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贵州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物权法之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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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何为无因管理

法律知识:何为无因管理

法律知识:何为无因管理一、了解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例如:小明捡到隔壁村小军的狗,帮忙养了一个月,则小明构成无因管理。

其中小明为管理人,小军为本人。

二、深入分析无因管理的的构成要件通过上述概念,可以得知构成无因管理,需要符合三个条件,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前提条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的“无因”,指的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例如:小美下班回家,看到邻居家孩子在池塘中呼救,小美立马跳进水里将小孩救出来。

而小美跟邻居家孩子之间无法律或约定义务,则小美可构成无因管理。

若该案例改为是小美的儿子在池塘呼救,小美对自家孩子有法定的抚养、保护等义务,小美救自家孩子履行法定义务,小美不构成无因管理。

履行抚养、扶养、赡养、监护等法定义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二)主观条件: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的“利益”。

指的是通过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利益增加。

例如:小刘在街边摆摊卖菜,突然家中有事,急忙赶回家后。

有路人咨询摊上蔬菜价格,隔壁小哥热心的帮小刘进行卖菜,最终以高于小刘售价的价格卖出蔬菜。

隔壁小哥帮小刘卖出,而且高价卖出,使得小刘利益增加,属于为他人谋利益,构成无因管理。

需注意,通过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利益避免遭受损失,也属于为他人谋利益。

例如:小红看到邻居家着火,帮忙救火。

虽然邻居家没有利益增加,但是救火避免了房屋的损失,也是可构成无因管理。

(三)客观条件:为他人管理事务为他人管理事务中的“他人”,指的是特定的人。

例如上述提到的案例,小明帮小军养狗,小美救邻居家孩子、隔壁小哥帮小刘卖菜,小红帮邻居家救火,都是为了特定的人。

若为的是不特定的人,则不构成无因管理。

例如:小李帮扫马路上的雪,因为马路一般是全部人都可经过,没有特定的人,小李不是为特定的他人,则不构成无因管理。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除了通过这三个构成要件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还需掌握一些比较容易混淆的情况。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该他人称为本人。

一般而言,在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对他人事务予以干预,是对他人依自由意志管理事务的权利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

但民法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鼓励互相帮助、见义勇为的崇高精神与道德,特规定无因管理制度,赋予无因管理行为以阻却违法性的效力,并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使无因管理成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虽然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但这种意思不同于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它无须表示于外为他人知晓,且不包含效果意思,无因管理的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不以当事人的效果意思为必要。

由于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管理人为管理时无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管理人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这一规定在我国民法上确立了无因管理制度,是实践中处理无因管理纠纷的基本依据。

民法总则中的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

民法总则中的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

民法总则中的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说到无因管理,其实我们也能够将某些人的一种慈善性的行为,比如说捐助,不求回报的帮助他人的这种行为称之为无因管理。

因为捐款的人对于被帮助的人并没有法定上规定的帮持义务,但出于个人的原因想要帮助他人,因而无因管理其实也是一种比较好的社会风气。

小编下面要带大家了解的就是,民法总则中的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说到无因管理,其实我们也能够将某些人的一种慈善性的行为,比如说捐助,不求回报的帮助他人的这种行为称之为无因管理。

因为捐款的人对于被帮助的人并没有法定上规定的帮持义务,但出于个人的原因想要帮助他人,因而无因管理其实也是一种比较好的社会风气。

小编下面要带大家了解的就是,民法总则中的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一、民法总则中的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

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二、无因管理特征▲无因管理有三个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

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

因为确定无因管理不是基于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观事实状态,所以,无因管理不以管理人与本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它不是法律行为,而只能是事实行为。

至于管理事务的内容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则在所不问,因为客观事物复杂多样,管理人管理的事务可能是事实行为,如为本人饲养牲畜,也可能是法律行为,如为本人及时退掉将因过期而作废的车船票。

但不论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都必须是能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有两方面的涵义。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物权法之无因管理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物权法之无因管理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物权法之无因管理常识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物权法之无因管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民法一直是比较重要的考点,对于民法其组成较为广泛,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等等,对于其中物权法在每次的考试中都有着一定的地位,在民法通则中有一个制度为无因管理制度,要想拿到无因管理相关题目的分值,就要掌握其要件、定义以及法律后果等等,接下来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其定义。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的人是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或者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管理人享有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受益人则要承担支付管理人由于无因管理事实而发生的费用的义务。

同时我们也要知道无因管理是债法生的原因之一,债发生的原因除了无因管理还包括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以及合同。

在无因管理里面除了把握构成要件,还要知道无因管理的后果,在概念中也有所提及。

其后果就是无因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必要支出费用,例如张三帮李四修房子,符合无因管理要件,那么后果就是请求受益人李四返还因为修房子的产生的必要支出费用,而对于其他的费用责任请求权,例如误工费、劳动报酬等等,因此对于这一点我们也要有所掌握。

我们通过一道例题来考察一下大家对这个知识点是否掌握。

例题:何翁在路上拾得一块手表,立即寻找主人,但无人认领,便拿回家中暂行存放。

该行为属于( )?A.有权占有B.善意占有C.无因管理D.不当得利本题答案为C。

原因就是何翁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其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看管手表的义务,同时看管手表的目的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尽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通过此题可以发现无因管理的命题基本以概念的考查为主,把握好要件,基本就能应对题目从而取得高分。

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唯心主义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唯心主义》,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民法典学习解读--无因管理

民法典学习解读--无因管理
• 甲正在市场卖鱼,打了个盹,睡着了一小会儿,邻摊菜贩乙见状遂偷偷地,以比 甲原每斤10元 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斤,所得300元收入自己囊中,甲醒来 后感觉鱼少了些,乙故作镇静,……。(2007年卷三第53题变换2)——不法管 理:没有为他人利益意思。
无因管理 & 见义勇为
02
二、无因管理(第979条) & 见义勇为规定(第183 条)
• 第979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 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 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构成要件: (1)客观上属于管理他人事务(除外:违法事务、不作为事务、本人 专属事务以及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务、因管理人先行为而产生的 法定义务) (2)主观上为他人利益/有管理他人事务意思/将利益归属于本人的意思 (利他兼利己:可成立无因管理) (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4)管理事务之承担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法条第979条 第2款用语:。——例外(本人意思违反公序良俗):A为救助本人人 身,B为本人履行应尽(主要是家庭)道德义务或公益义务。 (5)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无须本人实际得利。
目录
CONTENTS
01 民法典中的无因管理制 02 无因管理 & 见义勇为 03 不适法无因管理与善管义务 04 不适法无因管理、不法管理与委托
民法典中的无因管理制度
01
一、民法典中的无因管理制度
第三分编 准 合 同
第二十八章 无 因 管 理
• 第979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 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 第980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 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 一款规定的义务。

民法上无因管理规定(3篇)

民法上无因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民法的诸多制度中,无因管理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法律适用等方面对民法上无因管理规定进行探讨。

二、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他人的利益,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其产生的基础并非法律行为,而是管理人的道德义务和善良风俗。

三、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 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核心是管理行为,即管理人实施的对他人事务的干预。

这种干预可以是积极的行为,如代为处理、代为保管、代为偿还债务等;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如阻止他人事务的损害、防止他人事务的扩大等。

2.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无因管理的前提是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这里的法定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义务,如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债务人的偿还义务等;约定的义务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义务,如合同义务、委托义务等。

3. 管理人具有管理目的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的目的应当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

这里的他人利益包括被管理人的利益和第三人利益。

4. 管理行为不违背被管理人的意思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时,应当尊重被管理人的意思,不得违背被管理人的意愿。

如果被管理人明确表示反对,管理人不得实施管理行为。

四、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1. 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管理费用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其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2. 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获得的利益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这里的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3. 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赔偿损失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遭受损失,有权请求被管理人赔偿。

民法本位论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民法本位论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民法本位论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是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财产法律关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从民法本位出发,对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进行深入探讨,并分析它们在法律实践中的适用和问题。

一、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一方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所致的行为,即违反了与对方相应的权利。

在无因管理中,有两个重要的法律效果,即无因管理责任和权益返还。

无因管理责任是指被管理人因违反财产管理原则而导致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同时,对于被管理人所受损失的权益,应当通过返还的方式予以补偿。

无因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护财产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

在无因管理中,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无因管理责任的主体,即违反财产管理原则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

其次,在确定被管理人的损失和返还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避免不当的赔偿或者不予返还。

最后,在无因管理的评估中,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使得判断更加准确和公正。

二、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一方通过不当手段获得的不应当享受的利益。

在民法中,不当得利是一个重要的防范不正当行为的制度,它的核心是追求公平和正义。

不当得利的特点是一方获取了不属于自己的利益,同时导致了另一方的损失,违反了财产权益的平等和保护的原则。

在不当得利中,需要明确两个重要的关系,即追索权和归属问题。

追索权是被损失方追求不当得利返还的权利,而归属问题则是确定返还的具体对象和方式。

在界定不当得利的范围和程度时,需要考虑各种具体情况,使得判决更加公平和合理。

不当得利的适用和管辖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对不当得利的认定和适用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确保判断的准确和公正。

三、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关系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是紧密相关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交叉适用的情况。

无因管理往往伴随着不当得利的产生,因为无因管理行为导致了一方的损失和另一方的获取利益。

民法要点之无因管理

民法要点之无因管理

民法要点之无因管理民法作为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重点,其考查热度一直居高不下。

2021年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又进一步提升了全民学法、守法的热潮。

那么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一个民法中的重要知识点—无因管理,以及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会如何考查该部分内容。

一、考查要点无因管理作为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知识点,其考查方式主要是案例考查。

出题形式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定义考查,结合定义选出案例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情形;二是对无因管理法律效果的考查,通过对案例的分析选出符合其法律效果的情形。

二、知识详解(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考点点拨】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

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

为他人管理事务,“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

它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有关非财产的事项。

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

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让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比如:“张三误将自己牛看成李四而帮忙饲养,则不属于无因管理”。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如误将他人的是看成自己的事务而进行管理,即使客观上进行了管理,但是缺乏主观要件,也不属于无因管理。

比如:“甲误将他人的牛看成自己的而帮忙饲养,则同样不属于无因管理”。

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无因管理中所谓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

因此在下列情况下就不能发生无因管理:一是管理人负有法定义务,二是管理人负有约定义务。

比如:“父亲看到儿子受伤,即使将儿子送去医院,就不属于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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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贵州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物权法之无因管理2017贵州政法干警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啦,打算报名的考生们,从现在开始就要好好备考了,贵州中公政法干警带领考生一起复习备考各个科目的知识点,帮你夯实基础,从众多考生中脱颖而出!
民法其组成较为广泛,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等等,对于其中物权法在每次的考试中都有着一定的地位,在民法通则中有一个制度为无因管理制度,要想拿到无因管理相关题目的分值,就要掌握其要件、定义以及法律后果等等,接下来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其定义。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的人是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或者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管理人享有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受益人则要承担支付管理人由于无因管理事实而发生的费用的义务。

同时我们也要知道无因管理是债法生的原因之一,债发生的原因除了无因管理还包括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以及合同。

在无因管理里面除了把握构成要件,还要知道无因管理的后果,在概念中也有所提及。

其后果就是无因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必要支出费用,例如张三帮李四修房子,符合无因管理要件,那么后果就是请求受益人李四返还因为修房子的产生的必要支出费用,而对于其他的费用责任请求权,例如误工费、劳动报酬等等,因此对于这一点我们也要有所掌握。

我们通过一道例题来考察一下大家对这个知识点是否掌握。

例题:何翁在路上拾得一块手表,立即寻找主人,但无人认领,便拿回家中暂行存放。

该行为属于( )?
A.有权占有
B.善意占有
C.无因管理
D.不当得利
本题答案为C。

原因就是何翁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其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看管手表的义务,同时看管手表的目的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尽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通过此题可以发现无因管理的命题基本以概念的考查为主,把握好要件,基本就能应对题目从而取得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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