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亲亲相隐的历史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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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与法的博弈-“亲亲相隐”传统的启示

情与法的博弈-“亲亲相隐”传统的启示

情与法的博弈:“亲亲相隐”传统的启示摘要:亲属、家庭是人类感情的皈依和社会关系的基础,对亲属犯罪行为的隐匿是人的本性使然。

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但当代中国过多地强调“大义灭亲”的法律思想,亲属间对于犯罪行为要相互揭发、作证等规定触击着人的道德底线和人伦常理,使亲属们在“情”与“法”之间难以取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规定了“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这再次将“亲亲相隐”这一儒家传统法治思想引入法学界的视野。

基于“亲亲相隐”传统思想的有限容隐制度对当代中国的刑事立法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本文在论证了“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的利弊基础上,分析了有限容隐制度设立的可行性,最后提出有限容隐制度在刑事立法中的重构。

关键词:亲亲相隐;有限容隐;刑事立法“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

”——《盐铁论.刑德》一、情与法的困境:“大义灭亲”与“亲亲相隐”的抉择当你的亲属犯罪后你该如何抉择?是割舍了情选择大义灭亲,还是顺从情而隐匿亲人?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中,似乎两种方式的结果都不尽人意。

选择大义灭亲的不仅受到社会舆论的抨击,内心也必然受到情感的谴责;而选择隐匿亲人的,又会受到了法律的惩戒。

法不容情的法律体系使得人们在情与法的博弈中难以抉择。

1、我国法律现状建国以来,我国当代法律体系中一直推崇的是“大义灭亲”的法制理念,宣扬国家利益至上、法律至上的思潮,“亲亲相隐”被认为“以礼乱法”,因而被刑事立法体系所摈弃。

我国目前刑法完全禁止亲属相互容隐,如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罪、包庇罪等罪名都将犯罪人的亲属包括在犯罪主体以内。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了“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这一修订冲破了“大义灭亲”思想的一统天下,再次将“亲亲相隐”这一儒家传统法治思想引入法学界的视野。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是一种古老的家族规范,它体现了家族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影响力。

亲亲相隐制度源自古代的封建制度,它规定了家族成员之间的相互隐讳和尊重。

这一制度不仅反映了古代中国人对家族尊严的重视,也使得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和和谐。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进行评析,探讨其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影响和意义。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出现和发展是有其历史原因的。

在封建社会中,家族是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

为了维护家族的尊严和形象,古代中国人制定了一系列的家族规范和礼仪,其中就包括了亲亲相隐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家族成员之间要相互尊重和照顾,不得公开批评、诋毁或泄露对方的隐私,尤其是家族内部的矛盾和矛盾不能外泄。

这种制度的出现,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家族成员的尊严和隐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家族的和谐和稳定。

正是因为这种亲亲相隐的制度,使得中国古代的家族关系更加紧密,相互之间的信任度也更高。

亲亲相隐制度也有其局限性和缺陷。

在古代中国社会中,由于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家族内部的矛盾和矛盾往往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或者被掩盖起来,从而使得家族关系的和谐可能只是表面的,而并非真正的。

在家族关系中,由于亲亲相隐制度的约束,家族成员往往不敢进行自我表达和个性发展,而只能按照家族规范和传统来行事,这对个人的发展和成长是有一定的阻碍的。

亲亲相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家族关系的和谐和个人发展的自由。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是古代家族观念的体现,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家族关系的和谐和稳定。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这种亲亲相隐制度已经不再适用于现代社会。

在当今社会中,人们更加强调个人的自由和自我表达,家族关系也更加注重平等和协调。

在对待家族关系和亲亲相隐制度时,我们需要充分尊重传统文化,同时也要注重现代社会的现实需求,使得家族关系更加和谐,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

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及限制.

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及限制.

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及限制[内容摘要]:源于中国古代,惠及日、韩,远至欧美的“亲亲相隐”制度已成为世界连锁店,究其原因是因为该制度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

而中国当代法律抛弃了这一制度,其司法实践中的危害也日益呈现,确立并限制“亲亲相隐”制度是为重要。

[关键词]:亲亲相隐、窝藏、包庇、合理性、限制证人出庭作证难是当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普遍关注的一大难题。

同时我国刑法规定窝藏、包庇罪在司法实践中追究的对象大量的是犯有重罪的被告人的近亲属,夫妻、父子、兄弟双双入狱,留下的是孤儿寡母、老弱妇孺这种状况也令人于心不忍。

笔者详细考察了古今中外关于“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国否认此制度在现实中的危害,分析现阶段确立“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认为“亲亲相隐”制度的确立与限制是解决证人出庭难以及窝藏、包庇罪主体扩大化这两大难题的最佳平衡器。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国外立法例“亲亲相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制度从纵向来看贯穿于中国古代历朝各代,从横向来看近及日、韩远至德、意。

可谓古今相通,唯中国当代例外。

1、中国历朝各代立法状况:“亲亲相隐”的雏形最早可以上溯西周。

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尊尊”要求上命下从,不许犯上作乱。

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发展至战国时间,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继承周礼传统。

在《论语。

子路》中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①孔子的这句话成为日后“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

汉代初期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

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自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以闻”正式确立了“亲亲相隐”的司法原则②,使该原则正式入律,从而开创了长达二千余年了“亲亲相隐”为代表的中国封建宗法主义法律传统所特有的一项制度。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即兄弟不容互相揭发,父子、儿孙不得相互告状的传统规矩,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

这一制度的存在,既有其历史渊源,也与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视人情关系、注重家族道德有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从历史角度来看,中华文明的五千多年历史中,出现过许多战乱、民变、社会动荡等历史事件,这些事件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灾难和伤痛,也同时让人们更加珍视亲情、友情和家庭的温暖与和睦。

因此,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亲亲相隐逐渐成为一种家族和社会的道德规范,把个人的私事和家庭纠纷内部解决,避免因矛盾激化而导致更大的不幸和损失。

其次,亲亲相隐制度也是中华文化中儒家思想的体现。

儒家强调的“仁政”,即要注意人之情感,培养人的感性,这正是一种关注家庭和社会的亲情、友情的表现。

所以在儒家思想中,亲亲相隐成为一种重要的家庭伦理和传统道德,它体现了尊重长幼,亲密相处的人际关系,更体现了儒家关注民生的理念。

但是,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现在社会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人们的文化水平和社会意识逐渐提高,对抗争意识的增强,导致很多人对这一制度的理解不够深入,认为这种“保护”不利于社会公正、个人利益、法律贴近实际、制度健全完善等方面的发展。

同时,亲亲相隐也有可能会影响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在家庭中,如果家人之间无法沟通、以牺牲自尊为代价来忍受,就可能导致长期的隔阂和冷漠;在社会中,如果把个人利益看作是大于一切的,无视社会规范和法律法规的存在,隐瞒罪行和过错,甚至出现犯罪和腐败事件的发生,必然会危害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综上所述,亲亲相隐制度是中国古代家族和社会中的伦理标准,它是历史和文化的产物,反映着尊长爱幼、互相信任、和谐相处的人际关系。

但是,在现代社会发展的浪潮中,亲亲相隐制度也需要被重新审视和加以完善,不能仅仅因为传统习惯而忽视法制建设和社会公正。

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亲亲相隐制度才能持续发挥其积极作用。

浅论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

浅论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

浅论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摘要亲属容隐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若对法律规定应该相互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则告发者将被处以刑罚。

本文简要介绍了亲属相容隐制度产生的原因分析了亲属相容隐制度的价值并由此提出了传统的亲属相容隐制度对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亲属相容隐;局限;启示AbstractThe relatives concealmen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law system in ancient China, it provides a range of relatives can mutual concealment of crime, if the law should be mutual hiding relatives was reported, it will be sentenced to punishment. This paper briefly introduces the reasons of relatives hidden system compatibility analysis of the relative tolerance and hidden system value and puts forward the traditional relatives hidden system compatible Enlightenment on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legal system in china.Keywords: relatives compatibility implicit limitation; enlightenment目录引言 (4)一、亲属相容隐制度产生的原因 (5)(一)家族组织的长期存在 (5)(二)以孺家思想为主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6)(三)亲情义务同法律义务间的缓冲带 (6)二、亲属容隐制度的价值分析 (7)(一)亲属容隐制度能够体现法律的人性化 (7)(二)亲属容隐制度符合期待可能性理论 (8)(三)亲属容隐制度有助于社会的稳定 (8)三、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的局限性 (8)(一)缺乏平等思想 (9)(二)制度定位上的义务本位主义 (9)(三)尊卑伦常礼教永远是首位 (9)四、亲属容隐制度对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启示 (10)(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 (10)(二)变义务为权利 (10)(三)取消不平等规定 (10)结论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13)引言亲属容隐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若对法律规定应该相互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则告发者将被处以刑罚。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亲属在社会交往中要遵守一定的礼节和规矩,不得随意露面或交往,以避免破坏家族和睦、干扰婚姻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

这一制
度在中国古代有着深厚的文化根基和广泛的适用范围,基于对家族和亲情关系的尊重以及
对婚姻关系的重视,因而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一制度在中国古代的社会生活中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几乎贯穿于各个阶层和地区
的生活中。

无论是贵族还是平民,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有着对亲亲相隐制度的遵守和
尊重。

这也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整体价值观念和社会规范,对亲情、家族和婚姻的重视
是中国古代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亲亲相隐制度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家族和亲情关
系的纯洁和和睦。

在古代社会中,家族关系和亲情关系被视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保护和尊重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常态。

亲亲相隐制度限制了亲属关系的过度交往和干扰,避免了家族和亲情关系的混乱和破坏,对家族和睦的维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亲亲相隐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它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家族和亲属关系之间的壁垒,使得家族和亲情关系变得较为封闭和保守。

这样的局限性会给家族和亲属关系带来一
定的压抑和束缚,限制了个体的自由和独立发展。

亲亲相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对
婚姻关系的束缚,使得婚姻关系的自由度和平等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及限制

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及限制

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及限制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亲亲相隐制度的基本内涵•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亲亲相隐制度的限制•亲亲相隐制度的立法完善•亲亲相隐制度的实践困境与出路01亲亲相隐制度的基本内涵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犯罪行为,不向官府告发或作证,不履行对国家法律的义务,不履行作证职责。

亲亲相隐的概念亲亲相隐是一种基于家庭伦理、亲情关系和道德观念的法律制度。

它体现了法律对家庭伦理和亲情关系的尊重和保护,同时又保障了社会秩序和公正。

亲亲相隐的内涵亲亲相隐的释义亲亲相隐的起源亲亲相隐制度起源于西周时期,当时称为“亲亲为德”,即以亲情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道德规范。

亲亲相隐的发展汉代以后,亲亲相隐逐渐成为一项法律制度,被纳入法律体系中。

此后,随着历史的发展,亲亲相隐制度不断演变和完善。

亲亲相隐的历史沿革家庭伦理优先亲亲相隐制度将家庭伦理置于优先地位,认为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应该基于亲情和信任,而不是基于法律义务。

亲亲相隐的伦理原则尊重个人权利亲亲相隐制度也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

亲属之间有权选择是否向官府告发或作证,不因亲情关系而失去自己的权利。

社会公正与秩序亲亲相隐制度还体现了对社会公正和秩序的保护。

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犯罪行为,这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02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符合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儒家伦理01亲亲相隐制度体现了儒家思想中的亲亲观念,即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支持和保护。

道义基础02亲亲相隐制度符合传统道德中的道义原则,即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家族荣誉03亲亲相隐制度强调家族荣誉和家族利益的保护,认为家族成员之间应当共同维护家族声誉和利益。

符合人性与人文精神人性尊严亲亲相隐制度尊重人性尊严,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拥有自主权和隐私权。

人文关怀亲亲相隐制度体现了对个体的人文关怀,即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心、理解和支持。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
隐”条的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
行。”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
“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
王就已经意识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周初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年版。
[2] 张本顺:《“亲亲相隐”制度的刑事立法研究》,《法学杂志》,2006年
第6期。
[3] ^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 俞荣根:《道统与法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涉及亲属间人身伤害的情况不应当相隐。
最后,在赋予当事人容隐权利的同时,应当注重保障人权意识的提高,加
快侦査技术和手段的现代化,以降低这一制度本身的缺陷带来的负面影响。同
时对于窝藏、包庇罪中的近亲属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追求的是公平正义,我们不能因为这一传统法律文
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农家庭里,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
形的等级结构,而维持这一等级结构稳定的准则便是伦理的制度及观念,而古
代社会的国家政权架构,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家族结构的模拟和放大。这一制
度之所以被封建社会长期沿用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主要因为:其一,该原
则从根本上体现了的亲缘本性。“亲亲相隐”原则规定亲亲相隐不为罪,顺应
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此时的容隐亲属仅限于父母子女、祖
父母孙子女、夫妻之间。南北朝时期,法律己经不再要求子孙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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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亲亲相隐的历史局限性
“人民有违法行为,从国家和法律的立场来讲,自应鼓励其他人民告发,但就伦理的立场来讲则不然。

儒家自来不主张其父攘羊而子证之的办法,而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说法。

……中国的立法既大受儒家的影响,政治上又标榜以孝治天下,宁可为孝而屈法,所以历代的法律都确认亲属相容隐的原则。

”上文摘选自瞿同祖先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

该书高屋建瓴,有史料支撑,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作了一个梗概,也给我们法律人许多启示。

“亲亲相隐”在现代中国是否依然能够被写入法律?或者说是否可以变通地入法?
“亲亲相隐”不能被简单地认为是古代中国法治的基本精神或原则,它只是家族制度之下的一个衍生品。

但是在现代社会,各种利益集团已取代典型家族制,人们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功利化、世俗化。

此外,现代化的物质条件和社会现状,只能是将“亲亲相隐”写进历史教科书,而不是写入具有效力的法律文件中。

本文不想过多地着墨于其人文伦理价值,因为实际要残酷冷血,而是将重点放在现代社会对待”亲亲相隐”的态度上。

一、法治文明必然排斥“亲亲相隐”
一提出这句话,又不知有多少人在批评了,说你也太武断了,不可能这么绝对。

暂且听我说一说,其实每个人都能认识到法治已成为现阶段人类最理想的“治国方略”,不论你是想“假汝之名行罪恶之实”还是想造福百姓,实现长久统治,这是后话了。

世界上并不是所有的矛盾双方都是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

人治、法治两者之间,在理论上存在根本性的差异,尽管生活中往往将二者糅合在一起,肆意而为。

法治的基本价值是秩序、平等、正义、自由,这一切都是可以通过外化的手段加以保障。

法治存在的前提是承认矛盾与冲突,并且这些不是运用心灵感化就能实现的。

对于人治,或者称之为孝治,强调亲情、伦理、和谐,似乎是忽视冲突,甚至是不承认有冲突。

人具有“同情弱势群体”的天性,这样任何治国方略都只能是白纸一张,无从下手。

如果想推动法治进程,就必然要最大限度地发挥规则的作用;而你如果想法治占50%,人治占50%,那么世界上就不存在国家了,一切就会如原始社会般和谐了,但这显然是遥遥不可期的。

二、利益的理性选择不容许“亲亲相隐”
一个理性的行为人的全部活动会以利益最大化为中心,那些支持“亲亲相隐”的论调始终离不开亲情的暂时性温暖,殊不知,这是在减损利益呀。

如果亲人不知道其行为,就根本谈不上“容隐”。

但是,一旦亲人获悉了,带来的就不仅仅是痛苦了。

没有什么人可以说自己可以完全忘记所犯罪行,如果你说有,那只能说他心里不正常,没有在此讨论的价值。

我们可以假设这么两个人:父、子。

仅有两个人物即可而不必再去枉费心力地编造了一个虚假故事了。

父亲知道儿子的行为已对他人带来了伤害(在这里不必区分物质与精神),父亲会怎么做呢?为他隐瞒,什么也不说,他可能会教育儿子要改过自新,但实践证明这是一个小概率事件。

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一种“变态行为”,有其自身的性质,尤其是不会自己停下来。

这点显而易见,因为我们不能总是站在道德和善良的山顶去俯视芸芸众生。

“养不教,父之过”。

对于那些父子同罪,我们多是抨击,而对于那些父善子恶,我们往往很同情,但你又
是否曾考虑到那位父亲的心情呢?没有一位善良之父会诱使孩子去伤害他人,而关于这些,在论及“亲亲相隐”时,又有几人想到呢?
三、“亲亲相隐”范围在现代无法确定
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子女偷盗近亲属财物,可以不认为是违法犯罪行为”,细想一下,这个条文规定了什么?如果亲属已知道子女行为,再将其送至司法机关或自己教育一下,这与“亲亲相隐”无关;如果亲属不知,报了警,然后由警察调查,这就更不关“亲亲相隐”了。

从古代法律看,“亲亲相隐”的基本前提是行为没有被发现或者说行为人未归案,这才有可能因“容隐”而逃过处罚。

在现代,提倡“容隐”,无非是赋予其拒绝作证的特权,但真的这就是“容隐”吗?父子、夫妻等亲属之间有这种特权,又有什么用呢?单单是为了防止司法机关武断地认为亲属有窝藏、包庇嫌疑吗?在这时,“亲亲相隐”就已失去了其本来意义,我们可以将其看作是制约司法权的措施,而不能说这是因为“亲亲相隐”。

历史自有其选择性,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在古代,能够威胁到整个社会的行为少之又少,再加之通讯不畅,山水相隔,再大的事其影响力也是非常的小。

而在如今,你不能也不敢忽视任意一个小点。

整个地球网络已形成。

“亲亲相隐”的大环境已然消失,如果再固执地坚持,就会成为一个笑谈。

人们在讨论他人时,会站在全人类的角度,大发阔论,带着一点点激愤,怀着一点点同情。

有这么一个案例:哥哥为了让弟弟读书而去偷钱,结果却是弟弟报了案。

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弟弟不该这么做,这太不人道了。

但是你又想让弟弟怎么做呢?不去告发,继续上学?你认为这有可能吗?现实就是这样,人们对于他人的事有千百张嘴,不论说好还是说不好,但真的发生在自己身上,却是也不是,不是也是了!
“亲亲相隐”还会写入正式法律文本中吗?我不知道,似乎只有时间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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