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与被遗忘权
大数据背景下“被遗忘权”的“尴尬处境”

大数据背景下“被遗忘权”的“尴尬处境”【摘要】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日益凸显,涉及“被遗忘权”的尴尬处境引起了广泛关注。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面临矛盾,监管问题与道德约束仍存在挑战,法律空白与规范建设亟待完善,公众意识的唤起势在必行。
重视个人数据保护的重要性,平衡数据价值和隐私权利至关重要。
加强立法和监管措施是解决“被遗忘权”尴尬处境的重要途径,必须给予充分重视。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社会应当共同努力,保护个人隐私权利,确保数据利用的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使大数据在服务社会的不违背个人权益。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个人信息、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监管、道德约束、法律空白、规范建设、公众意识、个人数据保护、数据价值、隐私权利、立法、监管措施1. 引言1.1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在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中,信息爆炸和数据量猛增成为了当今社会的新现象。
大数据指的是巨大的数据集合,通过先进的计算机技术进行收集、存储、处理和分析,从而揭示出隐藏在数据中的规律和价值。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智能设备的普及,我们每天都在产生海量的数据,如个人信息、社交网络行为、在线购物记录等。
这些数据不仅在商业领域被广泛应用,也在政府管理、科学研究、医疗健康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不仅带来了许多便利和机遇,也引发了对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担忧。
随着个人数据被大量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也在增加。
大数据的分析使用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被滥用、侵犯隐私权,甚至影响个人的生活和权益。
在这个背景下,关于“被遗忘权”的讨论逐渐兴起,人们开始思考如何保护个人数据的安全和隐私,以及如何平衡数据价值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
已经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结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法律、伦理和管理挑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解决。
1.2 “被遗忘权”概念的提出在大数据背景下,“被遗忘权”概念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和讨论。
所谓“被遗忘权”,指的是个人对自己的过去在互联网空间中的信息与数据进行删除或隐私保护的权利。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的个人信息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保护问题。
其中,被遗忘权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在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被遗忘权”角度探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首先,什么是“被遗忘权”?它指的是个人对于互联网上对其个人信息的删除、撤回或隐私保护的权利。
在欧盟GDPR中,被遗忘权的规定指出:“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器删除与其有关联的个人数据,除非有除外情形适用,数据控制器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包括技术措施,本着数据保护原则,确保已删除的个人数据不再被收集、使用或披露。
”被遗忘权的提出,实际上是为了回应网上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
在互联网上,我们的个人信息会被收集、处理、交换,甚至被恶意利用。
如果没有被遗忘权这样的规定,我们的个人信息将无法得到保护,我们的很多敏感信息也可能被滥用。
那么,被遗忘权的规定如何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呢?比如,我们在网上注册了某个网站,提交了自己的个人信息,但后来出于某种原因希望删除这些信息。
在GDPR的规定下,我们可以发起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
而该网站在接到请求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删除,确保这些信息不再被保存或使用。
这就是被遗忘权的具体体现。
目前,被遗忘权在欧盟国家的实施较为完善,但在其他国家尚未得到广泛应用。
事实上,近年来各国政府和社会组织都在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和举措,如美国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CCPA)、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这些规定都要求在处理个人信息时保护数据主体的权益,其中包括被遗忘权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被遗忘权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对于如何判断删除信息的请求是否合法,尤其涉及到公共利益、社会公正和法律义务等问题,可能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
其次,互联网上的信息交换与处理是高度复杂和迅速变化的,如何有效地把握个人信息流动的过程,确保删除信息的措施得以有效执行,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大数据时代下的隐私保护

大数据时代下的隐私保护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数据已经成为了新时代的重要资源。
无论是企业获取用户行为数据,还是政府监测社会动态,数据的应用场景层出不穷。
然而,在享受大数据带来便利的同时,隐私保护的问题也愈发凸显。
本文将探讨大数据时代下如何有效保护个人隐私。
一、大数据与隐私的关系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收集变得更加简单和全面。
社交媒体、智能设备和在线服务等,都是数据收集的主要途径。
企业通过这些渠道获取用户信息,以分析消费行为和优化服务。
然而,这种数据收集往往缺乏透明度,用户在享受便利的同时,往往并不清楚自己的信息被如何使用。
二、隐私保护的现状目前,在隐私保护领域,虽然许多国家和地区相继出台了一些法规,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PIPL)等,但在执行层面仍存在诸多挑战。
很多企业在数据处理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导致用户信息泄露或被滥用的事件时有发生。
监管的缺失和执行力度的不足,使得个人隐私处于脆弱的状态。
三、隐私保护的挑战隐私保护面临的挑战不仅在于法律法规的不足,还有技术层面的问题。
大数据时代依赖于算法和数据分析,个人信息常常被脱离个人身份进行使用,这使得数据去标识化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同时,技术发展速度快于法律的完善,使得现有法律在面对新的数据处理方式时显得捉襟见肘。
四、加强隐私保护的建议1. 健全法律法规:各国应根据大数据的发展趋势,及时修订和完善隐私保护法律法规。
例如,明确企业在数据收集和使用过程中应遵循的伦理原则,提高对数据泄露行为的惩罚力度。
2. 提升公众意识:加强公众的隐私保护意识,通过教育和宣传,使用户了解自己在数字世界中的权利,以及如何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例如,用户应学会设置隐私权限,并定期检查已授权的信息。
3. 推行透明数据政策:企业在收集用户数据时,必须确保透明度,对数据的用途、保存时间、分享对象等进行明确告知。
用户应有权利随时了解和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被遗忘权”——评冈萨雷斯诉谷歌案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被遗忘权”——评冈萨雷斯诉谷歌案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被遗忘权”——评冈萨雷斯诉谷歌案导言:在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席卷下,人们越来越容易暴露个人信息于公众视野。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年代,保护个人信息的需求也变得刻不容缓。
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跨越国界与文化差异,成为全球倡议的核心议题。
本文将以“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被遗忘权’”为主题,评价冈萨雷斯诉谷歌案,探讨相关问题。
一、案件背景冈萨雷斯诉谷歌案是指在2010年5月14日,西班牙一位法官判决谷歌搜索引擎必须依照冈萨雷斯(Mario CostejaGonzález)的要求删除与其个人相关的旧闻链接。
冈萨雷斯在2009年搜索自己的名字时,发现与其15年前的刊登于《拉维兰》报纸上的一张拍卖通知相关的通知出现在搜索结果中,并要求谷歌删除此链接。
二、被遗忘权的界定与争议随着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广泛分布,被遗忘权应运而生。
被遗忘权是指个人对其过去的个人信息在某些情况下删除或不再过度暴露的权利。
在冈萨雷斯诉谷歌案中,判决谷歌删除指定链接,认可了个人在特定情况下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然而,与此同时,也有人质疑被遗忘权的具体边界。
例如,如何界定“合理时间”,过去信息是否具备公共利益价值?三、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挑战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和利用变得日益普遍。
然而,这种信息收集行为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法律的适应性尤为重要。
四、对冈萨雷斯诉谷歌案的评价冈萨雷斯诉谷歌案的判决可以视为对个人信息保护和被遗忘权的肯定。
它强调了个人对其信息的控制权,使得个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摆脱过去不利于个人发展的旧闻。
然而,案件也引发了一系列重要的问题,如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的平衡,信息收集利用的透明度等。
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出发:1. 加强法律与政策的制定和完善,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和保护;2. 增加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认识和意识,鼓励个人主动保护自己的信息;3. 注重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升信息保护的水平;4. 强化监管机构的力度,对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大数据下个人信息被遗忘权实践面临的问题以及应对研究

大数据下个人信息被遗忘权实践面临的问题以及应对研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大数据逐渐成为了信息时代的核心。
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代表,大数据具有大量的优势,包括可以高效地处理海量的数据、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社会运行规律、提供更为精准的个性化服务等等。
然而,在大数据被广泛应用的同时,人们对于隐私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在个人数据被滥用的情况下,越来越多人开始发出对于遗忘权的呼声。
本文将探讨大数据下个人信息被遗忘权实践面临的问题以及应对研究。
一、大数据下个人信息被遗忘权实践面临的问题1、数据的滥用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而人们的个人信息也越来越多地被采集、分析、使用。
尽管大数据的应用可能会带来很多好处,但也有很多人利用个人信息进行商业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用途,从而侵犯了个人隐私权。
2、数据的长期保存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永久保存在数据库中,而且还能够通过各种技术手段精准地检索出相关信息,这就给个人信息的遗忘权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3、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且法规的执行力度也有待提高,这就给大数据下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实践带来了诸多问题。
二、应对大数据下个人信息被遗忘权实践的研究1、建立更为完善的法律制度要解决大数据下个人信息被遗忘权实践面临的问题,首先应该建立更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实现对于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
这包括明确机构之间的责任和义务,规范数据采集、处理和使用的流程,以及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等等。
2、开展数据清理与消除为了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减少个人信息的保存时间,并不断进行数据清理和消除。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信息被泄露的风险,提升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3、推进技术创新与保障在大数据时代,技术的创新是保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一个重要手段。
有效的技术手段可以帮助在保障隐私的同时,提高数据的使用效率。
因此必须在保障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大力推进技术创新。
袁梦倩《“《被遗忘权”之争:大数据时代的数字化记忆与隐私边界》》阅读练习及答案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后面的题目。
所谓“被遗忘权”,即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永久删除有关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有权被互联网遗忘,除非数据的保留有合法的理由,在大数据时代,数字化,廉价的存储器,易于提取、全球覆盖作为数字化记忆发展的四大驱动力,改变了记忆的经济学,使得海量的数字化记忆不仅唾手可得,甚至比选择性删除所耗费的成本更低,记忆和遗忘的平衡反转,往事正像刺青一样刻在我们的数字肌肤上;遗忘变得困难,而记忆却成了常态,“被遗忘权”的出现,意在改变数据主体难以“被遗忘”的格局,赋予数据主体对信息进行自决控制的权利,并且有着更深的调节、修复大数据时代数字化记忆伦理的意义。
首先,“被遗忘权”不是消极地防御自己的隐私不受侵犯,而是主体能动地控制个人的信息,并界定个人隐私的边界,进一步说,是主体争取主动建构个人数字化记忆与遗忘的权利,与纯粹的“隐私权”不同,“被遗忘权”更是一项主动性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可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该项权利对网络上已经被公开的有关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是数据主题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排除他人非法使用的权利。
其次,在数据快速流转且难以被遗忘的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对调和人类记忆与遗忘的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在大数据时代不能“被遗忘”,那意味着人们容易被囚禁在数字化记忆的监狱之中,不论是个人的遗忘还是社会的遗忘,在某种程度都是一种个人及社会修复和更新的机制,让我们能够从过去的经验中吸取教训,面对现实,想象未来,而不仅仅被过去的记忆所束缚。
最后,大数据技术加速了人的主体身份的“被数据化”,人成为数据的表征,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在以数据的形式被记忆。
大数据所建构的主体身份会导致一种危险,即“我是”与“我喜欢”变成了“你是”与“你将会喜欢”;大数据的力量可以利用信息去推动、劝服、影响甚至限制我们的认同。
也就是说,不是主体想把自身塑造成什么样的人,而是客观的数据来显示主体是什么样的人,技术过程和结果反而成为支配人、压抑人的力量。
袁梦倩《“被遗忘权”之争:大数据时代的数字化记忆与隐私边界》阅读练习及答案

论述类文本阅读(本题共3小题,9分)所谓“被遗忘权”,即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永久删除有关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有权被互联网遗忘,除非数据的保留有合法的理由,在大数据时代,数字化,廉价的存储器,易于提取、全球覆盖作为数字化记忆发展的四大驱动力,改变了记忆的经济学,使得海量的数字化记忆不仅唾手可得,甚至比选择性删除所耗费的成本更低,记忆和遗忘的平衡反转,往事正像刺青一样刻在我们的数字肌肤上;遗忘变得困难,而记忆却成了常态,“被遗忘权”的出现,意在改变数据主体难以“被遗忘”的格局,对于数据主体对信息进行自决控制的权利,并且有着更深的调节、修复大数据时代数字化记忆伦理的意义。
首先,“被遗忘权”不是消极地防御自己的隐私不受侵犯,而是主体能动地控制个人的信息,并界定个人隐私的边界,进一步说,是主体争取主动建构个人数字化记忆与遗忘的权利,与纯粹的“隐私权”不同,“被遗忘权”更是一项主动性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可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该项权利对网络上已经被公开的有关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是数据主题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排除他人非法使用的权利。
其次,在数据快速流转且难以被遗忘的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对调和人类记忆与以往的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在大数据时代不能“被遗忘”,那意味着人们容易被囚禁在数字化记忆的监狱之中,不论是个人的遗忘还是社会的遗忘,在某种程度都是一种个人及社会修复和更新的机制,让我们能够从过去的经验中吸取教训,面对现实,想象未来,而不仅仅背过去的记忆所束缚。
最后,大数据技术加速了人的主体身份的“被数据化”,人成为数据的表征,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在以数据的形式被记忆。
大数据所建构的主体身份会导致一种危险,即“我是”与“我喜欢”变成了“你是”与“你将会喜欢”;大数据的力量可以利用信息去推动、劝服、影响甚至限制我们的认同。
也就是说,不是主体想把自身塑造成什么样的人,而是客观的数据来显示主体是什么样的人,技术过程和结果反而成为支配人、压抑人的力量。
《被遗忘权法理学研究》范文

《被遗忘权法理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人们对个人隐私的关注度也随之提高。
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作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重要权利,其法理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被遗忘权的法理学基础、内涵及其在国内外法律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二、被遗忘权的法理学基础1. 隐私权保护被遗忘权是隐私权保护的一种体现。
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私人生活、个人信息以及个人领域的控制权和支配权。
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传播往往涉及个人隐私的泄露和侵犯。
因此,被遗忘权作为隐私权保护的一种手段,为个人提供了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控制和删除的权利。
2. 个人信息保护被遗忘权也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体现。
个人信息是指与个人身份相关的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
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给个人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因此,被遗忘权的设立为个人提供了对其个人信息进行管理和删除的权利,有助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三、被遗忘权的内涵及特点被遗忘权的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有权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二是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有权要求搜索引擎等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与其相关的搜索结果。
被遗忘权的特点包括:1. 强调个人对自身信息的控制权;2. 适用于数字化时代的信息存储和传播;3. 强调对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保护;4. 在国际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
四、国内外法律实践中的被遗忘权1. 欧盟法律实践欧盟是首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被遗忘权的地区。
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被遗忘权被赋予了更广泛的含义和更强的法律效力。
根据GDPR,个人有权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并在某些情况下要求搜索引擎等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与其相关的搜索结果。
如果个人认为其信息被非法处理或传播,可以要求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删除其信息。
同时,GDPR还规定了违反被遗忘权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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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在 以惊 人 的速度增 长 。根据 I D C最 新 的数 字 宇宙 研 究 结 果显 示 , 预计到 2 0 2 0年 , 世 界范 围 内的 数
据 总量将 达 到 3 5 Z B( 3 5万亿 G B字 节 ) 。大数 据挖 掘 巨大 的潜力 能够 实珊 晾人 的预测 , 而 一 切有 关 我
隐私 需要 全 新 的保 护机 制 。被遗 忘权 被 视 为是 当代 解 决数 据 隐 私危 机 最 前 沿且 重要 的制 度 , 但 也 是
未 来十年表 达 自由的 最 大威 胁 。此外 , w e b 2 . 0的 出现 重 塑 了传媒 生 态 , 使 人 权 间 的冲 突呈现 更 为 复
李汶龙 , 中 国政 法 大 学光 明 新 闻传 播 学 院法 学理 论 专 业 2 0 1 5届 硕 士毕 业 生 ( 1 O 0 0 8 g ) , 爱 丁 堡 大 学博 士 研 究生 。
[ 1 ] J .B e n t h a m,Pa n o p t i c o n :Po s t s c r i p t ,P r J H,L o n d o n:Me ws—g a t e ,1 7 91 ,P P .2 9 —9 5 .
第3 0卷 第 2期
2 0 1 5年 4月
研究 生 法学
Gr a d u a t e L a w Re v i e w. CUPL
Vo 1 . 3 0 N o .U
Ap r . 2 01 5
大 数 据 时 代 的 隐 私 保 护 与 被 遗 忘 权
李汶龙 ‘
[ 摘 要] 大数据 导致 了数 据基 态的改 变 , 使 得 统 隐私保 护机制 无法有 效应对 科技 的挑 战 , 数 据
们 的信息 , 无论 是公 共 的还是 私人 的 , 都 在 数字 社 会 中暴 露 无 遗 。皮 尤研 究 中心 的研 究 显示 , 9 1 % 的
人认 为 , 消费者 已经 失去 了对 个人数 据 的控制 , 而8 8 % 的人相信 在 网络 中 留存 的不 准确 的信 息很 难 删
除。 [ 2 ] 美 国斯诺 登事 件发 生之 后 , 所 有人 都 开始 担忧 自己始 终处 于他 人监 控 之 下 。数 字 社会 甚 至 成 为 了连边 沁都 无法 想象 的 圆形 监狱 。 [ 3 ] 在 这个 时代 中 , 数据 生态 最显 著 的特点 就 是 “ 失控 ” 。 [ ] 我 们 无 法控制 自己 的数 据 , 这是一 个无 奈 的现实 。 数 字实 践强 大 的变革性 使我 们不 得 不 重新 反 思 现代 社 会 的 隐私 保 护 机 制 。进入 了 大数 据 时 代 ,
v a i l a b l e a t <h t t p: / / w ww. p e wi n t e r n e t . o r g / 2 0 1 4 / 1 1 /1 2 / p u b l i c—p r i v a c y—p e r c e p t i o n s />a c c e s s e d l 3 J a n u a r y 2 0 1 5 .
f 2 ] P u b l i c P e r c e p t i o n s o f P r i v a c y a n d S e c u r i t y i n t h e P o s t — S n o w d e n E r a , P e w R e s e a r c h C e n t e r , 1 2 N o v e m b e r 数 据 隐私
被遗 忘权
一
、
问题 的 提 出
1 7 8 5年 , 著 名 的英 国哲学 家边 沁 ( J e r e my B e n t h a m)提 出 了“ 圆形 监狱 ”( P a n o p t i c o n )的理念 。 ¨J 与普通 监狱 不 同的是 , 它 由一个 中央塔 楼 和环绕 四周 的囚室组 成 。在 塔楼 上 , 狱 警 能够 清 晰地 看 到 囚 室 中的一举 一 动 , 但 是 由于特殊 的通光 设 计使 得 囚犯 无法 看 到 塔楼 中 的情 况 。这种 设 计 的精妙 之 处 在 于 利用 了罪犯 的心 理 , 由于感 觉狱 警在 不断监 视 着 自己 , 因此 囚犯 不敢 做 出格 的举 动 。这种 心 理上
[ 3 ] B .S i mo n ,豫 e R e t u r n o f P a n o p t i c i s m: S u p e r v i s i o n ,S u b j e c t i o n a n d t h e N e w S u v r e i l l a n c e , S u r v e i l l a n c e& S o c i e t y , ( 2 0 0 5 ) , 3 ( 1 ) :1 —2 0 .
杂 的面 向。在数 据 隐私保 护方 面 , 欧盟 作 为始 作俑 者走 在 了世 界 前 列 , 但 对 于 欧盟 的 方案 , 其 他 国 家
表 现 出多元 的 态度 。 自欧盟法 院判 决 出 台之后 , 被遗 忘权 在 中国也 得 到 了很 大 的重视 , 本 土化 问题 成
为 国 内学界 关 注的重 点 。
的恐惧 形成 了“ 自我监 禁 ” , 大大 地强 化 了狱警看 守 的效率 。但 是对 囚犯 而言 , 却无 时无 刻 不再 承受 着
精神 的压力 。
2 0 0年后 的今 天 , 当我们 缅怀 先哲 的思想 时 , 不 禁感 叹我们 似 乎 也生 存 在这 样 一个 “ 圆形 监狱 ”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