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检验机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环境监测检验机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细则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环境监测检验工作变得愈发重要。
为确保环境监测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可靠性,以及服务质量的提高,制定和完善监测检验机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细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机构管理架构环境监测检验机构应建立合理的管理架构,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并形成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具体包括: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建立质量管理岗位,设立质量管理委员会,实行质量管理代表制度等。
二、质量管理文件环境监测检验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相关质量管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技术规范、标准操作规程等。
这些文件应详细规定了每个环节的操作流程、技术要求、质量控制要求,以及对检验人员的资质和培训要求等。
三、装备设备管理监测检验机构应保证所采用的装备设备的完好性和准确性。
针对不同类型的设备,应建立相应的日常维护和校准制度。
同时,还要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以应对设备故障带来的影响。
四、样品采集与保存准确的样品采集与保存是环境监测检验工作的基础。
环境监测检验机构应建立规范的样品采集与保存制度,确保采集的样品代表性和完整性。
同时,要严格遵守样品保存期限和保存条件的要求,确保样品不受损坏和污染。
五、实验室质量控制环境监测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实验室质量控制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定期进行校准和质量控制样品的使用,制定内部质量控制程序,建立仪器设备校准和原始记录的管理制度,进行实验室环境监测和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等。
六、人员培训与管理监测检验机构应重视人员培训与管理,确保检验人员具备专业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对于新员工应进行系统的培训和考核,持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此外,对于已有员工也应进行周期性的培训和能力评估,以确保其技能和知识的更新和提升。
七、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环境监测检验机构应建立良好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为客户提供准确的检测数据和结果解读,并为客户提供信赖和满意的服务。
同时,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的投诉进行及时调查和解决,并对检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改进。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促进环境监测质量提升,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障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监测质量管理责任1. 监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管理工作。
2. 环境监测单位应当设立监测质量管理岗位,负责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3. 监测质量管理岗位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监督监测操作流程;组织开展监测质量评估和内部审核等工作。
四、监测质量管理规定1. 环境监测单位应当制定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明确监测工作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操作程序等。
2. 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应当涵盖以下内容:监测设备的管理;监测过程的记录和审核;监测数据的保存和管理;监测质量控制和质保体系等。
五、监测设备的管理1. 环境监测单位应当对监测设备进行定期检定和校准,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2. 监测设备应当采购合格证明,并设立管理档案,记录设备的型号、规格、购置时间、检定、校准和维修维护等情况。
3. 监测设备应当定期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4. 监测设备可能出现的故障和误差应当有相应的处理办法,并在操作过程中避免故障和误差对监测数据的影响。
六、监测过程的记录和审核1. 环境监测单位应当建立监测记录档案,记录监测程序、方法、结果、质量控制和其他必要信息。
2. 监测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并能够追溯到监测数据的来源和操作者。
3. 监测记录应当由相应的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4. 监测记录应当保存一定的时间,以备需要时查询和审计。
七、监测数据的保存和管理1. 监测数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相关规定保存一定的时间,并能够便于查询和审计。
2. 监测数据应当建立档案,保存在安全、防火、防潮的环境中。
3. 监测数据的存储和传输过程中应当防止数据的损坏和丢失。
4. 监测数据的管理应当建立权限控制,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对监测数据进行篡改或删除。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监测是指对环境质量、环境污染源和环境事故等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测、检测、分析、评价和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环境监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公开性和服务性原则。
第二章环境监测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监测活动。
第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监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三)具有健全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环境监测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二)熟悉环境监测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三)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监测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第九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监测质量管理要求开展监测活动。
第十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监测结果。
第十一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进行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活动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监测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与监测活动有关的资料;(二)要求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报告和原始监测数据;(三)对监测人员进行询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规定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三)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和实施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五)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六)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8•【文号】环发[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7月28日以环发[2006]11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三)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和实施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五)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六)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
为了有效监测和管理环境状况,确保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人民健康的安全,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环境监测的重要性、监测标准、技术要求、监测手段等方面展开论述。
二、环境监测的重要性环境监测是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的重要手段之一。
它通过对大气、水体和土壤等各种环境因素的监测,追踪环境变化,评估环境质量,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治理。
合理的环境监测可以帮助政府制定环境政策和措施,推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三、监测标准1. 大气环境监测标准大气环境监测应遵循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监测结果应以国际通用的各项大气指标为基础,并综合考虑本地区的气象条件和特点。
2. 水环境监测标准水环境监测应参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质标准,监测指标包括水源地、河流、湖泊、地下水等各个环节。
监测结果要准确、科学,并根据不同用水目的确定相应的水质标准。
3. 土壤环境监测标准土壤环境监测应参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土壤污染物标准,监测指标包括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农药等。
监测结果要准确、可靠,并及时评估土壤的质量状况。
四、技术要求1. 环境监测设备环境监测设备应具备准确、灵敏、稳定的监测功能。
同时,设备的校准和维护应定期进行,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数据管理和分析环境监测数据应统一管理,并建立完善的数据库。
监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应准确、及时,可以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工具,提高数据的利用价值。
3. 质量保证环境监测应依据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监测过程中应有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对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流程等进行管理和审核。
五、监测手段1. 实地监测环境监测需要在实地进行,通过现场取样、观测等手段获取真实、准确的数据。
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监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在线监测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环境监测也逐渐向在线监测方式转变。
环保检测管理制度

环保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规范环境检测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可靠,提高环境检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环境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环保检测机构、环境监测站等。
第三条环境检测工作应当遵循真实、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切实保障环境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检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环保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可信度。
第五条环境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各项工作按照程序规范进行。
第二章环保检测管理体系第六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检测管理体系,包括环境检测计划、样品采集、检测分析、数据处理等环节,并规定各项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环保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内部审核、数据验证等环节,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环保检测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确保环境检测工作的进行。
第九条对于环境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环保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抽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确保环境检测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检测数据管理系统,包括数据采集、存储、处理等环节,实现数据共享和交流。
第三章环保检测流程第十一条环境检测包括采样、分析、测量等环节,各项工作应当按照规定流程进行,确保检测数据的可靠性。
第十二条环境检测的采样工作应当选择合适的样品点和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第十三条采样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包括现场标识、包装、保存、运输等环节。
第十四条环境检测的分析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分析时应当遵循正确的分析方法和操作规程,确保数据的正确性和可比性。
第十六条环境检测的测量工作应当选择合适的仪器设备和方法,确保测量数据的稳定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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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环境保》、《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化验室。
第三条环境监测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
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环境保护部的主要职责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对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对厂区内的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化验室的监督管理。
并对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管理方法,并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
第七条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
第八条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对化验室开展,监测考核、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负责化验室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三章化验室的职责第十二条化验室人员经公司部门的考核合格后,可以从事厂内监测、数据评价等工作。
所使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应进行校准。
第十三条化验室对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主动接受环境保护部,对化验室的管理工作及业务指导,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十四条化验室应积极开展和参加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考核。
第十五条积极参与厂内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测活动。
第四章监测要求第十六条环境监测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监测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保证监测信息能准确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第十九条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和分析测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样品质量。
第二十条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行业标准方法;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检验结果应在化验室存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监测数据的信息,应依照监测对象的不同,采用相应的标准分析。
第二十二条数据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
第五章责任落实第二十三条按照操作规程认真使用每台仪器设备,如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导致分析数据错误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扣发绩效工资50元。
第二十四条数据漏报或忘报,一次给予报表人员扣发绩效工资50元。
第二十五条及时准确完成各项分析任务,因操作者自身原因而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分析项目,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扣发绩效工资50元。
第二十六条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分析数据不准确,受到相关部门投诉的,给予责任人扣发绩效工资100元。
第二十七条出现异常数据(化验室)时必须立即复测,复测结果仍异常要立即报告部门领导,违者扣发绩效工资50元。
第二十八条原始记录中数据计量单位错误,或有效位数保留错误,扣发绩效工资50元/次。
第二十九条化验室所有数据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情节轻微者扣发绩效工资500元/次,情节严重者交生产处待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篇: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三)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和实施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五)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六)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八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及《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能力建设,完善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实验室环境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基础。
第九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取得提供数据应具备的资质,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
第十条从事监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经国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
所使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应由国家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或按规定程序进行校准。
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管理。
(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二)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保证监测信息能准确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三)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和分析测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样品质量。
(四)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检验结果应在本环境监测机构存档保存。
(五)监测数据和信息的评价及综合报告,应依照监测对象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和分析。
(六)数据传输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积极开展和参加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质量管理实行报告制度。
下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本机构及本辖区内各环境监测机构当年的质量管理总结,向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下一年度的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对用户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异议的核查、环境监测质量投诉事件的仲裁和环境监测质量事故的处理等工作,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处理,并在其领导下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四章经费保障第十六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经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和设备购置费等)应给予保证,并确保专项使用。
第五章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所在地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一)向外报出的监测数据是由未取得上岗合格证人员完成的;(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三)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以及授意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的。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第三篇: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技术法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资料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保证是各级环境监测站的重要技术基础和管理工作,应与其它监测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实施、同时检查,所需经费应有保证。
第三条环境监测人员实行合格证制度,经考核认证,持证上岗,无合格证者不得单独报出数据。
第四条环境监测站开展创建和评选优质实验室活动,以此加强实验室建设,强化实验室管理,推动实验室的质量保证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质量保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国家和省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质量保证管理小组。
第六条各级质量保证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考核认证工作;(二)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评比工作;(三)审定有关质量保证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四)指导有关环境监测分析方法、规范、手册等的编写工作;(五)组织仲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方面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