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的通知》补充通知

合集下载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穗人社规[2016]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9.07【实施日期】201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2016〕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9月7日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47号)、《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41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划、确定条件和操作规则等工作,并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定点医疗机构条件评估的相关工作;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及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稽核和监督检查,对其违规行为实施相应处理。

广州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及发放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

广州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及发放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
受理部门
广州市各医保二级经办机构(详见“/bszn/ylbxblzn/201708/t20170807_266388.html”)或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详见“/bszn/ylbxblzn/cyxxcx/201709/t20170927_270520.html”)
4.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5.近期证件照片(小一寸彩照)。
专项资料:
1.参保人夫妇双方均为外籍人员的,无需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但应提供:
(1)就业证明资料(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2)夫妻双方有效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2.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办生育就医确认手续的还需提供:
单位经办人(代办人)携带资料提交申请→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或)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发放就医回执
办理期限
在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的即时办理,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的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3.单位经办人(代办人)在《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签名确认。
所需材料
基本资料: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一式两份,未就业配偶选择本市就医的一份);
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或预产期诊断证明;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卫计行政部门最新计生规定为准,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受理地点
广州市各医保二级经办机构(详见“/bszn/ylbxblzn/201708/t20170807_266388.html”)或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详见“/bszn/ylbxblzn/cyxxcx/201709/t20170927_270520.html”)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广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广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重型β地中海贫血门诊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3]8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3.07.26【实施日期】2013.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项目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重型β地中海贫血门诊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81号)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12〕第8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重型β地中海贫血门诊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患重型β地中海贫血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病人),经本市社会保险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核确认符合准入标准(附件1)的,可按规定享受重型β地中海贫血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病人提供重型β地中海贫血门诊治疗实行医保责任医师管理,并统一使用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专用病历。

具体办法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

三、参保病人进行重型β地中海贫血门诊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分别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每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3000元,月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病人进行重型β地中海贫血门诊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关于公布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药品目录范围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50号)及《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重型β地中海贫血门诊特定项目诊疗项目范围》(附件2)。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1.12.24•【字号】穗劳社医[2001]22号•【施行日期】200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1]22号2001年12月24日)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管理,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局)《关于印发〈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1999]23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医疗费用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下简称符合范围和标准)及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规定的医疗费用(以下统称基本医疗费用),属下列资金(以下统称医疗保险金)支付的,按本办法结算。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三)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四)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

第四条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基本医疗费用结算。

基本医疗费用结算实行二级审核制度。

初审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费用结算申报,每月做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并每月汇报总上报备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4.07•【字号】穗人社函[2010]502号•【施行日期】2010.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50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精神,根据《关于落实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穗计生发〔2003〕27号,以下简称《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手术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手术种类。

参保职工按计划分娩后,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单位欠费或停保期间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结算标准和费用的支付。

按《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规定的手术费标准作为定额标准(见附件1),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拨付。

医疗费超定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医疗费未达定额标准的,经审核后,凡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按实际费用支付。

计划生育和财政部门对手术费如有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三、就医管理(一)就医医院。

参保职工须在具备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服务条件的广州市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施行手术。

职工在境内异地分娩休产假,或在工作单位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应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异地手术手续:1、术前填写《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计划生育手术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

2、通过所在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办理申请手续。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操作指引参保人版 (1)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操作指引参保人版 (1)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业务经办操作指引为确保《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顺利实施,保证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职工按《实施办法》就医、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现将业务经办指引如下:一、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前提条件(一)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二)参保缴费累计满一年(≥12个月,下同)或参保缴费累计未满一年需等待满一年,并且在保状态;对分娩、终止妊娠或计划生育手术后首次参保并缴费的(以缴费到账为时间点),不能享受本次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人员范围(一)参保职工;(二)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以下简称未就业配偶);(三)失业人员(指失业前已参保并缴费,在领取失业保险基金期间的职工);(四)退休职工(指法定退休、按月领取本市养老待遇期间的职工)。

三、生育医疗待遇费用(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并发症、合并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属生育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行输卵管结扎(复通)手术、输精管结扎(复通)手术、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就医确认申办(一)生育就医确认申办1.申办条件与人员范围参保缴费累计满1年的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失业人员、退休职工(以下统称为“参保人”);对转业、复员、退伍,机关事业单位转制、调入企业人员,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符合条件才能办理。

2.申办时间(1)妊娠满12周(即第12周开始)到分娩前;(2)符合生育政策因特殊原因需终止妊娠(以下简称“计划内终止妊娠”)的,不受12周限制,在行流产或引产手术前办理。

3.申办资料注意红色字体部分,需提供复印件(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简称《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参保人本人由所在单位盖章,无业配偶由男职工所在单位盖章,失业人员由社保基金中心盖章,退休人员由退休单位或退管办盖章;(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或预产期诊断证明;(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如《计划生育服务证》;属广州市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在广州市的,凭在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备案后的《广东省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证明》或《广州市流动人口生育备案申报表》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现居住地不在广州市的(如居住地在佛山、清远等),凭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及由参保单位开具相关证明(证明参保人为该单位职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内容)。

广州生育保险报销流程解读

广州生育保险报销流程解读广州生育保险报销流程解读广州生育保险报销流程1、属于生育保险零星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自出院(或结付医疗费)之日起5个月之内向所属单位办理申报手续。

2、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4楼医保业务综合服务厅指定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广州生育保险报销资料未办理《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就医凭证》)已急诊流产或分娩无《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需出具夫妇双方街道计生部门证明,以及下列材料。

1、医院病历原件和复印件;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4、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院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5、《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异地分娩(已在市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分娩申请备案手续)《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或《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已办《就医凭证》,在非定点医院急诊流产或分娩还需下列材料:1、《就医凭证》原件和复印件;2、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出具的书面报告。

生育保险有什么用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和流产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保障她们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

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同时,也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

因此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和给予政策上支持。

目前世界上有135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的.生育的合法权益。

二、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

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享受有关待遇。

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以及孕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1]7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11.06.30【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79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印发给你们。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物价局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减轻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发〔2008〕18号)及《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及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

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普通门诊医疗保障按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金)按以下标准及办法筹集:(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分别以本年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和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新版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新版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4日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含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的区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市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在本市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负责本市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各区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生育保险费征收等工作。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审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地税、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广州市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广州市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广州市生育保险是一项为广州市籍的职工提供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职工在孕期、分娩和产假期间的经济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广州市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标准。

一、报销范围:广州市生育保险主要包括了孕产期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个方面的报销范围。

1.孕产期医疗费用报销范围:(1)孕前体检费用:包括妇科、产科、内分泌和肝功能等相关检查费用。

(2)孕期医疗费用:包括孕妇的产前检查费、孕期护理费、药品费、住院费等。

(3)分娩费用:包括自然分娩和剖腹产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

(4)产后恢复费用:包括产后产妇的康复护理费用、恢复药品费用等。

2.生育津贴的报销范围:广州市生育保险还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

根据2019年广州市的政策,生育津贴标准为每人一次生育津贴1242元。

二、报销标准: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广州市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如下:1.孕产妇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1)广州市生育保险报销孕妇的医疗费用比例为80%。

(2)广州市生育保险为职工提供的最高报销限额为2万元。

2.生育津贴的报销标准:(1)生育津贴每人一次按照1242元进行报销。

3.报销申请流程:(1)职工需要在医院就诊期间,向医院提供生育保险卡进行结算,并留存相应发票和单据。

(2)职工需在分娩后的6个月内,准备好相关材料,如个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医院发票、费用清单等,提交到单位人事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三、总结:广州市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主要涵盖了孕产期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个方面。

孕产期医疗费用包括孕前体检费用、孕期医疗费用、分娩费用和产后恢复费用等,报销标准为80%报销比例,最高限额为2万元。

生育津贴每人一次按照1242元进行报销。

职工需在分娩后的6个月内准备相关材料,并在单位人事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这一制度的实施为广州市的职工提供了经济上的保障,促进了妇女儿童的健康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为更好实施《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0]3号),现就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凡参加了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连续或累计满一年以上的生育女职工,必须在怀孕16周产前检查前,人流、引产的女职工在手术前,通过所在单位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领取《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凭证》)。

办理确认手续时除携带穗劳社医[2000]3号文规定的三种材料外,还需携带医院诊断怀孕证明及《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报表》。

参保女职工就医时持《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核准无误后,按穗劳社医[2000]3号文及本通知提供有关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无《凭证》的女职工其医疗费医疗机构一律不予记帐,如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生育医疗费按原办法支付,或按本通知第四、五、六、七条的办法申请报销。

二、办《凭证》前的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不予支付(本通知第五条所列情况除外)。

办理《凭证》后的生育医疗费由本局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结算。

三、2001年1月1日怀孕超过16周的,可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按原绝对额支付生育医疗费的办法。

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领取《凭证》前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四、已领取《凭证》的生育女职工,因产科原因急诊,其医疗费的处理办法: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包含在定额标准之内,由医疗机构先行记帐,再向本局申报结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则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30天内通过所在单位凭医院急诊病历、急诊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收费明细单和《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核表》(简称《报销表》)、《凭证》(复印件)、《生育证》(复印件)向本局申请报销。

非产科急诊,生育保险不予报销。

五、怀孕不到16周,符合领取《凭证》条件的参保女职工,因突然流产就医,其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天内由所在单位携带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收费明细单和《报销表》、《生育证》或《同意生育通知书》(复印件)到本局申请报销。

六、要求境内异地分娩的女职工,其配偶必须是外地户口且长期在外地居住,可申请到配偶或双方父母户口所在地其中一方分娩。

但须先填写《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简称《异地分娩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审核加具意见并盖公章后,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需在本市进行产前检查的,须同时办理并领取《凭证》。

获准异地分娩的参保女职工,在外地产前检查(怀孕16周后)和分娩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分娩后三个月内由单位凭《异地分娩申请表》、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收费明细单、《报销表》、《生育证》(复印件)向本局申请报销。

所发生的医疗费低于定额标准的,生育保险按实际费用报销,高于同级别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核报。

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作产前检查的医疗费,先由医疗机构记帐,医疗机构再按产前检查定额向本局申报结算。

七、参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出现产科疾病,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不受此限)就医,经产科副主任(或以上)医师诊断属产科并发症的,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天内由所在单位携就医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收费明细单、《报销表》到本局申请报销。

八、上述第四、五、六、七条中的医疗费,经本局审核后,用人单位持《报销表》在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其他生育待遇时一并办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连同其他生育保险待遇一并划入用人单位帐户。

九、参保女职工住院的医疗费如超过1万元的,其中1万元以内的按定额标准支付,超过1万元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向本局提出申请,经核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按实际支付。

十、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市卫生行政部门《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孕妇三级转诊管理规定》,对于转出或转入医院实际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如超过定额标准70%以上的(含70%),均以定额标准全额支付;未达定额标准70%的,按实际医疗费支付。

经专家鉴定属转出医院违反规定而造成的转院,转入医院发生的超定额标准的医疗费,由转出医院和生育保险各支付50%。

十一、为规范生育保险的医疗服务,保证孕产妇的医疗质量,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对母婴保健、妇幼卫生的有关规定为参保人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在实行统一规范的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和数量之前,参保人产前检查的服务项目和数量,可参照《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表(试行)》(附件)执行。

十二、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和医疗收费标准,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凡纳入定额标准结算规定内容和数量的诊疗项目和药品,以及由于医疗需要增加提供符合生育保险规定范围,但未纳入定额标准内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均不得另行收费。

如病情需要,医疗机构确需提供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的诊疗项目和药品时,需先征得参保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该部分医疗费另向参保人收取,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十三、参保女职工遗失《凭证》后,必须尽快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失手续。

报失时,职工需填写《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报失表》,并通知定点医疗机构挂失备案。

办理报失手续后,原《凭证》作废,用人单位即可按新领《凭证》的办法办理补领手续,所选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前后一致,并按规定交纳补证费。

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挂失后,原《凭证》不得再作记帐之用。

持补发《凭证》的参保女职工,可在原《凭证》未享受待遇的基础上,继续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本局只按一个定额标准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挂失前,由于该《凭证》被冒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原持证人承担。

十四、市属单位和东山、越秀、荔湾、海珠、芳村、天河、白云、黄埔等八个区,适用穗劳社医[2000]3号及本补充通知。

从化市、增城市暂按原办法执行,待条件成熟后再参照执行;番禺区、花都区、开发区和保税区,按各自的管理办法执行。

二OO一年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