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合同案例精选 (答案版)
劳动合同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劳动合同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劳动合同案例分析题:小王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1.双方的基本信息
雇主:某公司雇员:小王
2.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雇主身份:为招聘单位,拥有法人资格雇员身份:为招聘单位招聘的一名员工,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雇主权利:根据合同要求按时支付工资,安排工作任务,对雇员进行工作管理雇员权利:获得工作机会,按时获得工资报酬,享有劳动保护权,获得合理的工作安排和学习机会雇主义务:提供适合工作的场所、设备和材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安排工作时间和加班报酬,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按时支付工资,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劳动权利雇员义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勤勉工作,尊重工作安排,保秘公司商业机密,不得向外透露公司机密或泄露商业秘密履行方式:小王应按公司安排的工作时间、内容和质量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公司制度、管理要求和职业道德准则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两年,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违约责任: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向另一方赔偿损失,并承担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
3.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雇主和雇员双方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4.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雇主和雇员应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尽职尽责,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责任
5.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该劳动合同在合法、真实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有效。
在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都可以受到法律制裁,具有可执行性
其他内容:本合同一式两份,雇主和雇员各存一份,双方应该在签名、盖章、签字人身份证明等环节保持诚信和合法原则。
任何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等待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矛盾日益突出。
劳动合同作为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旨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加深对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理解,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
乙(男,30岁)于2010年6月1日入职公司,担任生产部组长一职。
双方于同年8月1日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乙的月工资为6000元,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5500元。
合同中还约定,乙方在试用期内如发生重大失误,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10年9月,乙在车间管理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一批产品损坏,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公司认为乙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遂于同年10月10日书面通知乙解除劳动合同。
乙不服,认为自己在试用期内,且系初犯,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乙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是否属于试用期内?2. 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3. 乙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四、案例分析1. 乙是否属于试用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本案中,乙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乙于2010年6月1日入职,至2010年10月10日被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已满2个月,因此乙不属于试用期内。
2. 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
公司规模逐年扩大,员工人数也不断增加。
2018年,公司招聘了一名软件开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1万元,试用期三个月。
员工小王(化名)于2018年8月1日入职科技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
在试用期内,小王表现出色,多次完成公司交代的任务。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正式与小王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
然而,在2019年3月,小王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小王在试用期内表现良好,且合同尚未到期,拒绝批准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小王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仲裁请求小王在仲裁请求中提出以下两点:1.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三、仲裁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小王的仲裁申请,并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科技公司承认与小王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辩称小王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科技公司表示,由于公司管理不善,确实未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重点调查了以下事实:1. 小王在试用期内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2. 公司是否与小王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经过调查,仲裁庭查明以下事实:1. 小王在试用期内表现良好,未发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2. 公司确实未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四、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庭认为:1. 公司未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小王在试用期内表现良好,不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因此,仲裁庭作出如下裁决:1. 公司支付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1万元;2. 公司支付小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人民币2万元。
劳务合同案例及答案

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张某(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约定乙方担任甲方公司的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合同约定乙方每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甲方负责乙方的工作和生活费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因个人原因于2020年6月30日提出辞职,并要求甲方支付其工资及工作期间的生活费用。
甲方认为乙方未完成合同约定的项目任务,且提前辞职违反了合同约定,拒绝支付工资及生活费用。
乙方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应支付甲方违约金?2. 甲方是否应支付乙方工资及生活费用?三、案例分析1. 乙方是否应支付甲方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
乙方未提前30日通知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因此,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
2. 甲方是否应支付乙方工资及生活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在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乙方的工资及生活费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构成违约。
因此,甲方应支付乙方工资及生活费用。
四、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支付甲方违约金。
同时,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的工资及生活费用,也构成违约,应支付乙方工资及生活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1. 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2. 甲方应支付乙方工资及生活费用人民币60,000元。
五、案例启示1. 劳务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2. 用人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避免违约。
劳动合同效力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张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同年10月,公司因业务需要,安排张某加班。
张某表示反对,认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加班费。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加班费?2. 劳动合同中关于加班费的约定是否有效?三、案例分析1. 关于加班费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未与劳动者协商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公司安排张某加班,但未与张某协商,也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因此,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张某加班费。
2. 关于劳动合同中关于加班费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本案中,劳动合同中关于加班费的约定与国家规定存在冲突。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中的此类约定无效。
因此,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张某加班费,不得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加班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中关于加班费的约定无效。
因此,判决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劳动合同效力问题,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劳动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劳动合同中关于加班费的约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3. 用人单位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劳务合同法案例及答案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劳务合同法案例及答案劳务合同法是中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范雇佣关系。
下面将介绍一些劳务合同法案例及答案。
案例一:王某与某教育培训机构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期为一年王某与某教育培训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上约定了合同期为一年。
然而,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王某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合同,并向某教育培训机构提出了辞职申请。
某教育培训机构不同意王某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履行合同到期。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如果劳动者未提前通知,则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所以王某在提前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某教育培训机构,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答案:王某应向某教育培训机构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案例二:李某在某公司工作了两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业务需要为由不与其续签合同李某在某公司工作了两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业务需要为由不与其续签合同。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继续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明确,视为无固定期限。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所以,在这个案例中,李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即使公司以业务需要为由不与其续签合同,李某仍然可以继续在公司工作,劳动关系继续存在。
答案:公司不能以业务需要为由不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李某可以继续在公司工作。
案例三:张某与某商场签订劳务合同,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为三个月张某与某商场签订的劳务合同上约定了试用期为三个月。
然而,在试用期满后,商场没有与张某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也没有解除试用期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试用期期满,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30岁,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2016年3月,张三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8000元,每月15日发放工资。
然而,在2019年3月,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决定提前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
张三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赔偿,于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 公司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 赔偿金的数额如何确定?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四、仲裁过程1. 张三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后,提交了答辩状,辩称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3.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五、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1. 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张三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公司应支付张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3. 赔偿金的数额为张三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工资总额的3倍。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张三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赔偿金的数额按照张三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工资总额的3倍计算。
本案中,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案例分析答案

劳动合同案例分析答案双方基本信息:甲方:深圳某科技公司乙方:张三,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职业:律师一、各方身份:甲方是一家注册在中国深圳的科技公司,具有完全商业活动能力。
乙方是一名独立的律师,具有合法从事执业律师工作的资格。
二、权利、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与乙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完成所交付的工作,并按时支付工资。
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执行,保证乙方的劳动权益,同时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时间和质量完成所交付的工作,确保服务的高质量和完善性。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服务费用,保障其劳动权益。
乙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履行方式:1.服务内容:乙方主要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书等方面的服务。
2.服务期限:本合同的服务期限为一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期后可根据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约。
如双方未协商决定,视为续约。
3.服务方式:乙方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与甲方联系并提供服务。
四、违约责任:1.甲方的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服务费用,应承担每日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乙方的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工作成果或者未履行承诺的义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五、中国相关法律法规:1.本合同应符合中国《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受中国法院的保护和监督。
2.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权力和义务的明确:1.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将涉及甲方商业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合法、公正的服务费用,确保乙方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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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称: 陈某某工伤认定是劳动关系解除半年后认 定的,所以同意按照认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 助金。 但是,其所提医疗费用无法证明属于工伤 医疗费用。关于继续治疗费用,没有法律依 据。关于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因为陈某某在 公司期间已经上班,不需要继续停工留薪, 而且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停工留 薪继续问题。 据此,公司不同意支付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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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备忘
• 1、违纪员工处理不在工伤员工保护范围
内; • 2、违纪证据的获取是前提; • 3、注意此类问题的地方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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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 原告:赵某
• 被告:某国际教育公司 • 案由:合同解除和经济补偿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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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称:我自 2006 年 5 月 8 日起担任公司副总裁, 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年5月8日至2007年5月7日。合 同约定我每月工资 12000元,另有交通和通讯补助 1699元,此外还提供车辆一部。提供车辆待遇折算 成现金相当于每月 18000 元,合计月工资总额为 31699元。 2006 年 6 月 26日,公司无任何理由要求 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同日我将工作用车交还公司。 2006年6月 29日,公司书面通知我于7月5日前办理 交接手续并领取工资和经济补偿金。2006年7月5日, 我到公司签署了有关文件并领取现金14216.30元。 按照劳动法规定,通知期内用人单位应继续执 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和报酬福利。因此要求: 1、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的赔偿金;2 、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按50%支付额 外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22
4
争议焦点
• 某有限公司的除名决定合法吗? • 尹某应否签订无某虽违反其公司的车辆维护保养规 程,但除名决定违反了国务院《企业职 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2、尹某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6
案例备忘
• 1、除名适用有严格法律条件; • 2、劳动关系建立需要审慎对待; • 3、无固定期限合同订立有新规定。
14
案例(三)
• 原告:甘某某
• 被告:某服务公司 • 案由:工伤待遇支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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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某称:自己于 2003年12月3日进入公司 工作,为保洁主管。2004年12月2日,甘在巡 视检查保洁情况时不慎摔伤。2005年1月24日, 佛山市劳动保障局认定属于十级工伤。 2005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向甘发出一份《违 纪解聘通知书》,声明因从其2005年12月6日 至2005年12月13日共6天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 情况下,无故旷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 动合同且无任何补偿。甘某某认为自己是工 伤十级,公司不应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支 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 补助金。
16
公司称:甘某某受伤后一直没有上班,也没有 办理从2005年8月之后的请假手续;但公司一直按原 正常标准支付工资至2005年10月20日。2005年12月2 日,公司向其发出一份《提交请假证明履行请假手 续通知书》,通知甘于2005年12月3日前按照《员工 手册》规定补齐请假手续,否则按规定处理;但甘 对此没有回复。甘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 且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2005年12月14 日对其作出违纪解聘处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 条例》29条规定,7至10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 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 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 而甘是因存在严重违纪行为被解聘,并不符合上述 条款中任何一种享受条件。
公司称:我公司于2006年6月26日与 赵某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7月5日 双方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赵某也 办理了有关离职手续。根据劳动法规定,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通知。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赵某月工资为10000元, 公司已按其工作年限支付了一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不同意赵某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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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查: 2005年7月1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 书,同意于5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 补偿金14000元,包括已发生医疗费用。2006 年3月 31日,中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 十级工伤,医疗终结日为2006年 2月15日。 公司没有为该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有关 医疗机构出具证明该员工所受伤需要继续治 疗,费用大约为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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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 公司能否解除甘某某的 劳动合同? • 公司应否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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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虽然甘某某被认定为工伤且评定为十级伤残,但 也应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 因甘某某的违纪行为,公司对其作出提前解除劳动 合同决定,属合法解聘。 本案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 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之一,公司不应向 甘某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 金。
争议焦点
• 赵某月工资如何确定?经济补偿金如何
计算? • 该解除合同是公司单方解除还是协商一 致解除? • 公司应否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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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1、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赵捷的月工资包 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特殊津贴、交通补助、通 讯补助共计13699元,公司应当依照此标准向赵支付 工资。公司另外为赵提供工作用车一部,赵要求将 其核算现金计入工资总额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 委不予采信。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 除。公司向赵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意向后 ,双方于 2006 年 7 月 5 日签署协议,一致同意劳动合同于 2006 年6月26日协商解除,赵也实际办理了离职手续。因 此,劳动合同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公司解除。在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 负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3、公司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还须按欠付经 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赵额外经济补偿金。 26
11
争议焦点
• 陈某某的医疗费用和继续治疗费用应否
支付?
• 公司应否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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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1、支付医疗费和继续治疗费5万元; 2、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 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 3、支付2005年6月1日至2006年2月15日的停 工留薪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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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备忘
• 1、员工工伤风险需要工伤保险转嫁; • 2、停工留新期可以通过申报工伤处理; • 3、此类员工的劳动关系处理需要慎重。
案例备忘
• 1、如何确定工资的构成和范围是事先约
定中需要格外注意事项; • 2、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的关键证据; • 3、额外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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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大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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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 约定内容为:乙方月基本工资为2100。岗位津贴 7900,特殊津贴2000,交通补助每月1200,通讯补 助每月499。双方另外约定公司出于工作需要为赵提 供一辆汽车,并承担与车辆相关的费用。2006年6月 23日,公司口头向赵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06年6月 26日,双方就解除合同进行协商,赵书面向公司提 出补偿要求,公司未予认可。当日公司书面通知赵, 以该日作为“中止”合同的通知日。此后赵未再上 班。2006年6月29日,公司书面通知赵于7月5日前办 理离职手续并领取工资和经济补偿金。2006年7月5 日,双方签署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确认协商一致同 意于2006年6月26日解除劳动合同。赵于同日办理离 职交接手续。当日公司向赵出具书面离职结算明细, 确认已向赵支付相当本人劳动合同期限月数工资的 24 经济补偿金。赵确认收到上述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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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 原告:陈某某
• 被告:某劳务服务公司 • 案由:工伤待遇支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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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称:我于 2004年7月15日在公司工作 时,被人殴打致伤。此后,自己多次向公司 请求,公司均没有支付医疗费用。自己支付 了医疗费4940元。2005年7月11日,医院诊断 需要后续治疗费用为5万元。但是,公司以打 架不是工伤为由拒不支付。2005年5月30日, 公司逼迫我签署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解除了劳动合同。 2006 年 1 月 4 日,中山市劳动保障局认定属 于十级工伤。现在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 金、治疗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
劳动争议案例 模拟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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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 原告:尹某某
• 被告:某有限公司 • 案由:除名与无固定期限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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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称, 1997 年 4 月,其退役后人事档案从部队转 到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将尹安置 到市化工局系统工作 ,并向市化工局开具了复退 (转)军人介绍信。但尹未报到,亦未将其人事档 案转到市化工局。自1999年3月起,尹到甲公司从事 司机工作。1999年6月12日,甲公司向市退伍军人安 置办发出商调干部函。1999年8月30日,尹与乙公司 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书》,期限为一年。2000年6月 乙公司整合到某有限公司,尹的劳动合同期满后, 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尹仍在乙公司工作。 2000 年10月,乙公司更名为某有限公司。2003年4月29日, 某有限公司依照公司规定,以尹违反车辆维护保养 规程,所驾车辆发生重大故障,造成经济损失两万 余元为由,将其除名。 因此,要求撤销除名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签订 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称:尹某自1999年3月至1999年8 月30日到甲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形成了事实 劳动关系。尹来到乙公司工作后,签订一年 期《劳动用工合同书》。这表明尹与甲公司 解除了事实劳动关系,与乙建立了有固定期 限的劳动合同关系。乙公司更名为某有限公 司后,依据其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对严重 违纪的尹某作出除名决定,符合国务院《企 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因此,除名决定正确,不应改签无固 定期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