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版权局关于印发《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认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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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上海市引领型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完善园区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以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园区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品牌建设为目的,以提升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水平为重点,推动园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能力。

第三条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与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公正考评、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重点支持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园区。

第四条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考核与工作指导。

各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申报与评定第五条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园区;(二)知识产权工作环境良好,建立园区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出台知识产权政策,配备专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具有专利代理师、专利工作者或知识产权职称等证书),有一定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三)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良好,园区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同期本市平均水平的2倍,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数量占园区属地企业数量的10%以上,拥有有效商标的企业数量占园区属地企业数量的30%以上,近三年园区属地企业未发生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第六条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考核验收合格的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二)构建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出台园区知识产权工作规划或战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能够有效开展专利工作和商标品牌的指导服务,配备2名以上专业管理人员;近3年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年增幅不低于10%;(三)建立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服务机制,可以提供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知识产权运营转化、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信息等相关服务;(四)近五年园区属地企业未发生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07•【字号】沪府办发〔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7日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为进一步提升本市特色产业园区创新突破、示范引领作用,强化特色产业集聚和产业生态培育,打造高质量发展重要功能载体,构筑面向未来产业发展的战略优势,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着力提升特色产业园区发展能级和竞争力。

聚焦特色产业方向,提升产业特色化和品牌化,布局和发展先导产业、重点产业、新赛道产业和未来产业。

打造特优园区主体,优化园区平台主体开发运营机制,加大专业化、综合性配套供给。

营造特强产业生态,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价值链融合发展,促进项目、资源要素耦合共生,推进特色产业集聚发展。

到2026年,全市特色产业园区达到60个左右,集聚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5500家左右,国家级和市级创新研发机构达到360家以上,规上工业总产值突破万亿元。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集群化发展强化行动抓好标志性产业链布局。

实施一批补链固链强链重点项目,培育集成电路、创新药和高端医疗装备、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民用航空等标志性产业链10条以上,创建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打造特色产业地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创建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创建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创建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徐府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创建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徐府发〔2023〕9号徐汇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西岸集团、枫林集团、城投集团: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创建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3年7月17日关于创建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实施方案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关于确定第一批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地区的通知》要求,为推进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徐汇区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聚焦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目标,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打造最具影响力的国际知识产权中心城区,为徐汇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卓越城区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建设目标到2023年,如期完成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知识产权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大幅提升,知识产权发展主要指标在全市居于前列,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国际知识产权中心城区基本建成。

三、任务措施(一)坚持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导向1.加强行政保护行动。

以食品、电子产品、服饰、箱包等为重点商品,以大型商场、铁路南站、网络平台等为重点领域,组织开展“铁拳”“蓝天”“剑网”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围绕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展以进口博览局注册商标和特殊标志、进博会参展企业商标、涉外高知名度商标、驰名商标、老字号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等为重点的知识产权保护百日行动。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沪府发[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2〕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了加快上海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及机构。

按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除享受国发〔2011〕4号文、国家及本市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其他政策外,同时执行本政策。

一、投融资政策(一)将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上海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战略重点,围绕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智慧城市建设,加快软件产业向高端发展,重点推动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材料等自主发展和联动发展。

(二)本市继续安排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三)鼓励投资新建12英寸及以上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项目、集成电路重大装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积极落实土地、规划、水电气供应等基础设施配套。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级财政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研发资金支持,并由所在区县提供等额配套资金。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有关区县)(四)进一步发挥在沪软件、集成电路产业领域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的作用,市、区县两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继续参股设立软件、集成电路产业领域的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共同投入,重点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5•【字号】沪府办发[2004]60号•【施行日期】2004.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上海市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和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继续抓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制订本市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正确认识和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工作方针,努力开创本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新局面。

坚持标本兼治,加大工作力度,使重点整治有新成效、治本措施有新推进、监管合力有新加强,推动上海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再上一个新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有效遏制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意识,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树立上海市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三、工作重点(一)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

把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涉外高知名度商标以及奥运标志、世博会标志等作为重点商标进行保护。

在市场巡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中,按照市工商局印发的《涉外商标保护联系名录》,对涉外高知名度商标加强保护。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9.10•【字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国家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的评定与管理工作,制定《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以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园区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为宗旨,以提升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水平为重点,推动园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增强科技和经济竞争力。

第三条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与管理,遵循“自愿申报、择优认定、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第四条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与管理工作。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积极配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加强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申报与评定第五条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以上各类园区。

(二)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建立园区专利管理制度和管理网络,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配备1名以上专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有一定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110号提案的答复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110号提案的答复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110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5.20•【字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110号提案的答复台盟上海市委: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和转化机制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和转化机制的建议”针对上海知识产权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发挥企业自主创新主体作用、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等颇有参考价值的建议,这对上海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摘要公开内容)1、关于“应引导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精准对接产业需求”的建议市知识产权局通过试点示范单位项目引导高校开展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事业单位的高校分别给予40、6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市知识产权局还积极推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宣贯工作。

国家标准从文件管理、组织管理、资源管理等基础保障出发,规范了知识产权获取、运用、保护的全流程运行控制,对于高校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市知识产权局将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继续支持上海海洋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等高校开展贯标试点,期望通过贯标工作提升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推动高校制定实施市场导向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为解决知识产权供需信息不对称,转化难等实际问题,市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运营交易平台建设。

2017年探索组建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中心涵盖交易市场、服务集成、智库研发三大功能,可以为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提供知识产权交易展示服务,并提供与民营企业等需求方沟通交流的线上线下平台;2018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同意在沪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国际运营(上海)试点平台,平台将依托会员机制,建立连接高校、研究机构、企业、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和相关金融、投资机构的服务网络平台,目前已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验收,年内即可开业运行。

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2011.10.24•【文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加强版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版权服务功能,完善作品登记制度,逐步实现作品登记工作统一管理的目标,针对近年来作品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作品登记申请受理:申请人在提交按要求填写的作品登记申请表的同时,还应提交作品样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作品登记的,应提交相应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作品登记申请审查:登记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要对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申请表、作品样本、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有瑕疵的,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后7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申请人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能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作品登记时限:对经过审查符合规定的登记申请,登记机构要在规定的30日登记时限内完成登记工作,并向申请人发放《作品登记证书》。

同时,登记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登记时间。

四、不予登记决定:对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存在争议的、申请人拒绝提交其他必要的材料的,登记机构应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并发放《作品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五、《作品登记证书》内容:《作品登记证书》应包含作品名称、作品类别、作者姓名或名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权利取得方式、已发表作品的发表日期、出版日期和制作单位等事项。

六、作品登记表证格式:登记机构必须使用由国家版权局统一监制的《作品登记申请表》、《作品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和《作品登记证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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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版权局关于印发《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
认定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沪版权[2014]3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版权局
【发布日期】2014.09.09
【实施日期】2014.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版权局关于印发《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沪版权〔2014〕33号)
各区(县)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版权服务工作站、各产业园区(基地)、各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上海版权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则》,进
一步提升上海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规范版权示范单位和园区(基地)评
定工作,推动版权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上海经济、文化建设,上海市版权局制定了《上海
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认定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认定办法
上海市版权局
2014年9月9日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上海版权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进一步提升上海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规范版权示范单位和园区(基地)评定工作,推动版权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文化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版权示范单位,是指在版权作品的创作、推广运用和保护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或做出突出贡献,并在上海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事业单位。

上海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是指在集聚版权要素,在版权保护与推动产业发展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或做出突出贡献,并在上海具有示范效应的园区(基地)。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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