〔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登记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办理时限,经省政府同意,在南昌市及丰城市等六个省直管县(市)开展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我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分为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自2015年7月1日起,将全省各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含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国家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国税”)、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地税”)四部门分别办理的登记制度,改为由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登记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四部门联动办理,三证合一、一证三号的登记制度。
第二阶段:国家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出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立即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二、建立健全三证合一登记制度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省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江西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详见附件),对三证合一实施范围、办理部门、办理原则、登记操作流程、办理时限等做了详细规定。
在此基础上,6月20日以前要完成制定全省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格、提交材料目录、办事指南等配套措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2014)-赣府发[2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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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2014)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4号2014年1月2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32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4项依据有关地方性法规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目录(共计32项)附件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目录(共计32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省国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取消││││审查│资源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2│省外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省国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取消││││备案│资源厅│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 │││└───┴──────────┴──────┴────────────────┴──────┴──────────┘┌───┬──────────┬──────┬────────────────┬──────┬──────────┐│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省商务厅│《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取消│属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证书年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合发││营资格核准”子项│││││〔2004〕474号)│││├───┼──────────┼──────┼────────────────┼──────┼──────────┤│4│省创新型企业认定│省科技厅省工│《江西省创新型企业建设规划(2009-│取消│││││业和信息化委│2012年)》(赣府厅发〔2009〕95号││││││员会│)│││├───┼──────────┼──────┼────────────────┼──────┼──────────┤│5│地热、温泉、矿泉水、│省安全生产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取消│属于“危险化学品、烟│││砖瓦粘土项目安全生产│督管理局│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花爆竹、非煤矿矿山企│││许可││局令第20号)││业安全生产许可”子项│├───┼──────────┼──────┼────────────────┼──────┼──────────┤│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省安全生产监│《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下放至设区市││││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督管理局│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安监行政主管│││││││部门││├───┼──────────┼──────┼────────────────┼──────┼──────────┤│7│省属以下露天矿山和省│省安全生产监│《安全生产法》│下放至设区市│属于“危险化学品、烟│││属以下露天采石场(矿│督管理局││安监行政主管│花爆竹、非煤矿矿山企│││)及其尾矿库、省属以│││部门│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下采掘施工企业和地质││││理人员资格认定”子项│││勘探项目、以及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8│省属以下单位人员特种│省安全生产监│《安全生产法》│下放至设区市│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督管理局││安监行政主管│作资格认定(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部门│作业人员和煤矿特种作│││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除外││││业人员除外)”子项│││)│││││├───┼──────────┼──────┼────────────────┼──────┼──────────┤│9│设区市范围内核技术利│省环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用、110KV输变电建设│保护厅│务院令第253号)│环境保护行政│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子│││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主管部门│项│││验收│││││├───┼──────────┼──────┼────────────────┼──────┼──────────┤│10 │设区市范围内核技术利│省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西省建设│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用、110KV输变电建设│保护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行政│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赣府厅发〔2012〕26号)│主管部门│子项│││的审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1 │设区市范围内使用IV、│省环境│《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生产、销│││V类放射源和生产、销│保护厅│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环境保护行政│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售、使用III类射线装││国务院令第449号)│主管部门│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辐││││证核发”子项│││射安全许可│││││├───┼──────────┼──────┼────────────────┼──────┼──────────┤│12 │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省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西省建设│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的酿造,饮│保护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行政│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料加工,烟草制品,医││》(赣府厅发〔2012〕26号)│主管部门│子项│││药中间体等制药、轻工│││││││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13 │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省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西省建设│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的一级公路│保护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行政│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县级垃圾填埋场,供││》(赣府厅发〔2012〕26号)│主管部门│子项│││热、供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14 │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省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西省建设│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机械加工│保护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行政│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电子项目(电镀除外)││》(赣府厅发〔2012〕26号)│主管部门│子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15 │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审│省政府金融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下放至设区市│属于“融资性担保机构│││批│作办公室│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金融行政主管│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子│││││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部门│项│││││《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第3号)│││├───┼──────────┼──────┼────────────────┼──────┼──────────┤│16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省政府金融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下放至设区市│属于“小额贷款公司筹││││作办公室│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金融行政主管│建、开业、变更审批”│││││〔2008〕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部门│子项│││││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8号)│││├───┼──────────┼──────┼────────────────┼──────┼──────────┤│17 │经营省内水路旅客运输│省交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水路营业性运输│││许可│运输厅│令第625号)、《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交通运输行政│审批(限省内跨设区的│││││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主管部门│市水路营业性运输)”│││││││子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8 │县级博物馆处理不够入│省文化厅│《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至设区市│属于“博物馆处理不够│││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文化行政主管│入藏标准、无保存储的│││文物或标本的审批││12号)│部门│文物或标本的审批”子│││││││项│├───┼──────────┼──────┼────────────────┼──────┼──────────┤│19 │设立全省性互联网上网│省文化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下放至设区市││││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国务院令第363号)、《互联网文│文化行政主管││││企业的评可││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32号│部门││││││)│││├───┼──────────┼──────┼────────────────┼──────┼──────────┤│20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省卫生和计划│《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下放至设区市││││注册│生育委员会│法》(卫生部令第24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1 │医疗广告审查│省卫生和计划│《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下放至设区市│││││生育委员会│局、卫生部令第26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2 │权限内渔业捕捞许可│省农业厅│《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下放至设区市││││││法〉的办法》│农业行政主管│││││││部门││├───┼──────────┼──────┼────────────────┼──────┼──────────┤│23 │技术合同登记│省科技厅│《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下放至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24 │小水电上网电价审批│省发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下放至供电区│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和改革│改委令第44号)│域设区市、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委员会││(市、区)价格│格审批”子项││││││主管部门││├───┼──────────┼──────┼────────────────┼──────┼──────────┤│25 │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省发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下放至设区市│属于“企业投资330千│││目核准│和改革│(国发〔2004〕20号)│投资主管部门│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委员会│││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子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26 │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省住房│《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至设区市│属于“二级房地产估价│││质核准│和城乡│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建设行政主管│机构资质核准”子项││││建设厅│1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部门││││││》(建设部令第142号)│││├───┼──────────┼──────┼────────────────┼──────┼──────────┤│27 │储量规模为中型(含)│省国土│《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下放至设区市│属于“采矿权设立、延│││以上的非金属采矿权审│资源厅│务院令第241号) │地质矿产行政│续、变更、转让、注销│││批(34个重要矿种除外│││主管部门│审批”子项│││)│││││├───┼──────────┼──────┼────────────────┼──────┼──────────┤│28 │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省林业厅│《森林法》、《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林木采伐许可”│││限因森林火灾、有害生││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林业行政主管│子项│││物危害和其他自然灾害│││部门││││受损的公益类)│││││├───┼──────────┼──────┼────────────────┼──────┼──────────┤│29 │河道采砂许可(除长江│省水利厅│《水法》、《河道管理条例》(国务│下放至设区市││││、鄱阳湖外)││院令第3号)、《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水利行政主管││││││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部门││├───┼──────────┼──────┼────────────────┼──────┼──────────┤│30 │省级立项的占地20公顷│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法》│下放至设区市│属于“权限内开发建设│││以下、且挖或填土石方│││水利行政主管│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20万立方米以下开发建│││部门│书审批”子项│││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31 │市县属技工学校的设立│省人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至设区市│属于“设立技工学校审│││审批│资源和│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人力资源和社│批”子项││││社会保│12号)、《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劳│会保障行政主│││││障厅│人培〔1986〕22号)│管部门││├───┼──────────┼──────┼────────────────┼──────┼──────────┤│32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省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下放至设区市││││录》外专业、保安、学││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教育行政主管││││前教育、医学类专业开││《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部门││││设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赣教职成字〔2011│││││││〕5号)│││└───┴──────────┴──────┴────────────────┴──────┴──────────┘——结束——。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根据《江西省“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赣府厅字〔2017〕74号)要求,省财政厅对职责范围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3件1、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6]29号)2、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林业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6]30号)3、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森林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6]31号)4、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农[2016]26号)5、关于印发《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农字[2016]33号)6、关于印发《江西省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2]133号)7、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3]12号)8、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50号)9、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64号)10、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79号)11、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83号)12、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农村沼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97号)13、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5]41号)14、关于印发《江西省造林补贴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100号)15、关于印发《江西省村级森林防火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101号)16、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林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102号)17、关于印发《“森林城乡、绿色通道”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108号)18、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城乡、绿色通道”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113号)19、关于印发《江西省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财农[2012]81号)20、关于修改《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2]82号)21、关于修改《江西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赣财农[2012]89号)22、关于印发《江西省处置过剩采砂船舶奖励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2]126号)23、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3]12号)24、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经济发展省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47号)25、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一村一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49号)26、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3]61号)27、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3]91号)28、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3]95号)29、关于印发《江西省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3]99号)30、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4]23号)31、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水利工程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赣财农[2015]3号)32、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与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13]15号)3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14〕31号)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件1、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会[2007]11号)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前。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江西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江西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赣安监管政法字[2009]307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江西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赣安监管政法字〔2009〕307号)局有关处室、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为更好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省政府法制办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现将《标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今后,我局各有关处室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为时,要认真按照《标准》的要求,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的规范制作与管理工作,更好地规范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江西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执法水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部分行政许可案卷基本标准一、主体合法(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包括三类:一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省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在法定职权(授权、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项目合法(一)行政许可项目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项目经过本级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赣环法字〔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各设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赣发[2009]3号),省政府对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于4月8日下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明确了我厅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8项,精简的行政许可项目9项,转办的行政许可项目8项,保留实施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5项,精简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4项(具体项目见附件)。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4月8日省政府《决定》印发之日起,厅各有关处室(单位)对未列入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的事项,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
对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原经办处室要与受委托单位及时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编制审批流程图,提高行政效率,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擅自增设审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审批条件,不得擅自降低审批标准,在省政府规定的审批时限内进一步缩短办事时间。
二、对下放、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省厅有关处室要组织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
各市、县(区)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做好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保障各项审批权限落实到位。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江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省政府向全省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法规类别】行政机关119【发文字号】九府发[2016]11号【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8.24【实施日期】2016.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九府发〔201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为推进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5〕134号)精神,市政府对各部门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依法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38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81项。
一、对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建立并公布收费目录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二、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处理决定做好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不得将应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三、今后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目录参照《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15号)管理。
市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相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国务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以及收费政策的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简政放权工作取得实效。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市府发〔2015〕10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市府发〔2015〕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加快推进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市政府对市直、驻市有关部门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精简调整,对市本级保留实施的非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保留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173项,中央、省属驻市单位保留审批项目36项,精简146项(其中取消6项,下放59项,委托2项,转变管理方式17项,暂停实施28项,转报实施3项,整合31项)。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动态调整行政审批权力清单,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压缩办结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对取消、暂停实施的项目,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原审批部门要完善监测体系,加强后续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对下放、委托权限的项目,市直、驻市有关部门(单位)自决定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下放项目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及执法规范等事项通知县(市、区)对口承接部门,做好指导服务,避免管理脱节;各县(市、区)要积极配合,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承接,向社会公布项目审批条件、流程和承诺办理时限,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并在1个月内将项目承接落实和运行情况书面报告市审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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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2015)
《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7日第3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
2015年1月19日
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编制、调整、公布以及目录的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目录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合理、从严管控、动态调整、便民公开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目录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的组织清理、目录编制、更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公布目录。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对行政许可事项提出调整意见。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名称、条件、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察工作。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五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进行统一管理,目录应当及时公开。
未纳入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实施。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纳入实施地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第六条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依据。
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的,不得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擅自增加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具有许可性质的管理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应当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明确前置审批事项和审批机关。
第七条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全省统一规范。
相同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许可设定依据、许可实施对象、许可程序、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时限等要素和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八条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严格依法设定。
省人民政府原则上不新设行政许可事项,市、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立行政许可事项,切实防止边减边增、明减暗增。
起草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拟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政府有关起草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同时征求省目录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法律、法规新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施行之前纳入目录。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目录管理机构和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纳入目录的意见,并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的要素和内容。
目录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政府法制机构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核并纳入目录管理。
第十条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兼顾便民与基层的承接能力。
对上级人民政府集中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在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承接决定后,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目录管理机构和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确保承接到位,规范运行。
国务院集中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明确实施层级的,由省目录管理机构在征求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统一提出层级实施意见。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擅自将应当由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交由下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也不得实施明确由下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一条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提出取消或者调整的意见或者建议:
(一)上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消或者调整的,或者设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者修改的;
(二)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三)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或者事后监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
(四)涉及多部门、多环节许可且该许可职能可以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因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职能变更调整由其他部门实施的;
(五)行政许可事项要素变更调整的;
(六)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下放审批层级的;
(七)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后,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八)其他应当予以取消或者调整的情形。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拟取消或者调整目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目录管理机构提出取消或者调整的意见,并明确许可事项要素和内容。
目录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机构编制、法制等部门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作相应取消或者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拟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按照立法程序办理。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未修改前,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取消或者调整。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目录中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标准化实施办法,优化办事流程和办事指南,并在受理窗口、办事大厅、政府及部门的门户网站对外公开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内容。
第十四条目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实现对行政许可事项增加、取消或者调整的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化管理。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在网上办事大厅运行,并与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对接联通,实现目录信息和许可信息资源跨部门、跨系统交换共享。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系统由目录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取消或者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目录管理机构应当对本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执行目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及时调整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是否按照法定的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三)是否存在目录之外的许可行为;
(四)是否擅自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层级;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目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目录管理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投诉、举报。
各级目录管理机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处理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编制、更新或者公布目录的;
(二)不按规定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
(三)不按法定的许可程序、许可期限实施许可的;
(四)实施或者变相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没有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五)擅自增设或者取消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层级的;
(六)其他违反目录管理规定的。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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