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波 YY讲民法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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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波讲民法,通俗易懂掌握应试技巧(一)

段波讲民法,通俗易懂掌握应试技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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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要熟悉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举证责任和赔偿范围等方面的知识。

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篇一: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买卖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买卖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买卖合同的概述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法律地位第三节买卖合同的特点第四节买卖合同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第一节合同的成立1\出价和接受2\合同的要素和要求3\合同的形成时效第二节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生效和解除2\合同的效力范围3\合同的效力终止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履行义务的内容1\买方的义务2\卖方的义务第二节履行义务的方式1\现金交易和非现金交易2\执行方式和期限第三节履行义务的保证和违约处理1\履行保证2\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一节合同的变更1\双方协商一致2\法定变更情况第二节合同的解除1\合同解除的情形2\解除的方式和效力第五章其他相关规定第一节商品的质量问题1\商品的合格性标准2\隐蔽性和缺陷的规定第二节合同的违约处理1\迟延履行和拒不履行2\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第三节合同的争议解决1\协商解决争议2\诉讼和仲裁的途径附件:2\买卖合同法条文摘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买卖合同:指买方和卖方订立的关于买卖货物的协议的意思表示,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内容。

2\商品的合格性标准:指国家对商品的质量、性能、安全等方面制定的标准,以确保商品符合消费者的合理期望。

3\迟延履行: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约定的义务。

4\违约责任:指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一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仲裁:指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根据合同约定,在仲裁机构进行的争议解决程序。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说明会共77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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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文 家 。汉 族 ,东 晋 浔阳 柴桑 人 (今 江西 九江 ) 。曾 做过 几 年小 官, 后辞 官 回家 ,从 此 隐居 ,田 园生 活 是陶 渊明 诗 的主 要题 材, 相 关作 品有 《饮 酒 》 、 《 归 园 田 居 》 、 《 桃花 源 记 》 、 《 五 柳先 生 传 》 、 《 归 去来 兮 辞 》 等 。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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氛,天ຫໍສະໝຸດ 高风景澈

7、翩翩新 来燕,双双入我庐 ,先巢故尚在,相 将还旧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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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陶渊 明( 约 365年 —427年 ),字 元亮, (又 一说名 潜,字 渊明 )号五 柳先生 ,私 谥“靖 节”, 东晋 末期南 朝宋初 期诗 人、文 学家、 辞赋 家、散

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附件之一,是专门就买卖合同的法律依据。

它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健全我国民事立法体系,坚定有效促进买卖合同行为的社会稳定,增强买卖双方的司法保护,提升买卖交易安全性。

本文将对《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以期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该法规的内容。

一、买卖合同的定义《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定义买卖合同是指在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买方承诺向卖方支付买卖标的物价款,而卖方则承诺将买卖标的物交付购买方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特点(1)交换性:买卖合同是指买方以物品或服务支付货款,与卖方以物品或服务受益的合同,买卖双方之间形成交换关系;(2)相互依存性:买卖合同是卖方提供商品或服务,买方以支付货款的形式受益的合同,两方之间达成的买卖合同,实质上是双方的相互依存关系;(3)共同管辖:在我国法律规定下,买卖合同有其专门的法律规定,而双方又按照其注明的买卖双方之间有共同管辖范围,形成买卖合同特殊管辖。

三、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1)签订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买卖合同一经两方签订,就视为合同成立,产生法律效力;(2)买卖双方有责任履行: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其法律效力就产生了,双方都有义务遵守合同,实施买卖双方约定的行为,并对买卖合同的履行作出一定的责任;(3)主体需要拥有行为能力: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都要拥有行为能力,以确保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并且买卖合同的履行也需要遵守双方的行为能力的要求。

四、买卖合同的纠纷解决买卖合同是在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形成的法律关系,虽然双方谨慎签订买卖合同,但是重大事项变化、双方约定条款发生变化时,这种关系也可能出现纠纷。

《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买卖合同所引起的纠纷要由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涉及民事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讲义】2013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段波

【讲义】2013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段波

一、不动产的一物二卖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查要点】法律关系分析例题1:张三先后与甲乙丙三方就同一房屋签订买卖合同,房子先交付于甲,然后登记于乙,最后收了丙的钱但丙一无所获。

第一,房子的所有权归属?甲如欲规避此法律风险,该如何处理?(物权关系)第二,没有取得所有权的其他两方应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合同关系)第三,房子交付于甲后,登记于乙之前,张三能否要求甲返还房屋?房子登记于乙之后,乙能否要求甲返还房屋?(占有关系)第四,如房子被丁故意毁损,此毁损是否为风险,谁来主张权利?(侵权关系)第五,如房子意外毁损灭失,谁来承担风险?(风险负担)二、普通动产的一物二卖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题2:张某欲将祖传的青花瓷瓶一件卖给李某,李某交付价款15万元人民币,并约定交货时间为1999年8月1日,王某知道此事后,找到张某,提出愿以20万元购买此瓷瓶,张某同意,并当即将瓷瓶交给王某,但王某当时未付款,下列陈述正确的是:A.李某可直接要求王某瓷瓶交给自己,因为李某与张某已签订买卖合同且在先B.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C.李某无权要求王某交付瓷瓶,只能向张某主张该项权利D.张某应当向王某请求返还瓷瓶,王某应返还三、特殊动产之一物二卖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卖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

买卖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

买卖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前言民法典是我国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书,其中买卖条款作为民法典的核心部分之一,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都有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介绍民法典的买卖条款,并给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从而协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法律。

买卖条款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卖是指一方将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并由另一方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

买卖合同应当是自愿的,平等地协商达成的,合法的,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协议。

合同成立买卖合同的成立通常需要经过以下的程序:•出示要约:买方向卖方出示要约,表示希望与其达成买卖合同,要求对方在一定的时限内做出回应;•接受要约:卖方接受买方的要约,并同意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合同才能成立;•签署合同:当双方达成一致时,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合同的基本要素和双方权利义务。

履行义务买卖合同成立后,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支付价款: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卖方支付相应的价款;•交付物品: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物品交付给买方;•物品质量:卖方应当保证所售物品的质量符合买方的要求,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品维修:如果买卖双方达成维修约定,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维修期限和维修标准对物品进行维修。

违约责任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则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责任包括以下几种:•履行相应义务:当一方未能及时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履行;•赔偿损失:当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解除合同:当一方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到合同目的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司法解释为了更好地贯彻民法典的精神,我国司法机关颁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以对民法典的具体条款进行解释和细化。

其中,与买卖相关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销售合同有关的司法解释民法典规定销售合同应当包括有关要素,如合同的名称,当事人的名称或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时间、履行地点等。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发布时间:2012-06-05 15:15:17 【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第三十六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七、特种买卖第三十八条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第四十条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四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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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系列解读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
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例题1:张三先后与甲乙丙三方就同一房屋签订买卖合同,房子先交付于甲,然后登记
于乙,最后收了丙的钱但丙一无所获。

第一,房子的所有权归属?甲如欲规避此法律风险,该如何处理?(物权关系)
第二,没有取得所有权的其他两方应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合同关系)
第三,房子交付于甲后,登记于乙之前,张三能否要求甲返还房屋?房子登记于乙之后,乙能否要求甲返还房屋?(占有关系)
第四,如房子被丁故意毁损,此毁损是否为风险,谁来主张权利?(侵权关系)
第五,如房子意外毁损灭失,谁来承担风险?(风险负担)
例题2:甲将一辆汽车以15 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
理过户手续。

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 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

丁知情后,也与甲达成买卖合同,甲在丁未付款的情况下就将车交付于丁。

丁在驾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及路人戊。

后来,甲又与戌签订买卖合同,甲收取了戌的购车款,并对戌表示,该车是自己借给丁使用的,并愿意将自己对丁的返还请求权让与戌以代替交付。

与此同时,丙也将该汽车卖给了己,并对己完成了过户登记。

问:机动车的所有权归何人所有?路人戊之损害应由何人承担?
例题3:张三的一头牛出卖于李四,完成交付,并约定在牛款付清之前,由张三保留牛的所有权。

后李四在付清牛款之前,私下将该牛出卖于知情的王五,完成交付;然后又将牛出卖于不知情的赵六并收取了赵六的牛款。

问1:如果李四将牛款交付于张三,则牛的所有权归何人所有?
问2:如果李四拒绝将牛款交付于张三,则张三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此时的牛的所
有权归何人所有?
问3:如果王五又将该牛出卖于不知情的牛七并完成交付,则牛的所有权归何人所有?
例题4:张三李四签订汽车试用买卖合同,李四试用几日后觉得不满意,就先将汽车出
卖并交付于知情的甲;随后又将汽车出卖并登记于不知情的乙,问汽车所有权归属何人?
2.在上题中,如张三李四签订的是附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约定所有权在价款付清
后移转,则汽车所有权归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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