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归纳总结
(完整版)合同法归纳总结

合同法归纳总结一、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1.本质:民事法律行为,要素:意思表示2.一种民法上效果的合意——意思表示一致3.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4.合同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各方平等,自由的基础上。
二、合同法的作用1.与市场运行:交易主体,对象与合意。
2.与自主自愿:意思自治,合同自由3.公平正义:主体平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格式条款、诚实信用(缔约过失、附随义务)4.经济效益:情势变更原则,效率违约理论。
5.道德伦理:诚实信用原则6.与社会发展:以个体的自由来推动社会的发展三、合同法的原则(一)基本原则1.合同立法的依据2.解释、补充合同法的准则3.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的依据4指导当事人行为(二)合同自由原则1.缔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订立合同2.自由选择相对人3.自由决定合同内容4.有权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5.有权选择合同的形式(三)鼓励交易原则1.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A.绝对无效: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
B.相对无效:效力待定C:下列情形合同无效: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合同订立制度:承诺效力——非实质性修改且要约人未及时反对。
3.可撤销合同制度中倡导变更而非撤销。
4.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四)合同正义原则1.给付与对待给付的等值性:双方得失应该相等,自愿真实,除非自由意志受到他人侵害;2.风险的合理分配:交付主义3.合同分配其他类型的合同负担:附随义务、债务履行费用的分担。
三、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如买卖,赠与,租赁合同。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意思状态。
3.【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7.【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0.【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1.【实际履行】也称继续履行、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1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1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4.【不安抗辩权】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时明显有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该权就是所谓不安抗辩权。
15.【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6.【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而设立的自治协议。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
以下是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总结: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和合同内容。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标的必须是合法的、可能的、确定的,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接受和合同的生效。
要约是合同的第一步,接受是合同的第二步,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关系的正式建立。
3.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付款、交付物品、提供服务等。
4.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必须经过合同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5. 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包括履行完毕、协商一致、解除、
撤销等方式,合同终止意味着合同关系的结束。
以上是合同法的一些基本知识点总结,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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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合同法知识点总结合同法是我国民商法中的重要分支之一,对于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合同法知识点的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事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当事人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相互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资格以及合同形式的要求等。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人之间双方对于合同的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并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最核心的一个概念。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效力是基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原则,并通过自愿和等价交换的方式实现。
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和撤销合同三种情况。
四、合同的履行和不能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在合同中承诺的义务。
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这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订立补充协议等方式解决。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当事人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转让。
合同的变更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并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条件。
而合同的转让则需要事先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六、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可能需要解除合同或者合同的期限到期自动终止。
合同的解除需要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申请,并经过对方同意或者经法院判决。
而合同的终止是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达到了合同约定的目的。
七、合同的违约和赔偿合同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方需要对损失进行赔偿,并可以采取其他救济措施,如要求履行、解除合同等。
八、合同的争议解决由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争执,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起诉等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需要考虑到具体情况和合同法的规定。
自考0230合同法笔记重点总结

第二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合同法的成立
1.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 1.合同自由 2.诚实信用 3.合法原则 4.鼓励交易 合同: 合同 合同自由 诚实信用 合法原则 鼓励交易
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当事人的撤销权会发生消灭 当事人的撤销权会发生消灭: 26.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 在以下两种情形下 当事人的撤销权会发生消灭 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的解释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 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 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 权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 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8.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 采用非格式条款. 27.免责条款的解释 免责条款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免责条款的解释: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免责条款的解释
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 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 37. 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 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 损失 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合同的形式: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 合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 合同的形式 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 9.先履行抗辩权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同.5.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相对 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 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
合同法历年考点总结

合同法历年考点总结第一章合同法概述1.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C )。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 D.借贷合同2.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是:( D )。
A.租赁合同 B.买卖合同 C.加工合同 D.借用合同3、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 A )A.技术转让合同B.买卖合同C.租赁合同D.保管合同4.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D )。
A.婚姻关系 B 收养关系 C监护关系 D财产关系5.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 ).A.赠与合同 B买卖合同 C租赁合同 D承揽合同6.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公序是指社会的( B )。
A.司法秩序 B.公共秩序 C.通行秩序 D.重要秩序7.下列合同中,属于诺成合同的是:( ACD ).多选A,买卖合同 B.借用合同 C承揽合同D租赁合同 E.一般赠与合同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审批机构审批方为生效的合同有( ABE )。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B。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C.涉外贸易买卖合同 D.技术引进合同 E.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合同9.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 ABCDE )。
A. 平等、自愿原则B. 公平原则C. 合法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E. 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名词解释:合同法基本原则论述题:试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1.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C )。
A.格式条款 B.诚信原则 C. 非格式条款 D. 法律规定2.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C )。
A.承诺生效的地点 B. 经常居住地 C.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D.合同签订地3.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 C )。
A.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B.可以在合同成立同时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C.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D.可以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也成立4.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承诺开始生效的时间采取的是( B )。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狭义的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专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广义的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通则》、《海商法》、《著作权法》以及涉及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
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的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合同法典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调整范围:主体: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种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合同法的地位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民事单行法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二)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1•包含等价有偿的意思,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
合同法口诀记忆大全

合同法口诀记忆大全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和保护市民间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
对于从事商务活动的人来说,熟悉合同法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整理了合同法的一些口诀,以帮助读者记忆和理解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签订合同要自愿,解释合同要诚信•消除合同障碍,保护当事人利益二、合同的成立•双方意思表示,要实质和形式一起•要达到一致性,内容明确性•书面形式合同,在三日之内三、合同的效力•能力、合法、真实•审慎、明确、真实、保密•双方合意,合同生效•一方违约,解除合同的首选•协商、仲裁、诉讼•客观原因,不需违约方同意•违约方出资,赔偿受损方五、合同的履行•预期效果是重要•优先的履行,不得迟延•接受交付,支付货款•提供帮助,并催促•合同生效,当事人有权要求•撤销、解除、修改、完善•违约责任,根据实际行为七、合同的变更•不变相损害,约束诚信原则•变更的同意,合同有效•范围限定,不得随意八、合同的转让•债权转让,两付同意•转让需通知,债务变更无须九、合同的附条件•隐含条件生效力•习惯行为自然约束•相对人权益必须保护•揭示附条件,否则无效十、合同的保证•双管齐下,保证有力•一方违约,保证人负责•抗辩权利,也应给予以上合同法口诀旨在帮助读者记忆合同法的重要内容。
根据个人需求,可结合具体案例和法条细则进行深入学习和理解。
同时,应注意合同法的实时变化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发展,以确保在商务活动中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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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仅为口诀,具体合同法规定以有效法律文本为准。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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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归纳总结
一、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1.本质:民事法律行为,要素:意思表示
2.一种民法上效果的合意——意思表示一致
3.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合同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各方平等,自由的基础上。
二、合同法的作用
1.与市场运行:交易主体,对象与合意。
2.与自主自愿:意思自治,合同自由
3.公平正义:主体平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格式条款、诚实信用(缔约过失、附随义务)
4.经济效益:情势变更原则,效率违约理论。
5.道德伦理:诚实信用原则
6.与社会发展:以个体的自由来推动社会的发展
三、合同法的原则
(一)基本原则
1.合同立法的依据
2.解释、补充合同法的准则
3.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的依据
4指导当事人行为
(二)合同自由原则
1.缔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订立合同
2.自由选择相对人
3.自由决定合同内容
4.有权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5.有权选择合同的形式
(三)鼓励交易原则
1.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
A.绝对无效: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
B.相对无效:效力待定
C:下列情形合同无效: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合同订立制度:承诺效力——非实质性修改且要约人未及时反对。
3.可撤销合同制度中倡导变更而非撤销。
4.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
(四)合同正义原则
1.给付与对待给付的等值性:双方得失应该相等,自愿真实,除非自由意志受到他人侵害;
2.风险的合理分配:交付主义
3.合同分配其他类型的合同负担:附随义务、债务履行费用的分担。
三、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如买卖,赠与,租赁合同。
2.无名合同:非典型性合同,法律并未赋予这类合同一个名称,如演出合同,信用卡合同,瘦身美容合同。
A:纯粹无名合同:不包含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
B:混合合同:在有名合同中增加其他有名合同内容,例如承租人将卖给出租人的财产来冲抵租金;
C:准混合合同:在有名合同中增加无名合同的内容,如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定期给出租人家做清洁来冲抵租金;
3.无名合同更多的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同时参照类似
的规定。
(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判断标准: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付
1.双务合同指当事人互付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对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
2.单务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或者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合同。
A:纯粹的单务合同,赠与,租赁合同
B:附负担的单务合同,一方付主给付义务,另一方负附属义务,且附属义务与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
3.区分意义:
A: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B:风险分担是否不同,在双务合同中,若不可抗力使双方义务不能同时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债务人免除义务,如一方已经履行,对方应当予以返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而单务合同中风险则一律由债务人承担。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划分标准,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2.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取得利益均须支付对应代价
3.无偿合同,一方当事人取得利益但不必向对方当事人支付对应代价的合同。
4.区分意义:主体必须是有行为能力的人,撤销权的行使上,无偿的转让,债权人可以直接行使撤销权,有偿的低价转让需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存在恶意才能行使撤销权。
在保管物的保管上,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晒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
诺诚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买卖,租赁,承揽合同。
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指出当事人意思表示以外,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定金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
在诺诚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的标的物或者完成的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而是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